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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6-29 12:3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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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10号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4件规章、4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一、废止的规章目录

1.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

2.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关于在东、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

4.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关于农牧渔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评残抚恤问题的通知(1983年12月21日(83)农(人)字77号)

2.农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9年9月16日(1989)农(人)函字22号)

3.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1999年7月16日农政函[1999]4号)

4.关于对种子、农药生产、经营中违法所得解释的函(1999年9月11日农农函[1999]6号)

5.关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种子公司出售的种子是否为合格种子的问题的复函(2000年7月3日农办综函[2000]43号)

6.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的批复(2000年9月27日农政函[2000]17号)

7.关于如何确定罚款幅度的复函(2000年9月27日农政函[2000]18号)

8.关于杂交糯玉米是主要农作物的复函(2001年1月31日农办政[2001]1号)

9.关于乡镇企业承包后新增的资产范围的答复(2001年7月3日农办政[2001]33号)

10.关于界定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函(2001年7月10日农办农[2001]39号)

11.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6日农经发[2000]5号)

12.农业部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资料的通知(2006年3月2日农农发[2006]2号)

13.农业部公告788号(新传入危险性有害生物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病确定为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2006年12月21日发布)

14.农业部关于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农办农[2003]35号)

15.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商业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颁布《农药登记规定》的通知(1982年4月10日[82]农业保字第10号)

16.农牧渔业部颁布《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982年9月1日[82]农(农)字第72号)

17.农牧渔业部关于利用现有科研设施加强农药质量检测和残留分析工作的通知(1983年6月6日[83]农(计)字第82号)

18.农牧渔业部、化工部关于转发《国内农药登记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983年11月10日[83]农(农)字第174号)

19.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农药质量检测和残留分析工作的补充通知(1984年6月16日[84]农(农)字第27号)

20.农牧渔业部关于转发《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84年7月8日[84]农(农)字第24号)

21.农业部关于降低国外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费上交比例的通知(1985年2月12日[85]农(农)字第8号)

22.农牧渔业部、化工部关于发送《第二次国内农药登记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5年4月20日[85]农(农)字第18号)

23.农牧渔业部关于转发《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85年8月12日[85]农(农)字第40号)

24.农牧渔业部关于转发《第二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86年7月25日[86]农(农)字第27号)

25.农牧渔业部关于转发《第二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87年8月13日[87]农(农)函字第68号)

26.农牧渔业部关于转发《第二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88年10月8日[88]农(农)函字第95号)

27.农牧渔业部关于转发《第三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89年11月8日[89]农(农)函字第78号)

28.农牧渔业部关于转发《第三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90]农(农)函字第64号)

29.农业部关于转发《第三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92年1月12日[1992]农(农)字第1号)

30.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农)函字第5号)

31.农业部关于转发《第四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92年11月20日[1992]农(农)函字第48号)

32.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1993年3月2日[1993]农(农)字第4号)

33.农业部关于转发《第四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93年10月7日[1993]农(农)函字第44号)

3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药、种子管理的通知(1995年3月20日农农发[1995]7号)

35.农业部、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民食菜安全的通知(1995年11月15日农农发[1995]24号)

36.农业部关于转发《第五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年2月8日农农函[1996]5号)

37.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5月20日农农发[2000]7号)

38.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123号(加强1,2-二氯乙烷进出口监管)(2008年12月15日发布)

39.农业部关于发布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疫情分布资料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农农发[1996]179号)

40.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1990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13号)

41.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乡集贸市场畜禽及其肉类管理、检疫的通知(1987年5月21日农(牧)字[1987]第22号)

42.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1988年3月2日农(牧)字[1988]第10号)

43.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4月8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

44.关于禽流感疫情监测、毒型鉴定和疫情处置的规定(1998年1月6日农业部令第41号)

45.农业部公告第202号(实施兽药GMP有关要求)(2002年6月14日发布)

46.农业部关于对日本海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鱿鱼生产实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制度的通知(1994年3月25日农渔发[1994]3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47.农业部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3日农渔发[2003]6号)

48.农业部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调整情况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农渔发[2005]3号)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农业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农科教发[1999]8号)

2.农业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7日农科教发[2001]15号)

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农科教发[2006]2号)

4.农业部公告第349号(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向正常管理过渡)(2004年2月20日发布)

5.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7月23日农农发[2003]13号)

6.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27日农明字[2003]15号)

7.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关于继续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21日农明字[2004]43号)

8.农业部公告第379号(对农药临时登记进行清理)(2004年6月1日发布)

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9月21日农办农[2005]81号)

10.农业部关于农药临时登记超过有效期限清理产品申办延期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农农发[2008]1号)

11.农业部公告第1036号(四川等受灾地区农药企业可延期办理续展登记)(2008年5月28日发布)

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工商市〔2008〕41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省网上市场迅速崛起,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商品专业市场的提升和服务业水平的提高。为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鼓励创新,推进多种模式网上市场发展

