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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审核或修改合同业务的十五大操作指引/武志国

时间:2024-07-12 12:2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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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审核或修改合同业务的十五大操作指引

文/武志国 woo_eye@qq.com

第一条 合同性质界定准确
(一)对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或归类,划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格外关注意一类性质合同的特殊性。
(二)合同名称与合同性质应一致。现实中有的合同名称非常简单,如“协议书”或“合同书”,如属于有名合同或可以在名称中确定性质的,最好在合同的标题“名称”直接体现合同的性质。有必要甚至可在合同中专门说明合同的性质。
第二条 合同主体资格有效
(一)合同的主体各方一般应是具备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尤其是具备独立的责任能力。
企业的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可以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分支机构先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担责,不足的部分由母公司或开办单位承担。
(二)对须要合同一方或各方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得到行政许可才可从事的合同行为,相关签约方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或得到行政许可。注意,资质是不可以借用也不是企业联盟或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可以共享的。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要注意审核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
关于合同主体可参见《确定民事主体、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法律指引》。
第三条 合同标的描述明确
合同标的实际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核心,合同标的最能体现合同性质,要单独写明“合的标的”,以明了合同交易的具体内容。对“合同标的”的描述务要“准确、简练、清晰”,切忌用语含混不清、意思模棱两可。“合同标的”条款能更好地界定合同的性质,对合同的标的要有物理、化学、生物属性的描述,要有权利属性的说明,要有标准或规范的框定。
第四条 合同义务责任分担合理
应当避免起草“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或“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这类“一边倒”的合同,忌讳“霸王条款”,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提出撤销合同的诉求,或者导致交易破产,合作关系中断。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则是蹩脚的合同文本。
第五条 合同履行条款可操作
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是合同的灵魂,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违约责任一笔带过。只有各方权利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时空等各个维度上的可可操作性),违约责任非常详尽,名词、短语通过定义、界定、解释不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和扯皮。
第六条 合同交易给付安全
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一些企业组织的信用真是不敢恭维,虚假称述、隐瞒等一定程度的合同欺诈是再正常不过了,防止合同欺诈或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显得十分重要,应当注意审核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含票据结算)、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定金、保证等)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
第七条 合同权利可充分救济
信用危机是合同潜藏的最大威胁。法律对合同权利的救济重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或赔偿金条款。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合同纠纷发生概率、纠纷种类、后果及解决办法,在合同中尽可能将将与权利义务条款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还得尽量详尽,使各方违约责任与其义务相一致并落到实处。违约责任有迟延履行(行为给付迟延、报酬或价款给付迟延)、瑕疵履行(履约不完整、不准确、不合约定等)、不履行(包括预期违约和履行不能)。
第八条 违约或赔偿可明确计算
违约金条款指约定不同违约情形下具体违约金额计算方法,赔偿金条款指约定不同情形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选择,选择约定违约金的可以在没有明显损失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赔偿金则应以损失发生为依据;确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以可能造成的损失为参照,需要与实际损失挂钩(违约金畸高畸低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整),但考虑适当的惩罚性。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对等,要公平合理。建议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造成的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的),损失方有权追加补偿”。
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计算,裁判机构只能根据损失的举证情况进行判决或者酌定,这极易发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腐败情形。不履约、履约不能,迟延履约或履约不合格的具体违约或赔偿责任,国家均无明确的赔偿计算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0年修改)实际不能操作,故参照利率计算迟延违约金条款的务必核实其可计算性。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应注意“损失赔偿可预知”限制,应充分列举说明损失,以使潜在的违约方预期损失。
第九条 合同签订方式有效
合同签订方式有特殊方式要求的主要指招标投标或其他形式的竞价交易,相关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虽然无效但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条 合同纠纷解决条款便利
(一)诉讼与仲裁的选择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二)仲裁
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当单一,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当准确唯一。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6)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样本条款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必须作出确定的、单一的选择,用词要与法律规定一致。不能超出上述五种法院,不能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否则导致约定无效。
在签订合同时,最好事先确定管辖法院,为争取管辖法院的便利奠定基础。在合同中占主动的一方可以尽量选择便于诉讼的法院,如双方就此相持不下的,最好约定为“任何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的,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确定管辖地的方式实际上包括不约定的方式实现,可根据不同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特殊规定,通过不明确约定管辖地的方式实现预期的管辖归属。
第十一条 合同框架结构周延
在拟订的合同提纲或审核要点基础上,为合同建立架构。合同架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组成部分的构成、排列、组合和搭配。除了封面和目录,合同通常由首部、内容、结尾三部分组成。
(一)完整的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基本情况等;
如果是自然人或个人独资企业,要写清姓名、家庭住址、民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及其他身份信息等;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写清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等。尤其是面对新客户或初次交易的,务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轻信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还可以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查询。
为便于合同表达和阅读,一般要在合同的第一段为各方设定一个别称或简称,如:将某公司简称为“甲方”或“Part A”。谨慎使用法定术语作为双方当事人的别称或简称(如发包方、承揽人等)。
(二)详尽的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常见的背景语和引述语)、签订方式(招投标、拍卖等)、保证与陈述、合同标的(物、技术、服务或工程等)、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或要求、价款或酬金、费用负担、结算或支付、履行和交割、地点和期限(起止及进度)、违约或赔偿、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及解决、仲裁及律师费用负担、法律适用、售后与保修、保密与竞业、担保或保险、知识产权、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变更修订、全部协议(常见的取代条款或完整性条款)、未尽事宜或特殊条款、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补充等;

