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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5:26: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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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06]9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六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促进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困难企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已灵活就业或准备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原就业转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

第三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单位缴费费率和本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比较困难企业补贴40%;困难企业补贴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100%。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规定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单亲母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三分之二。

第四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认定的困难企业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其原工作单位曾参加失业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按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第五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市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所属企业领取《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经企业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情况,审核其《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其余由申请人交给所属企业。企业凭据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签章的《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后,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并将《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认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进行就业登记后,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家庭收入说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记录、接续社会保险及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具备享受资格的,填写《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与本人签订《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协议》),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第七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困难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名册,根据企业的困难等级,按单位缴费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的差额,按月与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实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政策人员就业状况、协议书履行情况后,将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补贴给本人(从认定资格之月起享受)。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依据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按现行规定集中代理享受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事宜。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将享受保险补贴人员《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通知单》及加盖缴费确认章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交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据此补贴,于每季末25日前汇总当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将资金需求计划及《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补贴计划核准后,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拨付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建立享受保险补贴人员资金账户并拨付。

第八条 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累计三次无故不服从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派遣,违反《就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继续执行,但社会保险补贴终止:企业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企业或主管局(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当季度停拨补贴)。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已实现稳定就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违反《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约定条件的;户口迁移到外地、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人均家庭收入超过补贴享受条件的。

第九条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纳入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存入本人档案。将享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在《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再就业优惠证》的保管按(津劳局[2006]48号)规定执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各主管局(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代填代签《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任何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的申请。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否则取消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企业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企业新开发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下岗职工。享受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第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确认、人员增减、信息录入及申领补贴等工作。同时,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派遣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促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稳定就业。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行为,维护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受理、初审及上报工作。同时,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及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帐,跟踪、认定就失业状态。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实行业务专户管理,调整征收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为缴费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的缴费凭据,并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工作。各区县开设个人缴费窗口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单独建立台帐,集中代理社会保险缴费事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困难程度认定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市财政根据区县财力情况,对实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区县,资金不足的,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 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已经执行的类似政策,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到2008年底。《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津劳局[2003]25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现将《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



