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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时间:2024-07-22 22:26: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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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1985年9月15日,卫生部、财政部

一、凡在国家对外开放的海港、空港、车站和国境陆路关口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工作人员,应穿着卫生检疫制服,佩戴帽徽和胸章。
二、帽徽:为国境卫生检疫徽。帽徽中间有铁锚、螺旋桨、车轮为图案,上方有五颗红星,一颗大,四颗小,下方有天安门,两旁有麦穗。帽徽基底为朱红色,图案为金黄色。帽徽用铜质制做。男帽徽宽50mm、长60mm;女帽徽宽45mm、长55mm。
三、胸章:盾型,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中间有中文“中国卫生检疫”和英语“QUAR—ANTINE”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语缩写“P.R.C”。胸章为铜质,图案除国旗外,基底为墨综色,图案字为金黄色。胸章背后有皮革相依,上方有活夹。
四、钮扣:为金黄色铜质,中间有铁锚、螺旋桨、车轮图案。大衣扣为32mm、袖扣为20mm,西式制服扣为24mm、袖扣为16mm,短袖和长袖用扣均为16mm。
五、领带:黑色、两边平头。
六、帽子:夏帽为大沿帽,男女同。冬帽为咖啡色栽绒平顶黑色皮帽,男女同。
七、手套:黑色人造革手套。
八、鞋:1.皮凉鞋:男为包头式,女为系带半高跟式;
2.单皮鞋:男为三结头式,女为半高跟船式;
3.棉皮鞋:男为高腰三结头式,女为半高跟高腰式。
九、制服式样及用料:
1.冬装:深蓝色毛涤华达呢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2.夏服:深蓝色毛涤凡尔丁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3.大衣:深蓝色中等海军呢料,双排扣西式大衣,女有腰系带。
4.短袖衫:白色毛涤确良(毛涤比例5∶5),高领、袖口加边,双肩加带。
5.长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
十、服装供应办法:
1.冬服:第一年2套,热、温、寒区分别为5、4、3年换发1套,每换装二次加裤子1条。
2.夏服:第一年2套(女同志第一次加发裙子1条),热、温、寒区分别为3、4、5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一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裙、裤只选一种)。
3.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制做1件。寒区加活动的长毛绒里子,温区视需要可加活动长毛绒里子。热、温、寒区换装年限分别为15、10、8年。
4.短袖衫:第一年2件,热、温、寒区分别为2、3、4年换发1件。
5.长袖衫:第一年2件,以后每年1件。
6.帽子:大沿帽每人1顶,帽罩每年蓝、白色各1个,帽架不坏不换。
冬帽:热区不发,寒、温区每人1顶,分别为3、4年换发1顶。
7.皮鞋:单皮鞋,热、温、寒区分别为2、3年换发一次。凉皮鞋,寒区不发,热、温区分别为2、3年换发一次。棉皮鞋,热区不发,温、寒区分别为5、3年换发一次。
8.领带:第一年2条,以后每年1条。
9.帽徽:由卫年部统一制做,每顶帽1枚,以后,以旧换新。
10.胸章:由卫生部统一制做,每人1枚。
11.手套:寒区人造革棉手套1付,温区单人造革棉手套1付。随冬装换发。
12.雨衣、雨鞋:仅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人员发1件(双),热、温、寒区换发年限为5、6、7年。
13.制服用料、大沿帽由卫生部统一组织供应。
十一、工作变动时的着装处理办法:
1.调离(脱离)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收回所有标志。对分配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一年以内,要求调离卫生检疫机关的,收回全部制服装备,酌退所扣款项。
2.借调外单位工作(含长期出国人员),脱产学习或病、事假半年以上者,暂不做服装。
3.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制做服装。
十二、对不经常到现场执行任务的检疫所、站干部,为便于随时去现场工作,可按服装供应办法制装,换装期延长半倍。
十三、其它着装:
卫生检疫机关的汽车司机、船员、门卫人员,为有利于对外观瞻,便于执行职务,发给冬服(船员为深蓝色呢料,司机、门卫为深蓝色厚化纤料)、夏服(船员、司机、门卫都为深蓝色薄化纤料)各两套;短袖衫两件,长袖衫两件,棉大衣(深蓝色厚化纤料)1件,冬帽、便帽各1顶。制服式样与干部同,不发大沿帽。穿着年限与干部同。每年发解放鞋1双。
十四、收费标准:
所有着装人员一律按下列标准收费(标志除外):六类工资类区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122元(即原行政17级套改工资数)以上自负全部工料的20%;不足122元的自负10%。
其他工资类区的,亦按此套改工资的原则,确定自负比例的工资限额。
附:气候区域划分如下: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
温区:其余地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2〕8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6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加强廉政建设,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含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与开发项目等)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领导。
  第六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市公管办的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活动。
  (二)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情况及交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市公管办相关会议的召集,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四)完成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正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履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市交易中心接受市公管办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含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相关部门职责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起草制定和执行招投标管理的行业性政策和规定,包括各类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评标办法的制定。
  2.承担本行业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核准、资质核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招标投标资料的备案工作及履约情况的监管工作。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4.对所属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相关监管职责。
  (二)市交易中心职责:
  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审核公告、公示,审核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负责办理直接发包工程建设项目的登记、核验手续。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2.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的制定、采购预算及计划的下达、采购方式审批、合同及采购文件备案、采购资金支付办理、采购信息统计等工作。
  3.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包括招标文件审核规定、专家考核管理、公证程序及要求、代理机构的考核、采购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行为规范等。
  4.受理投诉,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相关监管职责。
  (二)市交易中心职责:
  负责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进场交易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及其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政府采购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涉及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项目相关部门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2.具体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
  3.制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
  4.制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及相关工作。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相关职责。
  (二)市交易中心职责:
  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市场信息的发布工作,承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涉及国有产权交易的财政部门以及国资、监察和审计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不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包括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责有关交易管理的衔接和落实,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二条 市本级及城区范围内(含钟山区、水城县、钟山经济开发区、水城经济开发区)的下列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范围内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附属项目;
  (二)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等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
  (四)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项目;
  (五)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如使用权、收益权、租赁权等)处置和产权转让;
  (六)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七)鼓励和接受本区域和范围之外要求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采用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中心登记,其他可以不采用招标的项目,如拍卖、挂牌或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交易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以及相关国有土地项目,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没有明确相关标准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交易当事人分交易提起方、交易实施方和交易响应方。
  项目业主、采购人和出资人或其代表等提起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交易提起方。
  具体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或代理机构为交易实施方。根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交易提起方可同时成为交易实施方。
  建设工程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等响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交易响应方。
  第十六条 交易提起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完成委托实施等相关前置手续。
