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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涉农串案谈涉农职务犯罪的“惩”与“防”/赖兴平

时间:2024-07-04 03:3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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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涉农串案谈涉农职务犯罪的“惩”与“防”

赖兴平 古利玲


  案情回放:2009年初,我院不断接群众举报、上访,反映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在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经济问题。政府补偿,移民新村建设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此时恰逢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对此,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立即派员展开缜密初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不仅河东镇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存在严重经济问题,而且大嵩村村委副主任、副书记兼出纳陈某章、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马某良、河东镇水管所所长陈某良等人均存在经济问题。据此,我院果断出击,以大嵩村村委书记、主任李某先为突破口,深挖案中案,仅用3天时间就连续立案侦查了涉及移民补偿、移民新村建设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追回赃款及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90多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分析:县、镇、村干部何以从手握权柄沦为阶下囚?剖析此案,是一道道似曾相识的轨迹,一声声令人深思的叹息。从此宗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串案来看,具有如下特点:

1、权权勾结。此案的涉案人员有县、镇、村三级干部,他们手中的权力交叉在一起,编织成一张“铁三角”网,把属于村民的移民款“捞”走了。陈某良,原五华县河东镇水管所所长,在协助上级政府部门履行公务对大嵩村移民户进行登记上报及移民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采取虚报移民户手段从中骗取移民房改补助款;马某良则是在任五华县水库移民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在收受李某华送来的贿赂款后,为其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款的支取、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特殊关照”。

2、权力集中。权力集中为村干部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农村基层工作组织中一人身兼数职的现象较普遍,造成了村民自治变成了村委会自治,甚至变成个人自治,这种权力集中的现象也使得权力之手最容易伸向金钱。本案中,李某先,五华县河东镇大嵩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陈某章,身兼五华县河东镇大嵩村村委副主任、副书记兼出纳。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和县、镇主管单位的个别领导对移民补偿款有支配权,在开展移民新村建设过程中围绕移民补助款的下拨、使用进行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3、监督缺失。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对于村干部的管理,主要依靠的是村民集体监督,乡镇与村委会不是领导关系,上级监督部门也只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在这种监督机制下,村干部手中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本案中李某先等人以虚报、重报移民户和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的方式骗取移民补偿款。这些环节隐蔽性不强,犯罪轨迹也较明显,很多村民都心知肚明,但是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和观念的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加上对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使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4、手段多样。基于农村基层组织所处层面、管理领域和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此类犯罪手段形式多样。本案中李某先等主要是虚报假名或冒名领取补偿款及巧设名目套取下拨款:一是捏造假名单或重复报移民户。这种情况往往采取共同作案的手段套取补助款后进行私分。如李某先伙同陈某章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陈某东、陈某泉等人的名义虚报了8户移民户,套取移民款7万多元人民币共同私分。二是将非移民户列入移民户名单。如李某先的妻子并非移民户,但李某先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妻子列为移民户,从中虚报套取移民款1万多元人民币占为己有。三是假借各种名义套取补助款。如陈某良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以上级要活动费为名,将套取的移民房改补助款中的5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案件警示:笔者结合此案特点以及我院对该案采取的惩防措施,认为检察机关在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过程中应该做到“三抓三有三完善”。

1、查办涉农职务犯罪要“三抓”。“三抓”即抓案源、抓深度、抓实效。虽然涉农腐败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不时会收到举报线索,但这些线索要么内容简单,要么涉案数额不大,要么管辖权似是而非。因此,在做好传统的从举报线索中评估有价值的犯罪线索、从社会生活中捕捉犯罪线索、从办案中挖掘犯罪线索的前提下,要突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把获取线索的重心转移放在党委政府支农惠农的重大工程项目上,瞄准涉及土地整改、村级道路建设、民间桥梁改造等农村基础建设领域。镇、村干部往往参与众多工程,关系网错综复杂,且相关工程的承建商又与其他上级管理部门的干部有联系,起初的一个线索往往会牵出多个线索,个案最终会发展成窝案、串案。因此,在查处案件中,要注重案件深挖,在可能发案的各个环节中选准初查方向,以个案为突破口,形成办案的规模效应。在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讲究办案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依法追究,一查到底。对于带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人员多的案件,惩治少数,教育挽救多数,努力减少矛盾和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要“三有”。“三有”即有措施、有策略、有合力。要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就必须要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近年来,我院预防部门通过举办各类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上法制课等形式,送法进乡村,并专门开辟以县委党校等为教育基地,利用县委组织的对村官培训这一平台,加强对村官的培训,结合一年一度召开的县预工委会议或刊发的县预工委简报,选择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得较好的镇进行经验交流,典型引路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法律素养,让农村群众了解、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涉农职务预防工作。在采取这些常规措施的基础上,预防部门还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有策略地开展预防工作。一是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网络的作用。把社会化大预防网络延伸到村。目前,我县已在全县16个镇均在所辖村和居委选定了近500名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充分发挥他们身处农村基层的有利条件,促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二是发挥谈话警示制度。对自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的相关人员实施谈话教育警醒,对行贿人员实行行贿人警示谈话,督促他们认识错误,纠正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警醒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多方联动,积极推广承诺制度。与县直涉农职能部门及镇村联手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把与县直涉农职能部门及镇村干部签订《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承诺书》作为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等等。同时在工作中,要意识到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是一个系统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就必须形成工作上的合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和配合,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民政等涉农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强大合力。

