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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声讯台、电话运营商与电话用户间的法律关系/杨德寿

时间:2024-06-17 12:54: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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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声讯台、电话运营商与电话用户间的法律关系

网易科技讯 1月24日消息,一位姓金的网通用户向网易科技表示,称公司电话被“响一声就挂”电话诈骗,电话号码为“96229***”,仅七秒钟通话话费高达280元。网络有歌谣称:电话铃声响起,骗子开始耍你,一响就断少见,号码陌生难辨;打回才知不对,手机已被吸费,几十上百不等,骗子屡屡得逞……可见吸费诈骗波及范围之广。据公安局统计,仅2007年,北京市就发生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诈骗的案件2500余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4900余万元。而电话吸费诈骗与打电话、发短信、改号等行骗方式成为报案律最高的四大类。
长期以来,声讯台屡屡被消费者投诉,有网友指出“有几家真正地为消费者提供健康优质的服务?都在像蚊子一样,把其毒针刺向青少年们的身心,吸着家长的血,放出罪恶的毒素。”(久泰平《查处“问题声讯台”刻不容缓!》2006-07-27)
为了理顺声讯台、电话运营商与电话用户间的法律关系,我们需要对三者的概念进行界定。声讯台是通过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为电话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声讯服务费的企业;电话运营商是为电话用户(含声讯台以及其它企业)提供通讯服务的企业;电话用户是指享用电话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并支付通讯费的被服务者,或者享用声讯台服务并支付声讯服务费的被服务者,前者我们称其为单纯的通讯消费者,后者我们称其为声讯和通讯双重服务的消费者,因为其在享受声讯服务的同时还在享用电话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
电话运营商与电话用户之间存在着固定的合同关系,即电话运营商为电话用户提供通讯服务并收取相应通讯费用,电话用户享受通讯服务并支付通讯费用;声讯台与电话运营商之间也存在固定的合同关系,即电话运营商以电话通讯为介质给声讯台提供声讯服务平台,电话对于声讯台来说既是通讯工具也是它向电话用户提供声讯服务的设备!电话运营商同时受声讯台委托代收声讯服务费用。做为电话用户,当他仅将自己的电话用来与其他电话用户(包括声讯台)沟通时,他只是个纯粹的通讯消费者,他与声讯台并未建立基于声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当他知道并愿意接受声讯台服务时,他与声讯台之间才建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这时他应支付的费用包括声讯台的服务费,同时还包括电话运营商为他提供的通讯服务费用。一般而言,消费者与声讯台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不确定的,而是即时发生的。通常,只要消费者向声讯台打进电话,声讯台和电话运营商即认定消费者与声讯台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合同关系建立。
依照合同法规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基于合同关系的确立,这种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而任何合同的订立,至少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由要约人发出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人的要约,那么他需以书面或实际行为对要约人表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要约人与承诺人建立合同关系。
据此,如果声讯台将电话打进电话用户诱使电话用户回拨,电话用户在不清楚回拨电话为声讯台电话的情况下,将电话回拨给声讯台而声讯台又未声明其为声讯台且未告知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我们能说声讯台与电话用户之间已经建立了声讯服务的合同关系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时,电话用户只把该声讯台电话视为一般的通讯工具而不是服务手段,也就是说,他只知道他所拨打的电话是与他人进行正常的通讯联络,享受的是通讯服务而不是声讯服务。因此,他与声讯台之间显然没有形成双方合意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声讯台向电话用户提供的声讯服务与电话运营商向电话用户提供的通讯服务混在了一起,电话用户在向声讯台拨打电话时可能认为拨打的是普通电话,但声讯台和电话运营商却认定电话用户享受了声讯服务,使得声讯台、电话运营商和电话用户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变得异常复杂!声讯台与电话运营商之间的代收服务费协议,致使声讯台能够从电话用户那里轻而易举地得到声讯服务费用,而不管它是否真的提供了声讯服务。这种怪诞的运作模式,为声讯台吸费、骗取电话用户的声讯服务费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那么,我们如何来判断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建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呢?第一,电话运营商在用户拨打声讯台时,有义务告知电话用户,其拨打的是声讯台,而且必须告知收费标准,如果电话用户愿意继续与声讯台保持通话则可确定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建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第二,电话用户必须与声讯台保持最低限度的联络时间,才能认定电话用户享受到了声讯服务,比如我们可以将用户拨打声讯台前一分钟或一分半钟时间不计入声讯服务时间。如果无此限制,电话用户可能在未享受声讯台任何服务的情况下支付声讯服务费,比如北京某企业拨打的“96229***”,仅七秒钟即产生了280元声讯费,我们实在难以想象在七秒钟内这个企业能享受到声讯台的什么服务?第三、如果电话用户经常拨打声讯台并且每次都拨打时间较长,电话运营商应当及时提醒用户电话是否有可能被盗打,因为只有电话运营商有这种监控能力。对于被盗打的电话,其损失的承担应区分情况而由声讯台、电话运营商或电话用户承担,而不是一概由电话用户承担。第四、未成年人拨打声讯台时,因为未成年人不属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其拨打声讯台也不能认定为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但如何才能证明电话用户拨打电话者是未成年人呢?这仍然要由声讯台提供证据,因为他们应当提供其向电话用户提供服务的证据,比如录音,无论从打电话者的声音或是声讯台提供的服务内容,我们都不难判断拨打电话的是否成年人。
按照上述判断标准,如果声讯台与电话用户之间的声讯服务合同成立,是否就意味着电话用户必须向声讯台支付声讯服务费呢?不一定,那要看他是否履行了这份声讯服务合同。正如平常的经济交往一样,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履行,违约、不完全履行还有单方撕毁合同者大有人在。那么,凭什么说声讯台与电话用户的服务合同一成立就让电话用户履行付款义务呢?难道合同的成立就意味着声讯台履行自己义务了吗?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电话用户与电话运营商之间存在着通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电话运营商为电话用户提供通讯服务,电话用户向电话运营商支付通讯服务费用。但是,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不一定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那怕电话用户曾经拨打了声讯电话;进一步讲,即使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也并不表明声讯台履行了服务合同。在此情况下,电话用户因没有享受到声讯服务,因而没有义务向声讯台支付声讯服务费用。电话运营商在电话用户与声讯台之间没有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的情况下,代替声讯台收取电话用户声讯服务费,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目前,电话用户之所以必须向电话运营商交纳声讯费用,是因为他迫于无奈。他无法证明自已的清白,他无法证明自已没有拨打声讯台,他更无法证明他没有享受声讯台提供的服务;他甚至不知道声讯台和电话运营商是不同的两个企业,他更弄不清电话运营商收取的通讯费与声讯台收取的声讯服务费不是一回事儿,他只知道这都叫电话费!他害怕自己的电话会因为拒交费用而停机,他还怕因拖欠这些费用而多交更多的滞纳金。所有这一切,都基于电话运营商与声讯台之间的代收服务费协议。然而,他们之间的协议与电话用户有何相干?如果说相干的话,那也仅仅是因为用户在拨打声讯台时,同时享受了电话运营商提供的通讯服务,用户的电话在产生声讯服务费的同时产生了通讯费,仅此而已!
电话运营商虽与声讯台之间签有代收声讯费的协议,但这种协议对于电话用户并无约束力。电话用户仅有义务向电话运营商支付正常的电话费而不应包括声讯服务费,电话用户有权拒交这种费用。如果声讯台认为他向电话用户提供了声讯服务,那么他可以直接向电话用户收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他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提交他向电话用户提供了服务的证据,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
理顺了电话用户与声讯台、电话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即可弄清楚自已是否真的与声讯台之间建立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同时还知道电话运营商代替声讯台向我们收取的声讯服务费是我们可以拒交的。如果必须要交的话,最好由声讯台来拿,同时他必须证明他为您提供了声讯服务。如果电话运营商因为用户拒交声讯服务费而停机,我们可以违约为由将电话运营商送到法庭上去。如此,我们的电话将会变得十分安全,不会再产生莫明其妙的巨额费用。

