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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5:3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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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培训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2006年南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

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统筹就业,鼓励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根据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的要求,我市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以此扩大就业空间,拓宽就业领域,促使农村转移劳动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切实增加收入。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中心和社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遵照本实施意见开展工作。

第二章 运作模式和机构职责

第三条 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运作模式,由政府出资补贴对本地区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非农创业培训的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中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第四条 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指导中心)作为本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机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培训中心)作为各区县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农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 市职培指导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分解落实全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

(二)为区县培训中心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供管理人员、师资培训等技术支持;

(三)对创业培训的实施、培训资金的使用进行督导检查。

第六条 区县培训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的有关工作;

(二)指导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

(三)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拨付创业培训补贴费用;

(四)按季上报创业培训统计报表。

(五)做好创业培训基础台帐管理和培训学员的后续帮扶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和相关措施

第七条 2006年全市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农创业培训1000人(各区县培训目标见分解表),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培训结束一年内,力争50%的培训合格人员实现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



2006年南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目标分解表

单位:人

区县名称
雨花区
栖霞区
江宁区
浦口区
六合区
溧水县
高淳县
合计

目标任务
100
100
200
200
200
100
100
1000




第八条 根据农村劳动力自身特点和创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具体形式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创业项目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

各区县创业培训机构应为农村转移劳动力举办创业意识培训(GYB),广泛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在产业结构清晰、行业优势明显的地区推行创业项目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并有具体创业构思的人提供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为已经创业或自谋职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

第九条 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各区县培训中心要在辖区内选取一定数量的具有明显行业特征的企业,作为创业见习基地,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见习机会。

第十条 加强创业培训队伍的建设。各区县培训中心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配备专职的创业培训教师和组织管理人员,组建专(兼)职创业咨询指导专家队伍。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年度培训目标的一定比例预先拨付到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区县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人数、培训合格率、创业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实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对农村转移劳动力非农创业培训的测算补贴标准如下:

(一)创业意识培训(GYB)为75元/人;

(二)创业项目培训和创办你的企业培训(SYB)的培训补贴为350元/人,后续跟踪(创业)补贴为150元/人;

(四)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的培训补贴为150元/人,后续跟踪补贴为65元/人;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督导工作,每年对各区县创业培训工作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以培训合格率、创业率、稳定经营率以及带动就业情况为重点,建立健全科学的创业培训绩效考评体系。各区县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创业培训的配套资金应不低于市级财政的补贴额度。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创业工作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认真落实。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农村创业培训大纲和培训模式要求,制定并实施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创业服务。各区县应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组成农村创业培训领导小组,研究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布局,统筹协调各项创业促进措施,落实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切实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扩大舆论宣传,营造创业氛围。各区县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政府鼓励农村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在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培训机构的经验,宣传成功创业者的典型事迹。树立一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典型和创业明星,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村转移劳动者走自主创业、能力创业的道路。

附件:2006年南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办法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06年南京市农村转移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办法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和目标
培训内容
培训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市级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GYB)
针对广大农村转移劳动力,帮助树立正确的就业和创业观念,提高创业意识。
诚信教育、创业环境和政策、创业基本条件、创业者的自我评价、申办各类经济组织的方法和途径、创业培训的重要性和培训内容、适合农村创业的项目推介
不少于24课时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


培训补贴:75元/人。

创办你的

企业培训

(SYB)
针对有创业愿望且有具体的企业想法的农村转移劳动力,逐步引导学员如何创办小企业。
诚信教育、创业者的素质要求、企业的类型、产生企业想法、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市场评估、法律形态和法律责任、预测启动资金、制定利润计划、工商税务知识及优惠政策、制定并完善创业计划书、个性化辅导、后续跟踪服务
1、总课时240,其中集中授课、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分别不少于80课时

2、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3、创业和自谋职业人数不低于50%
申请培训补贴需要提交: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及成绩册;

4、学员登记表、个性化辅导表;

5、学员的创业计划书。

申请后续跟踪(创业)补贴需要提交:

1、学员创业情况一览表和后续跟踪服务表;

2、创业学员凭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有效合伙(承包)协议、家庭型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1、培训补贴:350元/人。



2、后续跟踪(创业)补贴:

150元/人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和目标
培训内容
培训要求
需提交的材料
市级补贴标准

创业项目培训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项目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
诚信教育、项目介绍、创业者的素质要求、市场评估、项目运作、创业步骤、财务分析、制定并完善创业计划书、个性化辅导、后续跟踪服务
1、总课时240,其中集中授课、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分别不少于80课时;

2、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3、创业和自谋职业人数不低于50%。
申请培训补贴需要提交: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及成绩册;

4、学员登记表、个性化辅导表;

5、学员的创业计划书。

申请后续跟踪(创业)补贴需要提交;

1、学员创业情况一览表和后续跟踪服务表;

2、创业学员凭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有效合伙(承包)协议、家庭型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1、培训补贴:350元/人

2、后续跟踪(创业)补贴:

150元/人

改善你的企业

(IYB)
针对已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力的模块式培训,帮助他们改善经营管理,保持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诚信教育、市场营销、成本核算、财务知识、企业管理、采购、存货、企业计划、经济法规、优惠政策、融资等
1、集中授课不低于48课时;

2、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不低于22课时;

3、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申请培训补贴需要提交:

1、培训方案及教学计划;

2、备案表;

3、学员名册及成绩册;

4、学员登记表。

申请后续跟踪补贴需要提交;

1、学员个性化辅导和后续跟踪服务表;

