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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02:0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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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废止《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该法规的基本内容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统一执行国家的法规,决定废止
《广东省营业演出管理条例》。该法规废止之前根据该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8年1月3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安置到华侨农场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安置到华侨农场的有
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国发〔1980〕239号文件批转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关于对刑满释放、解
除劳教后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处理意见的报告》,已下发执行,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现就其中安置到华侨农场的归侨的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龄计算问题

  属于冤假错案的,原系职工,按原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439号文规定:“对于因
错判或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以与
‘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系学生或待业人员,因情况复杂,有
关部门正在调查研究,在未作出新规定之前,暂不计算工龄。

  (二)工资待遇

  1.属于冤假错案的,原系职工,可以恢复被判刑或决定劳改时的原有级别和工资,如
果原有工资标准低于劳改就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时,可以按劳改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原系归
侨学生和没有工作的待业者,其工资暂按当地对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原判无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以及刑期未满而提前释放的,其工资待遇应按
照当地对留场(厂)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待遇问题

  除由劳改部门负责办理退休、退职者外,其余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务院国发〔197
8〕104号文件规定,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华侨农场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
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每月发给生活救济费,享受公费
医疗。

  以上退休、退职费和生活救济费,纳入农场财务计划或华侨事业费中开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145号 2006年5月29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一些担保企业经营状况令人担忧,某些省份能够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很少,且亏损面大,担保信用不足;有些担保企业注册成立后,由于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规经营现象,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严重削弱了实际担保能力;一些担保机构涉嫌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为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面临的风险,现进行如下风险提示: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开展授信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考核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管理层的综合能力,特别是担保机构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应比照借款人进行整体资信调查,防止因担保机构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或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等对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对个别经营不规范的担保机构可考虑要求其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对外担保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大力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科学有效地监测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杠杆率)及其变化情况,应考察担保机构是否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分散机制等相关制度,及时揭示风险和纠正偏差。对具体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区域金融环境和行业特点科学确定。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违规担保机构的“黑名单”制度。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和措施,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严格防范操作风险。加强自身对小企业风险状况的识别手段,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定价能力。对为担保机构通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为非法办理贷款提供便利的违规违纪人员,应严肃查处。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