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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9:0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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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是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原则,协调和监督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先由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报再由市物价局审核并提出测算价格;然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组成价格会审小组,在项目土地出让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与现行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相同,利润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五项之和的3%计提。

  开发建设单位可在每次审批价格销售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住宅区位、朝向、楼层等差价系数确定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综合差价系数应等于或小于零。并在售楼处明码标价。

  定销商品房价格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核定,经核定后的定销商品房价格不得因建设费用的变化而调整。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住宅区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七条 定销商品房全面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建设中的各类设施、设备费用均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全面实行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已进入房价成本的各种设施、设备费用。在向被拆迁安置居民公布房价时,要同时公布楼层、区位、朝向等综合差价系数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拆迁安置房居民提供经营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在建设、销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定向销售的;

  (二)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擅自销售的;

  (三)销售价格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的;

  (四)将公共配套用房擅自出售的;

  (五)虚置价格成本的;

  (六)超出房产监理部门审核确认面积销售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目前,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成熟和完善,个人或法人的信用权不断被侵害。因此,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保障信用权利不受侵犯成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从实践中看,侵害信用权需具备四个要件。

违法行为。侵害信用权的违法行为,首先必须具备有损民事主体信用的内容。包括对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及态度、产品质量、经营现状、销售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以及其他施加不当影响的事实。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的方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转述流言为主要形式。当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时,不作为亦可构成侵害信用权。

损害事实。侵害信用权的损害事实,是侵害信用权行为作用于社会,从而导致公众对特定主体经济能力的信赖毁损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以及由此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其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信用利益的毁损和权利主体财产利益的损失。

因果关系。在违法行为与信用利益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在于违法行为所包含的内容被“公示”,即被第三人所知悉,未被第三人知悉者,不会引起信用损害。在违法行为与财产利益损害之间,应以确定的因果关系证明为标准,即后者确实为前者所引起的,才能确认其有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不论行为人主张或散布有损他人信用的事实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均可构成信用权的侵害。

对信用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害信用权民事责任,制裁该种侵权行为。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对侵害信用权的行为,确认为侵害其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以此制裁侵害信用权的行为。

在我国,民事立法对信用权未作明文规定,根据立法中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规定,实践上采用以保护名誉权或者姓名权的方法,间接保护信用利益。侵害信用权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就是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具体包括:1、赔偿经营损失。一是依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损失,确定赔偿范围;二是经营者经营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确定赔偿范围。2、赔偿受害人为调查其信用受侵害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确认这种赔偿责任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实际支出原则,二是合理支出原则。即赔偿的费用必须是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3、为恢复信用而支出的费用。第一,信用损害以后,权利主体为恢复其信用,所做宣传费用等均属此范围。第二,对于侵害非经营者主体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应参照侵害名誉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方法,确定赔偿范围。侵害信用权的民事责任,除损害赔偿之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信用、赔礼道歉等。

来源:江苏法制报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


关于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交科教发[2008]120号   2008年03月24日


  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培训工作,2006年中央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努力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培训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交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为促进交通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国交通干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交通培训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和培训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制约着交通干部培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为主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推进培训工作创新,根据《“十一五”交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交通行业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托社会优质教育与培训资源,建立以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各省级交通干部培训中心及交通行业相关培训机构为主基地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培训平台(简称1+32平台),以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为切入点,切实把发展的重点放到内涵建设和提高培训质量上,努力满足交通行业发展对提高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的需要。现就推进1+32平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交通发展大局,坚持以提高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为核心,以稳步推进平台建设为契机,求真务实、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为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共同建设、共享资源。充分调动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平台建设的积极性,集中行业的智慧和力量,共同开发和建设好平台。通过平台的建设,优化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配置,实现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二)注重质量、突出特色。支持平台建设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办出特色,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成为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基地。通过平台的建设,共同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的主渠道。
  (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加强平台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帮助交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善基础条件,鼓励相互协作,努力解决交通干部培训发展不平衡问题。通过平台的建设,促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建设目标
  通过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使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在培训实力、培训质量、管理水平、培训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深化培训改革、创新培训模式、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提高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到2010年,初步构建起1+32的交通行业干部培训协作网络,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服务。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高效的运作机制。由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牵头,联合各省级及相关单位干部培训机构建立联系和协作体系,沟通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信息,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和教材,提供培训资源和技术支持,建立起高效的平台运作和管理机制。
  (二)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加强干部培训需求的研究,不断创新培训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创新。
  (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建立教师知识更新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师教学和研究能力。注重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优秀兼职教师队伍,积极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努力实现交通行业教师资源共享。
  (四)建设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组织平台建设单位对需求量大、覆盖面广的培训内容,共同开发培训项目和培训教材,结合实际开发交通特色的培训课程,形成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精品课程体系,建立交通管理干部培训资源库,开放教学资源环境,满足培训机构教学需求,方便交通管理干部自主学习,为交通管理干部搭建学习的公共平台。
  (五)改善培训机构基础条件。各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干部培训机构要按照满足干部培训质量的要求,求真务实,加强培训机构基础条件的建设,改善和提高交通干部培训机构的服务能力,努力创造以人为本的优良学习环境。

  五、总体要求
  按照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统一协调和引导,确保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目标的实现。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的意义,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统筹规划本区域内交通干部培训机构布局,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力度,重点培育1所培训机构推荐进入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单位。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推荐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设施,能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领导班子培训理念先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有较强的课程开发和研究能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具有独自开发的特色课程,培训质量为交通行业所认可。
  各地进入平台建设的培训机构要以服务交通事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己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对交通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研究,创新干部培训模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管理水平,在推进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中,全面提升培训机构的整体实力。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建设平台的责任,加强与平台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落实平台建设内容,推动平台建设不断进展。根据平台建设的实际需要,推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整合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完善交通现代远程教育网络,为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六、实施步骤
  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建设在2008-2010年内,按年度、分批推进,稳步发展。2008年,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负责组织制定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按程序完成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第一批平台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建立良好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研究开发交通发展急需的培训项目;2009年,完成第二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组织平台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试点,开发交通干部培训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2010年,完成第三批平台建设单位的确认工作,建成交通管理干部培训师资库和培训资源库,实现平台资源的开放共享,完善平台运行工作机制。
  建设交通行业管理干部培训平台,是更好地实施“科教兴交”战略,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对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做好“三个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落实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推进交通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