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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4:0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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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文号】商援发〔2008〕285号


各有关工程监理企业:

  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充分调动援外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提高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管理水平,特制定《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内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请径与商务部(对外援助司)联系。

  特此通知

  取费标准的具体规定和通知文件扫描件请参看以下两个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内部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商务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施工监理取费原则

第一条 在我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及其它财政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是指施工监理企业受商务部的委托,提供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规模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
第三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在参照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贯彻“总体接轨、简化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取费结合援外工作的特点,充分兼顾国外现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和国内相关工作环节监督检查的特殊要求。

第二章 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第一节 施工监理取费标准

第五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分档定额计费,并根据受援国类别参照“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计取驻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国外津贴、战乱补贴以及国际旅费(含中转)的方法计算收费。
第六条 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监理取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式一:
施工监理收费=施工监理定额取费+驻现场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费用、国外津贴、战乱补贴+国际旅费(含中转费)
公式二:
施工监理定额取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第七条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实际投资总额作为计费额,通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作为施工监理费取费基价的实际投资总额,是指完成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全部建设任务所需实际工程投资额(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预备费、设备购置费(如有)和联合试运转费(如有)五项)。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
第八条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取施工监理服务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表二)中查找确定。
第九条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第十条 高程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2001m以下的为1;
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
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 4001m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商务部和施工监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指需要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甲级监理资质的项目),经批准,商务部可委托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并可委托其中一个施工监理企业为该成套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并按照各施工监理企业合计监理服务收费额的5%为该施工监理企业计取总体协调费。
第十二条 驻现场监理工程师艰苦地区补贴、国外津贴和战乱补贴费用按照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工程师的国际旅费,其中:国际机票据实核定;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6天、非洲及拉美国家往返中转最多不超过8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按照财行字[2001]73号文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为满足项目工作需要,提供短期服务(不超过3个月(含))的施工监理人员,根据施工监理人员的级别和实际工作时间,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附表四)计取服务费。

第二节 施工监理小组的现场条件
第十五条 商务部委托施工单位在项目临时设施中为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提供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并配套必要的家具;提供交通服务,保证施工监理因公使用车辆,不收取任何费用。办公用房单独设立附带传真功能的办公电话。施工监理因公使用电话,施工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负责办公和生活用房的日常维修。上述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纳入施工合同总价独立费项下。
第十六条 除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现场条件外,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在履行监理职责过程中的其他个人开支或因公开支应当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或变相接受施工单位的额外支付、奖金或补贴;确需委托施工单位代办的事项,必须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现场生活条件独立的援外项目,监理工程师在国外的住宿和交通所需费用可由商务部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企业包干使用,不按上述第六条规定的监理取费执行。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仍由施工单位代为准备,所需费用纳入施工合同独立费项下。具体办法另行拟订。

第三节 施工监理费的调整
第十八条 援外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商务部决定取消部分施工内容时,该部分施工监理取费应予以核减;商务部决定中断或终止项目实施时,应按中断或终止时施工监理实际完成的监理任务工作量与其办理监理费结算。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监理总承包企业可申请增补监理费:
1、 经批准的工程内容调整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监理范围增减且涉及的费用调整超过工程直接费的5%;
2、 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商务部主动要求增派施工监理工程师;
3、 非因施工监理企业责任,施工监理现场工作总人月超出项目约定的派遣计划总人月10%(含)以上。

第三章 施工监理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经济责任

第一节 施工监理企业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对所监理的成套项目(以下简称监理项目)有以下职责:
1、与商务部签订监理合同,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对监理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2、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监理组织机构,选派合格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并为所派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3、监督、监控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设计要求采购合格的设备材料,严格审核和控制项目的设计变更。
4、定期向商务部报送监理简报。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商务部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监理费涵盖监理企业以下国内职责:
1、办理人身保险,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岗前培训并参加面试,办理现场施工监理企业员护照、签证、体检等出国手续的费用,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技术服务补贴;
2、履行合同规定的国内监理工作,包括国内工程例会、进行施工材料国内监控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如国内差旅费等;
3、参加施工前图纸会审和项目设计交底并自行承担费用,
4、办理项目保修阶段缺陷调查、修复方案审核和监督实施
5、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工作内容

