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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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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正)
省人大

(1995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绿化)、行道树、专用绿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绿化)、居住区内绿地、生产绿地(苗圃、花圃)、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大力养花种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城市绿化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化养护费由房地产权单位支付。
第七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驻地绿化和责任地段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和花草树木的抚育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新品种,提高园艺水平。
第十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和草圃建设,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苗木和花草,逐步实现苗木花草自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育苗。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有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于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内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
率不低于35%;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两年内,单位和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绿化。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努力提高植树、铺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效果。绿化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建立严格的责、权、利制度。
第十五条 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应当由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 树木花草所有权和收益按照以下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者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行道及干道绿化带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住宅小区的树木、花草归种植和管理者所有;
(四)居民庭院内的树木、花草归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应当进行重点保护禁止砍伐、移植和损坏。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城市现有树木花草不得随意移植和砍伐。确需移植和砍伐的,须持有关文件、平面位置图及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现场勘察、签署意见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植十倍的树木,保证成活三年,并按规定缴纳伐移树木3至5倍的补偿费,无力补植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有偿代为补植,伐移和补植工作需在园林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因规划等特殊需要,移植和砍伐城市树木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树木的移植、砍伐,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
(一)五株以下,由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二)五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重点地区及胸径30厘米以上慢长乔木一株,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二十株以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移植、砍伐树木的审批,应当依照一项工程一处一次审批的原则,不允许化整为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现有公共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其他城市绿地使用性质,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市干线道路两侧和隔离带,应选用整洁美观、遮荫效果好、不影响管线、架空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的树木、花草,并由园林管理部门定时组织修剪。
现有干线道路的行道树、隔离绿化带、街头绿地、应当逐步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应建绿化工程造价的1%至5%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者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可以并处以罚款;
(一)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钉拴刻划、攀折树木、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罚款20元;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或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按影响绿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三)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在绿地、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对个体经营者处于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于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值、砍伐城市树木,撞伤、撞倒城市树木,造成严重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临时占用城市绿化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这部门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城市绿化经费专款专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依据本办法收取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的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20日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现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的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订的专业考试计划起着统一考试标准的作用,是各地制订专业考试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在据此制订相应专业考试计划时,有关课程的规定,一般不宜变动;对本计划中所列选考课,各地可按规定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从中确定,也可以另行确定,但不
要减少课程门数和学分数,以确保质量。
已经开考行政管理专业的地区,应认真按照这次颁布的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办理;未开考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开考。对此计划如作原则变动,须报经全国考委同意。
过去开考行政管理专业的文件,如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此文为准。
行政管理专业属新开考专业,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全国考委办公室和人事部培训与人事司。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考试是对社会自学者的国家考试。它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行政管理专业自学考试的要求,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应专业的水平相一致;同时,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应注意考核应考者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和应用基本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历的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各门课程采用学分制计算。
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单科合格证。
本专业学历的层次规格如下:
凡取得专科所规定的13门课程合格成绩,学分累计74学分,经鉴定政治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凡专科毕业后取得本科所规定的9门必考课和两门选考课合格成绩,学分累计138分以上,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鉴定政治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凡外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已授权的主考高等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三、专业的基本要求
本专业造就能从事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德才兼备的管理人才。
(一)专科:
应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熟悉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有较宽的知识面,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调查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
表达能力。
(二)本科:
应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熟悉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能较好地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行政管理方面的实际问题;了解本专业的发展动态,并掌握一定的现代管理理论和方法;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
能力。
四、考试课程与学分
-------------------------------------------
| | 序 号 | | | |
| |-----| 考 试 课 程 |学 分| 备 注 |
| |必考|选考| | | |
|---|--|--|------------|---|--------------|
| | 1| |哲 学 | 6 | |
| |--|--|------------|---| |
| | 2| |政治经济学 | 6 | |
| |--|--|------------|---| |
| | 3| |大学语文 | 6 | |
| |--|--|------------|---| |
| | 4| |普通逻辑 | 4 | |
| |--|--|------------|---| |
| | 5| |自然科学基础 | 6 | |
| 专 |--|--|------------|---| |
| | 6| |政治学原理 | 8 | |
| |--|--|------------|---| |
| | 7| |法学概论 | 6 | |