  3、根治涉农犯罪要“三完善”。 “三完善”即完善制度、完善机制、完善管理。一是完善制度。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案前、案中、案后”专职预防的主导作用和检察建议的作用,结合办案,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农民评议干部制度等相关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促进工作。二是完善机制。着力建立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支农资金的监管体系,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权力集中等问题,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同时,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在积极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完善干部管理。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并建立长效的农村干部培训体系。要加强农村干部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开展经常性反腐倡廉教育,使农村干部时刻懂得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强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农坑农现象发生。



作者: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 古利玲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袁纯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黄帝陵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帝陵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帝陵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帝陵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建设、开发和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黄帝陵保护区北至黄帝陵陵冢以北海拔1021米高地南侧,东至刘家川以东的东山岭岭脊,南至汉代周家洼遗址北,西至老虎尾巴村西。

  第四条 黄帝陵保护区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黄帝陵园、轩辕庙院以及所处的桥山山体与山前空间;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包括桥山周围山体、沮水两岸沟峪、黄陵县城以及周围景区景点。

  第五条 黄帝陵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黄帝陵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文物和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第六条 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黄帝陵保护、管理、规划、建设等重大事项,组织实施公祭活动。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黄帝陵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黄帝陵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对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建设事项,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延安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帝陵管理局,负责黄帝陵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黄陵县人民政府行使对黄帝陵管理局的代管职能,组织、督促黄帝陵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黄帝陵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工作。

  第九条 黄帝陵是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轩辕黄帝的陵寝,是海内外炎黄子孙寻根祭祖的场所。祭祀、参观活动应当庄严、有序,有利于传承中华文明,有利于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

  第十条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有关文献资料、书法作品等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黄帝陵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桥山古柏林属于重点保护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毁。

  第十一条 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移动文物;

  (二)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三)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文物和保护设施、标志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五)新建、改造、扩建与文物、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

  (六)设置户外广告,修建规划外的人造景点。

  第十二条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或者作业,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从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设置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污管线的;

  (四)实施环境绿化和美化工程的。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应当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黄帝陵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保护陵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陵区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制定绿化规划,增加绿化面积;

  (三)林区禁止捕猎活动;

  (四)合理控制游客的数量,保持生态环境承载力平衡。

  第十五条 黄帝陵区应当保持宁静、肃穆,不得使用汽笛,不得利用敲鼓鸣钟进行经营活动,限制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六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便游客的原则实施管理。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黄帝陵保护区应当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定防火措施,完善消防系统,提高灭火能力。
林区内禁止吸烟、野炊以及动用明火。

  第十八条 黄帝陵现有各类碑(碣)是珍贵的历史遗存,应当实施保护管理,古碑(碣)不得随意拓片、修饰和迁移。

  第十九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新立碑(碣):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为黄帝陵题词;

  (二)纪念中华民族重大历史事件;

  (三)颂扬轩辕黄帝、中华文化的名家书法、绘画作品;

  (四)黄帝陵捐资、整修记载。

  第二十条 新立碑(碣)置放区域范围:

  (一)前条第(一)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东侧;

  (二)前条第(二)项碑石立于轩辕庙古柏院西侧;

  (三)前条第(三)、(四)项碑石立于登陵道两侧或者轩辕庙碑廊。

  第二十一条 黄帝陵保护区新立碑(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黄帝陵保护和建设等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财物,应当用于黄帝陵的保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黄帝陵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陕西省公祭黄帝陵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黄帝陵管理局及时予以制止,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27号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第4次署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进口出版物的发行实行分类管理,对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进口报纸、期刊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进口报纸、期刊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和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条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七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八条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九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