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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中国的蜕变与新生/张军建

时间:2024-07-21 22:5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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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中国的蜕变与新生
——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简评

张军建、王 巍

(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本文简要地评论了“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的部分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信托与中国”这一主题,具体涉及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信托立法与信托法制、信托税制与信托监管、信托产品设计与运作、信托业的现状与发展、信托人才培养与管理等一系列前沿问题。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业;信托市场


金秋十月,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实施三周年、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研究中心成立一周年之际,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主办、湖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在湖南长沙隆重举行。来自日本、美国、韩国和我国大陆、台湾、香港的政界要人、理论专家、实务精英等齐集一堂,围绕“信托与中国”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论坛以“加强金融创新,拓展现代信托功能,繁荣中国信托事业”为核心,旨在促进信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信托理论与实务的互动,倡导和推动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运用。现将论坛的部分核心内容加以简评,希望能对广大信托同仁的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

一、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

1、民事信托。我国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发展中国民事信托的构想。与《信托法》(如第三条)确立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托(含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制度架构,他认为我国的民事信托应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 ],而营业信托只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一种民事信托。这无疑是对信托制度本源和社会基础的回归——民间财产转移与管理,对于满足民众迅速增长的理财需求和从根本上推动信托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日本无民事信托”的观念已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总结大量民事信托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难道我国当前的民事信托活动就仅限于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初级形式吗?目前,学界对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信托充满信心。随着信托思想的普及和信托制度的健全,越来越富裕的国人必定会逐渐认识并充分运用民事信托的财产保护和增值功能。由此,受托人在“职业受托”的基础上也会产生“非职业受托”,不断积聚的公民生活资料会更高效地转化为生产资料。不论这样的民事信托是否还保有在英国起源时的“原汁原味”,但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动作用将是非常可观的。

2、公益信托。我国当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业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江平教授认为,目前基金会的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且程序较繁琐,与公益信托相比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却没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学界普遍呼吁,积极引入灵活、便捷的公益信托,以扭转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发展公益信托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是动力不足,即各项鼓励措施(如税收等)还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二是机制不健全,即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未真正明确到位,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难以核定,有效管理无法落实。值得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已将公益信托列入议事日程,相信不久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政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应积极推动公益信托的开展,鼓励和保障社会捐助,实现信托业和公益事业的“双赢”效应。

3、信托法学说。目前,学界的目光多集中于信托制度的冲突与协调,对信托理论学说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滞后。中野正俊教授基于当前信托和信托法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日本信托法学界已有的“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相对性权利转移说”之外,提出了颇具创意的“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即认为信托财产并未完整地转移财产权,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 ]该学说对信托目的的重视值得赞赏,在当前的信托理论与实务中均具有相当的解释力。韩国的洪裕硕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托法理论各流派的基础上,赞成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之后再展开解释的“新债权说”。一直以来,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深刻地影响着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立法和司法,我国信托法学界至今没有影响较大的理论学说,因此借鉴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既必要又可行。同时,信托法学界应加强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信托理论交流,并紧密结合信托实务操作和信托发展动向,及早提出我国自己的信托法学说。随着我国信托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民商法与信托法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突出,法学界可以考虑将信托法学提升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针对其独特性展开全方位研究。

4、信托观念。虽然信托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但国人对信托的认识却相当滞后。我国本身没有信托传统,而“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与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和法律体系相去甚远,加之当前转轨过程中市场信用机制严重缺乏,使得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面临诸多困扰。江平教授认为,信托的观念与运用在我国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洪裕硕教授也坦言,信托在大陆法系的中国和韩国会产生“异样”的感觉。的确,由于人们对信托的普遍陌生和信托公司屡屡被整顿,社会上对信托的质疑与排挤在长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解,这对于信托观念的培育和普及产生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仍旧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誉严重缺失是制约我国发展信托制度和普及信托观念的系统性障碍。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发达,国民理财的需求与人们对信托的认识将会同步增长,尤其在信托理论和立法的不断推动下,信托的独特价值和巨大潜力必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与接受。

