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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6 21:1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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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0号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本省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协管员队伍,根据需要招用协管人员,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在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建立流动人口的集中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综合服务办事窗口,公布服务电话号码,集中受理和办理流动人口服务事项。

第八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住在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流动人口,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条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流动人口,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流动人口,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动人口,由救助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前款规定的负责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国家和本省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的流动人口的,应当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并自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流动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并督促、协助其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并拓展相关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或者对其居住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变更。

对不满十六周岁、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以及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前款规定的流动人口因特殊需要申请领取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申报人的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买卖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发放、补发、换发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办理单位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流动人口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权益保障与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传染病防治和儿童免疫规划保健服务;

(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凭居住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凭居住证依法参加居住地的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八)凭居住证并按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

(九)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的子女符合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学;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可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享受其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招用的流动人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招用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的社会保险,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传染病防治和预防接种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为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对务工的流动人口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及时向流动人口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三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或者申请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不及时、不按规定办理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对流动人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五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未报告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报告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四)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用人单位、被招用流动人口的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农业部


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种植业是农业的重要基础,粮棉油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保障粮食有效供给是农业发展的首要任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消费需求刚性增长,耕地和水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种植业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加快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加强设施装备建设,优化种植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增强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制定《全国种植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一、“十一五”种植业发展的成就和经验

  “十一五”期间,中央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始终把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各项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等多种自然灾害,粮食连年增产,种植业稳定发展。这为管理好通胀预期、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奠定了物质基础,为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取得的成就

  1.粮食连年增产,主要农产品产量稳定增长。

  粮食生产经受了异常严重的自然灾害、异常波动的农产品市场、异常复杂的外部环境等严峻考验,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粮食连续5年增产,产量连续4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2010年粮食总产量54647万吨、平均亩产331.5公斤,总产单产双创历史新高,分别比2005年增加6245万吨、提高22.1公斤。

  棉油糖等工业原料作物生产总体呈稳定发展态势。2010年棉花总产量596万吨、平均亩产81.9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25万吨、提高6.6公斤;油料总产量3230万吨、平均亩产155.0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153万吨、提高11.7公斤;糖料总产量12008万吨、平均亩产4202.4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2556万吨、提高174.7公斤;桑蚕茧总产量386万吨,比2005年增加62万吨。

  园艺作物生产快速发展,产品数量充足。2010年蔬菜总产量65099万吨、平均亩产2284.2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8648万吨、提高160.4公斤;茶叶总产量147万吨、平均亩产49.7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53.5万吨、提高4公斤。2010年园林水果总产量12865万吨、平均亩产743公斤,分别比2005年增加4030万吨、提高156公斤。

  2.结构调整深入推进,农产品优势区域基本形成。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深入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和提升,形成了一批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优势产业带。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形成14个产业带,生产集中度分别达到98%、88%、99%和81%。13个粮食主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的75.4%左右,比“十五”期末提高2.2个百分点。长江流域、黄河流域和西北内陆三大优势棉区生产集中度达到99%,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85%以上,桂中南、滇西南、粤西琼北甘蔗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93%以上,渤海湾和西北黄土高原两大苹果优势产区生产集中度达到87%以上。长江上中游、赣南-湘南-桂北、浙-闽-粤、鄂西—湘西四个柑橘产业带和一批特色柑橘基地发展强劲,长江上中游与华南冬春蔬菜基地、黄土高原与云贵高原夏秋蔬菜基地、沿海与沿边地区出口蔬菜生产基地、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基地迅速发展。2010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综合优质率达到71.9%,比“十五”期末提高19.9个百分点;优质棉面积达到84.4%,提高4.4个百分点;“双低”油菜面积达到87%,提高9.7个百分点,含油率提高1个百分点。

  3.科技支撑得到强化,生产水平显著提高。

  大力开展高产创建和标准园创建,构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等大宗农产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启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试点,强化种植业科技支撑,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2%,比“十五”期末提高4个百分点。良种覆盖率达到96%,提高1个百分点。商品种子供应率达到63%,提高13个百分点。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超过10亿亩,基本覆盖所有农业县(场),累计减少不合理氮肥施用量430万吨(折纯),减少氮、磷流失6%-30%,粮食作物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工业原料和园艺作物亩节本增效80元以上。农田节水技术推广面积年均4亿多亩,灌溉水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面积5.1亿亩,占12%;绿色防控面积4.2亿亩,占10%。2010年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9.2亿千瓦,比2005年增加34.3%;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2%,提高16个百分点,小麦耕种收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水稻栽插、玉米收获等薄弱环节取得积极进展。

  建设粮棉油糖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8200个,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带动大面积平衡增产。推广超级稻面积8500万亩,比“十五”增加近一倍;推广高产耐密玉米品种面积超过1亿亩,占玉米总面积的1/4;推广12个优质高产小麦主推品种面积达1.1亿亩,占小麦总面积的1/3。同时,水稻旱育稀植、小麦精量半精量播种、氮肥后移、玉米密植、地膜覆盖等高产实用栽培技术得到大力推广。深入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建设819个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园艺产品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2010年园艺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