第二节 施工监理工程师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和对外实施合同、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施工技术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全部任务。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实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应该独立、公正、公平地做好本职工作。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按合同与规范办事。
2、实事求是,以技术数据和记录为依据。
3、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4、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5、以科学、公正、客观、依法的态度处理问题与争端。
6、指导与培训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监理工程师消极怠工、拖延签认等不作为行为;严禁监理工程师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第三节 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商务部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商务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2000]外经贸援发169号文附件三关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取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 收费基价
1 500 16.5
2 1000 30.1
3 3000 78.1
4 5000 120.8
5 8000 181.0
6 10000 218.6
7 20000 393.4
8 40000 708.2
9 60000 991.4
10 80000 1255.8
11 100000 1507.0
12 200000 2712.5
13 400000 4882.6
14 600000 6835.6
15 800000 8658.4
16 1000000 10390.1
注: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其他未包含的其收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附表二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型 专业调整系数
1.矿山采选工程
黑色、有色、黄金、化学、非金属及其他矿采选工程 0.9
选煤及其他煤炭工程 1.0
矿井工程、铀矿采选工程 1.1
2.加工冶炼工程
冶炼工程 0.9
船舶水工工程 1.0
各类加工工程 1.0
核加工工程 1.2
3.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工程 0.9
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工程 1.0
核化工工程 1.2
4.水利电力工程
风力发电、其他水利工程 0.9
火电工程、送变电工程 1.0
核能、水电、水库工程 1.2
5.交通运输工程
机场场道、助航灯光工程 0.9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轻轨及机场空管工程 1.0
水运、地铁、桥梁、隧道、索道工程 1.1
6.建筑市政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 0.8
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 1.0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工程 1.0
7.农业林业工程
农业工程 0.9
林业工程 0.9
附表三 工程复杂程度表
1矿山采选工程
1.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
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
1.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
1.2.1 采矿工程

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2.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3. 立井筒垂深<300m,斜井筒斜长<500m;4. 矿田地形为I、II类,煤层赋存条件属I、II类,可采煤层2层及以下,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单一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5.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6.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7. 矿石品种单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4条的矿井工程。
I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2. 低瓦斯、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的矿井工程;3. 300m≤立井筒垂深<800m,5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4. 矿田地形为Ⅲ类及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属Ⅲ类,煤层结构复杂,可采煤层多于2层,煤层埋藏深度≥100m,采用综合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5. 有两种矿石品种,主、副、风井条数≥4条,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矿井工程;6. 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多采场的露天矿;7. 矿体埋藏垂深≥120m的深凹露天矿;8. 采金工程。
III级 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2. 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3. 地压大,地温局部偏高,煤尘具爆炸性,高瓦斯矿井,煤层及瓦斯突出的矿井工程;4. 立井筒垂深≥大于800m,斜井筒斜长≥1000m,表土层厚度≥300m;5. 开采运输系统复杂,斜井胶带,联合开拓运输系统,有复杂的疏干、排水系统及设施;6. 两种以上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采用充填采矿法或特殊采矿法的各类采矿工程;7. 铀矿采矿工程。


1.2.2 选矿工程
选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2.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新建筛选厂(车间)工程;2. 处理易选矿石,单一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工程;2.两种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III级 1. 新建和改扩建入洗下限<25mm选煤厂、水煤浆制备及燃烧应用工程; 2. 两种以上矿产品及选矿方法的选矿工程。

2加工冶炼工程
2.1加工冶炼工程范围
适用于机械、船舶、兵器、航空、航天、电子、核加工、轻工、纺织、商物粮、建材、钢铁、有色等各类加工工程,钢铁、有色等冶炼工程。