  第十七条 交易实施方根据本法的规定和标准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市交易中心审查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受理手续。
  第十八条 交易实施方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受理交易响应方的报名。
  第十九条 交易实施方主持交易活动,交易提起方、交易响应方和相关监督方参加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交易响应方应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交易各方在集中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守有关管理规定,遵守交易秩序。
  第二十一条 交易项目一般应依法组建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包括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拍卖或竞价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
  第二十二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具有独立进行评审的权利,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
  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平、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对评审结果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交易活动完成后,交易实施方应将成交结果报交易提起方和市交易中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则向有关各方签发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对交易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交确认书发出后,无法定事由改变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交易实施方按照市交易中心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提交交易报告和备案文件。
  第二十五条 成交确认书签发后,交易实施方应当负责主持交易提起方和交易响应方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交易提起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根据其管理职能,接受政府授权或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取得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专项收入或其他收入执收权。
  第二十七条 市交易中心根据其服务职能和相关规定及要求,可向交易实施方和相关当事方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服务费、设施及系统技术使用服务费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收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交易中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取得的专项收入,全额上交财政,市财政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1〕1号)的有关管理性收费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接受的赞助或捐赠等,市财政予以全额返还,用于市交易中心技术平台升级开发、场地及设施维护、专家及相关人员管理,并参照市府办发〔2011〕1号文件及其他相关使用规定使用。
  第六章 交易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依法处理、纠正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交易活动根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司法公证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市公管办应当加强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所有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涉及的交易资金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交易响应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或异议。交易实施方或提起方未答复或质疑人、异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十六条 市交易中心必须对交易项目签发进场交易确认书,作为交易提起人办理相关资金支付、许可、产权和使用等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市交易中心应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及相关行为规范制度,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交易响应方;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市交易中心不得签发进场交易确认书,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资金支付、许可、产权和使用等手续。
  第四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投标人、评审专家等单位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必须在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作不良行为记录,按规定限制其在本市市场组织或参与相关交易活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实施细则及进场交易目录标准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六枝特区、盘县和其他经济开发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没有出台新规定之前可维持现行模式。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或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整合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的发布、管理。
  第三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体为“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外,必须同时在“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发布。不同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四条 交易公告发布前,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项目基本情况登记,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需要公告的信息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方式提供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六条 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一)工程建设项目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工程规模、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公告应当载明: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拍挂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拍挂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三)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告应当载明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交付保证金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要求,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报名地点和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招标方式、联系方式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申请发布信息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交易公告的发布活动应当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拟发布的交易公告文本应当由交易公告发布人和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交易信息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报送单位应当修改后再行发布。
  第八条 拟发布的交易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责令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四)其他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不在规定媒体发布的;
  (二)依法必须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应当发布交易公告而不发布的;
  (三)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相关交易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交易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或受让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交易公告、证明材料的;
  (六)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交易公告的发布应当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交易公告发布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交易公告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属于中介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国家、省对交易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物价局等10个部、局、总公司(1986)价轻字96号下达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工业消费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的规定,经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价格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化学药品、医疗器械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及市场调节价的形式。
二、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品种为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它规格品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凡管理目录中代表规格品价格未作调整,其它规格品的价格一般不宜变动。
三、这次下放的293个品种,只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下放(下放品种详见附表二)。下放品种(化学药品)实行按产地订价。销地执行产地价格。在同一市场同一品种出现几个价格时,销地可平衡重新订价(不包括进口品种)。
四、进口医药商品(包括地方进口)不搞议价,一律实行差率控制,化学药品销进差18%;医疗器械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统一进口的化学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
五、《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
(2)《医药商品价格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品种目录》