  4.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

  国家不断加大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实施各类涉及农田等基础建设的重大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2010年,我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8.98亿亩,占耕地面积的49.4%,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

  种植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种子、植保(农药)和土壤肥料等监管体系逐步健全,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截至2010年底,全国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约5.1万个、在编人员约40万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约5万个、人员约37万人。

  (二)经验启示

  1.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种植业发展的首要任务。解决13亿人口吃饭问题是最大的民生。中央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趋势,鲜明作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大判断,鲜明指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基本方向,鲜明提出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明确要求。依据这些重要判断和要求,中央连续下发7个1号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力地促进了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把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首要任务,加强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着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2.坚持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种植业发展的根本途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总体上,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基础设施依然薄弱,科技创新能力仍然不强,生产方式比较落后,传统农业发展方式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必须切实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集成创新,科学配置资源,优化种植结构,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走内涵提升式发展之路。

  3.坚持把完善政策体系作为种植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不断完善强化农业扶持政策。做尽“减法”,全面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做足“加法”,逐步建立对农民种粮补贴制度,实行“四补贴”和产粮、产油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土壤有机质提升、水稻大棚育秧等技术推广补助。做好“乘法”,实行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粮食和农业生产的政策实现了从“取”到“予”质的转变,实现了范围从少到多、支持力度从小到大,实现了从零散支持到系统支持的跨越,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必须努力做到强农惠农的思想认识只能增强不能削弱、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只能加大不能减小,健全完善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为促进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4.坚持把优化区域布局作为种植业发展的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调整区域功能定位,发挥资源优势,优化粮、棉、油、糖、果、菜等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聚集,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必须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立足资源禀赋,以市场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加快实施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把区域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增强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竞争力,提高种植业整体素质和效益。

  5.坚持把加强防灾减灾作为种植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气候变化异常,自然灾害多发重发,给粮食和农业生产带来极大困难。适应气候变化的新形势,必须一手抓生产技术的推广,一手抓防灾措施的落实,实行主动避灾,推进有效防灾,开展积极救灾,做到防在灾害前面、救在第一时间、抗在关键时点,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同时,要坚持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全力控制病虫害发生和流行。

  二、“十二五”种植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重要时期。总的看,种植业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扶持政策更加有力,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科技支撑继续强化,利于提高生产科技水平;基础设施装备逐步加强,利于提升农业综合生产力;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利于形成良好发展环境。但应看到,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快速推进,种植业发展也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从供求形势看,突出表现为“三个难度越来越大”。一是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需求呈刚性增加态势。在18亿亩耕地上,既要发展粮油生产、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又要发展棉糖等工业原料产品、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还要发展园艺作物、丰富城乡居民菜篮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统筹发展的难度不断增大。二是保持粮食区域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随着东南部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粮食生产重心北移,区域供求格局发生变化,主产区调出能力减弱,平衡区自给水平下降,主销区产需缺口加大。2010年,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7个北方主产区,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由1991年的36.2%提高到44.9%;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6个南方主产区,粮食产量比重由36%下降到30.5%;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粮食产量比重由12.2%下降到6.1%。目前只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河南、安徽、江西6省(区)能稳定调出粮食。这一供需格局变化,也增加了运输压力和消费成本。三是保持品种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耕地资源约束趋紧的情况下,粮食作物各品种之间,粮食作物、棉油糖作物、园艺作物之间,争地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在居民口粮消费中大米约占65%,特别是优质粳稻消费需求增长较快。据测算,近20年,粳米人均年消费量从35斤增加到60斤以上,发展粳稻生产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小麦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优质强筋小麦供给不足。养殖业、深加工和生物质能源等消费领域迅猛发展,玉米供求趋紧逐渐显现,缺口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大豆消费较快增长,国内生产徘徊不前,进口依存度越来越高。

  从发展的环境看,长期积累的问题依然突出,新的不利因素不断叠加,主要表现为“六个更加突出”。

  (一)耕地水资源的约束更加突出。从耕地资源看,2010年我国耕地保有量18.18亿亩,已逼近18亿亩红线,比本世纪初减少近1亿亩。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增地减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粮食增产,播种面积增加的贡献占三成以上,且相当部分是以减少油棉等其他农作物面积为代价的。在城乡居民对农产品多样性需求日趋增大的背景下,单靠扩大面积增产将难以为继。从淡水资源看,我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的1/4。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北方水少地多,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16.8%,南方水多地少,水资源占全国的83.2%,水资源与人口、耕地、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随着粮食生产重心北移,水资源空间布局不平衡问题的影响愈加突出,加之许多地方地下水超采严重,未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十分有限。

