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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二O一一年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改革的决定

时间:2024-07-21 22:41: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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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二O一一年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改革的决定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五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二O一一年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改革的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二O一一年部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改革的决定


继2009年2月4日《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2009年12月28日《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0年12月31日《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实施后,我市持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工作。6个市级单位参与2011年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其中,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列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象;保山市植保植检工作站、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属未经《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改革的单位;其余2个部门因法律法规变化而变更原有行政审批项目。本次改革共报行政审批项目14项。其中,新加入改革单位共报行政审批项目11项(行政许可项目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项3项(行政许可项目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1项(行政许可项目1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本次改革,行政审批项目精减率达21%,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均缩短1/3以上。

一、保山市植保植检工作站

现有行政许可项目2项:1、国内农业植物调运检疫核准,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2、国内农业植物产地检疫核准,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

除上述2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外,保山市植保植检工作站其他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取消。

二、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现有行政许可项目8项:1、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以下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审查,设定审批时限为15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2、无线电频率许可,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3、法定权限内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4、无线电呼号许可,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5、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6、无线电监测许可,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7、涉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电磁辐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设定审批时限为20日,清理后确定为14日;8、室内装饰企业资质(乙级)等级证书的核发,设定审批时限为15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

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设定审批时限为15日,清理后确定为10日。

除上述9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外,保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全部取消。

三、保山市林业局

取消《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中保山市林业局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第10项运输、携带、邮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的批准。

四、保山市移民开发局

取消《保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中保山市移民开发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1、第2项移民安置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审核;2、第5项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项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7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包括建立企业间直接经济联系、举办合资企业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一个月内中国银行和土库曼斯坦银行将制定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及来往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任何一方根据本国的有效法律、法规允许另一方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其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就经济贸易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在阿什哈巴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库曼斯坦政府代表
      李岚清              库利耶夫
      (签字)              (签字)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农〔2012〕54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二、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6/20/content_2165952.htm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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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6/20/content_21659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