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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23:47: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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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46号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商 务 部办公厅
文件

科 技 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化改造和产业升级,促进其又好又快地发展,2008年5月20~21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在天津市召开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
  
  现将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三部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学习贯彻。
  
  附件:1.环境保护部傅雯娟组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科技部曹健林副部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报告
  
   5.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总结讲话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一:

环境保护部傅雯娟组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尊敬的马秀红副部长、曹健林副部长、王治平副市长、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发生了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失。首先让我们对遇难者表示最沉痛的哀悼,对来自灾区重庆、甘肃等地的代表,以及家处灾区或有亲朋在灾区的代表,表示诚挚的慰问及深切的祝愿。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定能夺取抗震救灾的最终胜利。
  
  早在2007年底,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就计划联合主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有关工作。今天,会议如期召开。本次会议是三部门联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以来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我谨代表环境保护部对参加会议的领导、代表,以及新闻界的朋友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对为会议举办做了大量筹备工作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市环保局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机遇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加上不尽合理的经济结构和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使得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目前,我国流经城市的河段90%受到污染,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首位,近1/3的国土面临水土流失,受到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亿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
  
  我国政府直面环境保护严峻形势,2006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环保“十一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党的十七大更是把环境保护摆上了重要的战略地位。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明确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狠抓落实,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污染减排工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2007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6年下降3.14%和4.66%,第一次出现了“拐点”,实现双下降。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成效开始显现,污染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环境与经济的融合有了可喜变化,环保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是面对成绩,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当前的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离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目标还有很大困难。这就需要我们以解决资源和环境瓶颈问题为突破口,不断调整发展模式、消费方式和创新环保思路,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赢”。
  
  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寻求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废物产生最小化,通过企业清洁生产,企业间物质交换、能量流动、污染控制,基础设施共享等手段,建立起“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产业共生体系和高效、清洁、安全的资源利用体系,是实现开发区节能、降耗、减排的必然要求,是我国第三代工业园区的主要发展形态和工业园区改造的方向。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构建生态文明
  
  人类文明史是一部人与自然关系发展的历史。近代工业文明时期,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对自然的利用和改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创造了灿烂的物质文化。但同时,人类对自然的干扰也超过了自然的承受能力,引发了严峻的生态和环境问题,一系列全球性生态危机表明地球已难以支撑工业文明的持续发展。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开创一个新的文明形态,这就是生态文明。
  
  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在寻求解决资源环境与经济增长矛盾的过程中,提出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生态文明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短短几年时间,循环经济从理念变为行动,在全国范围内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上得到迅速发展。
  
  作为循环经济引入及推动者,原国家环保总局从2000年开始,已经先期在全国范围内对建设生态工业园区进行了探索和尝试。截至2006年底,已批准建设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达26个。2007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共同推进国家级开发区生态化改造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已有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率先完成了规划预期的阶段目标。今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了三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正式批准成为我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各生态园区建设单位紧密结合园区特点,已经探索、总结出许多成功的做法:一是领导重视,规划先行。这也是我们总结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得到的一条最基本的经验。各单位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都成立了主要领导挂帅的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此同时,编制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用于指导园区建设工作。二是政策引导,制度保障。各单位通过制定政策和保障制度等措施鼓励、引导园区生态工业建设工作。三是多措并举,狠抓落实。通过实施补链项目、发展静脉产业、加强基础和集中服务设施建设、开展企业清洁生产,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推动废物减量化和源头控制、推进废物循环代谢链形成、实现资源化利用。四是强化监管,节能减排。各园区建设中,注重加强环境监管,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目前,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已在我国全面启动。不久前,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也都通过了三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论证。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共同研究探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有关问题,更是对全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进一步指导和部署。可以预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必将有力地提高开发区经济增长质量、优化环境、实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持续、稳步、快速发展,下一步三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类开发区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实践。三部门将联合有关部委共同研究制定鼓励开发区发展生态工业的经济政策,通过优惠税收、贷款、财政补贴、土地利用等方式,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对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
  
  二是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的分类指导,促进节能减排的深入开展。
  
  三是加强环境监管,促进开发区生态工业健康发展。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规划、源头和产业布局入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开发区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度,强化绿色招商。同时,加快环境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的制定工作,将“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无害化”作为污染防治的基本途径。
  
  四是完善管理体系,推动园区生态工业的快速发展。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绩效评估,加强园区建设的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建立生态工业园区年度总结制度,完善生态工业园区动态管理体系。
  
  五是加强和鼓励技术研发,解决生态工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问题。大力支持和鼓励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创新,将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关键性的技术问题纳入科技计划,集中力量进行攻关和示范推广。
  
  六是加强宣传培训,形成有利于生态工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同志们,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为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循环经济之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附件二:

商务部马秀红副部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尊敬的王治平副市长,尊敬的傅雯娟副部长、曹健林副部长,各位开发区和省市有关部门的同志们:
  
  今天是全国哀悼日。首先,我代表商务部向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遇难的同胞表示深切哀悼,向遇难同胞的家属和灾区人民表示亲切慰问。目前,商务部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大批救灾物资运抵灾区。今天到会的有全国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为抗震救灾工作贡献力量。我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力有序有效指挥下,中国人民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夺取抗震救灾的最后胜利,一定能帮助灾区重建家园!
  
