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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官猖狂源于对法律缺乏敬畏/毛立新

时间:2024-07-01 08:2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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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官猖狂源于对法律缺乏敬畏

毛立新

近日,两位乡官的猖狂举动颇能引人注意。一个是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大桥乡副乡长黄龙海,为了讨债,把债务人60多岁的老母亲抓到乡政府关了14天,乡政府大院成了看守所(《新京报》6月23日)。另一个是宁夏海原县红羊乡党委书记李秉平,为完成计划生育指标,带领执法队抄了“钉子户”的家。(人民网6月23日)。两位乡官如此目无法纪、胆大妄为,着实令人吃惊,发人深思。
先说那位河南的副乡长,为追索民事债务,竟然采取抓人、关人的专政手段,真不知把国法视为何物?不管欠你乡里多少钱,再大也只是个债务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解决,何至于要抓人索债,作出绑架勒索的无赖之举。更为恶劣的是,在检察院介入案件,检察官明确告知他这是犯法、必须放人时,他仍坚持“不拿钱不放人”,硬生生把60 多岁的老太太关了14天。一个副乡长,胆敢把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公民人身自由视若草芥,公然违法、抗法,简直就是个“土皇帝”。虽然检察机关已对其提起公诉,他将受到法律追究,但我仍然深深怀疑,他是否真的明白了这个道理:法律不容践踏,违者必受惩罚!也许在他的心里,仍然是充满了不平或不屑:不就是关个小百姓吗,何必小题大做?
再说宁夏的那位乡党委书记,更是胆魄非凡。为确保本乡计划生育达标,他亲自率领由5名民警和乡干部组成的29人执法队,浩浩荡荡开进“钉子户”闫老汉家。先把78岁的闫老汉“控制”昏到在地,再实施拆房子、拉家具,最后把闫老汉3年积攒的95麻袋粮食、100多斤牲口饲料全部装车走人。动用如此霹雳手段,他仍然是底气十足:计划生育是国策,是“天下第一难”,不“狠”就管不住超生者,我何错之有?但我要问一声李书记:你抓计划生育是没错,但是哪条法律、哪个政策给了你拆房子、拉家具、抄家的权力?抓计划生育固然是好事,但目的正当,就可以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吗?就可以无视党的作风,逾越法律界线吗?
两位乡官所思所为,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服从和敬畏。当前,党领导人民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法治的本意就是法律至上,就是所有的公民、政党和社会组织均要服从法律。其中,鉴于公共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法治更以“约束公权、保障权利”为基本精神。现代社会,你可以不敬神灵、不信上帝,但绝不能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特别是公共权力,一旦失去对法律的服从和敬畏,所产生的只能是暴政,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肆意侵犯。
固然,法律也不是灵丹妙药,不可能用来治疗一切社会弊病。但作为一种社会利益的平衡器,它却为我们构筑起了一道不受公权肆意侵扰的堤坝,因而为现代社会须臾难离。今日中国,要建成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就让我们从敬畏法律开始吧!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3月8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字〔1987〕第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景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个体户李世民诉云县航运公司一案时,依法冻结航运公司在营业所的存款后,营业所不经法院准许,仅根据航运代理人的证明,就让航运公司将款取走。如承取款时未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或者虽已超过六个月,但法院又进行了续冻,则营业所的这一作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也违反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精神,应由营业所负责将款追回;无法追回、航运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营业所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复

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不根据法院通知私自提取人民法院冻结在银行的存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云法字〔1987〕第35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根据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反映,景东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在审理景东县个体户李世民诉云县航运公司一案时,法院为了便于执行,冻结云县航运公司在禄丰县广通镇营业所的帐户存款5.000元。结案判决后,航运公司不服,上诉思茅中院。航运公司并在上诉期间由其诉讼代理人(云县法律顾问处律师)谭然出具证明,从营业所把冻结款取走,结果二审审结后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中关于“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的规定,我们认为营业所的做法是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他们私自提取人民法院的冻结款,应由他们负责追回。无法追回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当否?请批复。
特此报告
1987年9月12日


计划生育何错之有?

于伏海

计划生育错了吗?难道生育不应该计划一下吗?

中国广大的农村,有几家不是两三个、三四个孩子的!可以去调查一下嘛!


希望何亚福先生去坐坐北京1号线和五号线地铁,坐完后再说计划生育应该不应该继续。北京等少数城市兵员源不足就能说全国兵源不足吗?


计划生育没有错,计划生育执行中侵犯人权的做法需要坚决铲除。这些行为包括:第一,强制堕胎;第二,抢夺所谓违法怀孕的公民的财物;第三,不给超生的孩子上户口;等等。


不能因为某项政策或者法律执行中出现了违法犯罪情况,就说必须废除这项制度。刑事诉讼法执行中还有刑讯逼供呢,这也是严重侵犯人权的,我们是不是也要废除刑事诉讼法呢?


如何杜绝计划生育执行中政府官员侵犯人权的做法呢?

首先,当局应该改变态度,把计划生育政策改变为服务型政策,而不是强制型和惩罚型政策。《计划生育法》也应该改为《计划生育服务法》。也就是说政府要善于动用医药卫生资源、生育教育资源等各种社会资源,为广大公民的繁衍生育服好务!

第二,还要去除计生指标政绩观,不把控制人口增长作为官员的考核指标。政府应该通过奖励的政策鼓励少生,而不是通过惩罚的办法杜绝多生。例如,在目前的双轨制下,农村夫妻生一个男孩子而自愿做绝育手术的,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三年的粮食帮助,也就是说这三年这个家庭可以免费吃粮;六十岁,政府要负责养老!农村夫妻生一个女孩子而自愿做绝育手术的,政府可以给予六年的粮食帮助,政府负责养老。孩子的大学费用政府负担。
城市夫妻生一个男孩子自愿做绝育手术的,夫妻双方可以休产假和哺育假三年,三年有政府财政给他们发工资;生一个女孩子而自愿做绝育手术的,夫妻双方可以休产假和哺育假六年,政府财政给他们发工资。

第三,即使有的夫妻怀了第二胎甚至第三胎,也要尊重他们的生育意愿,对于这类公民,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坚决不能强迫堕胎。强迫堕胎是非常伤天害理的行为,刑法要设立强制堕胎罪,严惩有此类行为的官员和医疗人员等犯罪分子。我在这里要痛斥那些伤天害理的王八蛋,你们会下地狱的。

第四,对未婚怀孕的女性,不歧视,不鼓励,但是要关心,由妇联出来给予关怀和温暖。要尊重未婚怀孕女性的生育意愿,不能强迫其堕胎。她的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给予产假和哺乳假,不能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向未婚生育第一胎的女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因为人家至少可以生育一个孩子的。

第五,妇女怀孕,应该向县区一级妇联登记自己的怀孕情况,这样做是希望充分发挥妇联保护妇女的职责。妇联严格掌握本县(区)妇女怀孕的情况,这样可以使得女性的怀孕是透明的怀孕,一旦有狗官要强迫他们去堕胎,可以寻求妇联的帮助,妇联要第一时间联合公安机关出来保护怀孕妇女。

继续思考。

中国人传统的多子多福观念使得中国人都有多生的强烈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放开生育,那极有可能造成新的人口爆炸的局面,就如同李银河说的,我们是希望现有的十四亿人口相对来说舒适地生活着,还是希望十七亿人口更加拥挤地利用着各种社会资源呢?


通过上述鼓励少生的政策,来进一步树立少生优生的思想,逐渐杜绝现在普遍的强制堕胎等侵犯人权的做法!通过这种鼓励政策,还可以逐步缓减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严重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