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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1:3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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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1991年4月15日,国家教委


我委于今年3月9日至13日在广州市中山大学召开了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全国高等理科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讨论了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审议了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的有关教学文件。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我们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认真传达高等学校理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章程》的规定,研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请各校、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这两个《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制定有关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等项工作。修订理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工作如何进行由各校自行决定。
附件:一、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二、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
意见
三、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理科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 组 织
第一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课程或专业下设若干教材建设组。
第二条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教材建设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教材建设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所在学校为该组的主持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设秘书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理科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秘书由主持学校在本校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教材建设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理科教育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理科教育全局性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理科教学文件,研究理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研究理科教材建设工作,审议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监督理科教材质量;
(四)研究理科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教材建设组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课程或专业的教学工作,总结交流教学改革经验,参加教学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编制课程或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参与规划的实施;
(三)开展课程或专业教材的编审、研究、评介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六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根据国家教委下达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报国家教委审批。
第七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国家教委。
第八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各高等学校均应支持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材建设组的工作。
第九条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制定理科教材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规划的实施。高等教育出版社派出编辑人员担任各教材建设组的联络员,保持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经常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章程自199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国家教委。

关于制定高等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
一、高等理科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服务面向
高等理科本科教育,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科学素养,受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初步训练的数学和自然科学专门人才。
理科本科毕业生,可以到科研部门、高等和中等学校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可以到生产、技术、行政部门和厂矿企业从事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
二、高等理科本科生的基本培养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走与工农群众、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道路,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热爱科学事业,养成良好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艰苦求实、善于合作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遵纪守法。
2.基本业务规格分为“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这两种规格的理科人才,都应具有理论和实验基础扎实、科学素养好、知识面比较宽和勇于创新、适应性强的共同特点,但在基础理论深度、广度及知识、能力结构以及培养方式方面各有侧重。
基础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比较严格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具有一定的本专业的专门知识和应用性知识,对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及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应用性人才的基本业务规格为:系统地、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与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对相关的生产技术、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受到应用方法和技能的初步训练,具有良好的从事实际应用工作的心理准备,具有较强的运算、测试、分析等技能;对本学科的新发展及其应用前景有所了解;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具有一定的应用研究、科技开发、科技管理和分析解决一般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3.了解体育的基本知识;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的合格标准;身心健康。
三、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原则
理科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是国家对理科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和理科本科教学工作所规定的基本质量标准。它是培养目标的具体化,是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组织教学、检查和评估教学质量的依据。高等理科本科各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和理科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施行。
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原则是:
1.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
2.遵循高等理科教育和教学的基本规律,明确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的合格标准,使培养目标得以具体化。贯彻高等理科教育要“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基础学科类专业一般应定出对“基础性”和“应用性”理科人才进行分流培养的基本业务规格;应用理科和技术学科类专业主要按照“应用性”理科人才的要求定出基本业务规格。合格标准要与国家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标准相一致。
3.要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新发展,确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具有一定弹性的课程结构。确定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教学目的、基本教学内容和要求。要注意教学内容的完善性和系统性,整体优化知识能力结构。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生产实习、科学研究等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
4.积极吸取教学研究和改革成果,借鉴国内外教学经验。
对少数只有个别学校设置的专业,其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由有关学校按上述原则自行制定,并报送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备案。
四、修订教学计划的基本要求
修订教学计划是落实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教学计划的制定权在学校。在理科本科主要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审定颁布后,各校应按照新的要求,修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这次修订教学计划,要认真总结历史的特别是近十年来改革的经验,继续深入进行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制度的改革,关键是要贯彻“加强基础、重视应用、分流培养”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培养“基础性”和“应用性”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关系。
基础学科类专业,有些要在同一专业内培养两种基本业务规格的人才,一般可实行“前期”加强共同的学科基础,“后期”按两种规格的不同要求分流培养的方法,加大教学计划的弹性。培养“基础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继续加强基础训练,并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要求相衔接;培养“应用性”人才,要注意在“后期”加强应用知识、技能和方法的训练。
应用理科和技术科学类专业,主要是培养“应用性”人才,要在基础课教学阶段,早期渗入应用意识,开设具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并注意加强应用性课程和应用训练。
单独设班培养“基础性”人才的专业,要制订特殊教学计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教育和科学实验的训练,同时,也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不论哪类专业,都要注意在贯彻加强基础的同时,防止理论过深、知识面过窄的倾向,努力扩展学生的知识面,注重培养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增强人才的适应性。
教学计划一般应包括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方向、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学习年限、时间安排、课程设置、课程基本要求、教学环节、选课规定、成绩考核、学位授予等基本内容。各校应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修订出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四年制本科专业,课内总学时一般在2500~2800学时以内,五年制一般在3100~3400学时以内,平均课内周学时一般为18~22学时,最高不超过24学时。政治课、德育课、体育课、军训、劳动及假期等,国家教委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生产实习和教学实习,一般专业可安排3至6周,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地学和海洋类有关专业应适当增加。科学研究训练(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一般可安排10至14周。