| |--|--|------------|---| |
| | 8| |行政管理学 | 8 | |
| |--|--|------------|---| |
| | 9| |经济管理概论 | 6 | |
| |--|--|------------|---| |
| |10| |行政法学 | 4 | |
| 科 |--|--|------------|---| |
| |11| |组织行为学 | 4 | |
| |--|--|------------|---| |
| |12| |市政学 | 6 | |
| |--|--|------------|---| |
| |13| |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 | 4 | |
| |------------------|---| |
| |合 计 |74 | |
|---|------------------|---| |
| | 1| |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 6 | |
| |--|--|------------|---| |
| | 2| |中国革命史 | 6 | |
| |--|--|------------|---| |
| | 3| |社会学概论 | 6 | |

| |--|--|------------|---| |
| | 4| |经济法概论 | 6 | |
| |--|--|------------|---| |
| | 5| |现代管理学基础 | 5 | |
| |--|--|------------|---| |
| | 6| |领导科学 | 4 | |
| |--|--|------------|---| |
| | 7| |行政组织学 | 5 | |
| 本 |--|--|------------|---| |
| | 8| |人事行政学 | 5 | |
| |--|--|------------|---|--------------|
| | 9| |外 语 |14 |英、法、日、俄任选一种 |
| |--|--|------------|---|--------------|
| | | 1|中国政治思想史 | 5 | |
| |--|--|------------|---| |
| | | 2|中国行政史 | 6 | |
| | |--|------------|---| |

| | | 3|外国政治制度 | 5 |任选两门;免考外语者再选三门|
| |--|--|------------|---| |
| | | 4|公共关系学 | 4 | |
| 科 |--|--|------------|---| |
| | | 5|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 | 6 | |
| |--|--|------------|---| |
| | | 6|伦理学原理 | 4 | |
| |--|--|------------|---| |
| | | 7|秘书学概论 | 5 | |
| |--|--|------------|---| |
| | | 8|地方政府 | 4 | |
| |--|--|------------|---| |
| | | 9|计算机基础 | 4 | |
| |----------------------|--------------|
| |毕业论文 未计学分| |
| |----------------------| |
| |合 计 138| |
-------------------------------------------
本表说明:
1.本科共列入9门选考课,各地根据本地区情况可从中确定或另行确定若干门选考课。应考者必须从中选考两门,达8学分以上。
2.年龄在35岁以上的应考者可以申请免考外语,免考外语者须加考三门选考课,达12学分以上。
五、关于考试、命题、评分等问题的说明
各门课程的答卷时间一般定为3小时。
试题应体现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要求,适当安排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两个方面的比重,做到既能考核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又能考核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各门课程的考试一律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毕业论文、实践环节可以采用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六、主要课程说明
(一)必考课
1.经济管理概论
经济管理概论是为非财经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基础课。设置这门课程的目的是由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我国当代的中心任务,各种社会管理工作中都涉及经济问题,应考者应掌握经济管理的基本知识,提高在本职工作中服务中心、配合中心的自觉性和适应性。这门课程是以我国社会主义
经济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为主,全面系统地、简明扼要地阐明经济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它既要阐明经济管理的一般问题,也要对经济管理各个层次(企业、地区、部门和行业、对外、综合等)的具体内容加以阐述。
2.自然科学基础
本课程比较系统而有重点地阐述了自然科学整体及物理、化学、生物、地学、系统科学等主要学科最基本的知识、方法,并对各学科的实际应用和前沿发展作了适当介绍。对基本知识部分要求应试者有所理解。对发展性内容作为学习时参考。主要内容包括绪论,物理学(力、热、电、
光、电子计算机、近代物理等),化学(包括元素周期律、化学键、无机化学、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合物等),生物(包括生命的分子基础、细胞、生命起源与进化、生命维持与协调、遗传及变异、生物圈、生物与人类未来等),地学(包括地球、宇宙、大气、土壤、生物圈、人类与地球
环境、国土整治等),系统科学(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及近期发展等)。
3.政治学原理
政治学是以研究国家政权为核心的政治现象、政治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它全面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国家的历史类型,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国家职能及国家类型的变化等基本理论。着重阐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与优点,阐明社会主
义国家的首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大力发展生产力,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政治学还研究阶级、政党、政治家、民族和人民等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以及当代国际关系的格局、国际政治形势和我国的对外政策。
4.行政管理学
本课程是研究国家行政组织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规律的科学。是政治管理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学习行政管理学,要把握行政管理各种要素的内容、特点、功能及其运行规律,把握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法和艺术,以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实现中国行政管理的科学化
、现代化。
5.行政法学
本课程以国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法律规范,以及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6.组织行为学
组织行为学是一门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性的科学。它是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生理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知识,研究一定组织(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军队等)中,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性,从而提高各级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对人的行为的预测
、引导能力,以便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更有效地实现组织预期的目标。
7.市政学
市政学,又称城市行政管理学。以城市行政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也兼及研究其他的城市政治现象。学习市政学,要把握城市行政管理的内容和规律,以提高城市行政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
8.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
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是政治管理专业实践性较强的一门重要学科。它研究社会调查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技术、社会调查与科学决策和调研工作者的素质修养等问题。学习这门课程有利于政治管理专业的应考者提高社会调查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9.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本课程以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从理想到现实,从初级到高级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它包括社会主义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和前进历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趋势。学习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程,要掌握社会主义发展规律,提高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水平和实践
能力,加深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认识。
10.社会学概论
本课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来阐述和介绍社会学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分析社会关系的各个层次、各种表现及其变化发展的规律性。社会学将为人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必
需的社会知识,为社会决策、社会规划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基础,学习社会学有助于政治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自觉地、科学地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设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作出贡献。
11.经济法概论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以及关于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财政金融、基本建设、工业企业、商业、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12.现代管理学基础
本课程以现代社会的各种管理活动为研究对象,揭示其基本运行规律,是运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有关成果研究管理过程的综合性、交叉性科学。学习管理科学,要了解有关管理的基础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更好地为中国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服务。

