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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决定

时间:2024-07-11 01:24: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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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决定

河北省廊坊市人大常委会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决定

  (2009年9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所称绿色通道,是指廊坊市域范围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一定宽度内,以高大乔木为主体,乔、灌、果、花、草相结合营建的绿色生态林带。近年来,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我市绿色通道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总里程已达1598公里,绿化总面积11439公顷,成为展示廊坊对外形象、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窗口和具有廊坊特色的标志性品牌,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依法建设和保护全市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绿色通道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提升廊坊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推进绿色通道建设上档升级

  1、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廊坊实际,把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一定宽度内的绿化带确定为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重点范围;县级以下道路和非主要河流堤防、沟渠两侧一定宽度内的绿化带确定为县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重点范围。建设和保护的宽度、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2、把绿色通道绿化用地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村镇规划相衔接。对绿色通道用地范围涵括基本农田的,应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协调。坚持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和经营承包关系、不减少农民收入的前提下,将界定范围内的绿色通道绿化用地作为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发展生态林果花木产业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指标进行考核。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走以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建立以乔木为主体,乔、灌、果、花、草相结合的生态安全体系;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景观受保护;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坚持创新建设和管护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坚持依法兴林、依法治林、依法用林,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管好现有林,扩大新造林,提升景观林,不断增强绿色通道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力争到2012年,廊坊市域内省级以上道路和主要河流堤防两侧可绿化地段绿化率达到100%,形成树种丰富、配置合理、生长健康、功能稳定、保护得力、更新有序和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与周边互融递进的绿色生态长廊。

  二、创新机制,增强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活力

  4、坚持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明晰绿色通道范围内经营管理主体,落实林木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积极推进林权配套改革,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林木保险制度。制定和完善政策,创新土地流转机制,要按照“平等协商”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鼓励农民、龙头企业、专业公司、重点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和管理。要依法履行承包管理程序,签订绿化用地流转和承包经营合同,维护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5、坚持多渠道筹集建设和保护资金,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部门筹资、企业出资、社会集资、群众捐资、劳务代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资金投入上的主导作用,把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基础建设项目,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资金补助制度,每年拨付专项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确保经营主体收益权。

  6、继续实施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上档升级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借鉴先进地区通道绿化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具特色的造林绿化方案,进一步明确造林绿化主体,落实造林绿化措施,强化造林绿化责任。创新造林绿化机制,积极推行工程化造林,采取招标、投标等形式,择优选定公司化、专业化造林队伍,严格造林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工程档案,严格检查验收,不断提升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总体水平。

  三、规范运作,依法保障绿色通道健康发展

  7、规范程序,严格审批,依法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征占绿色通道用地和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和责任,落实审批重点和范围,规范审批程序和条件。原则上禁止征占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的绿色通道用地,对事关廊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应坚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界定的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用地范围外实施。涉及国家、省级、市级重点项目工程,确需征占绿色通道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占用林地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8、严格限额采伐审批制度。禁止大面积采伐,可有选择地进行更新、抚育性质的采伐。生长健康的景观树木、珍贵树木禁止一切方式的采伐。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边沟以内的林木采伐,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建设(园林)、交通部门核定采伐额度,核发采伐许可证。主要河流堤防林木的采伐,须征得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市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范围林木的采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制定绿色通道森林经营方案,核定采伐限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采伐指标,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伐指标,现场勘测,核发采伐许可证,组织经营主体进行采伐更新。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采伐更新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9、按照“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查处各种毁林毁绿占地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绿色通道环境治理,不断巩固扩大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成果,督促经营者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公民举报制度,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制,建立并完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体系。加强对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全面提升绿色通道林木病虫害防控减灾能力。

  四、加强领导,形成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合力

  10、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推进,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领导机构,统一负责协调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林业、规划、发改、财政、交通、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水务、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目标,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形成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11、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自觉性。广大人民群众都应把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投身到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的事业中来。新闻媒体要将依法建设和保护绿色通道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浓厚氛围。