附:关于制定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步骤
高等理科本科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制定工作分两批进行,分别在1991年和1992年完成。制定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安排如下:
1.1991年3月,由国家教委高教司委托有关高等学校负责草拟。今年5月底前,由负责草拟学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初稿,并寄送有关学校征求意见。7月10日前各有关学校应把提出的意见寄回负责草拟学校的教务处。
2.第三季度,由负责草拟学校召集参加草拟学校一起讨论修改,于9月底前提出讨论稿,并印发相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3.第四季度,召开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有关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讨论稿,提出相应的审定稿,报国家教委高教司;
4.1992年初,由国家教委批准发布。
二、格式与内容
1.培养目标
包括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毕业生服务面向两部分内容。
2.基本培养规格
对本专业的毕业生所应达到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标准、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应具备的基本技能(包括基本方法、基本工具)和基本素质,以及应达到的体育标准作出明确的、概括性的表述。
3.课程结构
制定达到本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所必需的各类课程的结构框架,明确主要课程名称、参考学时范围及其相互关系。
4.主要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指明主要课程的地位、作用和教学目的;列出教学基本内容和学生应当掌握或达到的程度,提出相应的教学基本要求。
5.其他教学环节
本专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科研训练等)的要求。
三、第一批理科本科专业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参加草拟学校分工名单
专业名称 负责草拟学校 参加草拟学校
数学 北京大学 武汉大学、内蒙古大学、暨南大学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吉林大学 中山大学、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应用数学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大连理
工大学、北方交通大学
数理统计 南开大学 四川大学、云南大学、安徽大学
物理学 复旦大学 北京大学、西北大学、吉林大学
应用物理学 浙江大学 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深圳大学
化学 南京大学 南开大学、厦门大学、杭州大学、
郑州大学
应用化学 华东化工学院 北京大学、兰州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植物学 四川大学 云南大学、西北大学
动物学 山东大学 复旦大学、安徽大学
微生物学 武汉大学 山东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
生物化学 厦门大学 杭州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大学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四川大学、兰州大学、
辽宁大学、云南大学
无线电物理学 北京大学 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
计算机软件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西北大学、清华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自然地理学 兰州大学 中山大学、西北大学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中山大学 杭州大学、南京大学
天气动力学 南京大学 云南大学、青岛海洋大学
力学 复旦大学 兰州大学、北京大学