13.领导科学
领导科学是一门研究领导工作一般规律和基本方法的学问。它是在总结人类领导活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理论概括,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学习领导科学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工作,提高领导
活动效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它是现代各级领导者必备的一门专业知识。
14.行政组织学
行政组织学是研究国家行政组织的科学,它包括国家行政组织的性质、内容、特点、类型,行政组织的结构、体制,行政组织建立的原则和程序,行政组织与内外环境的关系以及管理行政组织的方法,现代各国行政组织的体制及改革的趋势等。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和物质基
础,行政组织的设置和行政组织的管理,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条件。学习和研究行政组织学,对加速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实现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15.人事行政学
“人事是行政之本”。人事行政是政府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管理的核心。本课程以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原理为依据,全面论述了人事行政职能、人事行政原理;分析和介绍了人事行政的历史演变及我国人事行政体制、机构;在总结我国人事行政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借鉴外国人事行政的有益东西,本着社会主义制度要不断自我完善的改革精神,阐明了人事分类、编制管理、人与事的结合、调整、考核、激励,以及为保证人事行政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所必需的人员培训、人事计划、人事统计、人事监督、人事档案等等问题。
(二)选考课
1.中国政治思想史
本课程以中国历史上各种政治观点和理论的产生、发展、相互斗争或相互吸收的过程与规律为研究对象。学习中国政治思想史,要把握住重点时代、重点学派和重点人物、重点思想,掌握中国政治思想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批判吸收中国政治思想的历史遗产,坚持和发展马克思
主义的政治思想。
2.中国行政史
本课程以中国历代行政管理体制和经验为研究对象。学习中国行政史,要在总结中国历代行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把握行政管理的规律,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提供借鉴。
3.外国政治制度
本课程以世界主要国家阶级统治的性质和统治形式为研究对象,包括政党制度、代议制度、选举制度、政权形式,剖析不同类型的政治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4.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
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从战后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的整体上,探讨国际社会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其中包括研究国际舞台上各种力量的状况,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形成的世界格局及其特点,发展趋势;研究世界各类国
家的发展变化,以及我国在当代世界格局中的对外基本战略、原则和政策。
5.地方政府
本课程以中外典型国家的地方政府的结构、形式、性质、特点、作用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关系为研究对象,探讨地方政权建设的规律性,着重总结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经验教训,以推进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完善。
6.公共关系学
公共关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它应用现代传播学、管理学、经营学、社会心理学、组织行为学等原理和方法,研究组织与相关的公众环境之间双向传播沟通的现象、规律和方法。本课程全面介绍公共关系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公共关系的历史和发展;公共关系的职能和作用;公
共关系的组织和对象;公共关系的各种传播沟通媒介;公共关系工作的基本程序以及公共关系的各项应用实务。学习公共关系学,对于加强组织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争取公众对组织的了解、理解、信任和支持;对于强化组织的形象管理,创造和谐的组织发展环境,具有现实意义。
七、自学用书
专科:
(一)哲学
必读书: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全国组编本) (待编)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李秀林 王 于 李淮春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 上海高校哲学编写组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二)政治经济学
必读书:
《政治经济学》(全国组编本) 宁玉山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政治经济学教材》 蒋学模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政治经济学教程》 宋 涛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大学语文
必读书:
《大学语文》(全国组编本) 徐中玉 钱谷融主编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四)普通逻辑
必读书:
《普通逻辑原理》(全国组编本) 吴家国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普通逻辑》 《普通逻辑》编写组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形式逻辑》(修订本) 中国人民大学逻辑学教研室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形式逻辑》 金岳霖主编 人民出版社
(五)法学概论
必读书:
《法学概论》(全国组编本) 吴祖谋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六)自然科学基础
必读书:
《自然科学基础》(全国组编本) 沈克琦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自然科学概述》 潘永祥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自然科学基础知识教程》 刘光玉主编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七)政治学原理
必读书:
《政治学原理》(全国组编本) 王惠岩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政治学原理》 王惠岩著 吉林大学出版社
《政治学概论》 法学教材编辑部《政治学概论》编写组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八)行政管理学
必读书:
《行政学原理》(全国组编本) 黄达强 刘怡昌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行政管理学》 夏书章主编 山西人民出版社
《行政学》 黄达强 刘怡昌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行政学新论》 夏书章著 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