  商务部作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共同开展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下面,结合当前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情况,我对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谈几点意见,供会议参考。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建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在小平同志积极倡导和亲切关怀下,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自1984年国家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城市建设、对外开放、调整产业结构、集约利用土地等方面,发挥了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已经成为当地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是我国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现代制造业集中、产业集聚效应突出的开放型多功能综合产业园区。
  
  2007年,全国5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2696亿元,工业增加值9199.7亿元,工业总产值(现价)38426.3亿元,税收收入2036.8亿元,出口1780.8亿美元,进口152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3.2亿美元,依次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5.5%、24.1%、27.3%、29.7%、19.3%、14.2%和17.8%。地区生产总值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别高于全国增幅14和4.2个百分点。
  
  当前,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面临税收政策调整、资源和能源紧缺、环保标准提高等新的形势。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创新的发展优势是国家级开发区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在新的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要坚持国务院确定的“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的发展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开发区。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开发区,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开发区放在开发区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和集约化发展道路,努力促进土地等各种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绿色开发区。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通过对现有开发区进行生态化改造,在不同产业、企业之间构建产业生态链网,率先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园区。国家级开发区在生态建设方面率先垂范,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与工作机制,不但对于国家级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将为全国其他各类工业聚集区和全国生态建设工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进而为实现国家的生态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加强领导,务实推进
  
  一直以来,商务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在2006年商务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开发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国家级开发区要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2007年,商务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订下发了《关于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从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绿色招商,调整产业结构,发挥企业节能减排主体作用,推动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应用,重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管职能,加快中介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加大政策引导和调控力度以及建立健全问责制和考核制度等十个方面提出推动相关工作的具体意见。通过这些工作,推动开发区在强化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注重区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建设生态工业园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
  
  2007年,商务部全面启动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与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共同研究拟订了工作通知、管理办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展情况。今年,三部门继续联合开展一系列工作,还将根据这次会议的情况研究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
  
  经过几个部门的共同努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先后已批准启动了苏州工业园区、天津、大连、烟台、福州、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国家级开发区生态示范园区创建工作。今年3月,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家园区被命名为第一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月,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论证。总的来说,国家级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正在健康有序的展开。
  
  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需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加强组织,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强化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在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的同时,要强化绿色招商和环保前置审批;要加强基础和集中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要树立典型,引导企业、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建设。
  
  三、明确目标,措施有力
  
  通过三部门的积极推动和国家级开发区的共同努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到目前为止,已批准26个开发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东部地区最先启动创建工作的开发区,经过几年的努力,不少已具备考核验收和命名的条件。三个部门制订实施的相关标准和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一套科学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但应看到,这项工作仍处起步阶段,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任重而道远。
  
  下一步,商务部将与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部一起继续推进此项工作。首先,要研究制定政策,在资金安排、项目审批等方面研究配套的支持和鼓励措施;第二,按照程序和标准对完成创建工作的开发区进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共同授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称号;第三,要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生态工业园区的标准、指标设置和管理办法,改进工作方法,使其更加贴合开发区的建设实际,体现分类指导原则;第四,要发挥已创建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宣传,对尚未制定建设规划的开发区,特别是中西部开发区给予培训指导,支持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和启动创建工作。
  
  国家级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按照三部门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首先,要加快产业升级、布局优化,增加技术先进互补性强的产业,延长产业链条,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在不同产业、企业之间,构建互补的生态工业网链,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同时,要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环境管理的制度建设,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绿色招商,按功能定位和生态链框架,有选择地进行补链招商。此外,在污染控制和减排方面,国家级开发区应当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网络的建设。已经批准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的国家级开发区,要把创建作为推动开发区生态建设工作的重要机遇,切切实实按照规划和标准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他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自身条件,尽快开展生态工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
  
  我相信,在三部门的联合推动和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国家级开发区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必将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发展方针,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在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积极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三部门通过此项工作形成的有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在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条例的制订,指导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工作方面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得到了各地政府、环保、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的大力支持,天津市有关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此次会议提供了精心的安排和会务组织工作,新闻界的朋友也专程到会,我代表商务部表示感谢!
  
  最后,预祝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谢谢大家!