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央及总行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改进加强支农服务,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现就体制改革过渡时期加强联社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联社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农村信用社脱钩以来,联社建设得到加强,对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起了重要作用。但总的看,联社建设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农村信用社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联社管理体制不顺,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不够明确,
部分干部职工思想不够稳定;部分联社领导班子涣散,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联社自身建设和组织指挥能力亟待加强和提高;一些地方的联社对基层社的管理偏松,缺乏权威,服务功能不完善。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尽快解决。联社作为辖区内信用社经营管理的
组织指挥中心,是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建好联社,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就有了依托,合作金融组织向更高层次的发展就有了基础,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就有了保证。
联社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按照把联社办成基层信用社联合经济组织的方向,规范组织,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强化制约,改善服务,真正把联社办成基层信用社的行业管理中心和经营服务中心,充分发挥联社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作用。
当前联社建设的工作重点是:按合作制原则抓紧开展联社规范工作;加强联社领导班子和组织建设,进一步理顺各方面关系;完善内部各项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树立联社权威,加强对信用社的业务、财务、员工管理;改进加强服务,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二、抓紧做好县联社规范工作
规范县联社总的要求,是要把县联社办成由辖区内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经济联合组织。各地要根据《农村信用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抓紧做好联社的规范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一是成立联社规范工作小组,根据县级联社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修
订各地联社的章程,拟定规范工作具体方案。二是规范充实联社股本金。要对联社现有的股本金进行清理,对企业法人股和国家银行入股的,要予以清退。在此基础上,由辖区内各信用社、本联社职工入股,每股金额及入股数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对股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原则,实行分红不保息。对没有吸收信用社股金或股金结构不符合要求的联社,通过规范要进行充实、调整。三是建立健全联社民主管理组织。基层信用社都是联社的社员,由基层信用社法人代表组成联社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联社的人事、业务、财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要
提交社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理事长兼任联社主任,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联社监事会是联社的监督机构,由基层信用社代表、联社职工代表、联社稽核监察人员组成。四是规范县联社的服务方向。县联社的一切管理经营活动都要体现为辖区内信用社的服务,防止出现脱离
基层社办联社的倾向。
各分行要加强对联社规范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检查督促,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总行下半年要组织进行抽查。
三、加强联社的自身建设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加强联社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启用年轻有为、组织领导能力强、懂管理、善经营的优秀人才。联社领导班子一般设一正两副,规模小的县可设一正一副。在当前管理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联社主任的提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或地市分行推荐
,征求当地政府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选举和任职资格审查,由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或省级分行任命。
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调整完善联社内部职能机构。联社原则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计划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和营业部等部门。有的地方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可单设保卫、信息电脑等部门。营业部是联社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法人,是辖内信用社业务经营的中枢
和窗口。要按照上述要求,对营业部进行重新定位,把营业部办好。
县联社管理人员要按照辖内信用社人员总数的5-10%配备。上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联社的实际情况,分别核定管理人员编制,搞好联社“三定”工作。对人员超编的联社,可充实基层社,也可下岗培训或予以辞退。对联社中层干部,要按照聘用制的要求做好调整。
加强联社党的组织建设。联社成立系统党委,辖内各信用社成立党支部,受联社党委领导。要积极创造条件,使联社党委挂靠当地党委。
四、集中精力抓好联社对信用社的管理
在管理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树立联社的权威,强化联社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是改善信用社经营、防范化解信用社风险、促进信用社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联社管理工作内容很多,最根本的是加强对信用社人员、信贷、财务的管理。
县联社对辖内信用社员工要实行统一管理。要根据上级核定的全辖人员编制,从严控制人员增加,对随意安插和私招乱雇的现象要坚决制止。在统一考核考试的基础上,对超编人员采取跨社交流、下岗培训、提前退休、解聘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理。对各类临时工要予以清理。人员确实不