  (二)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加突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我国极端天气事件发生的几率增加,每年干旱、低温冻害、洪涝等气象灾害频繁发生,不仅灾害种类多,而且发生范围广、程度深、危害大,对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尤为严重。近30年来,气象灾害对种植业生产的影响,虽年际间有波动,但总体呈加重趋势。同时,气候变化导致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规律出现诸多新变化,对种植业生产构成极大威胁。据监测,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小麦条锈病越夏区的海拔高度升高100米以上,发生流行时间提早半个月左右;水稻“两迁”害虫和飞蝗发生区域向高纬度、高海拔地区扩展。

  (三)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全国中低产田约占2/3,50%的耕地处在水资源紧缺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所占比例只有50%,约1/3的耕地位于易受洪水威胁的地区,田间排灌设施陈旧老化、沟渠道路不配套,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不强;机械化作业水平不高,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刚过50%,其中水稻机械栽插比重20%,玉米机收比重25%,油菜机播、机收比重仅有10%左右。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资金、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外流现象严重,致使农村资金短缺,耕地减少,劳动力紧缺,给农业生产、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带来很大困难。

  (四)比较效益偏低的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受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原材料涨价的影响,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呈上涨态势。加之农业劳动力就业机会增多,农业人工费用不断增加,推动了农业生产成本逐年提高。从今后趋势看,农资价格上行压力加大、生产用工成本上升、全社会工资水平上涨的趋势难以改变,粮食生产正逐步进入一个高成本时代,而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提高又受诸多因素制约,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的问题将日益凸显。

  (五)农业劳动力结构的变化更加突出。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务工,留乡务农的以中老年人为主,素质普遍偏低,先进科技推广受到限制。据我部定点调查测算,2010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总数1.545亿人,其中男性占64.6%、平均年龄34.7岁,女性平均年龄32.1岁;留乡务农劳动力平均年龄超过45岁,再过10余年现有留乡务农劳动力也将逐步进入老龄化阶段,迫切需要培育一批高素质的新型务农劳动者。同时,小规模分散经营依然占绝对主体地位,迫切需要创新机制,着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六)外部因素的冲击与传导更加突出。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增多、耦合性增强,除基本供求关系变化外,调控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发生、社会游资炒作、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偶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等,都对国内农产品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近年全球稻谷因减产致使价格大幅上涨,在一定程度上拉高了国内稻谷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变动直接影响生产,增加了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难度。此外,许多跨国农业公司,借助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正进入国内种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三、“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以转变种植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首要任务,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攻方向,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和提升现代物质装备水平为支撑,以全面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为重要抓手,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区域布局,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提升种植效益、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粮食安全保障有力,主要农产品满足供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努力实现“一个确保、三个力争”。

  ——确保粮食基本自给。立足国内实现基本自给、确保自给率95%以上。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4亿吨以上。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自给率达到100%。市场紧缺的粳稻面积达到1.5亿亩,总产量达到7800万吨以上。

  ——力争食用植物油自给率稳定在40%。油料播种面积稳定在2.1亿亩以上,产量达到3500万吨。油菜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花生面积达到7000万亩,含油率提高1个百分点。

  ——力争棉糖基本满足国内消费需求。棉花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左右,总产量达到700万吨以上,基本满足国内消费用棉需求。糖料面积稳定在2900万亩,总产量达到1.4亿吨以上,保障国内食糖消费基本自给。

  ——力争蔬菜稳定供应。蔬菜面积稳定在2.8亿亩,总产量稳定在6.5亿吨左右,努力做到不脱销、不断档。

  (三)基本原则

  1.夯实基础,提升能力。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和耕地质量建设,提升物质装备水平,强化法规制度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依靠科技,转变方式。加快科技创新,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推进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积极发展节水农业,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提高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3.创新机制,增添活力。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扶持政策体系,完善农业补贴和利益补偿制度,增添发展活力。创新管理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4.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根据资源禀赋,统筹种植业协调发展,深化结构调整,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充分挖掘单产潜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四、“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农业资源保障条件,“十二五”种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目标,加强设施建设,加快科技进步,加大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和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努力把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5.4亿吨以上。

  稳定播种面积。粮食面积稳定在16亿亩以上。稳定面积的关键是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划定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稳定面积的难点是统筹安排种植结构,在稳定粮食面积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改革耕作制度,积极发展间作套种,挖掘资源潜力。稳定面积的重点是稳定南方,尤其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发挥光温水资源优势,继续推进“单改双”,大力开发冬闲田,扩大间作套种,稳定粮食面积。