附件1: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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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出厂价格
编 |类 别| 商品名称 | 规 格 |-------|-----------
号 | | | | 管理部门 | 执行地区
--|-----|--------|------------|-------|-----------
|化学药品 | | | |
1 | |青霉素钾盐 |注射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钾盐 |40万单位粉针 | |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钾盐 |8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 | |青霉素钠盐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钠盐针 |4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青霉素钠盐针 |8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 | |氨苄青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苄青霉素针 |0.5g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 | |硫酸链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酸链霉素针 |100 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酸链霉素针 |75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氨酸链霉素针 |50万单位2ml 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 | |氯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氯霉素针 |0.25mg10×2ml 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氯霉素糖衣片 |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 | |利福平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利福平糖衣片 |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7 | |庆大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庆大霉素针 |8 万单位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庆大霉素针 |4 万单位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8 | |卡那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卡那霉素针 |100 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卡那霉素针 |50万单位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9 | |红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红霉素片 |25万单位肠溶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红霉素片 |12.5万单位砀溶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0| |洁霉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洁霉素针 |60万单位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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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环素 |盐酸盐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四环素片 |盐酸盐25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四环素粉针 |盐酸盐25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2| |土霉素 |盐酸盐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土霉素片 |盐酸盐25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土霉素粉针 |盐酸盐50万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3| |磺胺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嘧啶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4| |磺胺嘧啶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嘧啶钠针 |20% 5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嘧啶钠针 |20%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5| |磺胺脒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脒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6| |磺胺二甲基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二甲基嘧啶片|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7| |磺胺甲基异■唑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磺胺甲基异■唑片|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8|化学药品 |甲氧苄胺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甲氧苄胺嘧啶片 |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甲氧苄胺嘧啶针 |100m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9| |复方新诺明片 |TMP0.08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SMZ0.4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0| |结晶磺胺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1| |泌泰酸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2| |解热止痛片 |含阿0.22g 、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咖0.035g | |
23| |解热止痛散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4| |氨基比林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5| |复方氨基比林针 |新方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6| |阿司匹林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阿司匹林片 |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7| |咖啡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8| |去痛片 |含氨 0.15g、非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苯0.015g、咖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国家定价
29| |安乃近 |原料药 口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安乃近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销售价格 |
编 |------------| 备 注
号 | 管理部门 |管理市场|
--|-------|----|----------
| | |
1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 | | |
| | |
7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8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9 |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2|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4|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5|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7| | |别明新诺明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8|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19|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20| | |
21| | |
22|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别名APC
| | |
23|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4| | |
25|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6| | |别名乙酰水杨酸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27| | |
28|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 |
2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续)
--------------------------------------------------
| | | | 出厂价格 |
编 |类 别| 商品名称 | 规 格 |-------|----------|
号 | | | | 管理部门 | 执行地区 |
--|-----|--------|------------|-------|----------|
30|化学药品 |安乃近片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安乃近片 |25% 1ml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1| |扑热息痛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扑热息痛片 |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解热止痛片 |含扑0.1265g、阿0.2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咖0.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2| |布洛芬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布洛芬片 |0.1g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3| |维生素B1 |原料药 口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1片 |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4| |维生素B1片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1针 |0.1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1针 |0.05 2lm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5| |维生素B6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6针 |50m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B6片 |10m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6| |维生素C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C针 |0.5g 5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C针 |0.25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维生素C片 |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7| |维生素E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38| |磷酸氯喹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磷酸氯喹针 |0.129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磷酸氯喹片 |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9| |乙胺丁醇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乙胺丁醇片 |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0| |异烟肼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异烟肼片 |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1| |对氨基水杨酸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对氨基水杨酸钠针|2g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对氨基水杨酸钠针|4g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对氨基水杨酸钠片|0.5g糖衣片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2| |葡萄糖酸钙 |原料药 口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3| |葡萄糖酸钙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葡萄糖酸钙针 |10% 1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葡萄糖酸钙针 |5% 1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4| |葡萄糖 |原料药 注射 |国家医药管理局|华北药厂、重庆五厂 |
--------------------------------------------------

