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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满德利

时间:2024-07-22 19:05: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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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满德利

一、被告人身份概况
被告人王志安,男,49岁,1955年4月16日出生,黑龙江双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住黑龙江绥化市团结街9委62组16号。2004年3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二、犯罪事实
2004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志安与甄庆江一起驾驶黑M-04777解放大货车运送货物,途经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路政人员拦挡到站内停车场等候检测。王志安为逃避检测,当日一直未开车通过超限检测站,伺机闯关逃逸。至晚6时许,王志安见路政人员减少,决定驾车逃逸,当其驾车行驶至超限检测站西侧出入口时,被路政人员范永强发现,遂上前手持停车牌示意王志安停车检查。王志安不服从,继续开车行使,范永强被迫跑向车左侧,一边用手去抓该车倒车镜连杆,一边用停车牌击打该车左侧车门,王志安置之不理继续开车,致范永强跌落在地,被大货车左侧车轮从腰部碾压过去。王志安通过倒车镜发现轧人后将车开到附近加油站停放,返回案发现场察看情况后,弃车到宝鸡市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时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范永强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大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三、宝鸡中院请示的问题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宝鸡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此案定性上存在分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志安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志安的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为:因为王志安为逃避检测,驾车闯关,在检查人员举牌示意其停车的情况下仍驾车行使,其系30年驾驶龄的司机,应当知道在有人阻挡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开车撞人后仍未停车,继续开车行驶四、五十米才停车,王志案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间接故意,应认定王志安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志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要理由为,一、王志安没有杀害范永强的目的和动机。王志安的行为目的就是逃避检测,他不追求致伤、致死被害人,也不放任致伤、致死受害人。二、从王志安犯罪时和犯罪后行为表现可以判定,王志安对致死受害人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在受害人范永强用停车牌击打左侧车门时,王志安踩了一下刹车,后继续开车行驶,故王志安踩刹车是意图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王志安在驾车撞人后,将车停在附近加油站返回案发现场察看,后又到渭滨交警大队报案,表明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持放任态度。故应认定王志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法律规定和本案所触犯的犯罪构成
(一)、法律规定的罪过形态的具体含意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它们在主观内容上有不同点:故意杀人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别两罪的根本。
(二)、王志安的主观状态
准确把握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要素,是认识王志安主观状态的关键。间接故意杀人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主观要件的区分,是准确把握两者界限的重点。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这一主观心理态度上的区别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预见。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预见都是一种可能性的预见,如果是必然发生而实施行为,则是直接故意杀人。但显然两者在预见可能性发生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发生的可能性,但其主观上认为不会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发生可能性的程度并没有判断,在主观上他更关注的是另一个特定目的的实现。
在本案中,王志安主观上就有这样的目的。2004年3月6日上午8时,王志安和甄庆江所驾驶的汽车就已经到达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但至到下午6时的10个小时中,王志安为什么不及时通过检测而在原地滞留呢?从同车司机甑庆东的供述可知,王志安一直在打听检测站的事情,并且已算出自己可能受到的经济处罚,说明王志安已有了逃避处罚的意图,只是一直没有机会而已。到下午6点多钟,当超检站的部分检查人员去吃饭时,王志安认为机会到了,便决定利用这个机会开车逃跑,以逃避处罚。但王志安明知仍有检查人员会对其拦阻,其还是企图自己能闯关成功,达到不被罚款处罚的目的。
2、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所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行为人都不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并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
王志安在公安人员讯问时供述:
“【你听到有人敲砸你的车窗,并且你自己向外瞅了一下,发现有个穿兰衣服的人就在车边,你为什么不停车?】
我一心想开车朝外跑,没有停车的意思。就是不想停车,想将车开走,不想交超限站这些费用。”
王志安的以上“放任”态度,有两个方面:一是他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并不设法防止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王是有30年驾龄的老司机了,在范永强对其车辆进行拦挡时,已有的驾驶经验使其对危险性的预见十分明确,其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行使,表现出其对范永强生命安全的极度漠不关心。二是行为人具有这种放纵结果发生的动因,是源于其希望借助其行为实现逃避处罚这一特定目的的愿望过于强烈,使其主观态度达到了不计较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王志安的供述也完全印证了这一点:
“我下车打听超限站收费的情况,参照他人交费的情况我推算出我得交8、9百元钱,所以我就一直将车停在停车场,没有上检测站的检测线。因为一上检测线,路政人员要收走汽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因我跑长途车带的钱不多,如果在超限站内一交钱,怕路上不够用,所以我见有机会的话就准备开车跑。我听见有人敲我旁边的车门,我就是想跑,还停什么车?”
因此,被告人王志安为了达到逃避路政人员处罚的目的,在主观上不在乎被害人的生命安危,对事态的发展持放任的态度,故其主观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的主观过失。