  推进结构优化。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不仅要努力增加总量,还要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从品种结构看,主要是确保水稻、小麦、玉米完全自给。水稻要在扩大双季稻、稳定南方籼稻生产的同时,支持东北“旱改水”、江淮适宜区“籼改粳”,扩大粳稻生产。小麦要继续发展优质专用品种,推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提高品质和效益。玉米要充分挖掘增产潜力,稳定增加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同时,还要努力扩大大豆生产,稳定东北优势产区,发展黄淮海大豆产区,扩大南方间套种大豆面积。积极发展马铃薯,加快推广脱毒种薯,提高单产水平。从区域结构看,根据资源禀赋、技术条件、生产规模、产业基础等因素,抓住主产区的核心区和优势区的重点区,进行重点规划、直接指导、重点建设、重点支持,推进产业集聚和提升,形成一批优势突出、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优势产业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优势,最大限度地挖掘增产潜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有效供给。突出抓好核心产区,全面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粮田,逐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加粮食调出量,并着力推进粮食加工转化。重点抓好产粮大省、大市、大县,尤其是13个粮食主产省、产量超100亿斤的大市、产量超10亿斤的大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水稻重点建设东北平原、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3大优势产区,小麦重点建设黄淮海、长江中下游、西南、西北、东北5大优势产区,玉米重点建设北方春玉米、黄淮海夏玉米、西南3大优势产区,大豆重点建设东北高油大豆、黄淮海高蛋白大豆、西南华南间套种食用大豆3大优势产区,马铃薯重点建设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和华南等5大优势产区。

  提高单产水平。在耕地资源约束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必须走依靠科技、提高单产的路子。加快新品种选育。加强农业基础性研究和科技储备,尤其要把科技创新的重点放在良种培育上,整合种业资源,加大研发投入,加快选育一批丰产性好、抗逆性强、品质优良的新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提高良种供应能力。大规模开展高产创建。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高产创建,实施整乡整县整建制推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万亩示范片成功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工作机制,由片到面,向乡(镇)、县(市、区、场)整建制推进,逐步实现优势产区、主要品种全覆盖。开展大协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院校参与的大协作格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高产创建与产业技术体系结合,与科研单位结合,与培育种粮大户、发展专业合作组织结合,与推进专业化服务结合,与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渠道、规模化生产的新路子、社会化服务的新模式、产业化经营的新途径,推进标准化生产,做到设施标准化、技术标准化、管理标准化,提升创建水平。

  提升生产能力。在加强水利设施建设的同时,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增强抗灾能力和综合生产能力。力争到2015年新建高标准农田4亿亩,更新提质建设高产田1亿亩。重点建设田间排灌沟渠及机井、小型集雨蓄水设施,开展土地平整、积肥设施和机耕道路建设,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质量提升措施,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

  (二)稳定发展工业原料和园艺作物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随着我国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棉花、油料、糖料消费持续增加,供需形势总体偏紧。加快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提高单产,改善品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深入实施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建设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茶叶等工业原料及园艺作物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加强蚕桑主产区优质茧生产基地建设,提高茧丝质量和单产,促进蚕桑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恢复发展棉花生产。抓住棉花价格上涨、种植效益提升的有利时机,引导农民多种棉、种好棉。恢复种植面积,稳定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棉区,重点发展新疆棉区,力争全国面积稳定在8000万亩左右,其中新疆棉花面积达到2400万亩以上。推广关键技术,大力开展高产创建,集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西北内陆棉区重点推广膜下滴灌等节水技术,黄河流域棉区重点开发盐碱地和推广麦后育苗移栽、高效间套种等栽培技术,长江流域棉区重点推广高效多熟栽培模式和无土育苗移栽等轻简栽培技术。因地制宜推广转基因抗虫棉和优质杂交棉品种,合理增加种植密度,提高单产水平。积极推进棉花生产机械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充分挖掘生产潜力,稳定增加油料供给,重点抓好油菜、花生、大豆等油料作物生产。扩大油菜生产,加强长江流域油菜优势区建设,重点开发利用南方冬闲田和沿江湖边滩涂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北方地区调整好种植结构,适当扩大春油菜面积。发展花生生产,花生是高产高油作物,也是耐瘠薄作物,适宜种植的范围广,增产潜力大。重点发展东北农牧交错区春花生,解决品种混杂问题,推广地膜覆盖技术。黄淮海地区重点发展间作套种,扩大花生面积。稳定大豆生产,东北地区重点是合理安排种植结构,着力解决重迎茬问题,稳定大豆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南方地区重点发展间套种大豆,扩大种植面积。同时,积极发展西北、东北盐碱地油葵等油料作物生产。

  稳定发展糖料生产。采取综合措施,大力发展甘蔗生产,稳定面积,提高单产、糖分和效益。稳定甘蔗面积。甘蔗产区应积极发展蔗田套种大豆、瓜类等栽培模式,提高种植效益。深入实施甘蔗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巩固发展高产区,压缩分散风险产区,重点建设桂中南、滇西南、雷州半岛和琼北等甘蔗优势产业带,力争甘蔗面积稳定在2500万亩以上。提高甘蔗单产和品质。开展育种攻关,选育推广一批高产高糖高抗新品种;大力开展高产创建,抓好甘蔗健康种苗示范,集成推广一批丰产高糖品种和配套高产栽培技术,提高单产水平;抓好生产全程机械化试点,提高机械化水平。北方甜菜产区重点加快发展订单生产,稳定种植面积。

