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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20 23:4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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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交易实物交割环节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期货交易实物交割环节管理的通知
证监会


各期货交易所:
实物交割是商品期货交易的重要环节。目前,一些交易所对交割环节的管理比较薄弱,有关规定也存在一些缺陷。有的交易所在交割规则中对某些品种的实物交割量规定了总量控制;有的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布局不合理,库容量得不到充分保障。实践证明,交割环节存在的这些问题
,影响了期货市场发展价格、套期保值功能的正常发挥。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经研究决定:
一、凡对实物交割实行总量控制的交易所,自无持仓合约月份或新推出的合约月份起一律取消对实物交割进行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二、各交易所要与指定交割仓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加强对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
三、各交易所要建立指定交割仓库年度考核制度,并在本年内按年度考核制度对所有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软硬件不符合条件的仓库和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向操纵市场者提供方便的仓库要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四、各交易所要根据期货品种的现货产销情况对现有指定交割仓库的布局、库容、质检等情况作一次论证,对其中不合理和不适合实物交割要求的部分提出整改方案,并尽快进行调整改进。
各期货交易所要在1996年年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告我会。



1996年9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金融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主要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中的全部、数项或之一的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或收购金融机构。
现就已设立的境外金融机构补办审批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内机构已在境外设立或收购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六个月内(即一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以前),由境外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补办审批手续。中央所属单位(包括各部委、各直属总公司、各专业银行)直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补办审批手续;地方各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报送补办审批材料,由各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补办审批手续所需文件
(一)补办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文件的复印件;
2.代表处、办事处在当地的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该代表处、办事处设立至今的工作报告;
4.该代表处、办事处负责人员的简历;
5.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1。
(二)补办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分支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简历;
4.该分支机构近三年来的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2。
(三)补办境外全资附属金融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设立或收购该全资附属金融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机构高层管理人员的简历;
4.该机构近三年来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机构的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3。
(四)补办境外合资金融机构审批手续须提交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参资或收购该机构的文件的复印件;
2.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该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简历;
4.该机构近三年来经营报告(须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该机构的中方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审批(或撤销)手续的文件;
6.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4;
7.该机构的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附件:境外金融机构情况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