杨德寿
2008年2月11日
ydsmba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yangdeshou.fyfz.cn/blog/yangdeshou/
摄影作品集锦:http://yangdeshou.bababian.com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评选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成就,争得荣誉的社会各届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引导和鼓励全社会成员为郑州做贡献,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特别奖,具有公众性、荣誉性。凡在郑州市辖区内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单位和组织及市外、国(境)外的郑州籍人士均列入市长奖提名范围。

第三条 市长奖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在本行业取得突出成就或在重大事件、紧要关头、重点项目中做出杰出贡献,或为郑州争得荣誉,对提高郑州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树立郑州形象起到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的;

(二)正在接受违法违纪审查、调查,或在行政处分期间的;

(三)有偷漏税行为的;

(四)企业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和规定的;

(五)企业产品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六)近三年有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七)拖欠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金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宜评选情况的。

第五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日选择在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每次授奖人数不超10名,单位不超过5家。当年提名人选未能符合有关要求的,该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 设立市长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负责整个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及检查落实,承担候选对象的资格审查、候选者正式确定、向市政府提出获奖者的建议名单等工作。

第七条 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长奖提名,在自愿基础上,采取个人自荐、群众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长奖评选程序

一般情况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为取得较好的表彰效果,市政府常务会议可直接确定授予市长奖。

(一)从表彰后到当年年底为推荐期,推荐期内各地各界人士、单位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推荐表格可从郑州市人事人才网站(http://www.zzrsrc.com)上下载;

(二)推荐材料按行业或专业,经有关部门初审后,对符合基本条件者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按照获奖与候选1:3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对象;

(三)将正式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其简要事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根据考核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表彰人选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市长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奖励,由市长向获奖者颁发奖章(奖杯)、证书和奖金。市长奖为一事一奖,已获此奖者,如无新的重大贡献,不重复授奖。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撤销其市长奖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追缴奖金、予以曝光,并追究初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1994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3号令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家对境外投资政策,现就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修改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审批手续
境内机构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必须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外汇及人民币购汇),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一)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前3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的,到外汇局办理核批手续。
(二)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超过其前3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的以及没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项目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或属于国家鼓励的投资国家(地区),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购汇审批手续。
(三)项目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或属于国家鼓励的国家(地区),可向国家计委申请使用国家专项贷款。
二、审批权限
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汇回利润的登记备案
外汇局为境外投资企业办理汇回利润登记手续并对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进行认定。外汇局对按计划回收投资并按规定调回利润的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或增资给予优先安排。
四、保证金的缴存
境内投资者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资本设备投资额的2.5%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五、保证金的退还及扣缴
境外企业在投资回收计划期限内汇回的利润累计达到中方实际投资额时,外汇局为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外汇局对未按规定回收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办理保证金扣缴手续。外汇局可根据情况决定保证金扣缴比例。保证金扣缴后按规定上缴国家。
六、保证金帐户的管理
各地外汇局应对保证金帐户实行专人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各地外汇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本年上半年境外投资的有关数据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帐户情况;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境外投资的有关数据和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帐户情况。
七、保证金帐户的清理
各地外汇局应对保证金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项目的投资回收情况,按规定为企业办理保证金退还及扣缴手续。各地外汇局于12月31日前将保证金清理情况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