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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5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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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8]561号



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陕西省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支持地震灾区迅速恢复商业网点营业,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恢复地震灾区商业网点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8〕216号)明确,中央财政对承担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任务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为落实这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中央财政对在地震灾区三省一市(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的24个重点受灾县(市、区,以下简称“任务区域”)承担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任务的32家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给予支持(每家实施企业及对应的任务区域详见附件1)。

  二、补贴范围和方式

  (一)运费补贴。对规定时间内,实施企业将货物运至指定任务区域乡村销售网点的运输费用,按进货成本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进货成本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

  (二)贷款贴息。对实施企业为恢复地震灾区商业网点和保障市场供应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利息补贴。

  上述资金支持均为临时性政策,执行时间从商运发[2008]216号文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即2008年5月29日至8月28日)内有效。

  三、补贴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实施企业于9月5日前,填制《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补贴资金审核表》(格式详见附件2),并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进货发票、贷款协议、利息支付凭证、相关会计账目,以及基层商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是否在任务区域、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意见等),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审核。

  (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于9月25日前核定每家企业符合条件的进货成本及每笔贷款额度及贷款起止时间。

  (三)实施企业将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意见的《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补贴资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汇总后,出具正式文件,于9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四)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补贴资金规模及实施企业完成任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及补贴额,下达补贴资金。

  (五)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补贴资金后,及时转拨给相关实施企业。

  四、监督检查

  灾区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实施企业需妥善保管相关会计资料、单据等,建账立册,留档备查不少于二年。

  附件:1.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和对象情况表(略)

     2.地震灾区商业网点恢复和保障市场供应补贴资金审核表(略)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为寻妻劫持人质应如何定性?