--------------------------------------------------
45| |氟脲嘧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氟脲嘧啶片 |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氟脲嘧啶针 |0.25g 1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6| |环磷酰胺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环磷酰胺针 |100mg 10ml 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环磷酰胺针 |200mg 10ml 粉针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环磷酰胺片 |50m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7| |噻替哌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噻替哌针 |10mg 5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8| |泛影酸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9| |泛影葡胺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化学药品 |泛影葡针 |60% 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泛影葡针 |76% 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0| |泛影酸钠针 |50% 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麻醉药品类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麻醉药品类 |制剂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1| |1099膏 |含10%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1099粉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1099片 |0.1g 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2| |五○五糖浆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3| |复方桔梗散片 |含阿0.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4| |复方甘草片 |含阿0.0018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5| |阿片酊 |10% 10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6| |盐酸乙基吗啡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乙基吗啡针 |0.02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乙基吗啡片 |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7| |盐酸吗啡粉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吗啡粉针 |0.01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吗啡粉片 |0.01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吗啡阿托品针 |0.01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8| |盐酸阿扑吗啡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阿扑吗啡针 |0.005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9| |盐酸怕怕非林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怕怕非林针 |0.03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盐酸怕怕非林片 |0.03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0| |磷酸可待因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磷酸可待因针 |0.015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销售价格 |
编 |------------| 备 注
号 | 管理部门 |管理市场|
--|-------|----|----------
3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1| | |别名对乙酰氨基酚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别名APC
| | |
32| | |别名异丁苯丙酸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4|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5|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定价
37| | |
38|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3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2| | |
4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4| | |
45|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7|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48| | |
4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附30%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附30% 1ml
50|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凡列入麻药管理的品种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凡列入麻药管理的品种
5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2|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3|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4|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5|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6|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7|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8|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59|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0|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续)
--------------------------------------------------
| | | | 出厂价格 |
编 |类 别| 商品名称 | 规 格 |-------|----------|
号 | | | | 管理部门 | 执行地区 |
--|-----|--------|------------|-------|----------|
| |磷酸可待因片 |0.03g 0.015g |国家医药管理局| |
61| |烯丙吗啡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烯丙吗啡针 |0.01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2| |杜冷丁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杜冷丁针 |0.1g 0.05g 1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杜冷丁片 |0.05g 0.02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3| |强痛定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强痛定针 |100m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强痛定片 |30m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4| |美散痛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美散痛针 |0.005g 2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美散痛片 |0.005g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5| |计划生育用药类 |原料药和制剂药出厂价统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一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6| |盐酸黄连素 |原料合成 |国家医药管理局|东北总厂 |
67| |解磷啶 |原料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解磷啶针 |0.5×20ml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 |国家定价 |
|中间体 | | | | |
1 | |皂素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2 | |6APA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 | |工业SN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 | |乙酰丙酮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5 | |退热冰 |含纯量不低于98.8%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6 | |吡唑酮 |含98%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7 | |山梨醇 |浓度50%W/W以上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医疗器械类| | | | |
1 | |止血钳 |12.5—25cm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2 | |节育环 |金属圆形单环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3 | |兽用针头 |14—20无缝钢管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4 | |针炙针 |0.5—3寸, 3.5—6, |国家医药管理局|江苏 |
| | |6.5—9, 9.5—12寸 | | |
5 | |体温计 |口腔、肛门 |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 |
6 | |救护车 |各型包括防疫车 |国家医药管理局|西北、天津 |
7 | |油泵牙科椅 |3704型 |国家医药管理局|西南、上海 |
8 | |X光机 |大、中型200、500亳安各型|国家医药管理局|西南、北京、上海、辽宁
9 | |裂隙灯角膜显微镜| |国家医药管理局|江苏 |
--------------------------------------------------