《现代行政管理学教程》 唐代望编著 湖南科技出版社
(九)经济管理概论
必读书:
《中国经济管理概论》(全国组编本) 余广华 刘宗时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参考书:
《国民经济管理概论》 张今声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国民经济管理概论》 王永治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十)行政法学
必读书:
《行政法学》(全国组编本) 张尚■ 罗豪才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书:
《行政法概要》 王 民主编 法律出版社
(十一)组织行为学
必读书:
《组织行为学教程》(全国组编本) 孙 彤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管理心理学》 卢盛忠主编 浙江教育出版社
《西方组织行为学》 杨锡山编著 中国展望出版社
《现代组织学》 孙 彤 李 悦编著 中国物资出版社
《组织管理心理学》 徐联仓 凌文辁主编 科学出版社
(十二)市政学
必读书:
《市政学》(全国组编本) 夏书章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市政管理八议》 夏书章著 山西人民出版社
(十三)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
必读书:
《社会调查原理与方法》(全国组编本) 袁 方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社会调查教程》 水延凯等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社会研究方法》 〔美〕艾尔·巴比著 李银河编译 四川人民出版社
《社会调查方法》 〔日〕福武直等著 王康乐编译 湖南大学出版社
本科:
(一)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必读书:
《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全国组编本) 黄达强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共产主义理论和实践》 黄达强 石永义主编 北京出版社
(二)中国革命史
必读书:
《中国革命史》(全国组编本) 何 沁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中国革命史》 杨先材 王顺生等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三)社会学概论
必读书:
《社会学导论》(全国组编本) 刘豪兴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社会学概论》(试讲本) 《社会学概论》编写组 天津人民出版社
《社会学概论新编》 郑杭生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国外社会学综览》 刘豪兴主编 天津人民出版社
(四)经济法概论
必读书:
《经济法学》(全国组编本) 杨紫■ 徐 杰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经济法学》 法学教材编辑部《经济法学》编写组编 群众出版社
《经济法教程》 潘静成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五)现代管理学基础
必读书:
《现代管理学基础》(全国组编本) 刘熙瑞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现代管理学教程》 何钟秀著 河南人民出版社
《现代管理学》 矫佩民著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
(六)领导科学
必读书:
《领导科学》(全国组编本) 黄 强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领导科学》 王惠岩主编 展望出版社
《领导科学基础》 夏禹龙主编 广西人民出版社
《领导科学概论》 《领导科学概论》编写组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七)行政组织学
必读书:
《行政组织学》(全国组编本) 傅明贤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行政组织学》 傅明贤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八)人事行政学
必读书:
《人事行政学》(全国组编本) 赵履宽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邓小平文选》(1975年~1982年)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制度概要》 曹 志主编
《人事管理》 夏书章著 人民出版社
(九)英语
必读书:
《英语》(重印本)第一、二、三册 许国璋主编 商务印书馆
《英语语法手册》(修订本) 薄 冰 赵德鑫等编 商务印书馆
选考课:
(一)中国政治思想史
必读书:
《中国政治思想史》(全国组编本) 朱日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中国政治思想史》 朱日曜主编 吉林大学出版社
(二)中国行政史
必读书:
《中国行政史》(全国组编本) 祝马鑫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外国政治制度
必读书:
《外国政治制度》(全国组编本) 曹沛霖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公共关系学概论
必读书:
《公共关系学概论》(全国组编本) 王乐夫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公共关系学》 王乐夫等著 辽宁人民出版社
《公共关系学概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著 中国科学普及出版社
《公共关系学导论》 居延安著 上海人民出版社
(五)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
必读书:
《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全国组编本) 李幼芬 王国明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参考书:
《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概论》 梁守德等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世界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 余开祥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六)伦理学原理
必读书:
《伦理学原理》 罗国杰主编 人民出版社
《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 金可溪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七)秘书学概论
必读书:
《秘书学概论》 李 欣等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秘书学概论》 张金安主编 云南人民出版社
《秘书学教程》 娄山关主编 河南教育出版社
(八)地方政府
必读书:
《地方政府》(全国组编本) 刁田丁 刘德厚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九)计算机基础
参考书:
《计算机基础教程》上册 谭浩强 王攻本编著 下册 钱 铎 王行则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
《微型机应用基础》上、下册 白英彩编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电子计算机原理及其应用》 施森宝 周旺兴 丁嘉民编著 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