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1987年6月25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术引进是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加强独立研究开发能力,振兴国民经济,实现四化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组织好我委技术引进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引进是指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科技合作等途径,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从国外获得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和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所需的先进技术,其主要范围是:
(一)从国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等,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
(二)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科研单位提供咨询及其它的技术服务。
(三)聘请外国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委托外国科研单位或公司培训人员。
(四)随技术引进进口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样机。
(五)由国外提供的各种科技援助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
进口一般通用机械、仪器和不带技术的生产线装备,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技术引进范围。
第三条 技术引进的重点是配合国家重点科技攻关,政府间科技合作以及促进地方经济振兴等具有示范,应用推广指导意义的项目所需的关键技术及所随带的设备(样机)。
第四条 技术引进项目应由研究院(所)同工厂企业联合进行,技术上可由研究院(所)作为骨干或核心力量,由工厂组织生产,提供商品,依靠国内科研与生产的联合,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标准转化、国产化和开发创新工作。
第五条 技术引进所需的资金,实行国家、部门(地方)和引进单位共同匹配投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引进。
(一)国内已掌握技术关键,可以生产供应产品,或国内已有研究成果,基本满足要求的;
(二)已引进技术,并已消化吸收的;
(三)国内配套条件不落实,或与国内资源不相适应的;
(四)产品在国内外近期无市场需求的;
(五)匹配资金不落实的;
(六)消化吸收单位不落实的。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凡使用国家科委技术引进资金的项目,由国家科委审定,综合平衡,归口管理。
第八条 安排项目主要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以及全国科学技术发展长远规划相结合,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提出计划,并经国家科委汇总平衡、择优选点、审查批准后,正式下达。