二、信托立法与信托法制

1、对《信托法》的宏观评价。王连洲先生认为,《信托法》基本上保留了信托制度整体的价值功能与法律构造,信托的本质要义均已被继受和体现。但我们认为,《信托法》只是确立了形式意义上的信托制度框架,并未完成实质意义上的信托精神移植,一方面是起草过程中一些反映信托特质的优良条款最后被剔除了;另一方面,现有的条款中存在诸多相互抵触或与信托本质背离的地方。江平教授认为,《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有两大背景:一是民法体系正处于建立和完善之中,尤其是正在制定物权法;二是社会结构处于深刻的变革中,并且经济发展受到全球化浪潮的深刻影响。诚哉斯言,由于《信托法》所处的背景(或环境)还不稳定和成熟,人们关于信托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还非常有限,所以立法中的不足就有待长期、渐进地完善。关于《信托法》将“委托人”作为信托当事人的重要一方而专列一节进行规定,王连洲先生认为,立法设计者可能是考虑到委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本来所有者和设立信托的发起主体,最关心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目的的实现,因此重视委托人的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监督权,有助于平衡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和保障信托目的的实现。我们认为,这一制度设计是成功的,强化委托人的地位和作用有助于激发人们设立信托的积极性,确保受托人忠实地履行义务,并弥补受益人能力不足时的监管缺陷,充分体现了我国信托法制的特色。

2、对《信托法》的微观探讨。关于“信托”的概念(第二条)中用财产权的“委托”替代传统信托的财产权“转移”,王连洲先生认为,立法设计者可能是为了使国人在传统的财产理念上较容易地接受信托,既保障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完全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又兼顾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权利的保障。但国内外的很多专家学者都对此持相反意见,认为这种看似信托本土化的有益探索,实际上背离了信托本质、扭曲了信托原理,既不利于国际间的信托制度交流,也难以与已有的其他民商事法律区分开来。我们也赞成“通过相似概念,来彻底转化信托概念是不可行的”[ ],套用传统的民法理论来刻意地解释信托的独特设计,最终只会扼杀信托制度的生命力。关于第十七条,洪裕硕教授认为,第一款参考了以往“信托前”的解释论,即设立信托前的债权人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但该条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规定则可能被狭隘地解释为“把信托财产作为目的债权设定抵押权”。对此,我们建议对委托人的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关于第二十五条,夏斌所长认为,第二款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从多个方面就如何“诚实、信用、审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作出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诚实”、“信用”、“审慎”、“有效”之间的含义重叠且界限模糊,有必要在解释时确立各自的衡量标准,以便于执法和司法。江平教授认为,第六十条中的公益信托目的需要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第六十二条中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需要真正明确到位,以切实保障公益信托的实效性。马亚明先生建议,《信托法》应尽快确认信托受益证书(合同)作为有价证券的法律地位,以改善目前信托产品的流通机制。王连洲先生认为,对信托财产应登记而未登记时不得对抗第三人、受托人承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占有的瑕疵、受托人因违规致使信托财产受损而对受益人承担责任等,作出更准确的规定。我们认为,还应对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第三十一条)、受托人的保密义务(第三十三条)等加以明确,并且应对“受托人的忠实义务”等定型化的信托基本制度作出直接规定。总之,《信托法》的细节还需在不断的摸索中逐渐成熟和完善。

3、信托法制建设。信托法的基本部分在各国都是相同的,其制定之后的重要问题在于怎样使信托法得到有效的运用和在适用上怎样对信托法进行确切而适当的解释。[ ]对于当前的信托法制建设,专家学者们最关心的是《信托法》的配套立法和司法解释。高传捷司长指出,与信托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完整的信托法制体系正在建构之中。人们纷纷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早日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赖源河教授介绍了台湾地区修改“信托业法”的近况:对申请信托业务放宽限制和简化手续,以营造更自由、更开放的信托业法制环境。内藤秀彦先生介绍了日本信托法和信托业法的最新修改动态:一是拓展了信托财产的范围(如知识产权信托);二是扩大了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范围(如一般企业经营信托业务)。由此可见,当前信托法制的总体动向是放松规制和积极鼓励,因此有关部门也有必要适时调整对信托事业的严格管制策略。实务界人士还呼吁,尽快修改“一法两规”,及早出台《信托业法》。我们认为,当前的信托法制亟待统一,监管者也应严格依法监管(而不是依靠政策),从而为信托业务的开展提供稳定的预期。我们也期待,监管“监管者”的法律能早日出台,并在完善信托法制的基础上实现信托法治。