关于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意见
一、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规划执行情况
理科1986至1990年教材建设工作,在各教材编审委员会、有关教师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共同努力下,在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1.数、理、化、生、地专业的基础课程教材在已经较好地解决了“有无”问题的基础上对许多品种进行了修订,并且增加了新的品种,初步形成了系列配套。目前,基础课程教材已有多种版本,基本满足教学需要,形成了品种较多、质量较高的格局。
2.数、理、化、生、地专业的高年级课程的通用教材品种有了明显增加。大部分专业基础课有了一种通用教材。出版了一批专业课、选修课和少量研究生课程教材。
3.计算机软件、天文学、力学、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等专业程度不同地解决了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其中计算机软件专业已经出齐了主要课程的教材。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划下达时间较晚、规划规模偏大、部分选题未经落实就列入规划,因而造成部分选题规划未能完成。
二、制定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制定高等学校理科1991至1995年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教委《关于深化改革高等理科教育的意见》,重点提高基础课程教材质量,积极组织应用性教材,合理确定教材的品种和数量。
具体任务是:
1.有重点地修订理科本科基础课程教材。根据正在制定的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各主要基础课都要选择基础较好、质量较高、使用面较广的一至两种教材,下大功夫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使其在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先进性和教学适用性上有较大提高。同时,也要积极扶持一些确有特色、对教学改革具有推动作用的基础课程教材。要特别注意列选若干本思想性和科学性结合得比较好的,对学生进行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教育有较大促进作用的教材,进行试点。
2.继续解决应用性理科专业主要课程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积极组织一批应用性理科教材。近年来,理科毕业生大量流向应用部门,许多高等学校在理科教学改革中开设了一些应用性课程,取得了一些经验。要选择若干使用面较大、理论联系实际较好、有较成熟讲义的选题列入规划,组织出版,促进理科教学改革的深入与推广。
3.有重点地规划出版本科高年级课程教材、研究生教材,继续解决通用性较大的专业基础课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要有重点地选择一批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专业课程以及带有基础性质,并能由此较快地进入学科前沿的选修课、研究生教材列入规划、组织出版。
4.对学科发展较快的计算机科学、信息与电子科学、环境科学等专业主要课程的教材,要注意更新内容,及时修订,适当规划出版部分新教材。
5.根据教学需要和实际可能,积极规划出版主要课程的各种辅助教材,逐步完善系列配套。
6.配合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在通用性较大的基础课程中试验声像教材和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的制作和出版,为今后的发展取得经验。
三、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提高教材质量是这一轮教材建设规划的重点。要认真总结教材建设的经验,加强教材研究,注意吸收教学(教材)研究和改革的成果,优先列选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启发性好的选题,使本轮规划的教材质量有较大的提高。
2.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校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品种和数量,留有余地,使规划既适应理科教育的实际需要切实可行。
3.要努力发现和培养优秀的中、青年作者,注意列选学术水平高、有一定教学经验并努力钻研教材的中青年教师的选题。理科获奖优秀教材中,不少作者(主编)年事已高,要征求作者的意见,有计划地安排优秀中青年教师协助修订,使这些优秀教材后继有人,不断更新内容,提高质量。
4.对1986至1990年理科教材建设规划未完成的选题,根据这次制定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可以有选择地列入本轮规划。
四、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工作步骤
1.今年3月,讨论制定本轮教材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具体任务。
2.今年第二、三季度,各教材建设组召开会议,根据工作会议的精神提出规划选题意见。高等教育出版社汇总各教材建设组的意见,形成规划草案。
3.今年第四季度,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规划草案,并于12月底前报国家教委审批。
4.1992年初,国家教委正式审批下达本轮教材建设规划。
高等教育出版社参与规划的制定与汇总,承担规划内教材的出版任务,与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


河南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村镇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不含县城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生活、生产建筑和公用设施等一切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镇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城乡建设部门是村镇建设的主管部门,农业、林业、民政、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村镇应按《河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村镇规划原则》等有关规定制定规划,报乡、县人民政府批准。 没有规划或有规划未经批准的村镇,不得建设。
第六条 村镇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原则,有计划地逐步实施。对实施计划时需拆迁的房屋,要先安排后拆迁,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和劳务补助,防止违背群众意愿和经济实力盲目拆迁。
第七条 村镇的房屋建设应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各具特色。集镇和城市规划区附近的村庄应坚持建楼房;平原地区提倡建楼房,条件不具备的,可按楼房设计,先建底层;山区和丘陵区可依山就势建窑洞、平房或楼房;地震区建筑要符合抗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需要建造住宅的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实地验证、定位后方可动工。
第九条 村镇规划范围内的公共、生产和公用设 施建设,须履行下列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建筑施工申请表,提出申请。工程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或单项工程投资在三万元以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村镇建设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上述限额以下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2、工程开工前 ,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人员到现场按《建筑许可证》验证、定位。
第十条 建造二层以上和跨度较大的公共、生产建筑,必须有设计证书单位的设计图纸。否则,不发给《建筑许可证》,不准施工。 村镇居民建造楼房住宅,也应由设计单位设计,或选用住宅和农房构件通用图。
第十一条 承担村镇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瓦木工匠,必须按照《建筑许可证》规定的位置、面积和设计图纸、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村镇规划、建设方面的文件、图纸、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中的各种测量标志和规划界桩,要严加保护,不得涂改或移动。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房产管理
第十四条 村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村镇居民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建设用地的权利。
第十五条 村镇居民规划后的宅基地,均由村镇规划批准机关发给县级人民政府印制的《宅基地使用证》。过去的宅基地契约和证明一律作废。
第十六条 宅基地上凡不属特《宅基地使用证》人所有的树木,由村民委员会在持证人建房之前组织原主移栽、砍伐、或合理定价出售给持证人。
第十七条 村镇居民使用宅基地,一律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符合规定宅基地标准者,不征收土地使用费。超出标准部分够一处宅基地的,必须退出,另行安排。超出标准部分不够一处宅基地的,调出后能做合理安排的也要退出;不宜重新安排的,可优先承包给原户,适当征
收土地使用费。 村镇居民多占宅基地拒不退出的,超标部分每年按土地年产值的三至五倍征收土地使用费。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费由村民委员会一年征收一次交乡(镇)人民政府立帐管理。 征收的土地使用费由村民委员会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公用设施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九条 村镇居民买卖、赠与、交换、继承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发新《宅基地使用证》,收回原《宅基地使用证》。当事双方都不得因此多占宅基地。

