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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4-07-06 07:5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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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有关详细情况见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口税则的部分税目,调整后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共计7445个,比2002年增加129个税目。

  二、降低了进口税则中3019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调整后关税算术平均总水平由12%下降至11%;进口税则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三、继续对冻鸡、啤酒、摄像机等51个税目的商品实行从量税或复合税,其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四、继续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其配额外税率较2002年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配额内税率未作调整。

  五、对部分适用信息技术协议(ITA)税率的15种商品,其是否适用ITA税率,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于货物实际进口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海关递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1),海关审核后确定其适用ITA税率的,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简称《用途证明》,详见附件2),进口地海关据此按ITA税率征税。

  六、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的757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

  七、增列1个出口税则税目,出口税则税率未作调整。

  八、对216种进口商品实行年度最惠国暂定税率,对23种出口商品实行年度暂定税率,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指申报日期)。

  九、对新闻纸实行单一的从价税税率,不再实行滑准税。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
http://www.customs.gov.cn/gongg/ShowFile391.tif
  2.《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http://www.customs.gov.cn/gongg/ShowFile392.tif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国资委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保障交易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自治州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以及《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博州党办〔2007〕11号)中有关自治州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阳光”交易,保护国有产权及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州国资部门)负责州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自治州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产权交易中心是隶属自治州国资委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为国有资产产权出售、转让、置换、变卖、租赁、兼并、收购等项目提供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等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为国有闲置资产、不良资产及破产资产处置提供相关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公开产权交易信息,并定期向州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
第七条 产权交易转让方是指州直(包括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管委会)、各县(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经批准的其他产权所有者。
第八条 产权交易受让方是指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范围:
㈠ 州直(包括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管委会)、各县(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
㈡ 州直(包括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管委会)、各县(市)行政、事业单位等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㈢ 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交易资产。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经同级国资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产权交易机构方可交易。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国资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产权交易机构方可交易。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并将转让资产及其产权证明移交产权交易机构。如审批手续不完备,产权归属不明晰,一律不准交易。
第十三条 州直(包括阿拉山口口岸、赛里木管委会)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帐面值)以下(含20万元)的由州国资部门批准交易;20万元以上经州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交易。
各县(市)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20万元(帐面值)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交易;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州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交易。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委托由州国资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由州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作为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评估费用由转让方支付。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受让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对参加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受让方的受让条件,由产权交易机构拟定,报州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产权交易方式由州国资部门提出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产权交易机构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具有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十九条 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州国资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第二十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应在州国资部门的监督下,由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拍卖机构,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拍卖成交后,转让方凭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应在州国资部门的监督下,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招投标成交后,转让方凭《招投标成交确认书》,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产权转让事项经州国资部门批准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委托申请;
㈡ 公告登记;
㈢ 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
㈣ 成交签约;
㈤ 结算交割;
㈥ 成交鉴证。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以州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为底价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报州国资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方的委托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自治州(或自治区)主要报纸、电视和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有下列产权交易行为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㈠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
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㈢ 国有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兼并、收购、破产等发生的产权有偿转让;
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
㈤ 公益性设施使用权有偿转让;
㈥ 法律涉讼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㈦ 其他需要转让的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相关手续到国土资源、建设、房管、交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后,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文件,到同级国资主管部门办理相应产权登记、变更、注销事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统一结算,交易价款交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专户储存。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银行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交易资金,接受州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处置后,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处置资金上缴财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转让后,资产转让资金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交易协议》约定,返还转让方。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按资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按规定从事产权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公开办事、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定期向州国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操作,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产权交易经纪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州国资部门应加强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对存在下列不规范交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㈠ 产权交易机构对产权交易事项不按规定审核;
㈡ 产权交易项目未按程序公开交易;
㈢ 未按标准收费;
㈣ 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利益进行不公平交易;
㈤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产权转让的法规、政策规定。如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㈠ 指使、怂恿、迁就本单位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在产权交易机构之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㈡ 重大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未经企业出资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致使权益损失的;
㈢ 产权交易项目违反审查程序,致使权益损失的;
㈣ 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恶意串通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 利用产权交易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依法自觉接受州国资、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规违纪从事国有资产交易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转让方未按本办法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交易,由州国资部门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州国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交易,由州国资部门取消其竞买资格;给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和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自治州集体企业资产产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科威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盛情邀请,科威特国首相萨巴赫 •艾哈迈德•贾比尔•萨巴赫殿下于二OO四年七月五日至十二日率高级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会见了萨巴赫首相,温家宝总理和萨巴赫首相举行了正式会谈。

    二、双方在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回顾了两国关系,对中科双边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造福于友好的两国和两国人民,双方一致同意开辟新的合作领域,并不断扩大相互投资和贸易规模。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在油气领域开展合作的框架协议》、《环境合作意向书》。

    三、双方强调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正在努力解决的一个国际问题,同意加强反恐合作。

    四、两国回顾了伊拉克形势的发展。中方谴责伊拉克前政权杀害科威特战俘的行径,理解和支持科威特在战俘、赔偿等伊拉克占领科威特遗留问题上的正当要求。双方对向伊拉克移交主权、伊拉克新临时政府的产生表示欢迎。两国希望为伊拉克在未来实现建设和发展而共同努力。两国对安理会一致通过有关伊拉克问题的1546号决议表示欢迎,认为该决议是重要而关键的一步,既反映出国际社会希望恢复伊拉克的安全与稳定,也有利于实现伊拉克人民关于权力交接、建设自由和统一国家、过上有尊严生活的愿望。两国强调必须加强联合国在伊拉克过渡时期内的重要作用,使伊拉克人民得以恢复其国家主权和行使各项权利。两国谴责伊拉克境内针对平民、国际组织和在伊外交使团的恐怖活动。

    五、关于中东形势,双方对以巴和谈长期停滞、中东和平“路线图”计划得不到切实执行表示担忧;一致认为,中东问题应在联合国有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和阿拉伯和平倡议基础上通过政治谈判加以解决,巴勒斯坦人民包括建国权在内的合法民族权益应得到维护;呼吁有关各方重回谈判解决分歧的轨道。

    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加大促和力度,主张联合国在中东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科方赞赏中国政府为解决阿以争端任命中东问题特使,支持中国为此而作出的努力。

    六、科方重申,将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或“ 一中一台”的图谋,支持中国一切旨在维护其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努力。

    七、两国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加强合作,以实现朝鲜半岛的和平、安全与稳定。科方赞赏和支持中国在六方会谈框架内为和平解决朝鲜半岛核问题所作出的努力。

    八、科威特国首相萨巴赫转达了科威特国埃米尔对胡锦涛主席访科的正式邀请,并邀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科威特国。萨巴赫首相对在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深切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