三、信托税制与信托监管

1、信托税制。目前,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有特别的税收政策以外,我国的信托活动基本上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法规定来适用的。这大大增加了信托的运作成本,给信托当事人带来了很大负担。信托税制的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信托机构和信托业务发展的脚步,并成为监管层和信托业界无可回避的共同难题。江平教授认为,当前由税法驱动的民事信托还未成为主流,税收优惠对公益信托的支持也明显不够。实际上,现行税法并未对信托财产移转的特殊性给予回应,现有的“一法两规”也没有把税收纳入调整范围,信托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隔阂严重地阻碍了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发展。杨元伟副司长认为,首先应明确一个稳定的信托税收目标(保持中性、抑制或鼓励),并坚持税负公平、实际获益者纳税、公益信托优惠、前瞻性和便于征管的信托税制基本原则;其次,应完善信托财产的评估体系,以避免重复征税为主要出发点构建信托税制框架,并且要做到避免重复征税与尊重现行税制两相兼顾;再次,应优先考虑资金信托活动的税法适用,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短期税收政策,依照明确的标准对公益信托给予税收优惠;最后,提高信托税制的立法级次,确保稳定性和系统性,从降低守法成本的角度不断提高立法水平。我们认为,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各个机关(尤其是税务部门和信托监管部门)通力合作,从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等各个环节入手,权衡相关主体的利益需求,逐步确立适合我国本土特点的信托税收规则。信托税制还要符合国际惯例,按照避免重复征税和受益人负担(谁受益、谁纳税)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最大限度地降低与现行税制框架的摩擦,运用税收杠杆力促信托事业发展。

2、信托监管。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信托监管部门,目前由银监会的非银部履行信托监管职责,因此信托监管的总体水平与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存在较大差距。夏斌所长认为,当前信托监管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银监会与证监会需要进一步统一监管政策,二是要改变以监管银行的方式监管信托公司。虽说信托监管也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但主要应围绕信托合同的设立与执行来指导和监督信托机构依法开展信托业务。由于其他金融机构广泛涉足信托业务,而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同一金融消费者的同一消费行为往往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信托监管中时常出现“政出多门”、“相互打架”的情形。高传捷司长也强调,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统一监管对统一信托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取消委托理财合同200份和5万元的限制,放松信托机构设置分支机构和开展异地业务的限制,改进资金信托业务中的募集方式(私募与公募)和托管方式(第三方托管);不应把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信托机构的主要指标,也不应对信托机构采取与银行一样的“监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同时,分类监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产品标准化、内控机制等也是信托监管的热点问题。我们认为,信托监管应以受托人义务为中心,强化信息监控,以监管促进自由竞争,并激励持续的自觉创新。在我国金融体制不断健全和成熟的大背景下,信托监管部门也应转变监管思维、加强制度建设、降低政策风险、提高导向功能,针对信托机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法采取宽严适度的监管措施,为建立有序的信托市场和营造公平的竞争氛围发挥指引作用。我们相信,在明确监管定位、增加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交流、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的前提下,“以监管促发展”的信托监管模式必定会逐渐成型。

3、信托业协会。与会者对即将成立的“中国信托业协会”寄予厚望,期待它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监管策略、反映监管意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监管层希望信托业协会能够缓解当前信托监管力量不足的状况,分担千头万绪的工作;信托业界希望信托业协会能够成为信托机构的代言人,加强与监管层的交流。高传捷司长表示,信托业协会将在协调行业内部和外部关系、联系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监管部门可能会把一些涉及信托公司内部的微观制度委托给信托业协会来制定。信托公司的管理层表示,成立信托业协会旨在加强整个信托行业的团结、对话和自律,消除个别成员的个别违规行为对全行业的不利影响,重塑信托业在监管层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崭新形象。我们认为,成立信托业协会将成为信托监管由单一的行政监管向复合的社会监管过渡的新起点,对于整合全行业的资源、反映信托业的利益、建立与银监会的对话机制具有深刻意义。虽然目前的主导思路是,把信托业协会定位为“半官方”机构,直接由银监会管理,以便增强权威性和统摄力。但我们认为,信托业协会最好是民间的、独立的纯行业性机构,成为真正反映信托机构利益的代言人。因为一个能够与监管部门平等、自由对话的行业代表才最符合信托机构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也更有助于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和提高监管水平。