2.2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

加工冶炼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3.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一般机械辅机及配套厂工程;2. 船舶辅机及配套厂,船舶普航仪器厂,吊车道工程;3. 防化民爆工程、光电工程4. 文体用品、玩具、工艺美术品、日用杂品、金属制品厂工程;5. 针织、服装厂工程;6. 小型林产加工工程;7. 小型冷库、屠宰厂、制冰厂,一般农业(粮食)与内贸加工工程;8. 普通水泥、砖瓦水泥制品厂工程;9. 一般简单加工及冶炼辅助单体工程和单体附属工程;10. 小型、技术简单的建筑铝材、铜材加工及配套工程。
II级 1. 试验站(室),试车台,计量检测站,自动化立体和多层仓库工程,动力、空分等站房工程;2. 造船厂,修船厂,坞修车间,船台滑道,船模试验水池,海洋开发工程设备厂,水声设备及水中兵器厂工程;3. 坦克装甲车车辆、枪炮工程;4. 航空装配厂、维修厂、辅机厂,航空、航天试验测试及零部件厂,航天产品部装厂工程;5. 电子整机及基础产品项目工程,显示器件项目工程; 6.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制糖工程,制盐及盐化工工程、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工程、家电及日用机械工程,日用硅酸盐工程;7. 纺织工程;8. 林产加工工程;9. 商物粮加工工程;10. <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普通玻璃、陶瓷、耐火材料工程,特种陶瓷生产线工程,新型建筑材料工程;11. 焦化、耐火材料、烧结球团及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有色、钢铁冶炼等辅助、加工和配套工程。
III级 1. 机械主机制造厂工程;2. 船舶工业特种涂装车间,干船坞工程;3. 火炸药及火工品工程、弹箭引信工程;4. 航空主机厂、航天产品总装厂工程;5.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电子特种环境工程,电子系统工程;6. 核燃料元/组件、铀浓缩、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7. 制浆造纸工程、日用化工工程;8. 印染工程;9.≥2000t/d的水泥生产线,浮法玻璃生产线;10. 有色、钢铁冶炼(含连铸)工程,轧钢工程。

3石油化工工程
3.1石油化工工程范围
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石油化工、化工、火化工、核化工、化纤、医药工程。

3.2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

石油化工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4.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油气田井口装置和内部集输管线,油气计量站、接转站等场站、总容积<50000m³ 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工程;2. 平原微丘陵地区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中间场站工程;3. 无机盐、橡胶制品、混配肥工程;4. 石油化工工程的辅助生产设施和公用工程。
II级 1. 油气田原油脱水转油站、油气水联合处理站、总容积≥50000 m³或品种≥5种的独立油库,天然气处理和轻烃回收厂站,三次采油回注水处理工程,硫磺回收及下游装置,稠油及三次采油联合处理站,油气田天然气液化及提氦、地下储气库;2. 山区沼泽地带长距离油、气、水煤浆等各种介质的输送管道和首站、末站、压气站、调度中心工程;3. 500万吨/年以下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丁烯氧化脱氢、MTBE、丁二烯抽提、乙腈生产装置工程;4. 磷肥、农药、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纤工程;5. 医药工程;6. 冷冻、脱盐、联合控制室、中高压热力站、环境监测、工业监视、三级污水处理工程。
III级 1. 海上油气田工程;2. 长输管道的穿跨越工程;3. 500万吨/年以上的常减压蒸馏及二次加工装置,芳烃抽提、芳烃(PX),乙烯、精对苯二甲酸等单体原料,合成材料,LPG、LNG低温储存运输设施工程;4. 合成氨、制酸、制碱、复合肥、火化工、煤化工工程;5. 核化工、放射性药品工程。
4 水利电力工程
4.1 水利电力工程范围
适用于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4.2水利电力工程复杂程度

4.2.1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

水利、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燃气轮机发电工程,50MW及以下供热机组发电工程;2. 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下的送电、变电工程;3. 最大坝高<70m,边坡高度<50m,基础处理深度<20m的水库水电工程;4. 施工明渠导流建筑物与土石围堰;5. 总装机容量<50MW的水电工程;6. 单洞长度<1km的隧洞;7. 无特殊环保要求。
II级 1. 单机容量300MW~600MW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单机容量50MW以上供热机组发电工程,新能源发电工程(可再生能源、风电、潮汐等) ;2. 电压等级330KV的送电、变电工程;3. 70m≤最大坝高<100m或1000万m3≤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4. 地下洞室的跨度<15m,50m≤边坡高度<100m ,20 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5. 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6. 50 MW≤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电工程;7. 1km≤单洞长度<4km的隧洞;8. 工程位于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省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较高的环保要求。
III级 1. 单机容量600MW及以上凝汽式机组发电工程;2. 换流站工程,电压等级≥500kV送电、变电工程;3. 核能工程;4. 最大坝高≥100 m或库容≥1亿m3的水库水电工程;5. 地下洞室的跨度≥15m,边坡高度≥100m,基础处理深度≥40m的水库水电工程;6. 施工隧洞导流建筑物(洞径≥10m)或混凝土围堰(最大堰高≥20m);7. 总装机容量≥1000MW的水库水电工程;8. 单洞长度≥4km的水工隧洞;9. 工程位于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内,或毗邻国家级重点环境(生态)保护区,有特殊的环保要求。



