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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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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六号)

财政部


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六号)

2001年8月30日 财政部


针对目前财经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较为普遍的情况,为了坚决打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恶劣行径,严肃查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不法行为,近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在200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查出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的16户企业的42名责任人员和13家会计师事务所及21位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严肃处理。
广州京安云豹汽车有限公司年报中存在损益不实21061万元等严重问题。广东省财政厅已对负责该公司年度报表审计的广州华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两名相关注册会计师分别予以暂停执业6个月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公司内部涉及违法乱纪、涉嫌犯罪的人员,已移送公安机关专案处理。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大量虚拟购销业务、假签购销合同等手段谎报经营成果。该公司1999年全年实际亏损3448万元被谎报为盈利5231万元,向社会公布的会计信息严重失实。问题被查出后,该公司已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承认年报失真,向股民公开道歉。目前该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均被免职;为该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接受调查处理。
此外,由于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违规、审计报告不实等原因,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航天珠江仪器厂及深圳市清华茂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4位财务负责人被免职或开除;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客车厂、河北田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零部件销售公司等单位的16位有关负责人被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罚,2名会计人员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陕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陕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湖北驰乐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9位负责人被通报批评;随州正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暂停国有企业年报审计一年,龙岩星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厦门中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诚严会计师事务所、烟台兴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河南正毅会计师事务所、四川蜀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明华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阳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天祥会计师事务所、绥芬河广信会计师事务所和陕西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12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被警告、勒令整改或通报批评,12名注册会计师受到警告处分,7名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业1个月到1年的处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精神,加大会计打假的力度,财政部已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作为财政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并将进一步严肃查处企业做假账、假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重大问题。


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清理市场中介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展迅速,对沟通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中介组织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既办又管,办管不分,
部门垄断和强制中介相当普遍。政府对中介组织的设立重复审批,多头管理。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较为严重。为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市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
用,根据1997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与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营利性中介组织(含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代理机构、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拍卖行、交易所和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市场中介组织。清理的重点是验资机构、资
产评估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审查市场中介组织有无下列情形:
1、未经审批或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
2、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3、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中介经营活动的;
4、违反企业登记及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中介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在审查内容上有所侧重。对验资机构、评估机构,重点审查有无提交虚假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情况;对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加以规范,取缔无照经营;对企业
登记代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布置,做好4月份和10月份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本年内完成重新登记。
清理市场中介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同时也要积极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清理范围,调整清理重点,将解决办管不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
部门垄断、强制中介等问题纳入清理内容,从根本上推动市场中介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三、清理的组织实施及具体要求
1、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原则上由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工负责。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受此限,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案件查处的规定执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清理工作方案,把清理工作作为1997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清理工作可以由有关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也可以成立临时性清理机构。各地区在对企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时,要把清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3、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清理,除结合年检、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进行外,还应采取企业自查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中清理。
4、清理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各地在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审查和处理时,要认真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登记条件或减少审批环节,也不得随意提高登记条件或增加审批环节。
四、清理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1、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中介经营活动以及“无资金、无场地、无人员”的中介组织,要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坚决予以取缔。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登记注册前应经前置审批而未履行前置审批手续即办理了登记注册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责令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超范围经营及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分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情况应存档备案,作为1997年年度检验时对企业划分A、B等级的依据。
4、对市场中介组织,不宜全部采取重新登记的办法进行清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应当办理重新登记,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要重新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中介组织申请重新登记,应按设立登记程序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交费。
五、清理的时间和步骤
整个清理工作,除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进行的外,原则上应在1997年4月初开始,9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布置、动员阶段。在该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完成清理方案的制定、宣传发动、发布公告及对企业的通知工作。
2、自查阶段。列入清理范围的中介组织,要按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对照清理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有关材料。
3、检查处理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介组织自查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也可以待检查活动结束后,再集中力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总结阶段。对市场中介组织的集中清理活动结合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形成书面总结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综合本地区的清理情况,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总结报告及至少两个典型案件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分片对各地的清理工作情
况进行检查,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中介组织清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选择20-30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1997年3月19日

卫生部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的通知

1989年9月23日,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自1986年执行新的《药品卫生标准》以来,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部门的综合治理和文明生产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药品的卫生质量得到普遍提高。有效地保证了药品的临床安全使用。为便于各地正确理解和执行好卫生标准,我部又制订了“对《药品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和说明”(附后),现予颁布,并通知如下:
(一)药品卫生标准是药品的重要质量指标。各药品生产企业、医院制剂部门要树立药品质量的整体观念,加强综合治理,推行文明生产。根据药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保障药品卫生质量的各生产工序、生产环节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杜绝仅靠事后灭菌,消极执行《药品卫生标准》的现象。
(二)医院制剂作为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卫生标准”。鉴于目前医院的实际情况,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应建立菌检室,对所生产制剂进行药品卫生检查。地(市)、县级医院(包括县以下卫生单位)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检验。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当地药检所进行检验。
(三)各地药政、药检部门,应加强对医院制剂卫生标准的监督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抽验、报验计划和办法,严禁不合格的医院制剂投入使用。
(四)民族药的卫生标准,应按此标准要求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附件:药品卫生标准补充规定和说明
一、补充规定
(一)中药
1.胶囊剂:全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5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部分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2.茶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3.冲剂:含生药原粉者,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4.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5.煎膏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霉菌数和酵母菌数每克均不得过100个。
6.膜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10平方厘米不得过100个。
7.气雾剂:细菌数及霉菌数每毫升均不得过100个。
8.药酒:细菌数每毫升不得过500个,霉菌数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9.口服兼外用的制剂:应分别符合口服及外用药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10.用于表皮粘膜完整的不含生药原粉的外用制剂,细菌总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或每毫升不得过100个。
(二)含中药和化学药的复合制剂:
1.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500个。
2.不含生药原粉的制剂,细菌数每克不得过1000个,霉菌数每克不得过100个。
二、补充说明
1.标准中提到的“生药原粉”是指中药的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等药材(包括炮制品)经粉碎而成的粉末。
2.暂不进行限度要求的药品:
(1)“不含生药原粉的膏剂”,是指外用膏药,如,狗皮膏、拔毒膏、伤湿止痛膏等。
(2)“以豆豉、神曲等发酵类药材为生药原粉的制剂”暂不进行限度要求,是指对细菌数、霉菌数暂不控制。但不包括配方以煎者的豆豉、神曲等为原料的制剂,其规定的控制菌应符合该剂型的卫生标准要求。
3.几点说明中“各类制剂检出大肠杆菌或其它致病菌”是采用《药品卫生检验方法》的检验结论。
4.凡外观发霉、生虫、生活螨的药品,作不合格处理。液体制剂瓶盖周围有发霉或活螨者,作不合格处理。不合格品无需再抽样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