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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1:2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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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我市早餐工程,规范早餐工程的管理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拓展我市就业渠道,切实将早餐工程办成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从事“南平市早餐工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早餐食品生产能力,能为50个以上早餐网点提供食品,并实行食品统一配送等一条龙服务。
(三)企业应有专门的早餐生产场所,其生产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四)企业制作的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标准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经营早餐食品要进行包装销售,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包装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保质期、食品标准、食用方法以及维护公共卫生标识等。
(五)企业应配备食品专用运输车辆、食品周转箱及食品销售车。在食品运输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保洁、保鲜、保温、防污等措施,并建立食品专用运输车辆、食品周转箱及食品销售餐车定期消毒制度。
(六)企业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作为食品生产和检测的依据。要建立食品留样室,各种食品要按有关规定留样。
(七)企业要全面负责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等责任,并做好所属各网点经营者的管理工作,确保食品进货渠道畅通,杜绝“三无”食品进入早餐工程。
(八)企业应承担所属早餐经营网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从事“南平市早餐工程”网点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点经营者应属于市商业贸易办公室依法核定的“南平市早餐工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员工或者与该企业签订有特许经营协议,持有该企业相关证明和卫生部门认定的健康证。
(二)早餐流动车必须由早餐生产经营企业统一制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餐车上应有“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企业名称、编号、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早餐网点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食品要由所属的早餐生产经营企业统一配送,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严禁销售“三无”等不安全食品。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所属的早餐生产经营企业规章制度,并且不得将网点经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或转让。
(三)做好餐车保洁工作,维护好网点周边的卫生,不得扰民。
第五条流动早餐网点主要设置在周边固定餐点较少的新村楼院前、院校周边、社区内及不影响交通的较偏僻的路段上,不得设置在滨江路、八一路、中山路、解放路、人民路、朝阳路、天河巷(“六路一巷”)等主干道上。流动早餐网点的地点由市商业贸易办公室、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和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联合审定,实行动态管理和一年一审定的办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改变网点位置。
第六条早餐经营时间统一在每天上午5:00-9:30。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商业贸易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对全市早餐供应网点进行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负责牵头组织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核发“南平市早餐工程”资格证明及标识;负责牵头组织网点的设定,确保“早餐工程”健康、有序发展。
(二)延平区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协调、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商、卫生、质监、城监、交警、公用事业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经营早餐工程的企业和网点经营者进行乱摊派、乱收费,违者将依法给予严肃查处。
第九条早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的资格由市商业贸易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审核一次,每年一月份为审核时间。
企业应在指定位置悬挂“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
第十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暂行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协议规定取消其使用“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及经营早餐食品资格,收回“南平市早餐工程”标识,并禁止其三年内再次取得“南平市早餐工程”项目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平市区(即延平区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本站讯 8月3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发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国调办环移[2005] 58号),办法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工作,有序实施移民安置规划,依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工作。



专项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等监理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监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项目法人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编制监理招标文件,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开展招标工作,确定监理单位。

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共同与中标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配合开展工作。

中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二)与项目法人、省级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无隶属关系。

(三)具有完成相应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资源。



第五条 中标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监理人员的变更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备案。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六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如下:



(一)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进度、资金兑付、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提出意见。

(三)对补偿、拆迁和安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提交监理月报、半年报、年报;提交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监理专题报告;提交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提交监理工作结束时的总结报告,并将以上报告同时抄送项目法人。



第七条 监理工作程序如下:



(一)依照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和配备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监理人员派驻到现场。

(二)依据移民安置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

(三)将监理人员的姓名和工作范围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实施单位。

(四)在开展现场监理工作前向有关部门和实施单位说明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五)采取实地检查、现场调查、座谈等方法开展工作。