第三章 技术引进的程序
第九条 凡申请技术引进的单位必须编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主要内容(详见附录一)应包括:项目名称;引进单位及技术负责人;消化吸收单位及技术负责人,技术引进内容;拟进口国别;国内具备条件;资金估算与匹配意见;专家初步评审意见等。
项目建议书由主管部门或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报送国家科委,一式三份,经国家科委审定后,编制开展工作计划表下达。
第十条 在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如需出国考察的,应按(85)国科发综(引)字424号“关于印发《技术引进项目考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技术引进项目中,随技术进口的关键仪器、设备,应填写设备分交明细表,经归口部门审核并加盖设备进口审查专用章。凡国内能制造供应并满足技术要求的,都必须立足国内,具体办法请参照国家经委经机〔1982〕653号“关于进一步改进机械设备进口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凡属国务院国发(85)90号文和经进〔1986〕302号文控制范围的项目,需按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开展工作计划下达后,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写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对项目进行引进技术、经济分析评估、论证,为项目审批提供可靠的依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的内容(详见附录二)应包括:项目名称;引进和消化吸收单位及其负责人;引进单位的基本情况;
国内科研水平、现状及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对国外厂商分析和选定;引进技术的内容、技术指标、费用估计、技术经济分析、评估,市场预测及需求分析;消化吸收后达到的目标及推广应用,发展创新初步安排等(详见附录二)。
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由各主管部门科技局或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自治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技术咨询公司论证后,按附件二要求填写审核意见书,随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一式五份)报送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由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公司负责办理,组织引进单位与外国厂商进行谈判、签约。引进单位不得单独与外商谈判商务问题。
对外经营公司要与引进单位及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一致对外。
对外经营公司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科委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合同必须在签字之日起十到十五天内,由对外经营公司将合同中、外文本报送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局审批(详见(85)外经贸技字第437号关于施行《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的通知)同时将合同中、外文本报送国家科委有关专业局及技术引进办公室备案。
未经批准的合同一律无效,对外经营公司和中国银行不得承办其有关业务。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技术引进项目总用汇额是指从项目下达开展工作计划起到合同有效期终止时所发生的全部外汇额度,包括人员出国(参予设计、培训、设备监制、检验);按合同规定聘请专家;技术转让费(入门费,专利权转让费,专有技术费等),为研制新产品和合作制造,试验产品所需的零配件及特殊材料费用,运输费和保险费以及进口关键设备、仪器费用等。
项目总投资是指国内资金人民币投资额,包括外汇配套人民币和国内配套工程费用等。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国家科委技术引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86)国科技引字010号文“关于印发《国家科委技术引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

第五章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第十七条 引进的技术必须做好消化吸收工作。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要分别列入国家、部门(地方)和引进单位的消化吸收计划。
二、各有关部门、地方和引进单位对引进的技术必须与国内科研、开发相结合,加强横向技术、经济联系,要组成科研、制造、使用单位三结合的消化吸收联合体,共同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三、开辟消化吸收资金渠道,参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地方要从事业费、科技三项费、技术改造费、风险基金及科技开发基金中给予支持。

第六章 项目的执行、验收和总结
第十八条 技术引进项目在技术、经济上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项目主管部门(地方)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必要时由国家科委组织验收。验收总结报告应及时报送国家科委。项目投产后,要求引进单位将已获得的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国家科委。
第十九条 对引进技术后,按期达到合同标准并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引进技术后,不能按期达到合同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章 技术引进减免税
第二十条 技术引进项目中,进口关键仪器、设备所需减免进口关税(进口调节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随技术引进所进口的科学仪器,按(81)署税字857号文规定办理免税;
(二)凡技术引进项目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订明是随引进技术同时进口的关键仪器、设备,其金额不超过引进技术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按(84)署税字第34号文规定给予免税;
(三)凡属振兴地方经济的引进项目,符合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规定的其进口关键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可按技术改造税收优惠规定予以减免税;
(四)凡列入国发〔1985〕90号文件和经进〔1986〕302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中控制重复引进的设备(包括今后增补的设备),均需参加“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由归口部门审核后分别按前三款办理;
(五)凡属高技术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如不列入技术改造项目的,可通过国家科委向海关总署、财政部申请临时减免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此件已经财政部、国家海关总署会鉴)

