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
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漯政〔2004〕22号)要求,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把重点项目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为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工作,特制定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考评奖惩办法如下:
一、考评对象
与市政府签定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责任单位;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市政府有关管理服务职能部门。
二、考评办法
(一)对责任单位的考评。每季度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单位进行一次督查,年终考核对单个项目逐项记分考核,每个项目满分为100分,对责任单位按总得分多少进行考核。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3项内容分别计分,评分标准为:
1.投资任务(80分)
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年度投资任务得80分;未全部完成的,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按比例计分;超额完成投资任务按比例加分,最多加20分。
2.建设环境(15分)
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得2分,对重点项目协调督导有方,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实际问题得3分。能够认真落实市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责任到人,限期办结的,得5分。能够及时制止“三乱”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阻挠施工的不法行为,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工程正常施工的得5分。凡发生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等问题影响项目按期开工和正常建设的,每影响工期10天扣1分。
3.信息月报(5分)
能够按时完成重点项目建设月报的得5分;每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直至5分扣完为止。
为进一步加大县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力度,增强其多上项目、上大项目的积极性,临颍县、舞阳县、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除按以上办法考核外,另增设以下激励条款:
1.市外招商引资项目除按正常项目考评外,每增加1个加5分,投资额每完成1000万元加1分。
2.对属地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对责任单位只考核建设环境和信息月报两项。
(二)对建设单位的考评。
年终对建设单位所承担的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3项内容分别计分(满分100分),评分标准为:
1.投资任务(80分)
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任务得80分;未全部完成的,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按比例计分;超额完成投资任务按比例加分,最多加20分。
2.建设管理(15分)
组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班子,责任到人,得4分;对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得力,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得5分;精心编制工程网络计划,调度有序,严格质量管理,控制概算投资有方,财务管理清楚,得6分。
3.信息月报(5分)
按时完成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月报得5分;每缺报一次扣1分,迟报一次扣0.5分,直至5分扣完。
(三)对市政府管理服务职能部门的考评。
根据“漯河市重点建设项目绿卡”记录,年终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有关部门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协调服务、优化环境、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项的评选方法
对先进单位的奖励,依据年终考评得分情况,市大项目办商市目标办提出初步意见,经市发改委党组研究审定后,报主管市长批准。
四、奖惩
(一)重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授予“漯河市重点项目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授予“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先进单位,授予“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对年终考评得分后2名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和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因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建设的政府管理服务职能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的考评奖惩及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先进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由市政府目标办、市大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2001-04-19
(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2次主任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成人办[2001]38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推进依法治市,根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为:
(一)被提请任命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
(二)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委、办、局主任(局长);
(三)被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
(四)被提请任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条 在届内因工作变动担任他职,并仍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不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因换届拟继任的人员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前,仍需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第四条 考试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者,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五条 考试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共内容、重要内容和其他内容。
公共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国家机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法制理论。
重要内容为拟任职部门执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其他内容为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考试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方式。
第八条 法律知识试卷实行题库制。
第九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试卷应在开考前由主考人员当众拆封。
第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
第十一条 评卷应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
第十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