附件三:

科技部曹健林副部长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尊敬的傅部长、马部长、王市长,各位代表、同志们:
  
  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天津召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这是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三部门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方面组织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我谨代表科学技术部对各位与会代表表示欢迎!向大会承办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大家知道,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特大地震灾害,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科技部也与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一样,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整合科技资源、发挥科技优势,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今天是全国哀悼日,我们向遇难者表示最沉痛的哀悼,向来自灾区的与会同志表示诚挚的慰问,我们只有加倍努力的工作,来表达我们的哀思。
  
  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总量从世界第十一位跃至世界第四位,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从温饱不足逐步向全面小康迈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高速发展带来的能源短缺、资源消耗、环境污染也使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此长期下去,将造成资源难以支撑、环境难以容纳、社会难以承受的被动局面,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这一重大课题引起了全国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也包括科技界的高度重视和忧虑。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奋斗目标。在今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根本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关键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工业聚集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两大类园区,所谓工业园(Industry Zone)和科学园(Science Park)在同一目标下统一标准的一致行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三部门为此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联合推动这一工作。这一行动也得到了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我们三部门将同心协力,把这一工作广泛深入地推动下去。
  
  今年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建区二十周年,也是以其为代表的国家高新区积极推进技术、体制和管理创新,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二十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科技部的统计,2007年54个国家高新区共实现营业总收入5.4万亿元,工业总产值4.4万亿元;国家高新区的R&D总投入已接近全国R&D投入的40%,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探索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国家高新区已成为中国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之一,成为探索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先行者。
  
  国家高新区从建设之初,就比较重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积极推动环境优美、绿色生产、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了自然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去年国家高新区平均万元GDP能耗0.44吨标准煤,仅为全国平均水平1.2吨标准煤的36.7%。目前已有2/3的国家高新区通过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家高新区的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积极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在国家高新区内的开展。截止目前,苏州高新区已经被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技部三部门联合批准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无锡高新区正在创建之中,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华苑产业区和昆明高新区的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规划已经通过专家论证。我们希望更多的高新区能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今年4月18日,中关村科技园举行生态型园区建设启动大会,计划在未来十年内,通过优惠政策,产业规划和资金扶持等手段,全力打造环境保护产业集群发展。
  
  大家都知道科技部是抓科技发展的,而科技发展的重点首当其冲的就是社会最紧迫、最重大需求中的科技问题。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模式的一场深刻变革,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也需要在体制和机制及政策方面系统推进。科技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对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开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措施进行了重点安排。同时,科技部也推出了《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针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提出了具体行动目标:我们要推广200项成熟节能减排技术、实施50项重大集成应用示范工程;攻克300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高国家节能减排的整体技术水平;加强节能减排科技支撑平台建设,部署并完善节能减排方面的50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3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提高国家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能力。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一大批项目正在准备,一些已经启动;也得到了各地区、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科技队伍的热烈响应与积极支持。希望各国家高新区和经开区及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试点园区的积极参与,把国家目标、地方需求和区域产业特色结合起来,努力打造成为推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发展的重要基地和示范区。
  
  各位代表、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有相关省市环保、商务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有来自所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试点园区的从事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工作的同志。这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展示自己、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机会。相信大家一定会各有收获,不虚此行。相信本次会议的举行一定会进一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进程。
  
  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附件四:



加快生态工业园区示范建设 促进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报告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志们:
  
  今天,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在这里召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目的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化改造和产业升级,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其又好又快地发展。刚才,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的部领导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为已获批准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了授牌,会议还将交流和总结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初步成果,讨论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一下阶段的工作。下面,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委托,我就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谈以下几点。
  
  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4月27日召开的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决定共同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迄今为止,已批准建设26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26个园区中,按照类型划分:综合类园区17个,占总数的65%,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6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国家级保税区1个,环保产业园1个,省级工业园区6个;行业类园区8个,占总数的31%,覆盖了制糖、电解铝、盐化工、矿山开采、磷煤化工、海洋化工、钢铁和煤化工等行业;静脉产业类园区1个,占总数的4%。按照地区划分,东部地区19个,占总数的73%;中西部地区7个,占总数的27%。
  
  伴随着各地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热情不断高涨,近年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体系建设也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开始,颁布了一批标准和指南,包括《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5-2006)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 409-2007),这些标准和指南的出台,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和建设提供了依据和技术指导,并推动了各地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
  
  根据三部门《通知》精神,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组成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今年3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了现场验收。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三部门批准上述3个园区为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近日,我们还组织召开了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的专家论证会,四个园区的建设规划通过了专家论证。可以说,在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生态文明路线指引下,三部门联手推进,标志着我国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加快发展期。
  
  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在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中,各单位紧密结合园区特点,已经探索、总结出许多成功的做法。
  
  (一)领导重视,规划先行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重视是关键,规划先行是前提。这是我们总结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得到的一条最基本的经验。各单位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都成立了主要领导挂帅的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此同时,编制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用于指导园区建设工作。天津开发区在规划中明确了生态工业园发展和定位中要做到“四个结合”,即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与引进高新技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相结合;与区域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
  