(三)王志安在案件发生后,发现自己把人轧了,即主动到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此情节发生在事件发生之后,其行为不是为了阻止事态的发生,或者是避免事态的扩大,只是在事情发生后,希望通过这一行为能减轻自己的罪过。这是对王志安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而非系确定罪名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四)王志安的行为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王志安的行为违反的不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是超限运输检测规定,故王志安的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提条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最终结果
本案经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志安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确罪。本案已经宝鸡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附本案相关证据:
1、王志安供述,我开的是一辆蓝色的解放牌大货车,车牌号为黑M—034777。同车甄庆江是我雇用的司机。我今天早上大约7点左右,开着大货车在310国道西行至宝鸡超限检测站,按照路政人员的指挥,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我下车打听超限站收费的情况,参照他人交费的情况我推算出我得交8、9百元钱,所以我就一直将车停在停车场,没有上检测站的检测线。因为一上检测线,路政人员要收走汽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因我跑长途车带的钱不多,如果在超限站内一交钱,怕路上不够用,所以我见有机会的话就准备开车跑。下午六点钟,我见附近的路政人员很少,便上车起动发动机(甄庆江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朝停车场的西出口开去。开车用的是三档。当有人敲我左边的车窗时,我扭头向左瞅了一眼,看见了一个穿兰衣服的人在车外。我继续向前行驶,我又看了看左边的倒车镜,发现车后地上躺着一个人。我就将车停到加油站,又回来看那个人的情况。我一心想开车朝外跑,没有停车的意思。就是不想停车,想将车开走,不想交超限站这些费用。我去渭滨交警大支队是报案,不是投案自首。
2、证人甄庆江证明,我们早上8点左右,从东向西行驶到宝鸡超限站的,路政人员指挥,我们就将车开进了超限站的停车场内。王志安跑来跑去打听大概能交多少钱。大约中午,王志安给我说大约要交400—600元,王志安是根据别人交的钱自己推算出来的。到了下午四、五点钟(我没看表,时间不一定准),王志安坐在驾驶员的位置上,说走,就发动车朝超限站的西边出口驶去。我看见一个穿兰衣服的人,手里拿一个停车牌,从车的右边沿车头跑向车的左边,砸驾驶员这边的车门,王志安没有停车,一直朝前开,并通过汽车的倒车镜,朝后看了一下,对我讲“把人轧了”,他没有停车,一直向西开了几十米,将卡车停在加油站里。我当时见他吓坏了,我追回他“到底轧没有轧住?”,他说“轧住了”。然后,王志安就弃车走了。我见出事便给“122”报了警。
3、证人冯建国证明,因我驾驶甘L05645大货车经检测超限18吨,从上午11点进站,按规定要卸载,我一直找机会想少交点罚款,我知道范永强是班长,他刚换走另两名工作人员去吃饭,当时就他一人站在那儿,我就主动上去和他搭话,问他能不能少交罚款,说话时,那辆肇事货车驶了出来,驶向出口,他便停止和我交谈,手持停车牌迎向这辆车正前方,并示意停车验票。他是边向前移动边举牌,距离大概有十几米远。那辆车在他举牌后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只见这辆车距他越走越近,逼得他不得不后退,他情急之下绕到车左前方(驾驶员这边),用手抓住该车左前倒车镜边杆,另一手持停车牌敲车窗玻璃。那辆车没停,当时油门很大,没有踩刹车,只是向前行驶。我看见他抓住倒车镜杆移动2米左右后,倒了下去,我透过车底都看见车的后轮从其腿上轧了过去。轧过人后,该车没有停,而是继续行驶100米左右将车停到加油站,我看见司机下车站在加油站向现场这边观望,当围观人多了后,我看见该车司机还到现场观察伤者情况,后来才向西逃走的。当时司机绝对100%能看见他,他老远就挡车,后来抓车杆,绝对能看见他在挡车。我觉得这司机太胆大,当时把我也吓坏了,所以我一直注视肇事司机,对他事发后行踪我一直注视着。