  1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表彰奖励资金,并列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对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建设不力、保护不当导致毁林占地案件频发、影响恶劣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14、市人大常委会要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依法组织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切实解决在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并按照本决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好实施。

  15、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制定绿色通道建设和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
努力实现反贪工作科学发展

张炎华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反贪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腐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反贪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自觉增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找准反贪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在化解社会矛盾上下工夫,见成效。反贪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三项重点工作息息相关,特别是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密切相关。实践证明,腐败与矛盾是一个共生体,有腐败的地方必定有矛盾,有矛盾的地方又往往深藏着腐败。要化解社会矛盾,从深层次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反贪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动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反贪工作全过程,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助推器。一要更加突出办案重点。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往往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的查处,对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和改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因此,我们要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结合实际,突出办案重点,着力提高办案的规模和效应。当前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等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同时,要继续重视查办关系民生民利、社会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在贯彻支农惠农政策过程中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实实在在的成效维护民生、纾困民生、服务民生。二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办案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要时时绷紧质量这根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把好立案关、强制措施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收集、辨别、固定和运用证据的能力,确保把案件办成经得起时间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要认真开展案件质量“三零”即“零错案、零办案安全事故、零重大瑕疵”创建活动,着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严格办案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办案责任,确保办案安全。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职务犯罪,都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更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切实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三要更加注重办案效果。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进一步改进执法办案的方式和方法,寓“人性化”于办案之中,追求和谐执法的最大价值,彰显现代司法的文明。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综合效果。四要大力推进预防工作。要结合办案,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工程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同步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要进一步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同时,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发挥预防工作的主导性作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推进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通过惩治和预防腐败,使广大干部依法从政,干净干事,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二、正确处理和协调五种关系,在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上下功夫,见成效。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这既是反贪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新时期提高自身能力的必然要求。反贪部门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贪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正确处理和协调好五种关系,切实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一是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和法律都是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发展的手段。政策和法律同属上层建筑,在本质上与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法律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手段。因此,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特别在对一些案件的协调处理上要注意处理好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决不能把两者简单地、机械地孤立起来,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积极稳妥地贯彻党的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的关系。打击与预防是反贪部门的重要职责,都是服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一共同的目标。因此,反贪部门要深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一手抓案件查处,一手抓犯罪预防。在办案中既要做到深挖细查,不断扩大战果,又要将视线和触角向更广更深的方向延伸,挖掘腐败根源,探索预防途径,通过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达到既治标又治本。三是正确处理保持社会稳定与促进发展的关系问题。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维护稳定与促进发展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关系。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发展是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正确理解和处理稳定与发展的辩证关系,坚持抓发展与抓稳定并举,在大局中寻找自己的位置,理解好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达到以稳定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使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四是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是体现办案水平的重要参数。没有一定的数量,案件质量无从谈起;没有质量的保证,案件效果难以体现。因此,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在确保规范、文明、安全执法的前提下,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做到数量与质量并重,既多办案,又办好案。五是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保障人权的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权观念,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的发展。
  三、大力加强和锤炼反贪队伍建设,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办案上下功夫,见成效。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让党和人民放心的反贪队伍,是确保廉洁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和更有力的举措,全面加强反贪队伍建设。要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文化建设,促使反贪干警坚定政治信仰、坚信理想追求、坚持执法为民,做到“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四个在心中”即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确保反贪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加强反贪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岗位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干警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根据反贪队伍的实际情况,围绕提高发现犯罪、初查和审讯、收集证据、运用法律、开展预防、把握政策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执法能力。要实行人性化管理和人文关怀,从政治上爱护干警,从工作上支持干警,从生活上关心干警,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与制约,积极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公正廉洁执法的合力。
  四、不断强化和提升服务大局的政治意识,在拓展和延伸职能效果上下功夫,见成效。反贪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职权。反贪部门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始终把为发展大局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作为反贪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职能,在服务大局上出新招,出实招,做实事。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认真贯彻新时期党中央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要把反贪工作自觉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去思考、去谋划,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群众的利益,党委的部署与各项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提出为经济建设和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服务大局落实到具体的日常执法办案中,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发挥执法办案保障发展的积极作用,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努力实现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0年8月
   