  (二)政策引导,制度保障
  
  生态工业建设是一种新鲜事物,必要的政策鼓励、引导和制度保障非常重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等制定了加快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工作意见,提出了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州高新区发挥技改资金对企业技术改造的导向作用,吸收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能耗低、污染少、附加值高的项目;扶持苏钢集团、宝化碳黑等重点耗能企业淘汰能耗大、效益差、污染高的设备和产品。苏州工业园区出台了《绿色建筑评奖办法》,促进园区内绿色建筑的推广。无锡新区、苏州高新区等积极推行企业绿色采购。无锡新区有几十家企业建立了绿色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再生利用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经过清洁生产审核及ISO14001认证的产品,并对下游供应商实施严格的绿色采购制度。
  
  (三)多措并举,狠抓落实
  
  一是实施补链项目,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无锡新区针对电子信息业以加工制造为主,缺少核心技术研发,产业结构缺乏柔性的问题,大力引进半导体晶元和研发企业,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由于这些重量级项目的引进,吸引了上下游补链项目。苏州工业园区强化绿色招商和环保前置审批,重点引进“三高三低”(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材耗、低污染)项目,对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风险大的项目实施一票否决,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以来对4450个项目进行了环保审批,共否决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80多个,涉及投资金额5亿多美元。
  
  二是发展静脉产业,推进废物循环代谢链形成。苏州高新区针对电子类企业含重金属废弃物多的特点,引进日本同和矿业,回收贵金属,解决电子废物的综合利用问题。如利用湿法从电镀废液和旧线路板、CPU等电子废品中提炼出黄金,既重复利用了资源、保护了环境,又产生了经济效益。苏州工业园区针对区内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等产业密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引进了日本瑞环化工、台湾美加金属、佳龙科技等高水平的资源回收公司,建立了以电子废物回收利用为主体的静脉产业链。
  
  三是加强基础和集中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区域中水回用、污泥等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天津开发区在国内率先采用连续微滤和反渗透组合工艺建设中水回用工程。通过先进技术的应用,大幅度提高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将再生水回用到工业高端用户,区内一些企业利用高纯度中水进行工艺生产,彻底改变了传统回用水在冲洗厕所、园林绿化、工业冷却等低端、小规模的应用局面,使再生水真正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资源,实现了循环经济理念。长三角地区水量充足,但水质性缺水严重。有关开发区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注重中水回用。如苏州工业园区投资400多万元,建成区域性中水回用项目,一期工程1万吨/日的中水供蓝天热电厂作为冷却补给水使用。
  
  在污泥和废物资源化方面。无锡新区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省政府批准的第一家综合利用处理生活垃圾的环保热电厂示范工程,主要对新区及市部分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苏州工业园区投资2000万元引进德国安德里茨污泥干化设施,干化污泥送金华盛纸业公司热电厂用于焚烧发电。
  
  四是在企业层次开展清洁生产,推动废物减量化和源头控制。金桥出口加工区借鉴国外“废物最小化俱乐部”经验,成立了生态俱乐部,组织园区内企业环境负责人或老总与国内外专家定期交流环境管理、资源节约、污染减排、废物交换等想法和做法。苏州高新区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企业试点,及时推广佳能、爱普生、明基、华硕等10多家不同行业试点企业经验,开展试点企业绿色巡礼活动。
  
  (四)强化监管,节能减排
  
  实现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最基本的目标和出发点。各园区建设中,注重加强环境监管,保障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无锡新区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查“未批先建”和已批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同时对化工、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开展“升级达标”工作。针对一些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老化、排水不能稳定达标,总量超标等问题,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通过整改,重点污染的局部地区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通过发展生态工业,各园区资源、环境绩效不断提高,促进了节能减排工作。
  
  当前,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应该看到,在思想认识、法律法规、技术进步、园区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认识不够。一些开发区还没有看到和认识到发展生态工业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义。一些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识尚有待提高,对如何建设生态文明心中无数,对国际上“绿色革命”和“绿色壁垒”的认识不高。二是法规政策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独立、完整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鼓励生态工业园区发展的宏观调控、财税金融优惠、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政策还比较缺失。一些园区补链项目的引进遭遇政策冲突的尴尬,受政策的限制,一些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补链项目无法引进、无法运转。三是技术创新不足。目前我国与生态工业发展相关的技术尚显薄弱,生态工业链中的物质流动过程和产品生产过程的生态化改造缺少技术支撑,制约了先进理念、管理和工具的有效发挥,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物质的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四是部分园区创建工作停滞不前。目前部分得到创建批复的园区存在发育不良,园区建设工作停滞不前的情况。其中,有些是由于组织机构或法人单位变化造成的;有些是由于园区创建基础条件不成熟,与生态工业园区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有些是由于园区管理者对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建设目标不明确,动机不正确,得到批复后就将工作搁置。
  
  此外,各园区由于自身的管理机制、经济基础、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方向不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源能源短缺,可利用土地不足,原有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都是制约生态工业园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充分认识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的实践和经验表明,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探索,是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有效模式,对于解决结构性污染和区域性污染,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实现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及清洁生产要求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它通过成员之间的副产物和废物的交换、能量和废水的逐级利用、基础设施的共享来实现园区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具有横向耦合性、纵向闭合性、区域整合性和结构柔性等优势,是区域层面循环经济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实践。
  