第四章 公用设施与环境管理
第二十条 村镇内的道路要加强维修,保障人、车安全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挖掘,不得在主要道路上搭棚盖庵、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堵塞交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集市贸易场地和设施建设,要纳入村镇规划,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 村镇供电、供排水设施、沟渠、防洪堤等附近,不得堆物、设障、取土。
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乡镇企业的选址、建设和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防治废水、废渣、废气、噪声、污染。提倡植树造林,养花种草,美化环境。 粪坑、猪圈、厕所等污染源,要避开村镇饮用水源。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级以表彰或奖励。
1、按村镇规划进行建设,效果显著的;
2、在村镇建设科学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方面取得明显成果的;
3、模范执行村镇规划,对推动村镇建设贡献较大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或报同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令其拆除违章建筑、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的;
2、买卖或私自转让宅基地的;
3、拒不执行村镇规划,无理拒绝房屋拆迁,妨碍村镇建设的;
4、不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的;
5、擅自封闭、挖掘道路,堵塞交通的;
6、毁坏村镇供电、供排水设施的;
7、无理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谩骂、侮辱、殴打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
8、截留挪用村镇建设材料或土地使用费的;
9、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多占、强占宅基地的;
10、对揭发、检举和控告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六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赔偿或罚款通知十五天内,必须如数交付。对处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诉或起诉的,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经济损失赔偿费,交经济受损失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令、法规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执行。我省过去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解释工作,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




1985年8月26日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委发[201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地方民族院校: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2月17日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民委

   2012年12月31日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民族院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由民族院校建设,经国家民委审批并命名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是组织自然科学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体现科研实力、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科技发展的方针,围绕国家关于民族地区的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建设创新型团队,承担民族地区科普任务,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获取科技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国家民委的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项目,须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 国家民委对重点实验室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是国家民委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审批重点实验室立项和调整;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第八条 民族院校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成立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推荐申报和建设;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以及对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提出重点实验室重大调整意见,报国家民委审批;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条件。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立项建设标准: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紧紧围绕解决本领域内学科发展前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结合实际,确定研究方向和目标。研究工作处于国内本领域领先水平,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

(二)研究队伍构成合理。在本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研究团队;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人员配备较完整的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科研实验条件良好。具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四)依托单位重点支持。重点实验室所属学科是学校重点学科,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有相对稳定的实验室运行经费,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具备实际运行基础。重点实验室应是已运行2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

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民委。

第十条 国家民委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国家民委批准立项。《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评估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凡通过国家民委批准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依托单位保证建设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调整,并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建立独立的实验室网络开放平台,实现对外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国家民委报送《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民委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九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国家民委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国家民委可以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因学科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民委审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以科研带动和促进教学的项目制管理模式来运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重点实验室设置的开放研究课题。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做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均由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聘任,报国家民委备案。隶属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参与社会开放环境下的课题竞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前沿课题、交叉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利用重点实验室资源、资金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成果或工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民委组织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和验收时,对无该重点实验室署名的研究成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科普工作。每年须不定期向学生开放并组织科技人员到民族地区宣传科普知识。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每年定期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民委备案。国家民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编制年度报告。依托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的《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统一报送国家民委。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每5年评估一次。