四、信托产品设计与运作

与会者重点探讨了民事信托、国有资产信托、信托融资、土地信托、房地产信托、资金信托、社保基金等热门话题,既有域外的成功经验,也有本土的有益探索;既有对现实运作的总结,也有对未来发展的设想。例如,江平教授提出民事信托在家庭领域和商业领域的运用,前者主要体现在有效率地财产管理上,以解决我国目前财富管理分散化及由此造成的巨额损耗和浪费,如“家庭信托”;后者则至少在四个方面大有可为:①与职工福利或退休制度结合的信托业务;②与金融机构中长期债权结合的信托业务;③与其它金融商品结合的信托业务;④与不动产结合的信托业务。近年来,信托机构紧跟市场需求,大力研发信托新产品,广泛拓展投资型、管理型和公益型信托业务,极大地彰显了信托在专业理财、高效管理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优势。但也不容忽视,层出不穷的信托产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曲解信托原理,缺少风险评估,违法违规操作,追求短期利益,缺乏稳定盈利,流动性差,等等。
我们认为,信托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应把信托原理与市场需求紧密地结合起来,既注重对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又体现信托业发展的规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和创新,不断增强信托产品的开放性和多样性。信托具有财产保全、增值、公益和导管等多样化功能[ ],它通过理财、融资、投资和服务方式已广泛延伸到各个领域,不动产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离岸信托、信用见证、资产证券化、环境保护等都是时机成熟时可以深度涉入的业务,还可利用信托合法避税的功能研发节税产品。信托机构应努力开发信托资源,确立和巩固自己的核心产品,运用组合投资以分散风险,构建自己特有的客户网络和交易网络体系。监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保证信托产品拥有顺畅的流通机制,并为信托产品的创新提供必要的激励机制。随着民众信托投资习惯的养成以及越来越理性和成熟地投资,信托产品在设计和开发时也应更好地平衡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五、信托业的现状与发展

1、信托业的整体困顿。回首1919年信托业在中国萌生和1979年重新崛起,我们不禁惊叹信托在各种制度环境下的旺盛生命力。但是,追忆25年来信托业的五次清理整顿和其间的种种变故,我们也不由地为信托业的命运多舛而感慨。王连洲先生就直言不讳地指出,长期以来,信托业处在社会多方的打压之下,致使整个行业屡遭创伤、元气大伤,甚至招致社会对信托业未免有些苛刻的思维对待。信托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功不可没,但至今尚未摆脱沉重的历史阴影,也未能彻底改变在公众和领导者心目中欠佳的印象。究其原因,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在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决策管理层面的,也有业务经营层面的。由于最近个别信托公司违规受惩,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纷纷担忧“第六次清理整顿”不期而至。虽然高传捷司长强调,不大可能出现从前的颠覆性事件,也不会再推倒重来。但我们认为,个别事件引发的危机效应正在逐步扩张,信托业因冲击而面临的整体困顿已不可避免,关键是如何通过发现问题来反思和改革信托业的宿弊。毫不讳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外强中干”,其制度基础异常脆弱——急功近利的行业定位,缺乏信誉的市场环境,实力悬殊的同业竞争,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摇摆不定的发展走向,近乎空白的理论研究,等等。因此,小修小补的改良已无法根治信托业的痼疾,唯有彻头彻尾的改革方能使信托业获得新生,真正走出治乱循环的怪圈。

2、信托公司的边缘化。虽然信托公司是我国信托业的主导,但信托业的范围实际上并不仅仅局限于信托公司,还应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于目前信托并非信托公司的专属业务,因此在信托领域与信托公司同台竞争的法人还有很多。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托业的劣势往往也是信托公司的劣势,但信托业的优势并不一定就是信托公司的优势。可以坦言,信托公司的问题比信托业的问题要严重得多,因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已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高传捷司长指出,在肯定信托公司成绩的同时,对部分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王连洲先生认为,虽然历经数次整顿的信托公司在经营业绩方面并不逊色于其他金融同业,但给社会留下的“坏孩子”形象至今没有大的改变。很多信托公司的管理层都认为,信托公司已处于金融业的边缘,并且这种边缘化的趋势正在步步加剧。因为目前信托只是四大金融支柱中的配角,信托主业的地位并未确立,而且在不公平的市场竞争中经受着同业竞争的巨大冲击。我们认为,信托公司首先应加快内部改革的步伐,诚信为本、合规经营,明确业务定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盈利能力和服务水平。信托公司尤其要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离”,独立地与地方政府开展市场化合作。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43号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保障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报刊记者站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刊记者站,是指境内报刊出版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刊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报刊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刊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
  报刊记者站名称由报刊名称和记者站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 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
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报刊记者站的设立