  (二)生态工业园区是国家级开发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主题
  
  “十一五”期间是国家级开发区面临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商务部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开发区,鼓励和引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别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生态环保、节约集约用地、社会保障等内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和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科技部也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二次”创业中,在产业发展内涵上,按照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以创新带动国家高新区的跨越式发展。坚持循环经济和集约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化集聚实现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将有利于国家级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是开发区实现节能减排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节能减排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经济工作中的重要方面。开发区是工业集中区,节能减排任务十分关键和繁重。国家级开发区和其他各类开发区应该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生态工业是区域层次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具体体现,大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是开发区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开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保障节能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对全国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和建设具有示范意义
  
  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工作,对于全国各类各级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也有着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我国已建和在建的各级、各类工业园区数量较多。工业园区的兴起和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有少数工业园区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环境保护,实行“扎口式”封闭管理,工业园区环境问题不断。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执法检查中,共检查工业园区1900多个、园区企业近3万家,查处违法企业4000多家。2007年5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对陕西、安徽、广西等地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更为严重。上述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将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影响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国家级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可以促进各类开发区的生态化改造,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可以有效地带动省市级开发区的创建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三部门联合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我国开发区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为进一步开展此项工作,对近期工作提出几点具体建议。
  
  (一)领导重视,加快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各国家级开发区要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文明角度,提升发展生态工业、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认识。要根据开发区自身条件,积极申请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请创建示范园区的开发区,要成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园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开发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动员部署创建工作,要将创建工作各项任务、措施,逐一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明确责任,加强考核。
  
  (二)注重规划编制,指导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是园区创建的重要依据和技术基础。要按照三部门《通知》规定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制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建设规划要紧密结合当地的环境和经济状况,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和生态产业链的发展等纳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形成可实施的项目。规划编制完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使规划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实践
  
  研究制定鼓励开发区发展生态工业的经济政策,通过优惠税收、贷款、财政补贴、土地利用等方式,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对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的工业园区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三部门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开发区特点,研究制定鼓励不同行业废物资源化利用的投资、税收和价格政策。拓展园区融资渠道,在政策上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中的关键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研究制定鼓励南方、北方不同地区水的梯级利用、中水回用的投资、税收和价格政策。研究制定不同行业企业的产品延伸责任制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鼓励中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一是加快国家级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的示范建设。国家级开发区是当前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重点。我国目前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54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4家。要通过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规划建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部及区外不同产业、企业之间构建生态工业链网,实现产业升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化,达到节能降耗减排效果,促进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
  
  二是鼓励省市级开发区广泛开展生态工业实践。各省市级开发区应根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大力发展生态工业。要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在条件成熟时,可以批准成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是加强行业类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要根据推进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需要,在重点行业建设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随着废物问题的逐步突出,废弃资源再生利用日显重要,今后要加强对静脉产业发展的指导和引导。要在深入调查基础上,提出国家静脉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培育和建设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
  
  (五)加强环境监管,完成节能减排目标
  
  一是加强开发区环保机构和制度建设。在环境管理薄弱的开发区,设立环境管理专门机构,增加环境管理人员。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积极吸引社会团体和广大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活动,以解决环境管理力量的不足和被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大这一逐渐凸现的矛盾。
  
  二是强化开发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依法对开发区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没有执行环评的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开发区责令补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区域规划环评,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规划、源头和产业布局入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从而引导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防止开发区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是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绿色招商。开发区招商引资时,要按功能定位和生态链框架,有选择地进行补链招商,集中吸纳同类企业,促进产业链群形成,积极推动企业自发配套,促进补链工程的实施。以符合生态产业链群的企业引进为重点,将不符合产业导向、易造成环境污染、能耗消耗大、技术水平低的企业拒之门外。
  
  四是加快环境技术标准和技术政策的制定。要严格环境标准,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促进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和技术;组织制定废旧资源回收利用的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指导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影响评价。要制订和完善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将“减量化、再使用、资源化、无害化”作为污染防治的基本途径。各地要加强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六)完善管理体系,推动园区生态工业的快速发展
  
  一是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验收工作。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启动以来,已有不少单位取得了显著成绩和积极效果,完成了规划预期的阶段目标。三部门将根据《通知》要求,对条件成熟的单位,组织对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验收、命名。验收过程,要遵循“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和对环境保护从严要求的原则,严把质量关,真正体现示范作用。
  
  二是对已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加强监督和管理。加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绩效评估,加强园区建设的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建立生态工业园区年度总结制度,完善生态工业园区动态管理体系。定期组织交流会议,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是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通过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和验收工作的经验的不断总结,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健全生态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要根据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适时地对试行中的各项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修订完善。
  
