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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使用假证罪”如何/马广志

时间:2024-07-11 01:3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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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服务窗口采访时获悉,安徽省教育厅学历验证部门平均一年面向社会查验约1.3万份证书,在社会送验的证书中,平均每年假证数量就有千余件,比例高达查验总数的一成。(8月3日新华网)

  如此多的假证真是让人叹为观止,但岂止是安徽省,全国哪个地方不是“假证”泛滥呢?假证就像一只“潘多拉的盒子”,一经打开,假证之魔伸出千足万爪,给社会诚信、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但遗憾的是,这颗危害社会的毒瘤却一直不能从根子上得到拔除,在各地一轮又一轮的打击之后甚至越演越烈。惊奇之余,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让假证得以长留至今?假证何以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呢?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解释:假的东西,一般是制造者受益,使用者倒霉。比如假钱、假药、假生活用品、假食品等。但证件好像是个例外,制造者和使用者都能受益,而倒霉的却是毫不相干的其他人,甚至是整个社会。也就是说,我们面对的是制造者和使用者两个对手,因此,要想彻底整治假证,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制假者,另一方面必须规范证件的持有和使用者,让假证使用者不能轻易得逞,甚至要付出必要的代价。

但是,在刑法中,只是规定了对制售假证者的制裁措施,却没有规定对持有、使用假证的制裁惩罚措施。而且,在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也只是处以拘留和罚款。这无异于“蒲鞭罚罪”,对持假使用证者根本没有什么震慑力。

其实,假证件的最大受益者是使用者。如果只惩罚制售者,不惩罚使用者,显然是本末倒置,也有失法律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刑法增设“使用假证罪”,才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和遏制假证泛滥的良方。也就是说,只有像惩治制售者那样惩治使用者,才有可能通过清除假证的需求市场,让制售假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治理。这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和遏制假证泛滥的良方。

(作者单位:华夏时报社)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27号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浙江省交通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现将《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函告我部水运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

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扩大航道通过能力,规范航行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维护管理,树立行业文明形象,特制定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建设有关技术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内的航道(以下简称规划航道),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其它四级及四级以上航道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跨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尺度

第三条 规划航道上的跨河建筑物,在通航净宽范围内通航净高不应小于7m,其它要求和技术规定按《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执行。

第四条 对于跨越限制性航道过河建筑物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在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通航水域内不得建造构筑物。

第五条 规划通海轮航道或感潮河段跨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应同时符合《通航海轮桥梁标准》(JTJ311-97)等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第三章 航道护岸型式

第六条 航道护岸型式及材料选用原则应根据航道沿线地形、地物和地质的实际情况,结合城镇规划、水利、土地资源、减少正常运营期的维护工作量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选而确定。同时做到保护、改善环境与生态,完善配套绿化、美化等工程,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第七条 对于城镇、沿岸居住人口密集或土地资源缺乏的限制性航道岸坡,推荐采用直立式护岸型式。

第八条 对于河面宽阔,土地资源相对宽松的航道岸坡,可采用斜坡式护岸型式。

第九条 对于土地资源缺乏,同时航运繁忙,船舶众多的航道岸坡,应优先考虑采用直立式与斜坡式组合的护岸型式,减少船舶撞击损坏的概率。

第十条 要加强对护岸工程的结构型式、建筑材料、防撞措施、合理护岸断面尺寸等方面的研究。

第四章 航道沿线码头与停泊区的平面布置

第十一条 限制性航道沿线新建、改(扩)建码头、停泊区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下,设计航道宽度加富裕宽度之和的水域范围内不允许船舶装卸和停泊等作业。

(二)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下,河面宽度大于设计航道宽度加富裕宽度之和的以外水域,船舶装卸和停泊等作业,不得影响船舶的正常航行,以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下,河面宽度小于设计航道宽度加富裕宽度之和的水域,码头、停泊区的布置应采用挖入式港池,并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挖入式港池、停泊区布置的技术尺度。

第五章 航道服务区、停泊区、航行标志设置

第十二条 在新建、改(扩)建航道时应相应设置航道服务区、停泊区,同时设置通航、追越、禁止追越等航行标志。

第十三条 服务区应具有船舶停靠、检修、回收垃圾和加水、加油、购物、就医等便民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停泊区供船舶停靠、检修,并具有一定的靠泊能力。

第十五条 航行标志的设置要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服务区和停泊区宜选择在河汊、宽阔水域,或采用挖入式,也可结合港、站布局一并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4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4年11月8日“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有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条虽未明确提出犯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共中央31号文件精神,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对象。不过应该注意,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罪分为一般情节和从重情节,该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是从重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因此,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都应负刑事责任,不宜一概而论,应从情节、手段、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具体、全面地分析。如果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将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一并考虑。

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强奸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是否包括犯强奸罪,因我们这里这类案件较多,特请示如何办理,请答复。
198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