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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三/唐青林

时间:2024-07-18 08:0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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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三

企业家 请远离黑社会

唐青林 项先权


企业家不要企图通过黑社会来解决纠纷
  有些企业家以黑白两道皆通而引以为豪。因与黑社会有染而落马的企业家不少。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判刑之前是沈阳市人大代表)被判决死刑;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黑老大”桑粤春被判死刑;著名的企业家袁宝王景因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根据王荣利律师发表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初步统计表明,其统计的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中,构成或者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共19例(其中一起被媒体指为“黑社会老大”而法院最终判决并未认定),占全部案例总数的14.61%。可见民营企业家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几率相对较高。(见本报2009年1月1日第9版报道)
  在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企业家中,有些先是“黑社会”老大,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洗手成为“企业家”;有些先是企业家,尔后是“黑社会”老大。有些自身不是黑社会,但有时候请“黑社会”帮忙“摆平”一些事务而引火烧身。
  依靠黑社会解决纠纷,很可能永远无法摆脱黑社会。因为只要哪天他的“黑社会”杀手出事了,难免向公安机关交代供出曾经为你“效劳”的案件;哪天他穷途末路了,难免找你“要口饭吃”,粘上黑社会的企业家将可能永无宁日。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黑社会,珍惜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不要企图通过所谓的“黑社会”解决纠纷,更不要依靠“黑社会”发展自己的企业。
  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被称为“中国股票第一人”、旗下已经拥有60多家控股、参股公司,集团总资产扩张到33个亿、捐资1000万元设立“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的企业家袁宝王景,因雇佣黑社会“摆平”商业对手、终因无法忍受杀手事后不停敲诈,再次雇凶将“杀手”干掉。2006年3月17日上午8时50分,亿万富豪袁宝王景在辽阳市一家殡仪馆内的注射死刑执行车内被执行死刑。
  袁宝王景家境贫寒,幼年勤奋好学,考进了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后,袁宝王景进入中国建设银行证券部工作。1993年,袁宝王景成立了“北京建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20万元启动资金发迹,很快赚到200多万元。凭借这200多万元资金进军证券市场。通过不停地收购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重组,获得巨额利润。高峰时,建昊实业公司一度是30多家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到1997年,袁宝王景旗下已经拥有60多家控股、参股公司,集团总资产扩张到33个亿。成为富豪后的袁宝王景捐资1000万元,与团中央、全国学联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大学生跨世纪发展基金•建昊奖学金”。
  正处于事业颠峰的袁宝王景,却在一次期货交易中失手,并与昔日朋友———“期货枭雄”、四川“教父”级人物刘某结怨。袁宝王景认为,不除去这位对手将会后患无穷。于是,袁宝王景先后雇请凶手杨某和汪某刺杀刘某,但是数次均未得逞。1997年秋天,刺杀刘某未成的凶手汪某与袁宝景彻底闹“掰”了,离开了昔日的雇主袁宝王景。
  汪某灰溜溜地回到辽阳后,认为混了五六年连台车都没有混上,觉得很掉价。为此,他内心非常渴望袁宝王景给予他一些补偿。他以为当过警察,只要略施手段,完全有能力要袁宝王景乖乖就范。
  于是从1998年到2001年之间长达3年的时间里,汪某不停地通过电话敲诈,袁宝王景对此非常愤怒。但是汪某对袁宝王景的公司内幕(例如偷税、漏税等)了如指掌———只要汪某活着,袁宝王景将永远摆脱不掉这种阴影。于是他找来二哥袁宝琦,两个人密谋后,决定杀了汪某。
  2001年11月15日,汪某遭受一次刺杀,被扎11刀。第一刀扎在后背直入肝脏、造成肝脏大面积出血;左前胸一刀,未及心脏;右肩一刀;左腹部一刀,大肠外露;左大腿两刀,其中一刀将腓总神经扎断;其余都在两臂处。他到医院后失血性休克。因为送医院及时,汪某被从死亡线上抢救过来。
  2003年10月4日,汪某在回回营麻将馆玩到晚上11点左右,自己开着桑塔纳回家。大约11点30分左右,汪某下车后,刚来到门前按门铃,被躲在暗处的杀手用双筒猎枪连续射击。经过法医检验,认定汪某急性失血性死亡。
  2003年11月24日,袁宝福、袁宝森,袁宝琦、袁宝王景先后落网。2004年9月9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王景、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宣告后,四被告人均上诉。