  (七)加强科学研究,突破生态工业发展的关键补链技术
  
  生态工业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开采、生产、资源再生各个环节,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对于单个企业或开发区而言,难以独立解决整条链条中资源循环利用遇到的所有技术问题。因此,国家应大力支持和鼓励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技术体系的创新,将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关键性的技术问题纳入科技计划,集中力量进行攻关和示范推广。要组织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和企业,大力开展生态工业技术、理论和实践科研工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生态工业支撑体系,筛选和引进一批具有较好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生态工业技术,对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技术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八)加强宣传培训,形成有利于生态工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级环保、商务和科技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理念宣传和教育。促使园区管理者改变理念,清楚认识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对园区和周边地区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工作,制定生态工业发展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各级开发区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引导和组织媒体对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进行实地采访和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效应。
  
  各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区是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实施主体,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的重要意义。申请参加示范的开发区和园区,要按照三部门《通知》要求,编制园区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切实按照规划内容进行实施。要定期汇报园区建设的进展,即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建设,切实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环境绩效,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
  
  同志们,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抓手,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开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让我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努力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谢谢大家!





附件五: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总结讲话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同志们:
  
  在全国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召开了这次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初步成果和经验,研究布置了下一阶段的任务和工作,对今后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我代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这次会议做个总结,主要谈以下四点: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总结了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全面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了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内容非常充实。
  
  昨天上午,傅雯娟、马秀红、曹健林副部长分别代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技部做了重要讲话,并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授牌。胥司长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了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下午,与会代表围绕三位部领导的讲话和报告,展开了热烈讨论。今天上午,苏州工业园区等5个开发区的代表从不同方面介绍了经验,做了很好的发言。刚才,五个组的召集人分别汇报了分组讨论的情况。
  
  两天来,大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对做好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作为会议承办单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本次会议提供了良好的后勤保障服务,协办方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天津市环保局也承担了大量的会务组织工作。在此,我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参会代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会议取得的成效
  
  尽管这次会议时间不长,但大家反映收获很大,达到了预期目的。
  
  第一是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大家一致认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工业聚集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实践,是开发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部门共同召开这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二是总结了经验,交流了工作。从2000年至今已批准创建了26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其中三个园区已获三部门批准认定。创建工作几年的实践表明,领导重视是前提,规划先行是基础,政策制度是保障,狠抓落实是关键,对与会代表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第三是提出了目标,明确了任务。会议从加强领导,注重规划编制,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分类指导和环境监管,完善管理体系,重视科学研究,强化宣传培训等八个方面,提出加快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要求,对下一步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建议。
  
  在分组讨论中,大家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现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创建重要性的认识。有一种观念认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是那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事情。随着全国产业转移,自己刚刚开始发展,有待形成产业规模,尚不到提高环保准入门槛的阶段,此时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将影响园区的发展。这种理解是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误解。生态工业主要是一种新型工业化模式,不仅仅是标准和门槛的问题。事实证明,企业生产不配套,产业布局不合理已严重制约了一些现有开发区的发展,亟待进行调整和改造。正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开发区,特别是中西部开发区,应尽快将这项工作列入计划。
  
  二是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我们要求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但大多数园区目前仅仅由管委会的一个部门甚至一两个人负责,其余部门参与力度不够。生态园区建设工作既涉及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更涉及招商、项目审批和科研开发,是实现产业集聚、升级的系统工程。在国家层面,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在省市、园区更需要相应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加强配合。
  
  三是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目前一些园区仍未启动规划编制工作;一些园区在规划编制中,基础数据不足、不准确,或者没有抓住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没有相应的措施。上述问题应引起充分的重视。我们要求各开发区规划先行,注重规划编制及实施。
  
  四是关于资金和政策扶持。在讨论中,大家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政策问题。一些开发区担忧,自己既没有生态园区建设的工作基础,也没有足够的财力,在启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上存在很大的困难。昨天三位部领导讲话和胥司长的发言中都讲到,下一步三部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相关政策的制订,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扶持力度。
  
  五是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标准。自2006年综合类、行业类和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试行标准,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颁布出台后,各地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开发区的产业基础、资源和环境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试行标准也存在着结合实际、分类指导的问题。例如,标准中工业增加值增长率和中水回用两个指标,对发展基础较好园区的速度要求,以及南方富水地区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实际情况考虑较少,存在着实际操作问题。对此,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期组织专家进行了标准修订的论证工作,争取尽快发布。
  
  六是关于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的一些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有园区提出建议国家加强对这些技术研发的支持,科技部已经在节能减排科技专项中做出了相关安排。
  
  四、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同志们,这次会议是三部门全面推进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第一次会议,标志着全国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下面我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希望各开发区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特别是关于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等内容,围绕

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社会力量)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和除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卫生、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举办专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
民政、物价、财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育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与办学层次、类别相适应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材;
(四)有相应学历、业务专长和管理能力的专职校(院)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求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合格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设施、设备;
(七)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三)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办学场所和教学设备、设施的证明文件;
(七)联合办学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对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分类审批:
(一)举办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应当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大学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举办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初中、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小学学历教育和高中阶段及其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艺术、卫生、体育、财经、法律等专业性较强的教育机构,经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举办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对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七条 社会力量申请举办的教育机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颁发办学许可证。教育机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等字样。
以函授方式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名称中注明“函授”字样。
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举办与其主考专业业务相关的社会助学活动。