(六)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退还全部设计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作报告和情况,同时抄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项目法人亦应将资金支付使用等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8]4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2008年发生在我国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不仅给受灾地区广大林农群众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也广泛波及到国有林场。由于大多数国有林场地处高寒、高海拔的山区、林区,损失十分惨重,森林资源大面积损毁,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职工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为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好国有林场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就加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
受灾国有林场多是在我国生态极其脆弱地区建立起来的,生态区位极其重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国有森林资源培育基地。做好受灾国有林场的恢复重建工作,事关国家生态系统的稳定,事关国有资产安全,事关广大林场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整个林业恢复重建工作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涉及面广,既要恢复森林资源,又要修复水、电、路、房屋等基础设施,且广泛涉及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每一个受灾国有林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尽快恢复林业生产,确保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生活水平不降低,确保森林资源尽快恢复。
二、深入排查,做好国有林场灾情评估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受灾国有林场供电、供水管线、通讯线路、道路、房屋等基础设施和森林资源受损的调查摸底工作,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发扬迎难而上的精神,尽一切努力,组织一切力量,对高海拔、雪大灾重的地区进行灾情排查,尽量掌握真实可靠的数据。要建立受灾损失情况档案,准确掌握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准确掌握国有林场森林受灾面积、森林严重受损面积、受灾人口、因灾受伤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房屋倒塌间数、房屋损坏间数、道路损坏情况、供水、供电管线损坏情况以及林场职工生活情况和应急救助需求等情况。
三、科学规划,精心指导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掌握和核实国有林场灾情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分清缓急、突出重点,自救为主、政府支持,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原则,抓紧编制本地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按照重建规划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国有林场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重点建设任务和内容、恢复重建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总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方案、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工作措施等,加强对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确保灾后重建工作有序进行。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国有林场发展长远规划结合起来,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使重建后的国有林场各项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抗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突出重点,尽快恢复国有林场基础设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恢复国有林场基础设施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抓紧修复和重建各项被毁基础设施。要加大对危旧房的监管力度,尽快对国有林场职工受损住房进行一次安全鉴定,针对受损程度,抓紧解决好倒塌、受损房屋的维修加固工作;对不能居住的房屋,要及时转移安置住户,确保国有林场职工的居住安全。要按照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制订并报国务院批转执行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方案》的要求,积极争取将国有林场代管乡村和农业户口的国有林场职工的住房修复,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灾后恢复重建的整体规划之中。对受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要果断作出警示处置,迅速组织维修抢修,防止损害进一步加剧。加强供水、供电管线的维修维护,查明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尽快恢复供水、供电设施,确保水质安全和正常、稳定供电。国有林场基础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应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从事森林旅游的国有林场,要对旅游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五、着眼长远,着力恢复国有林场森林资源
灾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恢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灾后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恢复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灾后森林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着力恢复森林资源,尽快恢复林业生产。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的要求,及时清理林区损毁的林木,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和林地生产力,消除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次生灾害隐患。要加强林木采伐管理,适时调整林木采伐指标,及时优先安排灾材采伐,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严防偷盗哄抢和乱砍滥伐。要重新调整和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率先搞好灾后森林经营,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要加强森林抚育、森林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要调整树种、林种结构,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抗灾能力。
六、制定和争取有关优惠政策,为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创造宽松环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的要求,积极争取将生态公益型林场人员经费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对于受灾严重的国有林场,要研究给予减免育林基金。对于承包经济林、竹林遭受损失的国有林场职工,要予以减免承包费,并提供种苗、技术等服务。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国有林场职工,要帮助其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贫困国有林场尤其是因灾返贫的国有林场,要积极争取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扶贫规划,争取扶贫资金,使其尽快度过难关。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减免国有林场因造林而产生的金融等各种债务,切实减轻林场负担,提高其灾后营林造林的积极性。
七、以科技为先导,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整个林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技救灾减灾的重要作用,根据《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林业科技救灾减灾技术要点》(林科发【2008】26号),积极组织受灾国有林场,根据不同树种的不同受损程度,制定科学、可行的灾后恢复重建方案。要对国有林场有关人员进行救灾减灾、恢复重建和育苗、造林、间伐、抚育等科技服务和培训,强化对新造林地和补植补栽林地的管理,加强良种壮苗培育,大力推广容器育苗,缩短育苗周期,加快育苗步伐。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推广灾害迹地清理、种苗选育、林木栽培、管护、病虫害防治等林业新技术,提高国有林场灾后重建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加强领导,积极组织灾后重建自救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成立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管理,健全领导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推动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交通、电力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争取支持。各受灾国有林场要继续发扬不等不靠的精神,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开展灾后自救,重建家园。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国有林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我局报送有关情况。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李建锋
电话:010-84238814

                               国家林业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