第三十五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国家民委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科研项目、经费和奖励等方面的倾斜,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达标的重点实验室列入新一周期重点实验室建设;对评估为不达标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者,撤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民族院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由民族院校建设,经国家民委审批并命名的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基地是组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是体现科研实力、承担国家重大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的基础。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任务是:瞄准国家关于民族地区的发展战略和学科前沿,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特色优势,凝练科研方向,集成科研力量,承担重大研究任务,培养学术拔尖人才,培育科研创新团队,探索创新组织管理,建立数据信息中心,宣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民族问题决策咨询服务,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目标是:产出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促进最新科研成果向教育教学转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为相关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促进最新科研成果向社会实践转化,提高服务社会能力,成为民族问题专门领域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在传承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五条 国家民委的各类调研课题和基金项目,须按照课题、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研究基地承担。

第六条 国家民委对重点研究基地实行 “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是国家民委指导有关科技科研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相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审批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和调整;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组织重点研究基地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

第八条 民族院校是重点研究基地的依托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成立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考核,以及对重点研究基地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提出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调整意见,报国家民委审批;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相应条件。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九条 立项建设标准: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围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战略,以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为重点,确定研究方向和目标。研究工作处于国内本领域领先水平,具有较明显的特色和优势。

(二)研究队伍构成合理。在本领域内有权威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研究团队;有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人员配备较完整的管理团队;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具有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科研办公条件良好。具备相对集中和固定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用房,两者分别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具备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专业图书资料。

(四)依托单位重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所属学科须是学校重点学科,符合重点研究基地发展的总体布局。有相对稳定的运行经费,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具备前期实际运行基础。重点研究基地应是已运行1年以上的校级重点研究基地。

符合重点研究基地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立项申请书》,由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民委。

第十条 国家民委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立项申请书》进行论证,通过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国家民委批准立项。《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是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是考核和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凡通过国家民委批准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安排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依托单位须保证建设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调整,并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在建设期间须建立独立的重点研究基地网络开放平台,实现对外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国家民委报送《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国家民委根据验收申请书,对科研情况、办公条件、科研团队、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民委组织专家组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研究基地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办公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九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国家民委批准重点研究基地挂牌、正式开放运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研究基地运行状况,国家民委可以调整重点研究基地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因学科建设需要进行调整,由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民委审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采取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以科研带动和促进教学的项目制管理模式来运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是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重点研究基地设置的开放研究课题。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要在会议上向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委员做研究基地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均由依托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聘任,报国家民委备案。隶属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根据研究方向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社会科学研究人才,加大开放力度。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积极组织参与社会开放环境下的课题竞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设立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基金,用于支持前沿课题、交叉课题、应急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利用重点研究基地资源、资金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研报告、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研究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研究基地固定人员,凡涉及研究基地成果或工作的,在论文、专著和调研报告等发表时,均应署本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民委组织重点研究基地考核、评估和验收时,对无该重点研究基地署名的研究成果不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必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研究基地办公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重视科普工作。每年须不定期向学生开放并组织研究人员到民族地区宣传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每年定期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民委备案。国家民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研究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编制年度报告。依托单位于每年3月1日前将重点研究基地上一年度的《国家民委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报告》统一报送国家民委。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国家民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重点研究基地每4年评估一次。

第三十五条 评估的重点、主要内容和办法。

(一)评估重点。以科研质量为导向,以服务社会为目标,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学术队伍和整体运作。对基础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原创性和学术性,对应用研究类的成果侧重评价应用价值和社会效益。要注重评估研究基地的特色和优势,标志性的学术贡献和学术成果。

(二)评估内容。主要围绕本办法规定的任务和目标进行,具体主要包括:重点研究基地在建设期内,取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达到的学术水平;考察课题选择、队伍组织、课题实施、结项验收、成果转化情况;依托单位在办公设施、经费和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情况。

(三)评估方法。国家民委按照回避原则聘请专家,经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以专家考察组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办法,对评估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科研项目、经费和奖励等方面的倾斜,并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对评估为达标的重点研究基地列入新一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对评估为不达标的重点研究基地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者,撤消其重点研究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统一命名为“国家民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名称为“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依托单位),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