第三章 教育机构的组织
第十条 实施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应当设立校董会,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第十二条 校董会负责审议、决定教育机构的章程、制度;决定办学宗旨、方向、规模、培养目标及发展规划等;筹措办学经费,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监督财务执行状况等重大事项。
校董会要保证教育机构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干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须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聘任。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相应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相应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机构;
(二)拟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科学研究;
(四)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和职工工资福利方案,聘请、辞退教师和管理人员;
(五)拟订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管理财产和财务;
(六)负责向审批机关、校董会和举办者报告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团组织、工会、学生会和少先队等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定聘任合同。合同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工作质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一经审定,不得任意改动。
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散发、张贴,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
跨省市招生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经市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第四章 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其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编制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教学和学籍管理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在资金、财产、管理上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书及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厂(店)刻制,并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各级各类补习班、辅导班、培训班、进修班等不得刻制印章。
教育机构不得刻制外文印章,确须刻制外文印章的,由市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或者专业财会人员,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严格经费收支手续。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和接受的赞助与捐赠,只能用于办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举办者不得从教育机构的收入中提成。
教育机构的资金不得借贷、不得存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核定。
教育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学习期限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年度预收费用。
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学或者退学,实际学习时间不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时1/2的,可以退还所收学费的一半;超过总学时1/2的,不再退还所收学费。
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全部费用。退费时学生应当提供交费收据。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帐卡。应当将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办学积累的财产以及国有财产分别登记。
教育机构的财产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用开办资金的5%建立办学风险储备金,并逐年从学费总收入中提取2%作为办学风险储备金,直至达到当年学费总收入的50%时停止提取。
办学风险储备金要单独立项。用于处理教育机构的重大意外事故和停办或者解散后的善后工作,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办学场所、更换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等事项,应当向审批机关和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教育机构解散,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教育机构解散或者停办,应当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举办者和教育机构的代表应当在审批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教育机构的财产依法进行清算。
财产清算时,应当从清算后的财产和办学风险储备金中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并对未完成学业的在校学生按实际学习时间核退学费;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事业,
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经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按规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可以参加市和区、县级示范学校评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教育机构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质量、财产财务以及内部管理等进行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教育机构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由市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教育机构可以自主聘任教师。
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专任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
专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第三十四条 教育机构需要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政策。改变教育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十五条 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考试、就业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学生平等的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属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可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由于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教育机构擅自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招生。
第三十九条 教育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制发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者擅自更改广告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刻制教育机构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审批机关审定的印章内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教育机构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颁发、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教育机构拒绝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对社会力量申请举办教育机构不按规定期限受理或者答复的,由审批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审批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对所批准的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6日

四川省家畜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家畜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防止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疫病的传播蔓延,加强畜禽 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卫生管理,保障人畜健康和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检疫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是:猪、牛、羊、马、驴、绵羊、山羊、犬、免、鸡、鸭、鹅、蜜蜂,以及试验、演艺、观赏动物,野兽、野禽、鱼类等。
检疫疫病是:炭疽、牛瘟、口蹄疫、巴氏杆菌病、猪瘟、猪丹毒、猪喘气病、猪传染性水泡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仔猪副伤寒、猪囊虫、牛肺疫、牛结核、羊痘、马传染性贫血病、鼻疽、鸡新城疫、鸭瘟、鸡马立克病、狂犬病、猪密螺旋体痢疾、非洲猪瘟、兰舌病、非洲马瘟和耕
牛血吸虫病。
第二条 检疫的畜禽肉类、肉制品及其副产品,按农业、卫生、商业外贸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进行检验和兽医卫生管理。
第三条 检疫的生皮、包括牛、马、骡、驴、山羊、绵羊、猪皮及野生动物毛皮。检疫的生毛,指羽毛、鬃毛、尾。各种畜禽的骨、角、蹄也应检疫。
生皮中的羔皮(不包括胎羔皮)、猬皮、绵羊皮、马驹皮、骡驹皮、山羊皮、牛皮、马皮、骡皮、鹿皮、猪皮应按炭疽沉淀反应操作检疫,其它皮张暂不作炭疽检疫。
凡未经屠宰场或产地畜产经营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炭疽逐张检疫的生皮,应就地或在省内集中地方逐张用炭疽沉淀素血清进行检疫。
经过炭疽逐张检疫的生皮与未经检疫的生皮,应分别存放,作出明显标记。如因混装或散包重新组件分不清已检和未检的生皮,应一律重新检疫。
在无疫情时,毛、骨、角、蹄只作一般消毒。
第四条 蜜蜂,检疫幼虫腐烂病,孢子虫病。
第五条 根据防疫需要,本办法未列的疫病需要检疫时,由省畜牧局临时规定。