4、证人李军平证明,我是今年2月20日左右开始在站上经营小生意。3月6日下午,我的小摊位在超限站西出口简易房旁边、排水沟台阶下边,也就是在事发现场西南方向7、8米处。6点多钟,那辆肇事车从车场中间驶向西检查口准备上路,当时该车油门比较大,车的响声也很大,西检查口就那一名受害者在岗,只见那车也未减速,直接向出口驶来。
那名受害者手持停车牌,从该车右侧绕到正在行驶车的前方举牌示意停车,但该车仍向前走,情急之下,这名受害者避开了正前方,绕到车的左侧(驾驶员这边)仍举牌叫停车,并用另一只手去抓车门,看样子在抓车的什么部位时被车撞倒了。人被撞倒地后,车跟着就轧了过去,从我站的位置看,货车左侧前轮好象从这位受害者的胳膊上压过去了(但也说不准)。这时车仍没停,继续向前行驶,结果后边左侧车轮轧过了已受伤的路政员下半身。受害者从车右边绕到车前,再到车左边举牌示意停车,货车司机应该能看见。
5、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站长宫灵华证明,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是2003年12月28日启动工作的。建立的依据是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3]2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第二批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批复”。目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2000年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过往310国道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的车辆进行交纳公路赔(补)偿费和相应的罚款。执法的都是宝鸡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工作人员。被害人范永强,是超限检测三班的班长,是正式路政人员,有陕西省人民政府颂发的执法证件,证件编号为C00100084,发证时间是2003年元月1日(有效期五年),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行证件。范永强是路政员和路政案件查处员,他的主要工作是上班期间带领全班人员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范永强昨天上的是中班,时间是下午3点到夜里11点。范永强是在公路和检测站之间的引道上(引导超限运输车从公路到检测线的一个引道)被轧的。既是超限运输车的入口,又是放行的出口。
昨天下午6点多钟,正好是我们上食堂的时间,范替换下两个工作人员站在那里。他做为班长,有巡查、检查其他人工作的权利,他出现检测站的任何一个地方都是正常的。
6、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在310国道路南距南边线2.1M,距超限检查站西50M的柏油路面上。解放大货车车号为黑M04777,车全长12M,宽2.2M,驾驶楼左侧门上有一横向擦划痕迹长80厘米,距地面1.7M。现场提取物品停车警示牌一个,左侧门微量擦划痕迹。
7、法医尸检报告证实,死者范永强胸部左肋部腋前线有4.5×3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周围有点条状擦划伤及皮下出血。腹部正脐下多处片状皮下出血,双侧腹股沟部青紫,左大腿内侧根部擦划伤,左大腿中下段内侧大片状青紫,左膝内侧29×10CM条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内踝青紫肿胀,左脚背青紫,有6CM裂伤(已缝合),右外踝青紫肿胀,上方6×5CM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大腿内翻内旋畸形。左肘后小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切开胸腹腔,左第7肋软骨骨折,出血,左侧气胸,左肺委缩;腹壁皮下、肌肉撕裂、撕脱呈囊腔状,伴出血,左横膈破裂,胃、肠、肝左叶等疝入胸腔并胸腔积血,腹腔多量积血,腹膜后巨大血肿,骨盆多发粉碎骨折,右股骨干粉碎骨折并肌肉出血。内脏呈缺血改变。其余体表及内脏未见损伤。分析意见:以上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如车轮类碾压)成伤。结论:范永强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如车轮类碾压)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多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0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日