  巩固发展蔬菜等园艺作物生产。促进蔬菜生产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提高单产、提升质量效益转变,促进蔬菜生产稳定发展。稳定提高大中城市郊区“菜园子”供给能力,加快建设华南与长江中上游冬春蔬菜区、黄土高原与云贵高原夏秋蔬菜区、黄淮海与环渤海设施蔬菜区,重点加强海南和广西等南菜北运基地建设,保障蔬菜供需总量平衡和季节、区域、品种供应均衡。强化政策扶持,壮大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蔬菜种子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集约化育苗设施、菜田基础设施、温室大棚设施和冷链设施建设。促进园林水果生产稳定发展,力争面积稳定在1.7亿亩左右,总产量稳定在1.5亿吨左右。大力推广园艺作物轻简栽培、优质高产高效栽培、采后商品化处理与贮运保鲜等一批关键技术,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标准园质量安全检测及追溯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积极推进利用西部、北部非耕地发展设施园艺作物生产。

  (三)加快构建现代种业体系,确保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

  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种业资源,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体系。

  强化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大对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完善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体系,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大力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育种资源,在品种研发中重点发展商业化、工厂化育种模式。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

  强化供种保障能力建设。科学规划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立并严格保护优势种子生产区。加强西北、西南、海南等优势种子科研、鉴定、育种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用地保护。鼓励种子企业采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一批相对集中并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和现代化的种子加工中心,增强种子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健全国家和省两级种子储备制度,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强化种子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加强基层品种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种子管理体系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修订完善种子法律法规,健全品种测试、审定、保护和退出制度,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为种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

  着力推进耕作制度改革。根据资源承载能力和配置效率,合理确定生产力布局,优化区域布局、作物结构和品种结构,力求在最适宜的地区生产最适宜的农产品。合理安排种植制度,配套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作物复种指数。充分挖掘资源、品种、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的促增产潜能,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集成推广。加快选育高产、优质、抗旱、耐低温、抗病虫等新品种,强化重大有害生物防控、防灾减灾、节本增效等技术研究,稳定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带动、示范展示等方式,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步伐,推进技术集成创新,实行良种良法配套,充分挖掘单产潜力。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加快实现粮食主产区、大宗农作物、关键生产环节机械化,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

  着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让更多农民使用配方施肥技术,在更大范围推广施用配方肥料。实施整建制推进,以示范县(场)创建为抓手,实行整乡推进,有条件的地方整县(场)推进,技术进村入户、科学施肥到田有新突破,切实提高技术覆盖率。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要率先普及,高标准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要在水果、蔬菜等园艺作物推广应用上有新突破。创新服务模式和推广机制,引导肥料供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等参与测土配方施肥,积极探索“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服务模式。加快构建配方肥产供施网络,逐步形成以科学配方引导肥料生产、以连锁配送方便农民购肥、以规范服务指导农民施肥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乡村配肥站,向农民提供智能化、数字化的配肥供肥服务,引导农民按方施肥。力争到2015年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60%以上,其中主要粮食作物达到70%以上,主要经济作物达到30%以上。同时,实施好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创新技术模式,搞好技术配套,培肥地力,提升能力。

  着力推进节水农业发展。结合区域特点,优化种植布局,配套田间节水设施,重点推广全膜覆盖集雨保墒、膜下滴灌、水肥一体化、集雨节灌、抗旱坐水种等农田节水技术模式,配套建设集雨场、集雨窖(池、塘)等抗旱小水源设施,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力争到2015年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完善重点地区、优势作物的节水技术,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适用性,确立不同区域的主推技术模式,突出抓好甘陕宁晋、东北西部及内蒙古东部等重点地区,加强协作,加大投入,加快推广。率先在高产创建示范片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应用节水技术,辐射带动大面积推广。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投入机制。把农田节水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纳入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群众推广应用节水技术。

  着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公共植保职能,力争实现农作物重大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新突破。率先在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主产区的800个县,棉花、蔬菜、甘蔗三个经济作物病虫害重发生关键区域的100个县,迁飞性、流行性重大病虫源头区的200个县,实施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行全程承包模式。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国主要粮食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率达到30%以上,提高18个百分点,实现主要作物、关键区域全覆盖。整合资源,加大投入。继续利用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植保机械购置,加大病虫害应急防治经费支持力度,争取实行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重点支持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和新型植保机械推广。大力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大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病虫害信息、防治技术等扶持力度,培育一支反应快速、执行有力、运转高效的病虫害专业化防控队伍。制定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统一服务标识,公布一批合格的服务组织。加强对专业服务人员的培训。结合阳光工程等项目的实施,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推行持证上岗,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重点在大中城市蔬菜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和反季节蔬菜基地,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安全用药等综合防控技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气象灾害的防范。适应气候变化的新趋势,做到预警早、反应快、措施实,努力减轻灾害损失。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和“减灾就是增产”的理念,坚持一手抓高产稳产,一手抓抗灾减损,努力实现重灾少减产、轻灾不减产、无灾多增产。加强灾情预警,高度关注重要农时、重大天气变化,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准确掌握墒情、苗情、灾情,及时完善应对措施。加强灾变规律研究,把避灾、防灾、救灾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抗灾。推广防灾抗灾增产关键技术,健全农业科学抗灾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通过大规模开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强抗灾能力。充分宣传发动,引导农民群众及时救灾,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抗灾,营造防灾救灾的良好氛围。

