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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5-19 22:0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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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2009年春节期间餐饮消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2009年春节来得早,春运时间长。为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障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现就做好2009年春节期间食品消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春节期间,伴随广大群众出行、旅游、民俗节庆、集体聚餐等各种活动的进行,餐饮消费需求大量增加,各级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站在讲大局、保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根据春节期间餐饮消费的特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明确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目标、重点区域,突出工作重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切实履行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消费监管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采取突击检查行动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基层,加强重点食品的检测和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集体食堂、旅游景点、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和流动供餐的监管,防止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重点检查食品或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履行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的情况。

  三、妥善处理餐饮消费中的突发事故。各级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做好食物中毒预防和突发事件的调查准备工作,对餐饮消费环节可能出现的食物中毒突发事故,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地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既依法履行职能,快速控制事态,又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在联合行动中做好人员救治、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降低损失程度,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四、依法及时、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部门要加强节日值班,恪尽职守,并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畅通渠道,及时收集和认真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各类举报反映的餐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及时依法处理。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并于2月22日前上报春节期间食品消费监管工作总结。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值班室电话:
  010-68316825,010-68310909(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联系人:
  王柏琴 崔瑞芳
  联系电话:010-88330552,010-88330532
  传真:010-883756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颍上县、颍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阜阳市采煤沉陷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保障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健康推进,依据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包括由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用于沉陷区治理的“以奖代补”资金、采煤企业因采煤沉陷和综合治理支付的补偿费用以及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按照建设工程管理要求落实监管措施,履行职责。

第四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条 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补偿、搬迁基本信息采集、汇总、申报负有监管责任,并协助财政部门管理专项资金,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进度、结算、决算等资料。

第六条 需要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骗取专项资金。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专项资金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根据采煤企业的补偿协议、村庄搬迁和生态治理等情况,每季度末将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以村庄搬迁和生态治理等项目设置项目台账,并按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县(区)财政部门设立采煤沉陷区治理专户,专项管理沉陷区治理专项资金。账户由财政部门管理,资金使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审批意见及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二)专项资金中,凡涉及发放到个人的,应当由村组拟定发放名单,经村委会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实行“一卡通”发放。

(三)专项资金中,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按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管理。

第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后上报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收回或追回已取得的专项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待定任务已不存在;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市 长 耿文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日

 



泰安市实施《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一)泰安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至2万立方米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0元。
(二)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0.65元,自备水源取水的每立方米0.75元。
(三)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超采区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四)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13元。利用矿坑排水进行生产建设的,不再重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九条 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的15%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85%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的15%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15%缴入市级财政专户,70%缴入县(市、区)财政专户。

第十条 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用于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应缴水资源费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设施或者未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的;
(二)未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量水计量设施的。

第十五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对征收水资源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截留、挪用、越权征收水资源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市政府第26号令《泰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同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