1990年4月24日

鹰潭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4〕17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七月三日



鹰潭市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是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把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实绩,与其政绩考核、奖惩和职级升降直接挂钩的专门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责任人在考核年度工作中工作有调动的,如果调动前其负责的地区、部门、单位发生应追究责任的森林火灾,或者虽未发生森林火灾,但因工作失职,遗留重大火灾隐患的,在其调动后一个月内发生应追究责任的森林火灾,调离者与接任者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森林防火负总责。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森林防火的主要责任人,要以主要精力抓森林防火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参与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决策,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级政府要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层层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建立专业、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

(五)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有效组织和指挥扑救;

(六)组织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七)抓好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保证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

(八)及时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是: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亲自安排部署,并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八条 各级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抓好落实,组织指挥、督促指导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动,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发生森林火灾亲自到前线组织指挥扑救。

第九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必要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实施人工降雨;

(二)计划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申报;

(三)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森林防火资金,按要求将防火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驻军部队、人武部要积极参与扑火和重点军事基地的火灾预防工作;

(五)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六)通讯部门保障通信畅通,设置免费森林火警电话:96119;

(七)民政部门负责需县(市、区)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灾民;

(八)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护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十)广电部门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报道;

(十一)监察部门负责对森林火灾负领导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经贸部门负责扑火物资紧急调用工作;