附件一: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三、参加消化吸收单位及负责人。
以使用为主的引进单位,必须吸收科研单位和制造单位参加消化吸收;以制造为主的引进单位必须吸收科研单位和使用单位参加;能单独组织消化吸收的引进单位,必须承诺向社会提供技术和产品。
四、项目的内容与申请引进的理由。
说明拟引进的技术名称、内容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要情况;拟进口的关键设备要说明进口理由、概要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条件,主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以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市场情况。
五、进口国别与厂商。
要把拟探询的国别厂商名称写全,包括外文全称。
六、引进单位及消化吸收单位的基本情况。
七、引进后的产品名称、简要规格、生产能力及其销售方向。
八、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等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与已具备的条件。
九、项目资金的估算与来源。
说明项目总投资额(人民币)和总用汇额(其它外币均折算为美元)。外汇来源应说明国家科委资助额度和部门、单位自筹额度。项目总投资额应包括外汇的配套人民币和项目实施中的其它内汇投资,需申明科委资助额和单位、部门自筹额。
十、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十一、项目进度安排设想。
附件二:
一、邀请外国厂商来华技术交流计划。
二、出国考察计划。
三、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包括负责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安排、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等。
〔注〕1.报批项目建议书时,附件应同时报来。
2.申报应由主管部门、省(市)科委正式行文。

附件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
一、项目概要说明:
项目名称,计划编号。
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参加消化吸收单位及负责人。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名单。
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范围。
可行性研究的总概况、结论与建议。
二、引进单位与参加消化吸收单位的基本情况与条件。
三、科研、生产规划。
引进技术后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性能与水平、主要应用范围。
国内外需求情况、市场情况。
返销出口的措施与市场预测。
科研计划。
提供商品单位产品生产能力估测;几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论证,选定理由。
分年产品产量与国内外销售量规划。
四、物料供应规划。
包括原材料、半成品、配套件、辅助材料、维修材料、电力、燃料及其它公用设施等的使用、来源、价格。
物料选择的几个方案比较与论证,选择的理由。
分年度的物料供应规划。
五、技术与设备。
技术路线的选定: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论证,选定的理由。技术的来源国别与厂商。对不同国别与厂商的技术的先进性、与国内配套衔接的可能性、技术转让的地位等的比较论证。
技术转让经费的估算。
关键设备的选定: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几个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与论证,选定的理由。
关键设备的国内分交方案。
与外国的科技合作方案。
关键设备的归口审查意见。
关键设备的费用估算。
六、引进技术和关键设备后的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七、项目消化吸收计划。
包括引进技术的掌握、使用、发展、创新;关键设备的测绘、仿制、提高、创新计划。参加消化吸收单位的协调、安排;消化吸收的人员安排、资金安排。
八、环境污染的防治。
九、项目实施的综合计划。
包括询价、谈判、签订合同、工程设计、技术与设备交付、工程施工、调试与试生产进度以及正式投产年月;建筑安装工程内容和施工量。施工组织安排。
十、资金概算和来源。
项目总投资额;
项目总用汇额;使用非美元外汇均按美元折算、注明折算率。
外汇资金的来源(国拨、利用外资、延期付款、补偿贸易、部门(地方)或引进单位自筹)。
项目国内资金概算及来源(科委资助、部门(地方)或引进单位自筹)。
汇价风险预测。
十一、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
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
分年度现金流量。
分年损益计算表和资金平衡表。
根据分年现金流量,计算投资回收年限(包括外汇回收年限)与投资回收率项目盈亏分析,其它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资金偿还计划(分年度按百分数计算)。
附件:
一、聘请外国专家计划。
二、出国培训计划。
三、外汇资金的分年、分用途用汇计划。
四、国内资金的分年、分用途用款计划。
五、有关主管部对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配套件等供应来源落实情况与供应可能的意见书。
六、国家科委对拟引进技术可行性报告的审核意见书。
七、有关机械制造部门对引进关键设备的设备分交审定意见书。
八、避免重复引进需要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审校意见书。
九、有关外国厂商的基本情况资料。
十、消化吸收单位协议书。
十一、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7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7人)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曲格平
副主任委员
  戚元靖   林宗棠   杨纪珂   秦仲达   杨振怀
委员
  王先进   王 涛(女) 冯兰明   江小珂(女) 孙鸿烈
  杜碧兰(女) 张国祥   周秀骥   姚 峻   钱 易(女)
  彭士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