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时间:2024-07-23 03:1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的科目、测评要素、内容、方式方法及实施程序,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验,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 本考试大纲是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的基本依据。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三条 本考试大纲主要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公开选拔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竞争上岗考试,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考试。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共科目笔试

第五条 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公共科目笔试方式与试卷结构如下:

(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或150分。

(三)测试时限为150分钟或180分钟。

(四)试题难度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试卷中不同难度的试题比例为:较难试题约占2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容易试题约占30%。

(五)试题内容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六)试题类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判断题、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主观性试题包括辨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写作题、申论题等。选拔职位的职级越高,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越大。

第七条 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一)理论素养。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领导工作中需要的其他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二)公共知识素养。对履行领导工作职责应具备的公共科目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具体应用的能力。

(三)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对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抓住问题实质,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的能力。

(五)文字表达能力。以规范、简练、清楚、严密、准确的文字表达思想观点的能力。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包括:

一、政治

该部分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党史、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

1.哲学

(1)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哲学和哲学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点

(2)物质和意识

世界的物质性 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及其实践基础

(3)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 对立统一规律 量变质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4)认识和实践

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 认识和实践的相互作用 认识运动的总规律 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 真理发展的辩证性质 真理与价值 主体认识能力

(5)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

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人的活动的自觉能动性

(6)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形态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社会形态的划分和更替

(7)阶级和国家

阶级的起源和实质 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 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

(8)社会意识及其形式

社会意识的本质 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社会意识的作用 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

(9)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两种历史观的根本对立 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

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10)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

社会进步及其标准 历史发展的总趋势 人的本质 人的价值 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

2.政治经济学

(1)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经济制度及其类型

(2)商品与货币

商品 货币 价值规律

(3)资本与剩余价值

货币转化为资本 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

(4)资本积累

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 资本有机构成和相对人口过剩

(5)资本的流通过程

资本的循环 资本的周转 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

(6)剩余价值的分割与国民收入分配

利润和平均利润 商业资本和商业利润 借贷资本和利息 资本主义地租 资本主义国民收入分配

(7)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必然灭亡

3.科学社会主义

(1)社会主义从空想发展成为科学

空想社会主义的历史功绩及其局限性 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 科学社会主义是关于工人阶级和人类解放的伟大学说

(2)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 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未来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基本特征

(3)列宁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特殊阶段 社会主义在一国数国首先胜利 民族殖民地问题的理论 新经济政策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构想

(4)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和历史地位 社会主义从一国实践到多国实践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毛泽东思想

1.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

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毛泽东思想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科学体系

2.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 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3.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 四个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中国工业化的道路

4.统一战线

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极端重要性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团结 实现祖国统一

5.人民战争和人民军队

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 人民战争及其战略战术 人民军队的宗旨、任务和党指挥枪的原则 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国防

6.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 执政党建设面临的新考验

7.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根本原则

8.政策和策略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行政策和策略 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若干具有长远指导意义的政策和策略原则

9.国际关系和外交方针

独立自主的新型外交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10.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出发点和根本点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11.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

科学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

(三)邓小平理论

1.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党的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 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重大意义

3.社会主义的本质与根本任务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 社会主义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5.社会主义改革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个有利于”标准 改革开放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6.社会主义对外开放

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 对外开放与自力更生

7.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

“三步走”发展战略 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9.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1.“一国两制”构想与祖国统一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实践及其意义

12.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战略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3.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依靠力量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 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方位 中国共产党80年奋斗的基本经验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 深化对“三个规律”的认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个代表”的内在联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系统的科学理论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创举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 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 党的建设的总方针 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5.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 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 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五)中共党史

1.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时期

五四运动与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民主革命纲领和策略方针的制定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第一次国共合作与北伐战争 八七会议与土地革命的兴起 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开辟 反“围剿”斗争的胜利与挫折 遵义会议与红军长征的胜利 瓦窑堡会议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的制定 延安整风 七大和抗战的胜利 七届二中全会和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