  加强生物灾害监控。应对气候变化及病虫草鼠害发生的新形势,加强植保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重大病虫疫情的监测预警、防控阻截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重大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系统,完善数字化监测预警平台,规范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实现监测预警的规范化、网络化、数字化和可视化。强化病虫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暴发性、突发性病虫害应急防控机制,完善应急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扶持发展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应急防治队伍,推进病虫草鼠害联防联控与统防统治。加快重大植物疫情监管与阻截防控,增加沿海、沿边地区疫情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提升监测能力,有效遏止重大植物疫情扩散、蔓延。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安全用药等综合防控技术,建立主要作物有害生物绿色防控配套技术体系,全面提高防治水平。

  加强农药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制度,严格农药登记评审,建立农药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度,健全农药再登记和品种退出机制,逐步淘汰和禁用高毒、高风险农药,促进低毒和生物农药推广使用,完善小宗作物和小范围用药登记政策。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抽检结果,依法惩处违规违法企业。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重点监管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关口前移,源头控制,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实现产品可追溯。尤其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做到实名购药,掌握高毒农药销售流向。强化农药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安全风险等信息,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药安全使用培训指导,妥善处理药害事故。健全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和登记试验、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提高农药监管能力和水平。

  加强农情信息体系建设。改善农情调度装备条件,强化信息采集、传输、储存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信息渠道,丰富调度内容,完善管理制度,稳定专业队伍,提升人员素质,全面提高农情工作的信息化、专业化、制度化和系统化水平。力争到2015年建成卫星遥感与地面调查相结合、定点监测与抽样调查相衔接、县级以上农情信息员为主体、乡村农技人员为基础的现代农情信息体系。建立健全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生产和市场信息监测体系,完善农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农产品供求信息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保护执法力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建立健全长久用于粮食生产的高标准粮田保护制度。按照“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各级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杜绝跨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将耕地质量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完善耕地占补平衡验收机制,扎实推进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强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大力推广农田节水、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高效施药等技术,不断提高耕地质量。适当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增加耕地面积。

  (二)建立健全农业扶持政策体系

  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稳定各项补贴政策,逐步加大力度。继续对种粮农民进行直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将棉花和油菜籽生产纳入补贴范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提高补贴标准。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实施水稻大棚育秧、玉米地膜覆盖、小麦“一喷三防”、膜下滴灌、机械深松整地、南方晚稻和东北水稻增施肥促早熟防病虫等防灾增产关键技术推广补助,构建防灾减灾长效机制。设立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补助,扩大统防统治面积。实施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农药推广和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补助。

  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大宗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适当提高价格水平。稳步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尤其是提高粳稻的最低收购价,逐步取消红麦、混合麦与白麦最低收购价价差,实行同质同价。完善油菜籽、大豆、棉花、玉米等临时收储政策,探索建立实行目标价格政策。研究建立鲜活农产品价格形成体系。

  构建粮食稳定发展长效机制。全面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优先安排主产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不断提升主产区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油料生产大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扩大奖励规模和范围。研究实施棉花大县奖励政策。加快建立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增量补贴与粮食产量特别是商品量挂钩的机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探索用养结合、建管并重的长效机制。

  健全科技兴农机制。提升种业科技水平,整合育种科技资源,引导种子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大力开发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加强以农机农艺结合为重点的综合配套技术、以节本增效为重点的科学施肥和节水技术、以防控病虫害和应对气象灾害为重点的防灾减灾技术的攻关,力争取得重大突破。加大对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扶持力度,促进整建制推进。继续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加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力度。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普遍健全完善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县(场)为支撑、乡(镇)为平台、村(组)为载体”的推广服务体系。

  (三)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定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分工协作、集中投入、连片推进的要求,大规模开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农田灌排、集雨、土壤质量和耕作技术问题。强化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实施耕地平整和畦田改造,建设完善田间作业道路和农田防护林,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质量提升措施,建立耕地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先进适用耕作技术推广应用。

  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根据规划,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工程建设,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十二五”期间,改造中低产田1.5亿亩,加强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配套实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林网工程及土壤改良、增施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区域站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监测能力。加强海南南繁科研制种基地和甘肃河西走廊杂交玉米、四川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及规模化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制种能力和稳定供种水平。完善区域性、县级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提高农技公共服务能力。

  推进新一轮种子工程建设。按照“确保供种数量安全、种子质量安全、品种种植安全、种子产业安全”的总体目标,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重点加强种业科技创新、种子生产和市场监管三大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种业基础性研究(含种质资源)、农作物品种改良(分)中心、农作物育种创新基地、国家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基地、国家级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农作物种子监管中心等项目,初步构建集育种创新、种子生产和监管服务等功能配套齐全、运行顺畅高效的现代种业基础支撑体系。