4.2.2 其他水利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5.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流量<15m3/s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2. 堤防等级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3. 灌区田间工程;4. 水土保持工程。
II级 1. 15m3/s≤流量<25m3/s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2. 引调水工程中的建筑物工程;3.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4. 堤防等级III、IV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
III级 1. 流量≥25m3/s的的引调水渠道管线工程;2. 丘陵、山区、沙漠地区的引调水建筑物工程;3 堤防等级I、II级的河道治理建(构)筑物及河道堤防工程;4. 护岸、防波堤、围堰、人工岛、围垦工程,城镇防洪、河口整治工程。

5 交通运输工程
5.1交通运输工程范围
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运、城市交通、民用机场、索道工程。
5.2 交通运输工程复杂程度
5.2.1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Ⅱ、Ⅲ、Ⅳ级铁路
II级 1. 时速200KM客货共线;2. Ⅰ级铁路;3. 货运专线;4. 独立特大桥;5. 独立隧道
III级 1. 客运专线;2. 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

注:1. 复杂程度调整系数Ⅰ级为0.85,Ⅱ级为1,Ⅲ为0.95;
2.复杂等级Ⅱ级的新建双线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

5.2.2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索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三级、四级公路及相应的机电工程;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机电工程。
II级 1.一级公路、二级公路;2.高速公路的机电工程;3.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工程。
III级 1.高速公路工程;2.城市地铁、轻轨;3.客(货)运索道工程。

注: 穿越山岭重丘区的复杂程度Ⅱ、Ⅲ级公路工程项目的部分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分别为为1.1和1.26。

5.2.3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

公路桥梁、城市桥梁和隧道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3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总长<1000m 或单孔跨径<150 m的公路桥梁;2.长度<1000m的隧道工程;3.人行天桥、涵洞工程。
II级 1.总长≥1000m或150 m≤单孔跨径<250 m的公路桥梁;2.1000m≤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3城市桥梁、分离式立交桥、地下通道工程。
III级 1.主跨≥250m拱桥,单跨≥250m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结构,≥400m斜拉桥,≥800m悬索桥;2.连拱隧道、水底隧道、长度≥3000 m的隧道工程、;3.城市互通式立交桥。





5.2.4 水运工程

水运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4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t级,航道<5000t级;2.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船闸<100t级;3.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3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1000t;4. 各类疏浚、吹填、造陆工程。
I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1000t级≤码头<10000t级,5000 t级≤航道<30000 t级,护岸、引堤、防波堤等建筑物;2. 油、气等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3.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100t级≤码头<1000t级,100t级≤航道整治<1000 t级,1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4.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3000t级≤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 1000t≤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
III级 1.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码头≥10000t级,航道≥30000 t级;2. 油、气等危险品码头工程≥1000t级;3. 内河港口、航道整治、通航建筑工程:码头、航道整治≥1000t级,船闸≥500t级,升船机≥300t级;4. 航运(电)枢纽工程;5. 修造船厂水工工程:船坞、舾装码头≥10000t级,船台、滑道船体重量≥5000t;6.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5.2.5 民用机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6.2-5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3C及以下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项目单一或规模较小工程);
II级 4C、4D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中等规模工程);
III级 4E及以上场道、空中交通管制工程及助航灯光工程(大型综合工程含配套措施)。
注:工程项目规模划分标准见《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6 建筑市政工程
6.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邮电、电信工程。
6.2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6.2.1 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1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高度<24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2.跨度<24m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3.室外工程及简单的配套用房;4.高度<70m的高耸构筑物。
II级 1.24m≤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2.24m≤跨度<36m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 3.高度≥24m的住宅工程;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5.装饰、装修工程; 6.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7.70m≤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III级 1.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跨度≥36m的厂房和仓储建筑工程;2.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3.防护级别为四级以上的人防工程;4.高度≥120m的高耸构筑物。


6.2.2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2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2. 小区内燃气管道工程;3. 小区供热管网工程,<2MW的小型换热站工程;4. 小型垃圾中转站,简易堆肥工程。
II级 1. DN≥1.0m的给排水地下管线工程;<3m³/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 城市中、低压燃气管网(站),<1000 m³液化气贮灌场(站);3. 锅炉房,城市供热管网工程,≥2MW换热站工程;4. ≥100t/日的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工程;5. 园林绿化工程
III级 1. ≥3m³/s的给水、污水泵站;≥10万吨/日给水厂工程,≥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2. 城市高压燃气管网(站),≥1000 m³液化气贮灌场(站);3. 垃圾焚烧工程;4. 海底排污管线,海水取排水、淡化及处理工程。