  然而2006年3月17日上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了辽宁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王景、袁宝琦、袁宝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袁宝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企业家切忌依靠“黑社会”发展企业
  有些企业家利用企业经营的利润,“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他们杀人强奸,伤害无辜,无所不为。但是中国法律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打击是很严厉的,企业家如果用自身资金资助黑社会或者依靠黑社会势力发展自己的企业,将很容易被认定为黑社会“老大”,受到法律严厉追究。多行不义必自毙。人间正道是沧桑,企业家依靠黑社会势力发展企业,企业并不能长久。
  抚顺市正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时年51岁的曲全国,就是因为借助黑社会发展自己的企业,最终因成员内讧发生命案而牵连“出事”,身家数十亿元的老总最终被判无期徒刑。
  曲全国落马前系抚顺市正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抚顺市新抚区人大常委会常委。其公司曾开发抚顺市多处大型房产项目,仅当时正在开发的抚顺市新抚地区零道街至十四道街的棚厦区改造工程占地面积就达四平方公里,产值逾十亿元。可是他为了发展自己的企业,动用冯刚从2001年初开始先后网罗50余名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实施暴力拆迁、野蛮拆迁,致使多起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发生。还资助冯刚买来转轮手枪等用以武装团伙成员,在曲全国经营的抚顺市正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中,专门对付拆迁时的“钉子户”。冯刚与团伙成员、正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动迁科副科长王忠彦在瓜分拆迁利益上出现矛盾,王忠彦扬言要给冯刚一点颜色看看。冯刚见团伙“大哥”曲全国也对王忠彦流露出不满情绪,于是在2002年5月13日,带领亲信王英顺、王立军持猎枪、尖刀闯入公司,众目睽睽之下对正在办公室内的王忠彦连开两枪,当场将王打死,在场的另一受害人潘某也被刺成重伤。抚顺警方集中了精兵强将,展开了空前规模的抓捕冯刚、王英顺、王立军的行动,三名嫌犯悉数落网。2002年9月18日,曲全国等人乘车到抚顺市政府谈业务的时候,警方随后对其实行了拘捕。2002年中秋节,曲全国这位抚顺市大名鼎鼎的企业家终于在办案警官面前痛哭流涕地低头招供。
  经过司法机关查明,曲全国作为大哥的这个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涉及黑社会组织罪,杀人罪,强奸罪,绑架罪,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买卖、运输、制造枪支罪等多个罪名。根据《刑法》规定,涉案的3名主犯冯钢、王英顺、王利军被判死刑。曲全国被判无期徒刑,曾经无比风光的董事长将在冰冷的铁窗后度过悲凉的余生。
  类似案例还有不少,例如前沈阳南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宁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1988年,吴宁创建沈阳食品批发站,网罗高海洋等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或社会闲散人员,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黑恶势力。1998年,吴宁又成立沈阳南风房地产有限公司。
  吴宁在攫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又巧取政治利益,成为区、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为自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建立保护伞。他还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犯罪集团的暴力和经济活动提供帮助,使得其得以顺利聚敛财富,逐渐形成人数众多、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多年来,被告人吴宁单独或指示手下实施了偷税、高利转贷、强迫交易、抢劫枪支等犯罪事实;除此之外,他们还干扰公安机关办案,致使多名民警因徇私枉法或收受贿赂受到法律追究。在1999年至2006年年间,他们逐渐成为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集团。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吴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抢劫枪支、偷税、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从王荣利律师对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民营企业家中的比例相当高。这一罪名在国企企业家中,是很少见的。这是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最大区别之一,非常值得民营企业家予以重视。