  推进新一轮植保工程建设。按照“全面覆盖、综合建设、聚点成网、功能匹配、提升能力”的总体思路,全面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植保机构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及防控、农药监管、植保科技支撑等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国家级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监控中心和农药监测评估中心、省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中心和农药监测评估中心、地市级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控制站、县级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控制站及技术创新区域试验站和功能实验室,形成“覆盖全国、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功能齐全、防控有力、监管到位”的监测和防控体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贸易安全和生态安全。

  推进棉油糖等生产基地建设。通过政府投入,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整合物质、技术和管理资源,加强项目衔接,推进棉花、油料、糖料、旱作等生产基地建设,改善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扩大现代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形成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化生产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原料基地,促进优势产业带深入发展。

  推进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在蔬菜、水果、茶叶优势(重点)发展区域,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建设蔬菜、柑橘、苹果、梨、香蕉、葡萄、茶叶等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加强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采后商品化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继续在全国创建蔬菜、水果、茶叶等园艺作物标准园,通过集成技术、集约项目、集中力量,推广生态栽培技术、高效低毒农药,推进标准化生产、病虫害统防统治,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示范带动全国蔬菜、水果、茶叶质量提升、供应均衡和效益提高。

  加快发展化肥、农药和农机装备制造等农用工业,为种植业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四)积极推进农村改革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扶持一批新型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培育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化农资配送、机械化服务、专业植保等生产环节的技术服务功能,扶持一批专业合作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

  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

  (五)健全种植业法律法规

  按照“严格登记审批、完善品种淘汰和退出机制、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加大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的总体思路,加快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快《农药管理条例》、《植物保护法》的制修订,争取颁布实施。配合全国人大农委,启动《种子法》修订的调研工作,争取列入立法修订计划。修订发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种子法》配套规章和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做好肥料立法调研工作,推进依法治农、依法建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省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河南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2年12月16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并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河南(如此处定义的)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河南获得由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而且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河南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以下几点的修改,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分段改为(1)分段,新的(k)分段则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随后任何的提款都同银行协议条款第3条第3节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在通则及本协定序言中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河南”系指河南省,借款人的一个政区或其任何继承者。
  (b)“公路”系指在本项目的A.1(a)部分下要修建的郑州—洛阳高速公路。
  (c)“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河南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款提及的帐户。
  (e)“子项目”系指包括在本项目的B.1部分中的一个或几个子项目。
  (f)“转贷贷款”系指借款人根据本协定的3.01节(b)款的规定转贷给河南的贷款资金。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由银行按每笔提款当日的汇率折算,提款总额相当于一亿二千万美元(USD120,000,000)的贷款资金。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本协定附件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已经发生的(或者,如果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即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对抵消、没收或扣押要进行适当的防护),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1998年6月30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及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一半(1%的1/2)。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及时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表示。银行借入款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部分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一半(1%的1/2)。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及时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了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河南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承担其一切义务,并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在内的一切行动,以使河南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以下列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河南:(i)转贷给河南的贷款资金偿还期为20年,包括5年宽限期;(ii)河南应就已提取未偿还的转贷贷款的本金按借款人根据本协定2.05节的规定向银行交付的利息的百分之七十五向借款人交付利息;(iii)河南应就未提取的转贷贷款本金按本协定2.04节所述的比率向借款人交付承诺费。(iv)河南应承担外汇风险。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有关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河南根据项目协定的第2.03节的规定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持使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定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文件)保存下来,直到银行收到贷款帐户中最后一笔贷款资金已提取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已上;并且,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计录。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的各类帐目和记录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独立的意见;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河南不能履行其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特殊情况,致使河南不能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仍持续存在达九十天之久;
  (b)发生本协定第5.01节(b)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交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河南的正式授权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河南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了通则第11.03节的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了通则第11.01节的目的,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开篇述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赵锡欣            S.J.伯基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贷款金额,以及每一类别中为此种方式提供资金的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类别               分配的贷        提供资金
                  款金额       占支出的比例
                (以等值美元表示)     (%)
(1)土建工程:
 (a)项目的A.1部分     47,990,000    50%
 (b)项目的B.1(a)部分  27,570,000    38%
 (c)项目的B.1(b)部分  11,370,000    34%
(2)项目A.2部分下货
    物的供应和安装       1,040,000    70%
(3)项目A.3,B.2和C.4
    部分下的设备       11,74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的100%
                            (出厂价)以及当地
                            采购支出的75%
(4)项目C.1—C.3部分下的  2,840,000   100%
    咨询服务和培训
(5)未分配部分        17,450,000
    总  计       120,000,000
               ———————————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由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在借款人的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是在下面情况下不得提款:
  (a)对本协定签字之前发生的费用的支付,但发生在1992年3月31日之后签字之前的总额不超过三百万美元(USD 3,000,000)的费用,可以根据本附件类别1和类别4进行支付;(b)对子项目的支付,除非该子项目已获得银行的批准。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a)改进河南的道路网,提高其道路交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b)加强河南的机构在公路计划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本项目由下列各部分组成,但为达到上述项目目标,借款人和银行可以通过协商,随时加以修订:
 A部分:公路的建设
  1.建设(a)大约120公里长的郑州—洛阳的控制入口的高速公路(大约105公里的单幅两车道和大约15公里的双幅四车道);(b)沿路的服务设施,包括收费站、养护站、服务和休息区、管理站,以及相关的一些小的土建工程。
  2.用于收费、交通监控、通讯和照明的电气、机电设备的供给和安装。
  3.为以下内容提供有关的设备:公路的养护和运营,试验和监控包括与环境有关的监控。
 B部分:道路发展和改造计划
  1.在河南承担道路发展和改造计划(RDRP),包括对下列子项目进行改造和改善:(a)大约750公里的国道、省道、区道和乡村道路,计划在借款人的“八五”计划期间实施;(b)在河南西北部地区的五条总长约为180公里省道和六条总长约为110公里的乡村道路。
  2.为道路养护、监控和实验、路面管理系统和道路数据库供相应的设备。

