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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0:15: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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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1日,国家教委


为加强对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现将《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

全国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普通大、中学校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竞赛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应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以育人为宗旨。要从学校实际出发,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校际体育竞赛应以当地就近为主,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区、县,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一般不出地、市。
二、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各学校每年均应组织以“体育教学大纲”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所设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三、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运动会所设项目于举行前2年公布。
四、全国大学生各单项体育竞赛一般每2年举行一次(少数重点项目可每年举行一次)。应选择现阶段在大学中较为普及的项目,如:田径、篮球、排球、足球、游泳、乒乓球、棋类等。列入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项目,运动会举行的当年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各单项体育竞赛均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各单项协会主办。各单项协会的年度竞赛计划,必须在举办前一年的10月底以前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五、全国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该项世界中学生比赛的前一年举行。由国家教委委托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竞赛计划则根据世界中学生体联的竞赛计划每2年公布一次。没有列为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全国性的单项比赛。
六、未经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和未在国家教委备案的任何单位和群众组织,不得擅自组织全国性的学生体育竞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赛、对抗赛、友谊赛等,均需由发起单位上报主办单位领导批准,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备案。此类体育竞赛均不得冠以“全国”的名称。
七、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保证质量,控制参加人数,并优先考虑从进行课余训练的试点学校中选派运动员和运动队。
八、学生体育竞赛要树立良好的赛风,切实加强参赛队和运动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文化课补习和严格管理。所有参加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招生有关规定和学籍管理条例规定的在校学生。凡入学前曾是体工队运动员的,不参加普通高校组的比赛。体育专业学生或体育专业毕业生攻读双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只限于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体育院(系)组的各项比赛。对于违反纪律、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九、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地点的选定,实行计划安排与协商相结合的办法。在确保完成竞赛任务的前提下,尽可能安排在有条件的学校中举行。
十、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假期以外时间举行的,必须由主办单位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举行。
十一、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提出所需经费预算,由国家财政核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协会及地方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单项体育竞赛,原则上国家不负担经费,分别由主办、承办及参赛单位共同负担,并可积极争取社会集资赞助。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大、中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学校的体育竞赛一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或由主管部(委)及其行业体协组织安排。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关于普通大、中、小学生参加体育竞赛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1年3月2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陈慕华(女)
  王汉斌
  罗 干
  曹 志
  姚 广




关于引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引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拥﹝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年三月一日

  

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规范的推荐评选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城(县)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第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省(自治区)辖市(不含所辖县和市),直辖市辖区(县),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总数的15%以内。各省、自治区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县级行政区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推荐总数的40%。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数量、省(自治区)辖市和县级行政区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九条 对在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从实际出发制定。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十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具体的实施计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双拥办实行军地合署办公,有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有力。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规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和教育设施,教育对象、时间、内容落实,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社会氛围浓厚。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路子,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明显。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积极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成效显著,应急保障能力强。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优惠政策配套,优质服务到位。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充分发挥军队优势,积极参加和支援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大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和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奋勇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协助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章、政策、制度,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法规。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以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得到落实;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兵员数量质量得到保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现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及其家属享受优待;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做到功能突出,作用明显。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树立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开展双拥活动以基层为重点,注重落实,讲求实效。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各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广泛,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经常开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部队建设。部队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军地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处理,无重大军民纠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在国家和省级双拥机构、公安部门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组织机构无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的;残疾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因其他优抚安置政策规定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十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辖区、县)党委、政府、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推荐(自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具体命名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被推荐城(县)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每届命名的具体要求,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要严格标准,听取当地军地双方反映,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研究同意后,书面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第十八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命名的城(县)进行抽查考核,提出初选意见,将初选名单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后,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布命名决定,并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九条 对被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双拥模范城(县)应以命名为新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应将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要对辖区内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将检查考评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并送其所在大军区,作为下一届评选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年度抽检制度。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的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给予批评帮助,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在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将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参加双拥模范城(县)评比资格。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城(县)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颁发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