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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8:5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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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02号


《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02年4月25日



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以集中散客的形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旅游、并于当天返回驻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是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必须是依照有关规定到交通、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
禁止未经批准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以一日游名义招徕乘客。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必须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统一制作的一日游标志牌,并随车悬挂。
为一日游提供交通服务的车辆停业、歇业,应当交回一日游标志牌。禁止伪造、转让、租借一日游标志牌。
第八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配备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
一日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按有关规定佩戴导游证件。
第九条一日游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保证车况性能良好、车容整洁,主动配合随车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保证一日游旅游者有充足的时间用于观光游览。
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安排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旅游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不能保证旅游者的观光、游览时间的,应当要求旅行社进行调整。旅行社必须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散客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旅行社应出具有效票据。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并根据旅游者的意愿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线路内容;(二)实行明码标价;(三)使用合法、有效的统一票据;(四)公开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据,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旅行社在宾馆、饭店、商店等场所设立一日游售票点的,应在设立后七日内将设置地点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售票点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
第十六条一日游售票点应公开一日游活动的详细、准确的介绍资料。介绍资料应包括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线路简介及价格、往返时间、游览时间、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悬挂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屡次出现违规行为或者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诉,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对其进行业务年检时应当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旅行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以一日游名义招徕乘客的,对车主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三)旅行社使用无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四)伪造、转让、租借一日游标志牌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旅行社设立一日游售票点未按规定备案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0年第3期,总第83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2010年第3期,总第83期)

2010年10月22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2010年 第79号


国家药品质量公告
(2010年第3期,总第83号)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对板蓝根颗粒等9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以及丹参舒心胶囊等15个其他制剂品种进行了质量抽验。结果显示,本次抽验的24个品种5181批次产品中,有5142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39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被抽验产品总体质量良好。现将抽验结果公告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抽验结果
  本次共抽验板蓝根颗粒、清开灵注射液、盐酸异丙嗪制剂、盐酸氨溴索制剂、硝酸甘油制剂、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左氧氟沙星制剂、头孢氨苄制剂、盐酸环丙沙星制剂等9个国家基本药物品种2628批次,其中2615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1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抽验结果如下:

  (一)板蓝根颗粒
  本次抽样475批次,涉及153家生产企业,经北京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清开灵注射液
  本次抽样242批次,涉及6家生产企业,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盐酸异丙嗪制剂
  本次抽样277批次,涉及9家生产企业,经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异丙嗪片,批号为080414、080415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溶出度)。

  (四)盐酸氨溴索制剂
  本次抽样107批次,涉及7家生产企业,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五)硝酸甘油制剂
  本次抽样286批次,涉及8家生产企业,经天津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硝酸甘油片,批号为0701010,不合格项目为检查(含量均匀度)和含量测定。

  (六)注射用头孢呋辛钠
  本次抽样295批次,涉及43家生产企业,经湖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七)左氧氟沙星制剂
  本次抽样405批次,涉及92家生产企业,经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左氧氟沙星片,批号为090301,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

  (八)头孢氨苄制剂
  本次抽样207批次,涉及46家生产企业,经山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氨苄片,批号为080807、080301、090312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溶出度)。

  (九)盐酸环丙沙星制剂
  本次抽样336批次,涉及56家生产企业,经天津市药品检验所检验,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批号为09030201、08070205、08110202、08080205、09040203、09040201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可见异物)。


二、其他制剂品种抽验结果
  本次共抽验丹参舒心胶囊、石斛夜光丸、麻仁丸、格列齐特片(Ⅱ)、盐酸吡格列酮制剂、首乌制剂、酚磺乙胺注射液、强力枇杷露、小柴胡颗粒、罗格列酮制剂、注射用阿莫西林钠、胸腺肽制剂、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等15个制剂品种2553批次,其中2527批次产品符合标准规定,2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抽验结果如下:

  (一)丹参舒心胶囊
  本次抽样124批次,涉及16家生产企业,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二)石斛夜光丸
  本次抽样262批次,涉及27家生产企业,经贵州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三)麻仁丸
  本次抽样213批次,涉及21家生产企业,经河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湖北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080902,不合格项目为检查(装量差异)。

  (四)格列齐特片(Ⅱ)
  本次抽样244批次,涉及26家生产企业,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090201的3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溶出度)。

  (五)盐酸吡格列酮制剂
  本次抽样183批次,涉及19家生产企业,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六)首乌制剂
  本次抽样32批次,涉及8家生产企业,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七)酚磺乙胺注射液
  本次抽样284批次,涉及19家生产企业,经山西省药品检验所检验,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0102、090101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pH值);泗水希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811142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和检查(pH值)。
(八)强力枇杷露
  本次抽样335批次,涉及64家生产企业,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为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090103、090101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九)小柴胡颗粒
  本次抽样335批次,涉及41家生产企业,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7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90203、081203、090201、090404、080605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分别为检查(装量差异)、检查(微生物限度)、含量测定;广西恒拓集团仁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81203、081003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含量测定。

  (十)罗格列酮制剂
  本次抽样189批次,涉及7家生产企业,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委托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格列酮钠片,批号为66080301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有关物质(总杂质);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委托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格列酮钠片,批号为08070001的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有关物质(总杂质)。

  (十一)注射用阿莫西林钠
  本次抽样102批次,涉及11家生产企业,经深圳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十二)胸腺肽制剂
  本次抽样178批次,涉及27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有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分别为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生产胸腺肽注射液,批号为080415的1批次,批号为080919的2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胸腺肽α1);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胸腺肽,批号为200811081、200902212、200902241、200902171、200811042的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检查(胸腺肽α1)。