足的,可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主要录用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补充紧缺岗位。对辖内信用社职工要统一调配,按业务量合理配置人员,加强岗位交流。对信用社各类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要切实加强贷款管理,改善信贷资产质量。联社要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设立贷款管理委员会,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实行贷款集体审批。信用社、县联社的固定资产贷款、大额流动资金贷款要由联社管理委员会审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坚持贷款自主权,抵制不适
当的行政干预,有的贷款可以报上级管理部门把关。要坚持贷款担保制度,逐步增加对农户、农业及个体户贷款比重,防止贷款集中于个别企业。要建立清收旧贷责任制度,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积极参与乡镇企业改制工作,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
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大力压缩各种不合理费用开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通讯费。对大额费用开支、固定资产购建要按照各级的审批权限严格报批,严禁超权限开支费用。亏损社扭亏之前不得购建固定资产,不得增加人头费用。要坚决改变信用社照套国有银行工资
制度的做法,加大浮动工资比重,除基本生活费外,其余收入与信用社经营效益和职工工作业绩挂钩。按业务量大小调整网点机构,贫困地区可以试行县联社一级法人体制,可以联社为单位统一核算,也可以分级核算,努力降低管理费用。
五、改进加强联社对基层社的服务
联社对基层社的服务要体现在各个方面,是全面的服务。联社的各项工作都要树立为基层社服务的观念。
县联社要在继续办好县辖结算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好异地结算。要主动做好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参加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和信用社特约汇兑网络,代签国家银行汇票,进一步解决信用社异地资金汇划问题。
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调拨工作。县联社在人民银行开户后,可直接通过人民银行进行现金的供应和回笼工作,县联社要建立现金库,直接负责对信用社的现金押运和解付工作。
县联社要指导信用社用足用好资金,做好辖内信用社资金头寸匡算,搞好资金余缺调剂。资金富余的要积极开拓资金运用领域,参予资金市场资金融通,组织社团贷款,参与购买国债,促进资产多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县联社要制定辖内信用社电子化工作发展计划,有条件的地方营业网点都要配备电脑,实现柜台操作的电脑化,并积极推行辖内微机联网,为加入区域性、全国性电子网络创造条件。要重视引进微机管理、技术人员,提高微机应用管理水平。大中城市郊区的联社,要逐步发展自动柜员
机等先进手段,开发运用新的金融产品。
县联社要制定员工培训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信用社主任和重点岗位业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培训、轮训,组织广大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逐步提高员工队伍的素质。
六、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内控机制
要加强对联社监督制约,在树立联社权威的同时,防止权利滥用。坚持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避免个人独断专行。要发挥基层信用社及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对联社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作用。县联社要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党员干部要接受党的纪检组织的纪律
检查。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联社的检查监督,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对联社主任实行离任稽核。
联社要配备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职稽核人员,加强对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及业务经营情况,特别是信贷、会计、结算等重要环节的常规或专项稽核,对每个信用社的稽核每年不少于两次,督促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要保证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稽核部门
要直接向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
要加强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对高息揽储、账外经营、乱拆借、乱担保等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以权谋私、贪污挪用、行贿受贿、诈骗盗窃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查处,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依靠当地司法、纪检监察部
门,加强配合。对违法违纪人员,信用社主任和一般干部由县联社作出处理,联社职工和中层干部,由联社理事会作出处理,联社领导由地市或省市分行处理。
联社要设置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要制定完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对值班守库、运钞、枪支和重要凭证的保管等,要严格执行制度,增添必要的安全设施。联社对各信用社的设施配备、措施落实、制度执行等情况要加强检查。
七、加强领导,理顺关系
县联社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人民银行和地方党政多方面的关系。在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县联社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帮助理顺县联社与有关方面的关系,解决县联社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县联社既承担着依法监管的任务,也负有行业管理的责任,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辖内县联社建设的具体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要善于抓住典型,总结经验,做好组织推动和经验交流工作。人民银行县支行
要依法加强对县联社的监管。县联社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县联社和信用社的监管。对辖内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由县联社负责,对县联社的行业管理由人民银行地市以上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
县联社是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主动汇报工作,取得支持和理解,提高联社在当地经济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地方党政把联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县联社是独立法人的合作金融组织,在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坚持自主经营,维护自身的合
法权益。