注: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

注:
1、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作者为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主要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


唐青林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先权 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防洪条例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防洪条例



(2005年11月2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4日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防洪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和县(市)、区依法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承担有关防洪任务。具体职责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

行业主管部门在所在地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汛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以组建临时防汛办事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有关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区防汛办事机构,在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城区防汛抗洪等工作。市级城区防汛办事机构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城区防汛办事机构可以设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防汛抗洪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和流域范围划分防汛抗洪责任区。紧急防汛期,责任区可以设立抗洪抢险临时指挥部。

责任区抗洪抢险临时指挥部在同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责任区内抗洪抢险、救灾安置、社会治安、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六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负责制、分部门负责制、技术参谋责任制、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对在防洪和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防洪规划是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确定非工程防洪措施的基本依据。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市和县(市)、区区域防洪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城区防洪规划由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本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区总体规划。

(三)滏阳河、南洺河、北洺河、支漳河分洪道、魏大馆排水渠等跨县(市)、区的行洪排涝河道、渠道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市)、区管理的行洪排涝河道的防洪规划,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流域规划和本级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大名泛区、永年洼、黄粱梦洼等蓄滞洪区及其他缓洪区的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区域制定相关防治规划,建设观测、预警预报设施,落实监测人员,制定和落实避险转移方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第一,兴利除害并重的原则,采取蓄、泄、滞、引、补、调相结合的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雨洪资源利用规划和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集体或者个人兴建集雨蓄洪工程。

平原和山区应当利用现有河道、渠系、集雨工程,科学引用、储蓄雨洪资源。

水库在汛期应当根据雨情、水情、天气预报、工程状况等因素,经科学论证后,按审批权限报请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备案,可以动态控制水库蓄水位。

城区市政工程建设,应当采取就地收集、入渗、储存等措施,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第十一条 防洪预案是针对暴雨、洪水可能引起的洪涝灾害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措施和应急部署,是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依据。

防洪预案应当结合防洪工程现状、社会经济情况,因地制宜进行编制。主要包括:编制原则与依据、抗洪抢险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措施、启用条件、安全保障体系和组织指挥体系等。

第十二条 防洪预案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依据流域防洪规划和上一级的防洪预案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市和县(市)、区管理的河流、蓄滞洪区、缓洪区及水库的防洪预案,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城区防洪预案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城区防洪规划、防洪工程设施防御能力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修改防洪预案,应当依据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防洪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预案,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洪的自保预案。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指令。

第十五条 防洪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东武仕水库、滏阳河东武仕水库至黄口闸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县(市)、区的行洪排涝河道、渠道及蓄滞洪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实施具体管理;其他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设施的管理,由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城市建成区内渚河、输元河和支漳河分洪道左西橡胶坝以上段等行洪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地下排水管网、抽升泵站等排水排涝工程设施,由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排水沟渠由所在区(县)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城区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小型防洪工程设施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经营的,经营者必须确保工程完整,服从防汛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承担相应的防洪责任。

第十七条 规划治导线是河道整治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依据。

市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的河道,应当依据河流统一规划拟定河流规划治导线。按照规划治导线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河道整治等工程设施时,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未经统一规划的河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1963年8月海河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过程中各河道最高水位线以下范围,对河道整治工程及其他沿河、跨河、占用河道的建设项目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在河道、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水口的,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排水管理涉及其他部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申报审查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附具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和排水设计方案;

(三)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影响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受理前款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本条例实施前设置的排水口,设置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对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改造。

第十九条 非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山洪沟道等原有的河道、沟渠或者废除原有的闸、坝和防洪围堤等防洪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水库加固、城区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之外的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洪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城区建设应当按照城区防洪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竖向标高,兼顾低洼地改造、河道整治、排水管网敷设、泵站建设。

