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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减刑的条件/田永东

时间:2024-07-12 07:0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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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减刑的条件

田永东


  减刑,是由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减短。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予以减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的适用范围只有刑罚种类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罪过形式的限制。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可判减刑,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也可以减刑,过失犯可以减刑,故意犯也可以减刑。死缓减刑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按期进行的,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减刑,不属于刑法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同时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种随主刑刑种性质的改变而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对附加刑刑期的变更,也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在执行刑罚期间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这是适用减刑的决定性的实质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有两种:一种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就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活、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具备上述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只是“可以减刑”,即符合减刑条件,但是否予以减刑,则要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程度和立功大小综合评析,全面考察后决断。
  另一种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对重大立功表现列举了六项规定,即: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这一条规定,只要犯罪分子具备规定的六项表现之一的,就必须予以减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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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64000


汉语词汇全都敏感?!

于伏海  

刚才在某网发文章,一篇是刑事案件辩护词,一篇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两篇文章都因为包含敏感词汇而不能发布。笔者已经不止一次地有过这种莫名其妙的遭遇了,去年邓玉娇案,本人在qq空间里发文章,也有许多文章因为敏感而不能发布。
  我仔细阅读我的这些文章数遍,实在看不出哪个字哪个词是敏感的。
  如果政府能够发良民证的话,我肯定是一个良民,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认真做人,踏实做事,兢兢业业。我发文章,也是希望这个国家更加的好,希望我的同胞更加的幸福,没有别的什么意思。我发任何文章,绝对没有颠覆政府的意思,我认为我真的没有这个能力,我只是一个体重不足一百三十斤的瘦弱小民,没有什么号召力,也不想号召什么,我只是想表达我自己,只是想说话,可是,我一说话,怎么全成了敏感词汇了?
  某个组织设置敏感词汇,暴露的不只是网络审查的威力,更多的是暴露出某个组织的不自信。俗话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一个大气的组织,根本用不着那么心虚,根本用不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美国人烧掉美联邦的国旗都没有任何问题,中国人怎么说句话就能触动某个组织的神经?一个生命体征非常健康的组织,自身的免疫力就能够自信地证明自己的伟大和光明;一个生命体征不健康的组织,动用针灸之术能够使其容光焕发,触其敏感神经能够使其恢复自信。自身都不健康甚至病入膏肓,还怕人们说其有病,还要讳疾忌医,那就会走向更加的不健康更加的病入膏肓,癌症如果到了晚期就只能是生命的终结,大清的灭亡充分证明讳疾忌医的可怕。
  当然,我只是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小民,自诩一下则是一个文弱书生,我不是讳疾忌医者所忌讳的医生,也不想做这样的医生,我只是表达我自己,说我自己想说的没有任何恶意的话。可是,我说不出,我无法说,我无法表达。
  对此,我不恼怒,只是想笑。以后我写文章或许只会写些“吃了吗,吃了”的文字,但是这五个字是不是也是敏感文字也很难说,毕竟1960年代的大饥荒也成为某个组织的神经末梢,谁吃了饭那真是天大的幸福!吃了饭就去睡觉就去做爱就去生养,话是不用去说的。说错了,饭吃不上,还得挨批挨斗。要说就说“吃了吗,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中国 利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新闻公报


  应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于2002年4月13日至14日率高级代表团对利比亚进行了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江泽民主席阁下与卡扎菲上校阁下举行了正式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并对这一关系业已达到的水平表示满意,决心继续推动这一关系的发展。认为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两国经贸与技术合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两国将继续支持和鼓励双方有关部门和企业在石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并不断拓展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数项协议。

  利比亚重申现在和将来都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支持中国在地区和国际上为此所进行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调,应早日彻底解除对利比亚的制裁。

  双方认为,中利在国际和地区问题上有着共同或相近的看法。主张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高度评价两国在国际事务中业已存在的良好合作,并表示将巩固和加强这一磋商与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际政治多极化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平衡、稳定、和平与安全。

  双方认为,全球化应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利益,应有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张发达国家应注意保障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帮助其提高发展能力和水平,从而逐步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强调发展中国家应在这一形势下加强联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表示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和一个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而共同努力。

  双方认为,谋求和平、稳定和发展是非洲大陆的首要任务。积极评价非洲联盟的启动。指出这对增强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实现非洲大陆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中方高度赞赏卡扎菲上校阁下为促进非洲的稳定、团结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强调应反对和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反恐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双方对中东地区局势严重升级深感担忧。呼吁尊重安理会有关要求以色列立即撤军的决议,以使巴勒斯坦人民实现民族自决,恢复合法权利。

  双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对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这是中利关系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继续向前发展。

  中方对江泽民主席阁下及代表团在利比亚逗留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深表谢意。

  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并保持双方的高层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阁下邀请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九·一”革命领导人穆阿迈尔·卡扎菲上校阁下在方便的时候访华。卡扎菲上校阁下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