--------------------------
| 销售价格 |
编 |------------| 备 注
号 | 管理部门 |管理市场|
--|-------|----|----------
| | |
61|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2|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3|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4|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65| | |
| | |
66| | |
67| | |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定价|
| | |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5 | | |
6 |西北医疗设备厂| |
7 |西南医疗器械厂| |
8 |西南医用设备厂| |
9 | | |
--------------------------

附件2:医药商品价格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品种目录

一、抗菌素
1 普鲁卡因青霉素
2 甲氧苯青霉素钠
3 苯唑青霉素钠
4 邻氯青霉素
5 羧苄青霉素
6 呋脲苄青霉素
7 羟氨苄青霉素
8 金霉素
9 土霉素碱
10 强力霉素
11 乳糖酸红霉素
12 新霉素
13 灰黄霉素
14 四环素
15 制霉霉素
16 杆菌肽
17 多粘菌素E
18 曲古霉素
19 争光霉素
20 巴龙霉素
21 平阳霉素
22 正定霉素
23 噻孢霉素钠(先锋1号)
24 头孢立新(头孢4号)
25 两性霉素
26 氯洁霉素
27 克念霉素
28 卷曲霉素
29 麦迪霉素
30 庐山霉素
31 磷霉素
32 卡那霉素

二、磺胺药
33 磺胺5—甲氧嘧啶
34 磺胺6—甲氧嘧啶
35 磺胺甲氧吡嗪
36 抑氮磺胺吡啶
37 磺胺米隆
38 磺胺邻二甲氧嘧啶
三、解热镇痛药
39 安替比林
40 水杨酸钠
41 消炎痛
42 别嘌呤醇
43 非那西丁
四、维生素类
44 维生素A
45 维生素B2
46 维生素B12
47 烟酸
48 烟酰酸
49 维生素D2

50 维生素D3
2
51 维生素K
52 维生素K3
53 维生素K4
54 维生素U
55 右旋泛酸钙
56 甲硫氨基酸
57 酒石酸胆碱
58 叶酸
59 维生素AD浓淡丸
60 食母生
61 酵母片

五、地方病及驱虫药
62 磷酸伯氨喹咛
63 乙胺嘧啶
64 磷酸咯萘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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