1998年4月20日
(原文刊发于<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期刊基本参数:CN22-1229/D*1985*b*16*80*zh*P*¥6.00*1000*42*2005-10)
网络域名法律保护刍议
聂涛 蔡书芳
(西安市行政学院 西安 710054)

内容摘要:尽管随着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出现,域名作为一种网络身份识别符号的重要地位已经有所下降,但作为一种网络资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企业“网上商标”的标识性功能之后。一些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人开始利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随意威胁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或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而抢注域名。为了保护域名所有人的权利不受恶意侵害,本文拟从域名的概念入手,探讨有关域名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引起学界的重视,共同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域名、法律问题、CCNIC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第四次工业革命到达了高潮阶段,互联网(Internet)与电子商务技术迅猛发展并被广泛运用,域名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新经济时代即知识经济时代,它较原始的经济最大的不同便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等基于人的智慧所产生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逐渐被人所认知并接受。
一、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域名( DOMAIN NAME)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如WWW.ABCDE.COM.CN等,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是互联网的基础服务,在此之上可以提供WWW(万维网)、EMAIL(电子邮件)、FTP(文件传输)等应用服务。域名由4个部分组成,其中最左边的一串字母代表提供的如HTTP(WWW)、 MAIL、FTP等服务类型,最右边的组成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称最高层域名,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地理顶级域名,共有243个国家和地区的代码。例如CN代表中国, JP代表日本,HK代表中国香港等等,另一类是类别顶级域名,共有7个: COM(商业系统), NET(网络机构), ORG(组织机构), EDU(教育系统), GOV(政府部门), MIL(军队系统), INT(国际机构)。由于互联网最初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所以最初的域名体系也主要供美国使用,所以GOV, EDU, MIL虽然都是顶级域名,但却是美国使用的。只有.COM、.NET、.ORG成了供全球使用的顶级域名。相对于地理顶级域名来说,这些顶级域名都是根据不同的类别来区分的,所以称之为类别顶级域名。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新的顶级域名也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被扩充到现有的域名体系中来。新增加的顶级域名是BIZ(商业), COOP(合作公司), INFO(信息行业), AERO(航空业), PRO(专业人 士), MUSEUM(博物馆行业), NAME(个人)。在这些顶级域名下,还可以再根据需要定义次一级的域名,如在我国的顶级域名.CN下又设立了.COM,.NET,.ORG ,.GOV,.EDU等以及我国各个行政区划的字母代表如.BJ代表北京,.SH代表上海等等。 自定义的域名部分列在最低级。它的功能主要由它的两个作用来实现的:分别是域名指向和域名解析,域名指向是指一个域名指到另一个域名的空间,大致上是与两个域名共用空间是一样的,只是多了一点,指向可以指到另一个域名的子目录底下。域名解析就是域名到IP地址的转换过程。IP地址是网络上标识您站点的数字地址(如:202.117.157.125),为了简单好记,采用域名来代替ip地址标识站点地址。域名的解析工作由DNS服务器完成。
对于企业来说,它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宣传等活动的标识,与人们经常使用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具有类似的作用。对于人们在寻找企业主页、查询有关的商 业信息,增强该企业的竞争力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和稀缺性等特性。这便使得域名成为网络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蕴含着很高的商业价值。
从某些方面来讲域名类似于商标,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是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但是由于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两者取得的原则也不同,导致了域名保护不能完全依赖于商标保护。
  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可用以区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从理论上讲,这种标识性和排他性都是无限期的。另外,一般来讲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以注册或登记为前提。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但是,厂商名称(商号)的标识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则无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绝对的。另外,从直观上看,厂商名称(商号)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则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并且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不仅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而且具有一般的电话号码所不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有的从域名的商标效应方面考虑;有的将之归入商誉;有的明确列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记权;有的侧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为相对有限的资源稀缺性,以此说明其无形价值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这就决定了域名保护问题必须有一套独立的保护方法来调整保护。
二、域名的取得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我国于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作为我国首部关于域名管理的行政规章,该域名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域名的取得有三种方式:(一)注册取得: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许可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有偿授予被许可人。许可后,许可人仍保留该域名的所有权,但丧失了该域名的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费;被许可人获得该域名的使用权,并应支付使用费。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该办法办理;域名注册申请 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或买卖;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比如是某个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或某个外国域名,也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并且从注册域名的主观方面来看有三种行为属于恶意注册行为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 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这三种行为不予注册。
(二)转让取得
转让: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所有权有偿让渡于受让人。转让后,转让人丧失原注册域名并获取转让费;受让人获得该注册域名,并应先行支付转让费。此种交易形式最为常见。
(三)合作取得
合作:域名注册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与他人合作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
依《合同法》的规定,域名取得交易合同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网络环境下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所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域名取得的依据。
三、域名的法律保护
在网络上,域名是商业竞争和网络营销中重要的策略性资源,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域名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应对域名充分重视并切实保护,否则将对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域名的法律保护便是对域名所有人的法律保护,即企业无形资产的保护。我国对域名的法律保护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民法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即,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只要是合法取得且 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 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
(二)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首先,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性,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
   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
(三)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在先权利是指在某一个域名注册生效日前已对该域名中间的识别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域名与商标因其共同的识别性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覆盖范围涉及众多著名厂商及其驰名商标。
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民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专门法而将天平倾向在先权利人。并且规定了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站促销与他们人同一类或类似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做网域名称,并在网络促销,但商品与他人商标商品并非为同类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以相同或近似的他人注册网域名称作为商标名称,就网域名称的独创性、知名度、商品的关联程度等考虑,商标有误导公众之虞,网站所有人得以申请商标注册无效。同时,在先权利人往往具有强大的政经优势,对有关域名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说力量。
  在我国,现行域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体现了较为浓重的政府监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0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则主要参考了ICANN及美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授权CIETAC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域名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从目前的司法与仲裁案例分析,驰名商标权基本获得了有效的保护。在某些个案中,跨国公司获得的更多。同时,域名的保护范围也从驰名商标,发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标题等。
   域名交易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尽管《合同法》分则部分未具体规定域名交易,但其总则部分的内容仍适用。同时,还可参照《商标法》中有关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内容。
虽然我们的域名保护不断地向着积极,先进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网络和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相对比较落后。已有的域名管理办法,只是作为部门的规范文件存在,法律效力很弱,并且在许多方面也需要完善。要使域名的法律保护做到有法可依还需要专家学者和诸多司法实践者的共同努力。我们也要不断地探索,使之向更加完善的方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