  (十三)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
  本次抽样29批次,涉及2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十四)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本次抽样18批次,涉及2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十五)静注人免疫球蛋白
  本次抽样25批次,涉及2家生产企业,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全部符合标准规定。
  对本次抽验结果为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相关单位(详见附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依法进行查处。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0年12月底前将查处结果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同时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办公室。

  对本次抽验结果为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通告栏目查阅。


  附件:国家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抽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名单

序号
药品品名
标示生产企业
生产批号
药品规格
检品来源
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
检验结果
不合格项目

1
盐酸异丙嗪片
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080415
12.5mg
湖北省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2
盐酸异丙嗪片
北海阳光药业有限公司
080414
12.5mg
吉林省四平市盛泰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3
硝酸甘油片
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
0701010
0.5mg
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含量均匀度)含量测定

4
盐酸左氧氟沙星片
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
090301
0.1g(以左氧氟沙星计)
山西津华晖星制药有限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11382006
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5
头孢氨苄片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080807
0.25g(按C16H17N3O4S计)
宁夏华源耀康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6
头孢氨苄片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080301
0.125g(按C16H17N3O4S计)
甘肃武都东方医药超市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7
头孢氨苄片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090312
0.25g(按C16H17N3O4S计)
北京太洋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山东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8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8080205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甘肃省天水兰鲸医药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9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8110202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广东省开平市景林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0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9040203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湖北省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1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9040201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湖北省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2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8070205
5ml:15mg(按环丙沙星计)
海南思达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3
盐酸环丙沙星滴眼液
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
09030201
5ml
北京天力泽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及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
天津市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可见异物)

14
麻仁丸
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
20080902

广西南宁市一杆秤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装量)

15
格列齐特片(Ⅱ)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20090201
80mg
陕西省大正国药有限责任公司西郊分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16
格列齐特片(Ⅱ)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20090201
80mg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17
格列齐特片(Ⅱ)
北京海联制药有限公司
20090201
80mg
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溶出度)

18
酚磺乙胺注射液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090101
2ml:0.5g
福建安溪县医院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及1997年增补本
山西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pH值)

19
酚磺乙胺注射液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090102
2ml:0.5g
福建南少林药业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及1997年增补本
山西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pH值)

20
酚磺乙胺注射液
泗水希尔康制药有限公司
0811142
2ml:0.5g
甘肃广河县人民医院
《中国药典》1995年版二部及1997年增补本
山西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性状

检查(pH值)

21
强力枇杷露
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
090103
每瓶装100ml
广东思明药业有限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00582006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2
强力枇杷露
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
090101
每瓶装100ml
新疆克州万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00582006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3
小柴胡颗粒
广西恒拓集团仁盛制药有限公司
081003
每袋装10g
河北滦县建业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4
小柴胡颗粒
广西恒拓集团仁盛制药有限公司
081203
每袋装10g
贵州贵阳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5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81203
每袋装10g
河北省深州市辰时民康药房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微生物限度 细菌数

26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90203
每袋装10g
青海新隆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检查(装量差异)

27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90404
10克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8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90201
每袋装10g
新疆精河县药材公司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29
小柴胡颗粒
甘肃岷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080605
每袋装10g
山东平原县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含量测定

30
罗格列酮钠片
委托方: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受托方: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6080301
4mg(以罗格列酮计)
贵州省遵义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H14302004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有关物质(总杂质)

31
罗格列酮钠片
委托方: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受托方:太极集团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08070001
4mg(以罗格列酮计)
陕西省宝鸡市中心医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H14302004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不合格
有关物质(总杂质)

32
胸腺肽注射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
080415
2ml:5mg
湖北达诚医药有限公司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不合格
检查(胸腺肽α1)

33
胸腺肽注射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
080919
2ml:5mg
甘肃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不合格
检查(胸腺肽α1)

34
胸腺肽注射液
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
080919
2ml:5mg
湖南常德德海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不合格
检查(胸腺肽α1)

35
注射用胸腺肽
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11042
2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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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共有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非单一产权的物业,包括住宅(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拆迁安置房等)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独立产权的会所、商业性写字楼、储物间、车库、车位等),都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本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属于售房单位所有;续交的,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在本市的商业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立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以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 售房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在售楼处公示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标准、范围、地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禁止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代收代交。

  第十一条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必须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凭票交房承诺书;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将拟出售但未售出房屋和自留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存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待该房屋售出业主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给开发建设单位后再办理更名手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必须持《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不得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申请。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额30%的,应当由业主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决定,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交。

  业主未按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存,拒不交存者,业主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除按规定列支机构管理费用外,其余应当全部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全年预算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按批复预算执行,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九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坚持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摊,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个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业主续交后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内容;工程预算;涉及户数;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组织方式。

  (二)业主确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建筑面积和户数比例都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七天。

  (三)申请维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维修和更新、改造申请报告;经公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工程预算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四)组织实施。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派人现场察看核实,审核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五)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方案实施方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同时列出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进行公示。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验收报告、审核证明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核实后,将维修资金拨付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小额维修项目可以采取简易方式,大额维修项目提倡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鼓励业主聘请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及对工程进行监理,所发生的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物业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向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紧急申请,市物业专项资金管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察看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预拨部分资金让其及时组织维修,以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再按有关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拨付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定期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五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市房产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07]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