五华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反贪局长 张炎华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条例(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条例(试行)

1987年7月7日,国家中医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是中医科研、医疗、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医科技情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并开展分析、研究等工作。搞好中医科技情报工作,能及时、准确掌握国内外有关动态,预测发展趋势,为制定各项中医规划方案和工作计划提供可靠依据,从而加速中医科研、医疗、教学事业的发展,加强中医工作的科学管理;对继承、发扬中国医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应把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优先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任务和条件,设立相应的中医科技情报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加强领导。中医科技情报工作成效如何,应作为评估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三条 各中医研究基地和中医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开展并设专人主管中医科技情报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应贯彻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科技情报工作的规律,注意突出中医特色。其主要任务是:
一、搜集国内外与中医药研究有关的机构、人员、课题进展、成果、思路、方法等方面的情报资料。
二、报道国内外中医科技情报和动态。
三、开展中医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从战略、战术或技术上提供参谋意见。
四、组织和参加中医科技情报交流。
五、做好中医科技情报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设立科技情报所(室),规定明确的任务,制定情报课题和计划。
第六条 科技情报所(室)的所长(主任)由院(所)或校长聘任,并报上级单位批准。情报所(室)的级别、待遇应与其它研究所(室)一致。
第七条 科技情报所(室)的所长(主任)参加研究院(所)或院校长有关办公会。院(所)或院校学术委员会应有中医科技情报专家参加。

第四章 业务工作
第八条 科技情报所(室)必须参加本院(所)或院校的课题设计、开题报告、评估、论证、成果鉴定、战略研究等活动,为这些方面提供优质情报咨询,并成为中医管理、科研、医疗、教学事业决策的必不可少的参谋。
第九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广辟情报源,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通过多种途径搜集国内外有关情报资料,及时整理加工,建成具有适时性、连续性、完整性的情报资料库,提供使用。
科技情报所(室)有权参加本院(所)或院校内的一切学术会议;各中医机构或学术团体举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时,均应规定中医科技情报机构的代表名额。
第十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做好2次文献(如编印情报资料题录、索引、文摘)和3次文献(如:进展、综述等)的报道,及时递送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逐步开展情报调查、分析及未来预测等高层次情报研究。同时开展对本门学科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中医科技情报学理论体系。
第十二条 科技情报所(室)应向中医管理、科研、医疗、教学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具有科学性、准确性、预见性的情报咨询。服务手段和形式应多样化(包括文字、图片、实物、声象、计算机软件等)。
第十三条 应采取多种途径切实做好中医科技情报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如在职人员短期培训、中医学院开设中医科技情报学讲座、招收中医科技情报专业研究生及进修生等)。
第十四条 中医科技情报工作要尽快采取新技术。在有条件的单位研究开发电子计算机在情报管理检索系统的应用;开展声象情报研究,充分利用有利于中医科技情报工作发展的现代手段和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科技情报要有广阔的覆盖面,应尽快建立和加强中医科技情报协作网,协作网可有几种层次,使中医各层机构均能罗织在内。可利用科技情报协作网或其它方式有效地进行情报信息交流。

第五章 科技情报人员
第十六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主要由中医及有关情报专业人员担任,必须热爱中医事业和科技情报工作,具备中医科技情报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有较好的中国或外国语言文字能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七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有关保密条例和规定。
第十八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按国家科研系列的规定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聘任和其它待遇方面,应同于同级科技人员。
第十九条 中医科技情报人员的数量应逐步达到研究院(所)总编制数的2-3%,并应有合理的高、中、初级人员的层次比例和中医、中药、外语、编辑等学科比例,以利于分工及梯队的形成。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中医科技情报经费从研究院(所)或高等中医院校事业费中列支,其经费约占总事业费的2-3%。同时应提供完成情报研究课题必需的课题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医研究院(所)及高等中医院校,其它中医单位及中西医结合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