3.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时期

建国初期的形势和党的任务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

4.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时期

八大前后党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 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中的失误 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 “左”倾错误的严重发展 “文化大革命”及其教训

5.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工作重点的转移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十二大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 十三大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十三届四中全会与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形成 十四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 十五大与跨世纪的战略部署 十六大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六)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

1.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创立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党的学说的基本思想 列宁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的基本原理 毛泽东党的学说主要内容 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学说的发展

2.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党的纲领和路线

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统一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党的政治路线和党的建设的关系

4.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 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6.党的思想建设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7.党的干部队伍建设

干部在党的事业中的作用 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8.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坚持共产党员标准 党员的教育管理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9.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的制度建设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加强党内监督 严肃党的纪律

10.党的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的作风建设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11.维护和加强党的团结

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 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2.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同世界各国政党的关系

处理中国共产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意义

(七)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抓住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科教兴国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快城镇化进程 西部大开发战略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 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深化农村改革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扩大内需方针 完善宏观调控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完善财税体制 深化金融改革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与扩大就业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改善人民生活

3.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维护社会稳定

4.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

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

5.国防建设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 完善国防动员体制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6.“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统一

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

7.对外政策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加强睦邻友好和区域经济合作

(八)时事政治

当前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重大问题 近两年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经济

该部分内容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和国际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 经济体制与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

2.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 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

(二)微观经济

1.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类型 家庭经济功能 现代企业制度

市场中介机构

2.市场机制

需求及其决定 供给及其决定 供求法则 市场均衡及其变动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市场竞争

市场体系 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 竞争与垄断

市场规则与市场秩序

4.收入分配

按劳分配 按要素分配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效率与公平

(三)宏观经济

1.宏观经济调控

国民经济核算 总供给与总需求 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宏观调控目标 宏观调控体系

2.财政与税收

财政收支 财政预算 税收与税率 财政政策

3.货币与银行

货币、信用与货币供给 利率 我国的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货币政策 通货膨胀及其治理

(四)国际经济

1.开放经济

闭关锁国与对外开放 经济全球化 区域经济合作 跨国公司 国际竞争力 国家经济安全

2.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原理 国际贸易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3.国际金融

国际收支 汇率 国际金融组织 国际金融市场 国际资本流动

三、法律

该部分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部门法。

(一)法学基础理论

1.基本概念

法律及其特征 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法律原则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 法治与法制

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制定 法律实施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法律监督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3.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执政 保障人权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宪法

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地位 宪法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11月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9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石油安全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公部请[2004]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公安部牵头的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00四年十月)

为切实加强对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保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维护石油生产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制订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中长期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统筹部署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地方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预防、打击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油气资源、设施和生产安全。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共6个部门(单位)和企业组成。

  公安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公安部分管副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公安部分管副部长召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高法院、高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职责、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组,负责通报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形势和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保护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跨部门的安全保护问题;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联络员工作组召集人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联络员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工作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落实。