6.2.3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

广播电视、邮政、电信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7.2-3
等级 工程特征
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 广播2套及以下,电视3套及以下)工程;2. 中短波发射台(中波单机功率P<1KW,短波单机功率P<50KW)工程;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单机功率P<1KW)工程;4. 广播电视收测台设备工程;三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I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3~5套,电视4~6套)工程;2. 中短波发射台(中波单机功率1KW≤P<20KW,短波单机功率50KW≤P<150KW)工程;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1KW≤P<10KW,塔高<200m)工程;4. 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工程;二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5. 电声设备、演播厅、录(播)音馆、摄影棚设备工程;6. 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微波站设备工程;7. 电信工程
III级 1. 广播电视中心设备(广播6套以上,电视7套以上)工程;2. 中短波发射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20KW,短波单机功率P≥150KW)工程;3. 电视、调频发射塔(台)设备(中波单机功率P≥10KW,塔高≥200m)工程;4. 一级邮件处理中心工艺工程。

7 农业林业工程
7.1农业林业工程范围
适用于农业、林业工程。
7.2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
农业、林业工程复杂程度为II级。


附表四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元)
一、高级专家 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800
四、初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 600

注:本表适用于提供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所辖中级人民法院.重庆所辖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辖区内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标准执行。
  
七、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制定适当高于本通知的标准。对于辖区内贫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八、各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的级别管辖标准应当于2008年3月5目前报我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8年2月3日


民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探索并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思路,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民政部决定从全国有条件的县(市、区)中确定一批“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用1—2年时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现将《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好申报工作。
  附件: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申报表(略)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目的
  在实践中探索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总结经验,明确思路,制定政策;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为其他县(市、区)提供经验;形成各实验县(市、区)的“农村社区建设发展规划”,为其他县(市、区)提供借鉴;为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提供样板;为编辑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培训教材,提供范例。
  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理顺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新途径。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抓好村委会办公用房、村民活动场所以及各类服务设施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农村社区建设的活力。
  (二)制定农村社区发展规划,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结合农村实际和村民需求,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明确农村社区建设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的联系和区别,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不同模式、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三)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为民服务代理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探索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的机制,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探索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措施。
  (四)开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从解决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以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活动为抓手,把社区服务逐步向农村延伸,探索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活动,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机制。
  (五)组织农村社区建设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宣传活动,加大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使村民了解农村社区建设对于自身利益的密切关系,积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各项活动。抓好农村社区建设业务骨干培训和农村社区工作专业人员培训,开发培训教材,组织示范培训,促进农村社区建设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六)进行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研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工作发展。明确农村社区社会工作在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农村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到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内容;研究提出农村社区建设中配备社会工作人员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培养吸纳适应农村社区服务需要、素质优良、富有活力的农村社区社会工作人员的途径。
  三、申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条件
  (一)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识明确,高度重视,并得到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
  (二)乡(镇、街道)、村委会建设走在省(区、市)或本市(地、州)前列,村委会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三)县(市、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已经有一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基础。
  (四)县(市、区)经济条件较好,具有保障农村社区建设正常开展的财力。
  (五)县(市、区)民政部门坚强有力,具备素质较高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确定“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方法
  遵循“标准优先、兼顾区域、宁缺毋滥”的原则,不搞照顾,不分配名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确定,并颁发匾牌。凡被确定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的单位,半年内工作无进展、成效不明显的,将取消实验县(市、区)资格。民政部将在适当时候命名表彰一批“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县(市、区)”。
  五、“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验工作以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为主。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自主制定工作规划,增加投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活动;成立党政领导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社区层面应当建立健全协商共建机制,负责本社区农村社区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监督,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搞好综合协调和服务。
  (三)建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实验县(市、区)组成,不定期召开,讨论交流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经验。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负责联席会议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成立“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专家顾问组。聘请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专家顾问组。其职责是:承担农村社区建设领域的理论研究工作,为政府部门和各实验县(市、区)提供咨询服务,对实验县(市、区)进行跟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