云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代收代缴制度,强化代收代缴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

第五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保险机构的法定义务,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必须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的确定和变更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办税人员代表代收代缴义务人具体负责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代收代缴义务人应为代收代缴工作提供便利,督促和支持办税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首先对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情况进行审核,对未办理纳免税手续的,应按照云南省车船税税额标准和车船税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然后再向纳税人销售交强险,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中。

第八条 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第九条 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得代收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上述车辆,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得代收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车船税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在办理纳税凭证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对新购置车辆,因购买交强险而代收车船税的月份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月份,纳税人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十五条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六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七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额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上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办理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应在纳税人办理交强险业务之前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办税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于次月15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等涉税资料,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报送事宜。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能按期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代收手续费。手续费的具体支付时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办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保险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保险机构的政策宣传、解释及培训工作,要为保险机构向纳税人宣传车船税政策提供支持,应免费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自2007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附件2: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附件3:车船税申报明细表
附件4:车船税免税证明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做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流感防治工作特点,我部组织制定了《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doc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

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是由流行性感冒病毒(简称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为发热、头痛、肌痛、乏力、鼻炎、咽痛和咳嗽,可有肠胃不适,早期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鉴别诊断困难。流感能加重潜在的疾病(心肺疾患)或者引起继发细菌性肺炎或原发流感病毒性肺炎,老年人以及患有各种慢性病或者体质虚弱者患流感后容易出现严重并发症。
流感病毒传播迅速、流行广泛,抗原易变异,人群的特异性免疫状况不稳定。流感病毒分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和乙型流感对人类威胁较大。流感流行具有一定的季节性,我国北方地区的流行一般均发生在冬季,南方四季都有病例发生,发病高峰在夏季和冬季。
接种流感疫苗是预防和控制流感的主要措施之一。在流感流行季节之前对人群进行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可以减少接种者感染流感的机会或者减轻流感症状。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最大程度地发挥流感疫苗的作用,根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特制定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供各地在实施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时参考。
一、接种流感疫苗的目的
1、减少接种疫苗者感染流感和感染流感后发生并发症的机会,降低流感相关住院率、死亡率;
2、保护老年人、幼儿、慢性病患者、体弱多病者等易感人群,避免与上述人群接触机会较多者感染流感病毒后,传播给这些人群。
二、流感疫苗的使用
(一)疫苗种类。
目前在我国使用的流感疫苗有三种: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每种疫苗均含有甲1亚型、甲3亚型和乙型3种流感灭活病毒或抗原组份。
(二)疫苗接种对象。
1、推荐接种人群。
(1)60岁以上人群;
(2)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
(3)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
(4)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5)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
(6)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车司机,民航、铁路、公路交通的司乘人员,商业及旅游服务的从业人员等;
(7)经常出差或到国内外旅行的人员。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重点推荐人群和推荐人群进行适当调整。
2、慎用人群。
怀孕3个月以上的孕妇。
3、禁止接种流感疫苗的人群。
(1)对鸡蛋或疫苗中其他成分过敏者;
(2)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
(3)怀孕3个月以内的孕妇;
(4)急性发热性疾病患者;
(5)慢性病发作期;
(6)严重过敏体质者;
(7)12岁以下儿童不能使用全病毒灭活疫苗;
(8)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人员。
(三)接种疫苗的时间选择。
由于接种疫苗后人体内产生的抗体水平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下降,并且每年疫苗所含毒株成分因流行优势株不同而有所变化,所以每年都需要接种当年度的流感疫苗。
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接种流感疫苗能更有效发挥疫苗的保护作用。推荐接种时间为9至11月份。各省可根据当地流行的高峰季节及对疫情监测结果的分析预测,确定并及时公布当地的最佳接种时间。
(四)疫苗接种反应。
全病毒灭活疫苗、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的成分都没有感染性,不会引起流感,但是接种疫苗后有可能发生与疫苗接种无关的偶合性呼吸道疾病。
局部反应:注射部位短暂的轻微疼痛、红肿。
全身反应:接种后可能发生低热、不适。一般只需对症处理,不会影响疫苗效果。对鸡蛋蛋白高度过敏者可发生急性超敏反应。
(五)疫苗使用注意事项。
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
四、预防接种的实施
(一)流感疫苗的预防接种应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流感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流感的暴发、流行,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可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流感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可采取应急接种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群体性接种或者应急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除上述情况外,流感疫苗由群众自愿接种,费用自行负担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疫苗接种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内进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异常反应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面向公众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流感疫苗预防接种的有关知识。同时要做好其它流感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使群众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掌握预防流感的有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