附: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陈冀平 中央综治办主任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叶冬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苏树林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作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青海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省政府决定选择若干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为搞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的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标志着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转向企业制度的创新。这对于搞好国有企业,使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主
导作用和骨干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选择若干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组,开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使一部分企业率先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通过试点总结积累经验,为在我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第二条 通过试点,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积极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以建立企业适应市场的内在机制为着眼点,进行企业制度创新,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增强活力和竞争力。
(二)理顺产权关系,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能够作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做到自负盈亏。
(三)实现政企分开,企业自主经营。要使企业彻底摆脱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切断行政隶属关系,使企业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完善组织管理制度,形成企业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权责明确,团结合作,相互制衡的机制,向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迈进。
第三条 试点应坚持的原则:
(一)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确保国有资产(资本)及其权益不受侵害。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保障出资者的权益。
(二)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重在转换经营机制和公司的组织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法》,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严禁借机搞“翻牌”公司。
(四)围绕企业制度改革和创新,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其他相关配套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五)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坚持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试点。
第四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行业发展方向的大中型或骨干企业。
(二)近年经营业绩较好,产品具有竞争能力,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方面具有一定实力和发展潜力。
(三)领导班子团结并相对稳定,改革意识较强,企业内部改革和管理基础较好,员工整体素质较高。
虽有亏损,但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产品结构合理、具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也可参加试点。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完善企业法人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重新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进行国有产权登记,核定资本金。
各出资者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不能抽资撤股,可以依法转让。
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权,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与政府机构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再套
用行政级别。按照市场原则,逐步建立正常、规范的企业类别划分和晋级制度。
第六条 建立和明确国有产权运营主体。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产权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探索国有产权运营的有效途径。创造条件组建国有产权经营公司、投资公司和国有产权控股公司,经政府授权,成
为国有产权的运营主体。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经政府授权,可对国有资产委托经营。根据我省实际,在尚未健全国有产权运营机构之前,可暂由有关专业经济部门代行国有产权运营主体的职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产权运营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国有产权运营主体的基本职责是:从价值形态上运营国有产权,使其保值增值;依法行使出资者权益,享有投资收益(专业经济部门暂代行产权主体职责时的收益,全额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国有产权的变动和重组,委派产权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企业权力机构。国有产权运
营主体,对所持股企业不行使任何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 确立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试点企业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组。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企业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应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大部分企业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应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
带,按母子公司体制进行组建或改组。
国有企业改组为多个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实行公司制改组的重点。实现的途径包括债权转为股权,引进外资入股,企业之间投资入股参股,吸引部分事业单位及某些基金投资入股等。有条件的企业可试行规范化的内部职工持股。
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各出资者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人选经股东推荐,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进入董事会的职工代表,应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必须诚信勤勉,熟悉业务,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决策能力,并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照公司的不同类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产生。董
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理(或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不能由政府行政机构或股东会直接任免。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例外)。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由政府授权部门或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监督管理。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国家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可例外)。
第九条 建立新的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聘用合同,其他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
,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效益。企业和员工均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员,但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政府对企业工资总量实行间接调控,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坚持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实行个人收入货币化和规范化。职工收入根据岗位、技能和实际贡献确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并与经营业绩挂钩进行奖惩,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兼职董事和监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十条 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试点企业全面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的各项规定。属于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应确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按照《公司法》、《会计法》和公司章程,科学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董事会根据经理提名聘用的财务负责人,非经董事会决议,经理无权解聘。
公司财务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公司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可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下设财务、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制度。
第十一条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党组织要按照党章规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公司党组织要紧密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别是发挥好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中党员的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政治领导,充分发挥他们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可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交叉任职。
公司党组织对董事会拟聘任的公司经理和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参与考察,提出建议,分别由董事会或经理聘任。