2、改善企业计划书。




  一、基本案情

  张某因涉嫌挪用资金、伪造企业印章于2010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2010年5月22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10年6月17日、8月2日两次退查。因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不符,即张某不是该有限公司正式职工,且该公司是上市公司,非国有企业,资产并非全部国有,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明确规定该罪客观方面必须是伪造,张某称是该公司山东片业务代表王某某寄给他的,王予以否认。鉴定结论证明该款印章系伪造,此章是谁造的,在什么地方造的,什么时间造的均无法查证。因此无法认定此章是张某伪造,故其伪造企业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于2010年9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2010年9月27日释放张某,共被羁押194天。案件审查期间,公安机关通过媒体报道案情和诉讼情况。

  二、争点归纳

  赔偿请求人张某于2012年3月19日以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对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造成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予以经济赔偿,赔偿其被羁押194日的赔偿金31554.1元,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媒体报道对其“定罪”,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进一步要求予以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检委会讨论认为张某因涉嫌挪用资金、伪造企业印章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赔偿请求人张某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羁押194天),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刑事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张某有权得国家赔偿,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而对于本案中张某是否构造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则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任何羁押行为均构成精神损害,其条件仅仅是赔偿申请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一般均应当予以认定。因为刑事羁押措施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强制力和影响力不言而喻,应当认定其受到精神损害。

  第二种观点认可已构成精神损害,但认为检察机关的责任仅仅是消除影响。因为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诉讼程序合法,没有捏造事实证据或者刑讯逼供诱供,已经查明和对外公布的案件情况真实有效,案件最终不起诉系因为公检认识不同所致,因而无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方式和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精神损害。张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属于违反有关民事法规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公安机关不存在侵犯其精神利益的损害行为。

  三、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的侦查措施行为以及媒体的宣传报道尚不构成赔偿法意义上的精神损害。

  首先,羁押行为尚未达到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所要求“严重后果”。一般而言,受害人发生重伤、残疾或者出现严重精神障碍、精神疾患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后果严重”。对此,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或者诊断证明。不能认为只要发生羁押行为就构成精神损害赔偿。就国家赔偿标准而言,带有一种综合赔偿性质,其中已包括对被羁押人精神权益的赔偿性质。

  其次。媒体报道只是较为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不能据此认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结果。从媒体报道是否对张某造成消极影响来看,其内容属于较为客观的案件事实和诉讼情况通报,不能据此认为对张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不足以构成《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条件。

  最后,检察机关不负有新闻侵权赔偿责任,无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媒体报道未决刑事案件始终存在一个法律边界问题。检察机关虽然不负有新闻侵权赔偿责任,更无需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但作为刑事赔偿案件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可以协调公安机关通过媒体引发后续报道义务,消除原案客观存在的影响,恢复赔偿申请人的名誉。

  作者单位:全椒县检察院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
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 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上述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1999年以前(含1999年)的可按对贷款执行“一逾两呆”分类方法计算,2000年的应按对贷款执行“五级”分类方法计算。商业银行应说明对有关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前后期所采用的不同计算口径。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所属分行各自的名称、地点、职员数和资产规模以及支行、储蓄所数量及地区分布等基本情况;
(二)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年末列前十名的客户贷款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四)年末占贷款总额比例超过20%(含20%)的贴息贷款的金额及其重要构成;
(五)重组贷款的年末余额及其中逾期部分金额;
(六)本年主要贷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贷款利率;
(七)年末所持金额重大的政府债券的有关情况,包括面值、利率、到期日;
(八)本年应收利息与其他应收款坏帐准备的提取情况;
(九)本年主要存款类别按月度计算的年均余额及年均存款利率;
(十)不良资产的年末余额,本年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十一)年末存在逾期未偿付债务的,对其金额、利率、存款人或拆入人、未按期偿付原因以及预计还款期等所作的说明;
(十二)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表外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重要情况;
(十三)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商业银行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市场利率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
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以上各项以及呆帐、坏帐核销政策及程序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予以说明,并解释其原因。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聘请有商业银行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
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作出说明。
商业银行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七条 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包括上述第三条-第五条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必列出计算公式。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或年度如下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流动负债、净资本、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自营证券差价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营业支出、净资产负债率等。
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其报告中披露如下事项:
(一)证券经纪业务情况,包括:
1、按证券种类(如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和其他证券等)和交易场所披露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市场份额。
2、按债券的种类(如国债、企业债券等)披露报告期内代理的已兑付债券金额。
3、披露报告期内代理保管证券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注明有无将代保管证券抵押、回购或卖空情况。
(二)按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和代销等承销方式分别披露报告期内承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
(三)按自营证券种类披露本期与上期按月计算的自营证券年均余额、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和自营证券收益率。
(四)披露本期与上期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平均受托管理资金、受托资金总体损益和平均受托资产管理收益率。
(五)其他业务利润较大的,分别按业务类别披露本期与上期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六)前一报告期末所披露风险因素本年内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本年末所存在的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种风险因素及相应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包括营运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电子技术风险、法律法规风险等。对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
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包括所投资金融品种或金融工具等价格的异常波动、对一项金融资产的大额投资、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自然灾害、重大证券交易等等。应详细披露这些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以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
估计,应说明原因。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公司审计经验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对其依据中国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和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此外,应增加审计内容,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
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增加审计时需关注的内容包括:损失准备的提取及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重大表外项目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同经营业务及经营区域的资产质量、获利能力和经营风险;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的主要差异。
年度报告正文中的财务资料应与法定财务报告一致,补充财务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披露。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证券公司还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风险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随年度报告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以上三性存在缺陷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对此予以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证券公司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时,应包括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的主要内容。对其中的财务指标,可不必列出计算公式。法定财务报告与补充财务报告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在摘要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