(一)推进专业市场发展网上交易,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的有机融合。积极鼓励专业市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市场改造提升,加快促进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转型升级。大力引导茧丝绸、化工、塑料、钢材等产品标准化程度高、品种单一的大型专业市场,采用会员制形式,建立现货网上合约(或现货)交易、网上银行结算、第三方物流配送为一体的网上商品交易平台,突破有形市场地域空间、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的局限,扩展市场辐射力,推进国际化进程。大力引导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在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网上竞价拍卖、电子结算和统一配送的现代交易模式,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大力引导小商品、轻纺产品、五金电子、皮革服装等集散型专业市场,建立网上公共交易和服务平台,并帮助广大经营户设立网上商铺,发布信息、展示商品、洽谈交易,促进网下店铺与网上店铺的有机结合,利用两种业态拓展国内外市场。

(二)推动行业网站和企业发展网上交易,促进流通业态和企业效益的提升。支持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行业网站,由信息发布平台逐步提升发展为具有行业集聚性强、专业特色明显的网上交易平台。支持知名品牌生产企业和大型流通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依托专卖店网络构建配送体系,积极开发B2B、B2C、B2B2C等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平台或网上商城,开展网上销售、网上订货和网上洽谈签约,推进传统连锁专卖与网上交易配送相结合,构建现代企业营销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网上公共交易服务平台,开设网上销售店铺,促进企业流通方式创新。

(三)鼓励个人间开展网上交易,活跃网上市场商品流通。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残疾人员和农民等个人,利用个人间网上交易灵活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依托淘宝网等专业网站提供的大型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以C2C为主要模式的网上交易,拓展创业渠道和空间。支持个人卖家增强自身实力,提高信用水平,打造品牌网店,逐步实现C2C向B2C的转换。鼓励更多的网民通过在网上发布信息、开设网店等方式参与网上交易,调剂余缺,促进流通。

(四)引导传统配套服务业升级,建立与网上市场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体系。按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积极支持专业市场和传统物流企业运用信息化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物流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努力提升物流配送的信息化、现代化、社会化水平,逐步建立与网上交易业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积极支持专业市场和企业,发挥网上市场产品展示功能,发展以信息化为基础的展贸业态。积极探索安全、便捷的网上支付方式,建立有效的资金安全和风险防范体系。积极推动发展网上交易专业技术服务、身份认证和信用评估等网上市场服务体系。

二、加大扶持力度,营造网上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放宽准入门槛,鼓励更多市场主体举办网上交易市场。本着“发展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放宽网上交易市场准入条件。对依托现有专业市场举办网上交易市场的,可凭原市场名称登记证直接开展网上交易;需要对网上交易市场名称进行保护的,也可到工商部门单独申请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对申请举办网上交易市场的,工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办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支持市场举办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性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六)创新登记模式,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鼓励现有网上经营者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不需再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在网上亮照经营即可,经营范围可依其申请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等;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经营的,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网店”等。对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特殊人员,以及临时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由网上市场举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创新登记模式,完善网上登记平台,鼓励申请人通过网络向工商部门提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七)加强重点帮扶,进一步促进网上市场做强做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网上市场培育和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建立重点扶持、重点联系、重点指导服务制度,促进网上市场更好更快发展。大力培育一批知名网上服务品牌,支持网上市场和网商实施品牌战略;对网上服务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的,积极予以辅导服务。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网上交易市场建设。省工商局将会同省财政厅运用省政府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专项资金,对全省重点网上市场的提升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八)积极开展培训,提高网上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素质。各地要积极组织网上市场举办者和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其法律和商务等方面的知识。督促网上市场举办者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网上经营者的宣传和教育,重点加强电子商务、商业技巧和法律法规等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强化其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法律知识和应用电子商务的水平。

三、加强自律规范,促进网上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九)指导完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促进网上市场规范运行。进一步指导市场举办者制订和完善各项网上交易和管理制度,包括市场章程、交易规则、会员或网商守则,以及交易安全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广告发布审核、重大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促进网上市场规范运行。指导举办者建立完善网络举报机制和交易纠纷争议解决机制、切实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加快网上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网上经营和服务的诚信水平。全面推行网站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分类监管、信用反馈、信用公示、信用预警、信用奖惩等制度,提高我省网站诚信水平。指导网上市场建立和完善经营者信用体系,以数字证书和工商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健全网上经营者信用档案;以经营者荣誉和不良记录、买卖双方评价、行政监管部门记录、网站管理记录、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等为内容,形成网上经营者信用指数。逐步建立经营者信用网上公示、预警和奖惩机制,严格信用监督,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和水平。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倡导商业文明,努力打造网上市场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

(十一)积极支持建立网商协会,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积极支持网上市场组建网商协会,制订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行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网商协会在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专业人才和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二)加强对网上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建立全省统一的工商网上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工商与网站间的信息交流和指导服务,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服务和监管相结合、指导和警示相结合、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开放式网络监管模式。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扰乱网络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从事非法传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净化网上交易环境。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1995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皖行监字第0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