第二章 检疫分工
第六条 家畜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归口省畜牧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畜牧部门和所属兽医检疫机关对权对有关部门的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和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查、签证、换证工作。
第七条 畜牧部门所属家畜检疫站,负责执行畜禽及产品进出省境和省内的运输检疫、卫生管理和签发运输检疫证明。在未设家畜检疫站的地方,省内运输检疫由县(市)畜牧兽医站办理。
产地检疫由县、区、社畜牧兽医站负责。
第八条 商业食品系统的饲养场、屠宰场、肉联厂、经营站收购和饲养的肉用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兽医卫生管理工作,暂由商业部门卫检机构负责,并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凭证办理省内本系统的调运。调出省的肉用畜禽及其产品,按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外贸、供销、畜产经营部门收购的生皮、毛、骨、角、蹄必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畜禽,并按第三、四条规定进行检疫,要取得产地县以上畜牧兽医站的检疫证明,才能办理省内调运。调出省的畜禽产品按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运输检疫手续。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承办畜禽及产品运输时,活畜禽要查验检疫证明,畜禽产品要查验检疫或消毒证明,检疫和消毒证明的签证单位,除商业食品系统在省内本系统的肉用畜禽及产品的调拨可凭商业部门卫检机构的证明外,其余一律凭第七条规定的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明办理运
输,无证不得承运。
第十一条 运输部门对装运过畜禽及产品的车厢、轮船、飞机、货舱等应及时进行消毒,对卸下的畜禽粪便及其附属设备应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处理。
第十二条 军运代号的畜禽及产品,地方不进行检疫和签证。军队的生产、生活用畜禽及产品,按第七条规定办理运输检疫。
第十三条 外贸部门出口肉类、蛋类的检疫,由工厂卫检部门负责,商检机关进行监督与检查,并换证出口。运输检疫按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商业食品部门没有卫检机构无法进行检疫的,应由畜牧部门检疫机关进行检疫。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五条 收购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畜禽,并经兽医检疫,取得检疫证明或预防注射证(或注射耳号),方能收购。
第十六条 把好社、队关,严格制止买进、卖出有病畜禽。在发生传染病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确定为疫点、疫区的,应进行严格封锁隔离。
第十七条 加强市场检疫,不准病畜禽及病死的畜禽肉进入市场、作到上市初检,成交复检,并发给检疫证。市场散市后要认真作好消毒工作。

第四章 运输检疫
第十八条 运输畜禽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主),在启运畜禽前三天和启运畜禽产品前十五天,应向当地畜牧部门所属家畜检疫站申请检疫,同时交出产地检疫证明,方能办理运输检疫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兽医检疫机关,根据货主提出的检疫证明对畜禽及产品进行抽检、复检、消毒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后签发运输检疫证。
第二十条 饲养、畜产经营单位,从省外调进畜禽及产品,必须取得调出地区畜牧部门家畜检疫站的检疫、消毒证明,并向到达站畜牧部门所属家畜检疫站报检。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承办运输时,要核对检疫证书的品名、数量与运单,作到实物与运单相符,并加盖印章后方可承运。还要将运单交到达站(港)检验。
第二十二条 运输畜禽必须押运员或随行兽医。途中发现病死畜禽或产品变质时,不得抛弃、宰杀、出卖、要立即向车、船、飞机负责人报告,并在指定站(港)卸下。由当地兽医检疫机关监督货主按防疫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无押运人员的,到达站(港)的畜禽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运输部门通知畜牧部门所属家畜检疫站进行检疫。
一、途中或到达后发现有病死畜禽的;
二、根据兽医检疫机关的防疫要求,需要复检复验的。

第五章 病畜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地检疫中发现病畜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因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炭疽等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应就地销毁或深埋。
第二十五条 商业系统的饲养场、屠宰场、肉联厂、经营站内发生病死畜禽,必须按照国家四部《肉品卫生检验规程》和有关防疫卫生规定,由商业系统的卫检机构负责监督处理。上述单位必须专门设立病畜处理间,严禁病、健畜禽混宰和加工。

第六章 种畜调运
第二十六条 从国外进口种畜、禽、蜂,必须征得畜牧部门同意,经农业部审核批准,组织进口。
第二十七条 进口种畜由出口国兽医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明,并经我国口岸动物检疫所进行检后始得运回。
第二十八条 不得从有牛瘟、兰舌病、牛结节性疹、痒螨、牛传染性鼻气管炎、非洲猪瘟、猪弧菌痢疾、鸡马立克病等传染病的国家进口畜禽。不得从途经港澳进口种畜禽。
第二十九条 从外省调进种用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并要取得当地国家检疫机关的检疫证明。运到省内要经省指定的检疫站进行检疫后,始得运进饲养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或不接受检疫、检查、监督而扩散疫情,造成损失者,应承担经济责任。对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责任,直到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省畜牧局制定下发。



198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