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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少年法庭以科学发展观推动未成年审判工作/田永东

时间:2024-07-10 16:3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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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少年法庭以科学发展观推动未成年审判工作

田永东


  北安法院少年法庭紧紧抓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这一契机,结合未成年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座谈和讨论,深透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理论内涵,并理论联系实际将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动未成年审判工作的扎实开展,从而有效促进该庭重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一是结合学习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好“教育、感化、挽救”指导方针。针对未成年犯罪特点和未成年身心发展特点,积极探索“寓教于审”、“情法交融”的未成年审判工作新方法、新思路,有效地遏制未成年违法犯罪,使未成年审判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是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开展好庭审教育活动。针对未成年犯罪个案有的放矢地开展对未成年人犯庭前、庭上、庭后的法制教育,搞好对未成年犯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等方面的情况调查,认真总结未成年审判工作经验,切实把握好宽严相刑事政策适用的尺度,努力做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是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开展好回访考察和跟踪帮教工作。定期到哈市少管所对判处的北安籍服刑未成年犯进行回访考察,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经常性地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帮教,通过召开判处缓刑未成年犯、监护人及公安、社区、学校等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帮助其协调、解决在就学、就业等环节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切实搞好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定期深入校园讲法制课,特别是针对刚进入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适时进行符合其年龄和身心特点的法制教育,并通过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使他们能够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教外监〔2004〕12号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和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二、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和落实工作。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除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示范文本》外,还将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免费下载和使用。

  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采取不同方式,了解各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使用《示范文本》情况,对积极使用《示范文本》、规范运营并具有良好信誉的留学中介机构,将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留学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利用不规范留学合同进行欺骗的问题,以推广《示范文本》为契机,有针对性地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对积极采用《示范文本》、诚信规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要予以宣传和表扬。对仍继续使用不规范留学合同、利用“霸王”条款进行欺骗欺诈、损害留学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违规的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附件略)


卫生部关于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工时和休假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工时和休假的意见
卫生部

意见
为保护放射线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使能更好地为防病治病服务,根据国务院1960年1月7日第93次会议批准的“放射性工作的卫生防护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精神,我部意见:凡是有条件的单位,对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的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少于八小时;同时保证他们每年有
2~4周的休息时间,所在单位要为他们创造休假的条件。对享有寒暑假的人员,应统一计算假期。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行规定。本部直属单位,参照所在地方厅(局)的具体办法办理。



196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