 C部分:机构加强
  1.为(a)公路的建设,和(b)道路发展改造计划提供施工监理服务。
  2.执行培训计划以加强:(a)河南的负责公路和其他道路网的发展、运营、养护的某些机构;(b)河南的机构在公路计划、设计、施工(包括施工监理)、以及养护方面的能力。
  3.进行河南货运行业以及提高其效率的研究。
  4.为这里第2段所指的河南省的某些机构和下面的研究提供设备。
  本项目预计于1997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3         分期偿付时间表

  偿付日期 偿付本金★
★本表所列数字相当于每个提款日所确定的等值美元数,见通则3.04节和4.03节。

                    (以美元计)
1998年7月15日          2,210,000
1999年1月15日          2,295,000
1999年7月15日          2,385,000
2000年1月15日          2,475,000
2000年7月15日          2,570,000
2001年1月15日          2,665,000
2001年7月15日          2,765,000
2002年1月15日          2,870,000
2002年7月15日          2,980,000
2003年1月15日          3,095,000
2003年7月15日          3,210,000
2004年1月15日          3,335,000
2004年7月15日          3,460,000
2005年1月15日          3,590,000
2005年7月15日          3,730,000
2006年1月15日          3,870,000
2006年7月15日          4,020,000
2007年1月15日          4,170,000
2007年7月15日          4,330,000
2008年1月15日          4,495,000
2008年7月15日          4,665,000
2009年1月15日          4,840,000
2009年7月15日          5,025,000
2010年1月15日          5,215,000
2010年7月15日          5,415,000
2011年1月15日          5,620,000
2011年7月15日          5,835,000
2012年1月15日          6,055,000
2012年7月15日          6,285,000
2013年1月15日          6,525,000

  提前偿付的贴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款的规定,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应付贴水按下列提前偿付时间及相应的贴水率执行:

  提前偿付时间          贴水率
               在提前偿付日适用于
               贷款的利率(以年百分
               比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5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30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55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80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十八年  0.90
到期前超过十八年        1.00

 附件4           专用帐户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列举的类别1、2、3、4;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本贷款资金随时对合格类别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a)段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7,000,000美元的款项;
  2.从本专用帐户中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银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就可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并在以后为补充该专用帐户而进行提款:
  (a)为了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银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将不超过上述核定分配额总数的款项存入专用帐户。在这些申请的基础上,银行将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银行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在提出回补申请之前或在提出回补申请的时候,借款人应根据本附件第四段的要求向银行提供证明材料。在此申请的基础上,银行将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中,该存款额应为借款人所要求回补的数额,但不得超过已从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额。
  每一笔这类存款都应由银行按照其相应的合格类别和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同时,银行应得到证明提款申请是正当的材料。
  4.对借款人每笔通过专用帐户进行的支付,当银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交说明此笔支付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银行不应被要求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银行已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5条和本协定第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时;或
  (b)当分配给各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贷款帐户余额中提取资金分配给各合格类别时,应按照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银行已满意地认为截止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银行已确定从专用帐户的支付:(i)是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规定的支出或金额;或(ii)不能由提交给银行的证据所证明时,应银行的通知,借款人应立即:(A)提供银行要求的补充证据;或(B)存入专用帐户(或,如果银行这样要求,偿还给银行)相当于不合格的或不能被证明的支付或部分支付。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上述证据或向专用帐户存款或向银行偿还之前,银行将不会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银行已确定专用帐户中的未偿付部分将不被要求用来对合格支出进行支付时,应银行的通知,借款人应立即将此未偿付的部分偿还给银行。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银行后,将存在专用帐户中全部或部分存款偿还给银行。
  (d)根据本附件第6(a)、(b)、(c)段的规定偿还给银行的款项应计入本项目的贷款帐户。这笔款项可以根据本协定(包括通则)的有关条款继续提取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