  第七条 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刊出版单位,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期刊设立记者站仅限于新闻性期刊,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所辖的地、市、州、盟或者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设立记者站。
  各地、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市、州、盟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报刊出版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只得设立一家记者站。
  第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
  (二)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
  (三)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记者站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报刊出版单位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刊出版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因特殊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经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十二条 报业集团、期刊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子刊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该集团或者报刊出版单位名义设站,其属下报刊不再单独设站。
  第十三条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须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
  (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
  (三)报刊出版单位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
  有关材料包括:
  (一)记者站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资格证明;
  (二)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合同等证明文件;
  (三)报刊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
  (四)报刊出版单位出具的记者站经费来源证明;
  (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应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于15日内到设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
  第十五条 《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负责记者站筹备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记者站前,不得以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



第三章 报刊记者站的人员及活动


  第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须在记者站登记后三个月内派遣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并在其到岗前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报刊记者站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刊记者站名称。
  第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的驻站记者人数不超过5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设立的记者站驻站记者人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须为报刊出版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刊出版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
  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报刊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报刊记者站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工作人员发生变更,报刊出版单位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地址、电话等项目发生变更,报刊记者站应在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报刊出版单位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报刊记者站设立、变更及其监督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应履行管理职责,监督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活动。对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新闻出版总署和报刊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追究报刊记者站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报刊记者站须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和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报样刊。
  第三十条 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每年一次,年度核验工作每年2月开始,4月15日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在4月30日前,将本地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情况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三十一条 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报刊记者站须按时参加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主要为:记者站工作情况、记者站登记项目变更情况、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有无违法情况、记者站记者持有记者证情况等。
  年度核验材料包括:
  (一)报刊出版单位提交的记者站工作评估报告;
  (二)记者站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及其样报样刊;
  (三)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年度核验中发现报刊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其年度核验不予通过。
  报刊记者站未通过年度核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其新闻采编活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被确定退出的报刊记者站,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报刊记者站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
  报刊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责成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监督整改。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三十六条 报刊记者站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刊出版单位限期改正;报刊出版单位未按期改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该记者站:
