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等11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决定对《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二十七条中的“区、镇政府”修改为“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