一、基本案情:
珙县某偏僻乡村村民游泽龙(男,37岁)与妻子袁述容关系不好经常吵架打架,袁述容出走不知去向,游泽龙认为妻兄袁述招故意向自己隐瞒妻子下落,在多次要袁述招告诉自己妻子下落未果后心存怨恨,遂起劫持妻侄女逼袁述招找回妻子之心。2007年5月7日上午9:30左右,游泽龙谎称妻子从外地打工已回到珙县县城巡场镇,要袁述招的女儿袁其会(12岁,小学五年级学生)与自己一同去县城接袁述容回家,将袁其会骗出其就读的村级小学校,带至珙县洛亥镇黄友华的家里(袁其会从未到过洛亥镇,也不认识黄友华)住宿一夜,打电话威胁袁述招要求告知袁述容的下落,否则要把袁其会弄死,并用语言威胁袁其会要其听话,叫袁其会与父亲通话时装哭,谎称自己被捆在树林里没得到饭吃,要父亲找回姑妈袁述容解救自己,而实际上游泽龙对人质无任何暴力伤害行为。其间袁其会的老师报警,公安民警多次打电话给游泽龙讲明利害关系,要其送袁其会回家,游泽龙拒不同意。5月8日下午16时许公安民警将游泽龙抓获并将袁其会安全解救。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定性上,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游泽龙为威胁袁述招帮自己找回妻子而将袁其会劫持作为人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对袁其会加以控制,利用袁述招对女儿袁其会人身安全的担心,强迫袁述招告知自己妻子的下落,符合法条规定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情况;侵犯的客体是袁其会的人身自由权利,游的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因此游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游泽龙谎称妻子袁述容从外地打工已回到珙县县城巡场镇,将袁其会骗出学校后带到珙县洛亥镇黄友华家住宿,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蒙骗或者其他方法使人质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游的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因此游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游泽龙劫持袁其会作为人质威胁袁述招告知自己妻子下落,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人质置于陌生的环境里,以语言威胁施以精神强制非法剥夺人质的人身自由权利;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游的身份也符合犯罪主体要求。因此游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其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相威胁,勒令人质的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也就是说,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即必须具有非法目的。并且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论行为人是为了索取合法还是非法债务而劫持人质的行为,均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处罚,据此立法精神,我们可以认定绑架罪必须以非法目的为犯罪要件。本案中游泽龙为了逼迫袁述招帮自己找回妻子而绑架袁其会,主观目的不具有非法性,其行为只是侵犯了袁其会的人身自由权利,不符合绑架罪双重客体的要求,不构成绑架罪。
(二)《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是指利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以是直接对儿童实行,如给予食物、玩具、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手段骗取儿童信任后将其骗走;也可以是通过某种手段获取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信任后将儿童骗走。本案中游泽龙采取欺骗手段,假称妻子从外地打工已回到县城,要袁其会与自己一同去县城接袁述容回家,将袁其会骗出学校带到洛亥镇黄友华家,致使袁其会脱离家庭和监护人,该形式符合拐骗儿童罪的客观要件。但在主观要件上,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奴役、使唤或是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本案中游泽龙将袁其会骗出学校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作为人质逼迫袁述招帮自己找回妻子,从主观目的和动机上看,游泽龙的行为也不符合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特征。
(三)本案中游泽龙劫持袁其会作为人质的时间长达30小时,在此过程中虽然对人质没有任何暴力伤害和实际拘禁行为,但其未经监护人同意把袁其会带到洛亥镇黄友华的家里,而该地方对人质而言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且人质是一个长期居住在偏僻贫困的山村、毫无社会经验可言的年仅12周岁的小学五年级学生。游泽龙通过对人质实施语言威胁达到精神强制,致使袁其会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符合《刑法》第238条“其他强制方法”的范畴,并且在公安民警多次打电话给游泽龙讲明利害关系,要其送袁其会回家之后,游泽龙仍拒不同意释放人质,应当认定游泽龙的行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
2007年9月7日,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游泽龙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作者:刘英
单位: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国务院奖励表彰的奖项,省相应奖励表彰的奖项;
3.全省综合性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先进集体”;
4.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5.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澳、台同胞和香港人士、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4.国务院工作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省政府工作部门相应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四)省直机关内部的奖励表彰活动和某项具体业务工作的奖励表彰,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奖励表彰奖项报批程序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省军区联合表彰奖励的奖项、以及原已有专门立项的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科技进步奖”等,仍继续按原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除(一)项规定外,其他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或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归口省人事厅管理。主办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翌年拟奖励表彰的计划报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汇总、平衡,提出审核意见(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处理办法等)报省政府审批。
(三)各群众团体、基金会(含社会集资、海外捐赠基金)组织全省性的奖励表彰活动,按本条(二)款规定办法由其主管部门申报。
(四)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计划,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以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费用预算及来源和具体组织措施等。
三、奖励表彰会议审批权限
(一)列入计划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表彰会议,要求解决经费或请市、县领导参加的以部门名义召开表彰会议,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粤府办〔1996〕63号)的规定办理。
(二)列入计划并经省政府批准的工作部门奖项,如要召开奖励表彰会议并自行解决经费、不请市、县领导参加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自行决定召开,同时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计划外临时决定的奖励表彰,原则上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确需予以奖励表彰的奖项,按第二条(二)款和本条(一)、(二)款规定办理。
四、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先进个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他方面的先进个人均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在称号前冠上“广东省”字
样。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东省”和行业或专项性工作内容名称。
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奖项名称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表彰可参照执行。
(三)以省政府名义授奖的奖品,如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等按省政府规定的样式和规格,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监制,主办单位要将颁发的奖状、奖牌、奖匾、奖杯、锦旗、奖章和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并开具受奖名册2份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编号和存档;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授奖的奖品(同上所列)按省人事厅规定的样式和规格,由省人事厅监制;凡违反上述规定自行制作的一律无效。
五、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奖励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办;行业性常规奖励表彰周期一般为3年左右;阶段性工作,有指标要求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奖励表彰的数量,原则上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总人数的多少确定。其中,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全省系统
性评选表彰数量:先进集体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先进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六、奖励表彰经费和受表彰奖励者的待遇
(一)综合性、非行业性的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示省政府。
(二)各部门行业专项奖的奖励经费,由各部门按省政府规定的物质奖励标准自行解决。
(三)评为全国、全省劳动模范(含同时评的先进工作者),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四)其他奖励表彰的受奖人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具体由省人事厅会省财政厅提出奖励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从严控制各类表彰会,一般不单独召开专项表彰会。可充分利用宣传面广、时效性强的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也可与其他工作会议一起套开。
(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滥设奖项和表彰称号、滥发奖品奖金;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对在奖励表彰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授予的奖励。擅自开展奖励表彰活动的,受奖者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三)省人事厅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各部门奖励表彰的实施情况汇总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