  (一)报刊记者站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
  第三十七条 报刊出版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以报刊记者站或者记者站筹备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记者站: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违规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从事有关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的。
  第三十九条 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境内报刊出版单位的分社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记者站登记表》、《记者站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全国爱卫会 铁道部 交通部 等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开展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联合通知
全国爱卫会、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为国内、外旅客提供1个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旅行环境,全国爱卫会与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商定,在全国开展检查、评比、命名卫生车站、卫生港口、卫生机场以及卫生列车、卫生客轮、卫生客机活动。
车站、港口、机场及旅客列车、客轮、客机的卫生状况,不仅直接反映我国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也直接关系到客运的安全、人民的健康和国家的声誉。因此,尽快提高铁路、交通、民航等窗口部门的卫生水平,使之达到我国制定的有关卫生标准,并逐步接近或符合国际要求
,对国内、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检查、评比、命名卫生单位活动,正是提高卫生水平的1个重要措施。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积极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推荐参加全国性卫生检查、评比、命名的,必须是本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的卫生先进单位。
二、凡参加检查、评比、命名的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以前由部门初评后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三、由全国爱卫会负责组织对铁道、交通、民航系统推荐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命名以及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四、铁道、交通、民航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把开展这一活动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使卫生条件的改善和卫生水平的提高与交通运输的建设同步发展。
五、这种全国性的卫生检查、评比、命名工作,将长期坚持下去,各有关部门每年都可以申报,全国爱卫会每两年组织1次评比、复查,使全国有更多的单位,早日达到卫生先进水平。
附1:车站、港口、机场卫生检查、评比、考核标准
一、有健全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计划地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增添必要的卫生设备。
二、室内、外环境整洁,建好、管好厕所,处理好垃圾污物,达到净化、美化、绿化。各等候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并有医疗急救设施、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措施。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合格率不低于80%。
三、食品的生产、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年内未发生集体性职工和旅客的食物中毒,食物在运输、装卸中不受污染。
四、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制度、设施健全,有监测手段。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五、媒介生物控制效果明显,灭鼠、蝇、蚊、蟑螂、臭虫等均达到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制定的有关标准。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各种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低于本系统和该地区的传染病平均发病率,3年内未发生传染病流行。
七、开展经常性卫生宣传教育。领导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对旅客、职工的不卫生行为有指导监督措施。
八、国内、外旅客对卫生状况反映良好。
注:车站包括火车站及大型长途汽车站。
附2: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评比、考核标准
一、有健全的自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卫生设施和急救设备完好。
二、车厢、机舱、船舱内的环境卫生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的要求;车容、机容、船容卫生整洁;垃圾等废弃物按规定处理,不污染城市、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列车途经的隧道和桥梁。
三、食品经营、运输、储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3年内未发生职工和旅客的集体食物中毒。
四、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五、媒介生物的控制必须达到灭鼠先进单位标准,控制蝇、蚊、蟑螂、臭虫达到《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
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3年内职工未发生传染病流行。
七、开展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领导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对职工和旅客的不良卫生行为有指导监督措施。职工有一般性卫生防病知识,有劝阻吸烟的措施。
八、国内、外旅客对卫生状况反映良好。
车站、港口、机场卫生检查考核标准、项目和内容
(1991年5月23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一、有健全的自 |1.爱卫会组织 |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任务落实,有
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 | |足够的活动经费。
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2.卫生管理制度 | 出示书面材料(有专、兼职清洁队)
并付诸实施。有计划 |3.卫生检查评比制 | 出示书面材料(有奖、罚制度)
地改善卫生基础设 | 度 |
施,增添必要的卫生 |4.卫生设施和用具 | 实地考察,设施齐全,性能和使用良
设备。 | |好。
----------|----------|--------------------
二、室内、外环境|5.环境卫生 | 考察环境清洁美观,主要道路旁及
整洁,建好、管好厕 | |公共场所绿化美化达95%,不得有垃
所,处理好垃圾污物,| |圾、粪便、污物、污水、废弃物、烟头、纸
达到净化、美化、绿 | |屑。站、港、场区不得饲养家禽。货物堆
化。各等候室符合《中| |放整齐。
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交 |6.厕所管理 | 各等候室内厕所数量、蹲位够用,布
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局合理,通风良好,无臭味,无蝇蛆,保洁
有医疗急救设施,有 | |制度健全,洗手等各种设施完好,管区内
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措 | |无旱厕所。
施。生活饮用水符合 |7.垃圾处理 | 垃圾日产日清,有固定垃圾点,储运
国家标准,污水排放 | |密闭化,垃圾箱、桶清洁,周围无垃圾。机
合格率不低于80%。| |上垃圾袋装并集中处理,机上粪便进行