第二十二条 防洪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建设,必须保证防洪安全,并与防洪工程的布局和建设相协调。超过现状防洪标准、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河道、闸涵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损坏防洪工程、设置或者留置阻水障碍物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与防洪安全相关的责任协议。

第二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省际边界河道工程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县、乡、村签订跨省行政区域的防洪和引用水等建设协议时,必须事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协商一致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五条 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启用蓄滞洪区前,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需要转移和安置的群众,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避洪、转移安置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汛情、灾情报告制度。

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汛情和灾情通报由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发布。

第二十七条 防洪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防洪费用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筹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内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抗洪抢险、水毁恢复和防汛物资的储备、补充等。

常设防汛办事机构的正常防汛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用、满足急需的原则。

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足额储备常备物资。

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等活动,危害轻微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倾倒垃圾、桔杆、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少量取用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取用数量较大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堤防上取土,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水库库容、擅自围垦河道、在河道内进行开采发掘,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对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影响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堆放物料、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擅自在水库水面进行网箱养鱼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及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危害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省际边界河道工程建设审批程序,擅自签订防洪和引用水等工程建设协议,引发边际矛盾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履行有关防洪安全行政审批职责时,因渎职造成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的;

(三)不执行防洪预案和防汛指挥命令,造成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的;

(四)未经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汛期擅自在水库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防汛抗洪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名委员会 民政部


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委员会、民政厅:
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地名管理工作。特别是1977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建立以来,我国的地名管理在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
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对地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地名工作正进行着两个大的转变:一是地名工作由开创性的基础工作转变到以地名管理为主的新阶段;二是改变了地名工作领导体制,即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由非常设机构变为同级政府行政序列中的职能部门。为了适应这两个转变,使我国地名管理工作不断前进,当前,
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制订地名管理工作规划
地名管理是国家地名工作的中心内容,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系统管理工程。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地名管理机构要根据地名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做好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对地名工作的立法、管理、科研以及档案建设进行统
筹安排,合理部署,使本地区地名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前进。
当前,应把城镇地名管理做为地名管理工作的重点,把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包括城乡街巷门牌在内的地名标志建设做为地名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两项工作做好了,可以推动整个地名工作的发展,使我国的地名工作进入一个更高的管理层次。
二、进一步完善地名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地名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技术规范是进行地名管理工作的依据。因此,地名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是地名管理的基础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地名管理就无所遵循。地名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地名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
各项地名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制订适合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在管理工作中,要针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订有关规定和办法,使法制化
建设与地名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三、加强地名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
地名工作专业性较强。十多年来,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为地名管理奠定了基础。现在,地名工作已进入以管理为主的新阶段,因此,要加快地名机构职能的转变,突出其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严格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制度,加强标准地名使用的行政监督。

对地名命名、更名和使用中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期推动地名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健全地名管理机构,理顺工作关系
建立和健全各级地名机构是搞好地名管理的组织保证。劳动人事部《关于改变地名工作领导体制的通知》(劳人编[1987]142号)要求,地方各级地名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原则上并入各级民政部门。这一决定,使地名工作从行政管理上得到了加强,从职能上理顺了关系,也有利于建立
一个完整、稳定的地名管理体系。
各级民政部门对地名机构的交接工作要持积极态度。省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划归民政厅后,尽可能单独做为一个职能处室,地、县两级应在民政部门内设地名管理科室,对外仍保留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
为便于协调各有关部门间的地名工作,各级地名委员会应予保留。撤销的要恢复;没有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各级人民政府将地名工作归口民政部门的同时,要妥善解决好人员编制、经费等有关问题。
五、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地名工作人员素质
地名工作的发展,给地名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在职干部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地名管理干部不仅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同时,要深入钻研业务,提高行政管理能力,逐步把地名
干部培养成为一支具有现代化管理水平的专家型队伍。从事地名工作的同志,要继续发扬创业精神和奉献精神,为开拓我国的地名管理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199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