(十三)铁路、公路部门负责扑火运输车辆的调集和铁路、公路两侧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和参谋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执行同级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决议,完成上级森林防火办交办的工作;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预防;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审批野外用火;

(四)组织制定本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设施设备;

(五)指导所在地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和培训地方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

(六)坚持防火值班,掌握火情动态,编制扑火预案和指挥方案,参与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核实森林火灾面积和损失,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各级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抓森林防火能力和实绩的主要标准是:

(一)熟悉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思路清晰,基础工作扎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三)圆满完成年度森林防火目标任务;

(四)对影响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火灾多发地的面貌明显改观,火灾隐患明显消除;

(五)森林火灾发生少,扑救措施得力,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林业改革和经济发展。



第三章 制度

第十二条 落实森林防火年度目标管理制度。年初由上级政府向其下级政府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目标管理责任状,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结合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和工作重点,将当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具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奖惩措施逐项分解量化,把森林防火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乡、村、组各级责任人。

将当年的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火案查处率等主要指标纳入责任状中,并根据森林防火形势需要,对当年责任状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落实森林防火重要事项及火情报告制度。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必须及时逐级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委、政府作出的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问题;

(三)凡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上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四条 落实森林防火宣传制度。进入重点防火期,必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牌,召开群众会议,鸣锣吹哨,巡逻示警等多种形式,开展多层面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学校负责学生、家长负责儿童、村组干部负责弱智人群的监护,做到林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十五条 落实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在高火险天气,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规定森林防火戒严期。成立乡村巡逻小组,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建立非重点防火期野外用火的疏堵制度,严格野外用火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落实机构队伍和设施建设制度。县、乡两级财政将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巩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保证人员经费到位、培训教育到位、物资储备到位,建立和完善通讯指挥系统、预测预报系统,按规划要求完成年度隔离带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尤其要确保重点村庄、驻鹰部队、重点山场、风景名胜区周围隔离带建设,严防重要地段森林火灾发生。

第十七条 落实成员单位联系片制度。在重点防火期,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指挥部划分的联系片,对所负责的联系片的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检查督促,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落实扑救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森林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制定完善处置森林火灾预备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进行组织指挥扑救。前线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织调动专业队伍和群众扑救,禁止动用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中小学生参加。确保扑救的后勤保障和物资供应、调配。

第十九条 落实火案查处制度。一旦接到火警,公安机关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火场秩序,侦破火灾案件,查处火灾肇事者。对影响较大的火灾案件实行公开曝光,以警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第四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据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定期检查讲评,重点防火期定期召开检查讲评例会,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发出情况通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考评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在年度考评时,对被考核地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森林防火办公室的工作由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考评。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结果抄告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报告上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书面通报、舆论曝光。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森林防火领导责任追究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并处。

第二十五条 因疏于防范,工作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森林火灾重大隐患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经费不落实,致使机构、基础设施、队伍建设严重不适应森林防火需要的,追究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野外用火管理不严,一年内被上级检查要求整改三次(含)以上或者有火不报、瞒报、迟报、少报达三次(含)以上的,追究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森林防火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一个月内乡(镇)场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森林火警(含火灾)或者有火不报、瞒报、迟报、少报的,追究乡(镇)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造成以下森林火灾和火灾致人伤亡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受害面积800亩(含)以上或起火时间超过18个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追究乡(镇)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受害面积1500亩(含)以上或起火时间超过30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追究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两人以上的,追究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乡(镇、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受害面积超过800亩以上或起火时间超过18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上清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军事管理区周边、余江马岗岭森林公园、各国有林场核心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0亩或起火时间超过10小时未扑灭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所在地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地之间边界山场的火灾调查处理原则上由起火点所在方负责,如果火灾蔓延到邻近县山场时,对方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如组织扑救不力,同时追究双方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同责任人的职级升降挂钩,对森林防火工作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或评为市以上先进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晋职晋级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 各地森林火灾发生的起数、面积、经济损失、人、畜伤亡等指标,列入创评先进考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责任制度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