| |初步无害化处理,有专用污水车。
|8.室内环境卫生质 | 出示监测报告,有连续两年、完整的
| 量 |监测资料,各项指标及有关规定符合国
| |家标准。
|9.医疗急救 | 了解旅客疾病救治措施及设备。掌
| |握空难事故的抢救预案、抢救器材和救
| |护车配备情况。
|10.禁止吸烟 | 各等候室禁止吸烟,要有禁烟标志、
| |措施及监督人员,如设吸烟室要通风良
| |好,无香烟广告。
|11.饮用水 | 水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公共
| |饮水设施及加水车、储水罐卫生良好。
|12.污水排放 | 排放合格率(理化标准)不低于
| |80%。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三、食品经营、运|13.食品售货与旅 | 出示食品卫生监督记录。考察等候
输、储存符合《中华人| 客餐厅 |室内各类食品售货卫生状况,食品生、熟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 |分开,炊具、容器生熟分开、标志明显,包
法》的要求,3年内未| |装食品有“两期”,无腐败变质及过期食
发生集体性职工和旅 | |品。
客的食物中毒;食品 | | 从业人员体验率100%,健康证及
在运输、装卸中不受 | |卫生许可证发放率100%,“五病”调离
污染。 | |率100%。
| | 卫生知识及《食品卫生法》培训合格
| |发证率95%以上。
| | 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
|14.职工食堂卫生 | 要求同上。
|15.食物中毒发生 | 出示3年内未发生食物中毒报告。
| 和预防情况 |检查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
| |和卫生培训记录。有健全的卫生制度,有
| |专、兼职卫生管理员。食品采购、储藏、保
| |管及加工有严格的程序和制度。
----------|----------|--------------------
四、劳动卫生和 |16.劳动卫生状况 | 出示3年内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发生
职业病防治制度、设 | |情况的书面材料,劳动环境监测报告(监
施健全,有监测手段,| |测数据合格率80%以上),了解作业场
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 | |所卫生状况。
例和职业中毒发生。 | | 职工休息间、女工卫生间和票房卫
| |生符合要求。
| | 有毒有害作业点有监测和防护设
| |施。
----------|----------|--------------------
五、媒介生物控 |17.组织除“四害”| 出示书面材料(包括组织、措施落实
制效果明显,灭鼠、 | 活动情况 |情况和消杀记录)。
蝇、蚊、蟑螂、臭虫等| | 室内粉迹法鼠密度低于3%,室外
均达到全国爱卫会办 | |夹日法低于1%;检查建筑物50处,新
公室制订的有关标 | |的鼠迹、咬痕、鼠粪、鼠洞阳性率不超过
准。 | |3%。并有长期防鼠灭鼠措施。
| | 有防蚊、蝇、蟑螂、臭虫措施,蚊蝇孳
| |生地得到控制。
| | 鼠、蚊、蝇、蟑螂、臭虫密度分别达到
| |全国爱卫办灭鼠、蚊、蝇、蟑、臭虫先进单
| |位标准。为部门或省市级以上的灭鼠先
| |进单位。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六、认真贯彻《中|18.贯彻《传染病防| 出示书面材料。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 治法》和《国境|
防治法》和《中华人民| 卫生检疫法》情|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 况。 |
法》,各种传染病发病|19.传染病发病情 | 卫生防疫站证明各类传染病低于当
率明显低于本系统和 |况 |地发病水平,3年内无传染病流行。
该地区的传染病平均 | |
发病率,3年内未发 | |
生传染病流行。 | |
----------|----------|--------------------
七、开展经常性 |20.健康教育活动 | 出示对旅客和职工进行健康教育活
健康教育活动,领导 | |动及效果的资料;考察健康教育形式、内
和职工有良好的卫生 | |容;现场检查职工的个人卫生。
习惯,对旅客、职工的|21.卫生监督措施 | 有卫生监督员及监督材料。
不卫生行为有指导监 | |
督措施。 | |
----------|----------|--------------------
八、国内外旅客 |22.国内、外旅客反| 查阅旅客意见簿或评议书;征求旅
对卫生状况反映良 | 映 |客意见;了解社会和舆论的评价情况。
好。 | |
------------------------------------------
旅客列车、客轮、客机、卫生检查考核标准、项目和内容
(1991年5月23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一、有健全的自 |1.有卫生管理组织 | 出示书面材料。
身卫生管理组织和完 | 和人员 |
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2.有专职的卫生清 | 现场检查
并付诸实施;卫生设 | 洁队 |
施和急救设备完好。 |3.有卫生管理制度 | 出示书面材料。
|4.有卫生检查考核 | 出示书面材料。
| 记录 |
|5.卫生设施 | 实地考察,设施齐全、完好。
|6.急救设备 | 急救药箱、药品、器材齐全,能及时
| |补充、更换、存放在固定地点。
----------|-----------|-------------------
二、车厢、机舱、|7.车厢、机舱、船舱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监测资料,各项
船舱内的环境卫生达 | 卫生 |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有两年以上的监督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 |数据。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 | | 车厢、机舱、船舱清洁美观,空气清
准》的要求;车容、机| |新,地毯(地面)清洁无污物,玻璃明亮,
容、船容卫生整洁;垃| |桌面、扶手无污垢,定期消毒。旅客列车
圾等废弃物按规定处 | |卧具硬卧为1单程1换,软卧为1人1
理,不污染城市、港 | |换,椅套整洁。
口、机场、车站以及列| | 机舱头片1人1换,毛毯加封,书
车途经的隧道和桥 | |报、耳机摆放整齐。
梁。 | | 船舶卧具三等客舱1航次1换,二
| |等以上客舱1人1换。
| |
|8.健康检查 | 出示体检合格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
|9.垃圾处理 |可证。
| | 车厢垃圾袋装或设卫生箱,塑料饭
| |盒回收率达80%以上。
| | 船舱垃圾装袋,返港后集中处理。甲
| |板上不得有垃圾。
| | 机上垃圾实行袋装,集中处理。传染
| |病人用过的物品单独放入袋内,并有明
| |显标志。
|10.厕所卫生 | 厕所无臭味,地面清洁,马桶、洗手
| |池等卫生设施齐全完好,机上厕所按规
| |定投加化粪剂。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三、食品经营、运|11.食品供水和操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当年卫生监督记
输、储存符合《中华人| 作间、餐车卫 |录、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 生 |卫生培训记录。
法》的要求,3年内未| | 检查操作间卫生,要求容器、台面清
发生职工和旅客的集 | |洁、无异味;餐食、饮料新鲜。餐、饮具消
体性食物中毒。 | |毒合格。
| | 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客机水箱定期冲洗。
| | 出售和供应给旅客的食品符合食品
| |卫生法的要求。
|12.食物中毒和食品 | 出示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3年内未
| 污染发生情况 |发生食物中毒的报告或证明。
| | 出示3年内未发生食品运输污染事
| |故的检查记录。
----------|-----------|-------------------
四、3年内无新 |13.职业病和职业中 | 了解劳动卫生、劳动防护工作情况,
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 | 毒情况 |出示3年内无新的职业病例和职业中毒
毒发生。 | |发生报告。
| | 船舶的机舱工作人员有有效的劳动
| |防护设施。
| | 女职工劳动防护规定应符合国家要
| |求。
----------|-----------|-------------------
五、媒介生物的 |14.除“四害”情况 | 出示除“四害”书面材料。
控制必须达到灭鼠先 | | 车厢鼠、蟑密度达标,始发站苍蝇1
进单位标准,控制蝇、| |个视野少于3个。
蚊、蟑螂、臭虫达到 | | 客机鼠密度为零,无蟑螂,在始发站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 | |客舱内无蚊、蝇。
施细则》中交通工具 | | 船舶为部门授予的灭鼠先进单位,
的卫生要求。 | |蝇、蚊、蟑、臭虫的控制达全国爱卫办规
| |定的标准。
------------------------------------------

