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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6:2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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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昆明市旅游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昆发〔2006〕17号)精神,管理使用好市旅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复合型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第二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市场宣传及促销;

(二)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奖励旅游业发展绩效显著单位。

第三条 坚持“专项使用、科学管理、运作规范、注重监督”的原则,严格管理发展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三章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及审批

第四条 组织实施海内外系列重大旅游宣传促销。由市旅游局按照市政府当年工作要求提出宣传促销资金使用计划,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对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一)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昆明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主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重点旅游小镇服务设施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建设,旅游企业创新型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

(二)贴息标准:原则上按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对我市县域经济“第二板块”旅游项目和填补我市旅游产品空白的项目可按项目实际银行贷款利息的全额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一般可贴息两年。

(三)贴息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初审,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资金审批程序报批。批准后,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贴息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四)申请贴息资金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昆明市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规划及可研报告、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企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对县(市)区政府及重点旅游项目责任单位发展旅游绩效进行奖励

(一)对县(市)区政府进行绩效奖励

1.奖励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业发展的决策和部署,调整充实旅游发展支撑体系,旅游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旅游产业发展成绩突出。

2.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名奖励10万元;

二等奖:每名奖励6万元。

(二)对重点旅游项目责任单位进行绩效奖励

1.奖励对象:项目对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且列入市重点旅游项目目标考核的责任单位。

2.奖励条件:较好地贯彻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项目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3.奖励标准:

一等奖:每名奖励8万元;

二等奖:每名奖励5万元。

(三)奖励审定程序:由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评细则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按类别提出奖励名额计划,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对积极开拓市场、招徕游客,为昆明旅游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旅游企业进行奖励

(一)旅行社招徕游客奖励

1.招徕海外游客奖励

年接待量(以年检数为准)在5000人次以上且年度内盈利的旅行社,比上一年度每增加50人次给予750元人民币的奖励。

2.招徕国内游客奖励

年接待量(以年检数为准)在1万人次以上且年度内盈利的旅行社,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人次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招展企业招徕展会奖励

1.奖励条件:在昆明举办的专业性规模展会,招徕标准展位达到500个以上,非昆明范围内参展单位展位超过总展位50%。

2.奖励办法:招展展位达到500个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00个以上的奖励20万元;达到1500个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三)旅游企业经营业绩奖励

对我市年度内取得较好经营业绩的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购物企业、旅游汽车企业择优进行奖励。

1.星级饭店。客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客房收入比上年度增加10%及以上奖励4万元;客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客房收入比上年度增加15%及以上奖励2万元。

2.A级景区。门票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游客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7%及以上奖励15万元;门票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游客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15%及以上奖励10万元;门票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游客人数比上一年度增加25%及以上奖励5万元。

3.旅游购物企业。按企业年度实缴税金排名: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

4.旅游汽车企业。按企业年度实缴税金排名: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2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万元。

(四)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比。

(五)各项奖励由旅游企业自行申报,经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兑现奖励。

第四章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发展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和法人负责制。其中,享受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每季度向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列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干部和经批准招用的长期顶岗临时工,仍按现行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三条 青岛市人事局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和各区(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以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的形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离退休(职)人员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全市统筹、强制执行。
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其经济能力自愿参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按上月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之和的24%缴纳。
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按月扣缴(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前,由单位给予补贴)。离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比例,可根据实际收支情况,由市人事局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六条 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结算,按月缴纳和拨付,缴拨工作同时进行。单位于每月20日前将《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支付养老金申报表》及缴费工作人员、领取养老金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按保险
工作管理权限,报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和养老金拨付手续。养老金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预缴1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各区(市)收取的周转金暂留区(市)使用。
第九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包括:
(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按规定统一发放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福利性补贴等。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费用,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适量调剂。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于每月25日前,其他区(市)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支付养老金后的结余部分全额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当月或当季收缴的保险费不足支付养老金的,可先用周转金垫付,然后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适量调剂。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保险费总额的3%统一提取管理费,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经费、业务开支及其他必需的费用;不足部分编制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暂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专户。结余部分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并接受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对所属投保单位上缴和下拨养老保险金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弄虚作假、少缴冒领的,除补缴不足额和追回多领额外,并处以非法所得额2倍以下的
罚款。
第十六条 单位对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职)条件的工作人员办理离退休(职)手续时,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审批表》、本人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居民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按保险工作管理权限报
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凡违反国家规定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职)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养老金。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0日
          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全面提升涉诉信访工作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闵涛

涉诉信访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能不能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对各级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重大考验。近年来,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河南省委及项城市委的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加大清理化解信访积案力度,妥善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项城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地司法保障。
一、项城法院涉诉信访的现状
近几年来,项城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总体是呈下降趋势。从2007年以来项城法院发生涉诉信访案件情况看,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书信访”逐渐减少,“人访”逐渐增多。此外,利用网络、通过发帖方式向人民法院、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诉求的也呈加速发展态势。
二是 “有理”访的逐渐减少,“无理”访的逐渐增多。“无理”访由2007年占处理总量的17.4%,上升为今年占处理总量的23.8%。
三是逐级访的逐渐减少,越级访的逐渐增多。表现为当事人不再局限于到原处理法院,而是直接赴省进京上访。且集中选择在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期间,以期党委、政府给法院施加更大的压力。
四是“初”访的逐渐减少,“重”访的逐渐增多。近年来,一些人甚至成了信访“专业户”,把上访当成了谋生手段。一些已经解决了诉求和拿了补偿金的,过些时日又反复上访。如王学芳信访案,项城市人民政府已于2007年合理合法的作出了处理,王学芳领取了补偿款23万元,并写出了保证书不再为此上访,但在领取了补偿款后,。
二、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原因
涉诉信访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经笔者调研,认为涉诉信访问题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功能弱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的弱化,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增多,原来能够通过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而涌入法院。很多纠纷因为拥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或解决经历,信访者或多或少地产生、积累了一些矛盾或怨气,或者先入为主地形成了偏见或片面认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些矛盾、怨气、偏见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发泄或支持,往往就会产生涉诉信访。
二是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信访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败诉后,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候故意放弃上诉权利,却利用信访等非正常渠道、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期望改变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三是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一些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实体处理不公平,引起行政诉讼,有些行政案件难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从而引起当事人的上访、涉诉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