公司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数量,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二条 改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公司坚持职工民主管理,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家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职代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要相互衔接。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政府用经济手段管理企业的途径。政府运用经济策、法律法规等间接手段管理企业,依法把企业经营自主权切实还给企业;把生产要素分配即资源配置的职能转移给市场;把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性服务和监督的职能转交给中介组织;政府依然保留的少量的必要的审批
职能也要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试点的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 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建立资本金制度。
(一)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对企业以前资产和财务遗留问题,要进行清查和处理,原则上不再转到新改造的公司,企业的虚盈、亏损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损失,经资产评估机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报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后,分别冲销企业公
积金、资本金。对1991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企业贷款损失,企业确难以归还,已实际成为呆帐的,可按国办发〔1993〕2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经申请按银行贷款呆帐冲销处理。
(二)地方基本建设基金贷款、“拨改贷”、地方财政借款等所形成的企业债务,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
(三)企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未达到《公司法》规定限额的,应按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的原则由批准设立该企业的政府部门确认的出资者注入法定资本金。
(四)企业间的债务,经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五)列入省财政贴息的技改项目,按原定数额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试点企业必须参加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并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和向职工直接支付。
公司改制前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的50%,在国有股分红收入中支付,其余由企业自行负担。公司改制后的离退休职工,其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的统一费率,由改制后的公司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进一步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其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大病社会统筹与小病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按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一筹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失业救济,并由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同时,要妥善解决好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为国有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企业自办的学校、派出所、医院、招待所等后勤服务性单位和承担的社区服务职能,一般应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社区服务和政府职能的单位,由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承接,其使用的国有产权,移交给地方政府,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二)属于经营性的后勤服务单位,可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企业法人,也可改成改制后公司的托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三)对于事业性质的单位,有条件的可改为盈利性的事业法人,并可通过改制后企业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并逐步向自收自支过渡。
(四)辅助生产部门,可改为改制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可以实行独立核算和经营化管理,并创造条件,面向社会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收入。
(五)企业要积极推进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新的住房制度,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培育产权交易市场。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产权交易。企业可通过产权市场,兼并或租凭其他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参股,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和重组。
产权转让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有偿转让;二是转让资产应经过评估;三是以评估值为基础,通过市场竞价或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四是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必须用于再投入。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时,国有股比例过高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部分存量资产转让的方式改组,收回的资金归国家所有,交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用于再投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公
司在三年内有偿使用;也可将资产评估增值的一定比例,不作为入股,实行有偿使用;按照企业的折旧比例交纳资产占用费,以后公司增资扩股时,逐步进入国有股本。
第十九条 企业改制时,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既要体现有偿使用的原则,又要兼顾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股份公司可在以下形式中任选一种:
(一)国家以土地使用权直接作价入股。
(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三)土地使用权实行租赁使用。
(四)企业将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改制后的公司。
(五)改制后的公司向国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六)采取上述五种方式确有困难的,可维持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今后按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统一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发展和规范各类中介组织。积极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使其发挥对企业的技术服务、产业导向、信息交流、监督协调等作用。
积极发展直接为企业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正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资信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明确各类中介组织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其行为,通过资格认定和年检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树立职业道德,建立自律
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执行统一的所得税率,在一定时期内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比率返还企业:
(一)省外、境外投资入股资金占总股本25%以上的公司和上市公司,每年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返还公司。
(二)其他类型的股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返还公司;五年期满后,不再返还。
(三)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试点企业,可延续执行到1995年底,此后分别按上述二款对应执行,其年限应减去延续执行“投入产出”总承包的年限。
国有企业改制后,国家股本的分红交由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建立基金,用于再投入。为增强公司自我以展能力,国家股本的分红在三年内以无息借款方式,40%留给企业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和政府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监定、考试、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其他配套措施:
(一)对试点企业原则上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国家订货制度。
(二)减少对企业扩大再生产各项环节和审批内容,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改革和简化企业合资、基建、技改等审批程序,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三)企业集团经批准可试办财务公司;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国内外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筹措发展资金。
(四)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审批可享有自营进出口权和享有对外经营权,从事海外投资、融资业务。

四、试点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同时作为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试点工作的重大政策;审定试点企业名单;审核试点配套文件;审定试点企业改制方
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由省体改委、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试点工作,抓好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起草试点有关文件;提出试点企业的备选名单;组织骨干培训工作;指导并初审试点企业的改制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对
试点企业的督促、检查和总结工作。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试点领导小组批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本省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由省体改委、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试点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西宁钢厂
青海钾肥厂
青海第一机床厂
青海工程机械集团
山川机床铸造厂
青海省纺织品总公司
青海省百货公司
青海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青海水泥厂
青海省医药公司和青海中药制药厂(合并改造)
青海棉纺织总厂
西宁商业大厦
青海盐业公司
湟中洒厂




19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