------------------------------------------
考核标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六、认真贯彻《中|15.贯彻《传染病防治| 提供有关资料,职工传染病发病率
华人民共和国传病防 | 法》情况 |低于当地水平;有自身管理制度。
治法》和《中华人民共|16.贯彻《国境卫生检| 提供有关资料。
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 疫法》情况 |
法》;3年内未发生传|17.传染病流行情况 | 出示近3年传染病发病情况资料。
染病流行。 | | 船医对传染病的报告率及转报率
| |100%。
----------|-----------|-------------------
七、开展经常性 |18.健康教育情况 | 出示对旅客、职工进行健康教育的
的健康教育,领导和 | |资料和宣传效果报告。
职工有良好的卫生习 |19.卫生监督措施 | 了解经常性卫生监督情况。
惯。对职工和旅客的 | | 列车考查“三禁止”的情况。
不良卫生行为有监督 |20.职工卫生防病知 | 要求机组掌握自救互救技术,车、
指导措施。职工有一 | 识 |船、机乘务员掌握简单卫生防病知识。
般性卫生防病知识, |21.禁止吸烟措施 | 国内和国际航班国内段禁止吸烟,
有劝阻吸烟措施。 | |国际航班内有禁烟区。
| | 车厢、船舱内禁止吸烟。
----------|-----------|-------------------
八、国内、外旅客|22.国内、外旅客反映| 阅查旅客意见簿或评议书;征求旅
对卫生状况反映良 | |客意见;了解社会和舆论的评价情况。
好。 | |
-----------------------------------------



198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