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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5 14:5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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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速城市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解决城市建设设施配套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的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房屋建设的,均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米征收城市设施配套费三十五元(其中市政公用设施配套二十五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十元),规划部门凭交款收据正式签发建筑许可证。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生产性房屋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费,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
二、经市批准的改造开发的小区、视市政公共设施配套程度酌收配套费。
三、对改造扩建的房屋,只征收扩大面积部份的配套费。其中,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二十五元;非生产性的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征收三十五元。
四、对改造棚户区的原住户安置面积占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的,适当减免配套费。
五、市房管部门用租金、换建费、补偿费和国家专项建房补贴资金进行新建、翻建的住宅,免收配套费。
六、由省市专项投资修建的中小学校舍和教工宿舍,免收配套费。
七、由城市维护费和商业网点费安排的新建、翻建的房屋,免收配套费。
八、对外省、市在我市投资兴办经济服务事业所建的房屋,给予优惠照顾,减半收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设施配套费的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有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环卫、煤气、自来水、客运交通、消防、交通安全等十项;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有中小学、托儿所(园)、居委会、医疗点、文化体育网点等五项。
上述设施,煤气、自来水负责管网配套到红线外主干线,其它按城市规划,统一配套建设。
第五条 收费的使用管理,城市设施配套费,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市政府委托规划部门统一征收,然后,汇交市财政建立专户,作为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按原“国家两委一部”关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规定执行,和城市维护费合并使用,由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共同安排使用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征收时间:
凡是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以后进行房屋建设的单位,均按上述规定征收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86年4月11日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3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合理利用建设投资,避免和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联合审批,具体办法是:
  一、联合审批由市计委、建委、开发区管委、地震局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制度承办,做到既分工把关,又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证联审渠道的畅通和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在我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市计委、建委、开发区管委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时,要通知建设单位到地震局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地震局窗口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的审批项目后,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审批,并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四、未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未办理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市计委、开发区管委、市建委窗口不予批准建设项目计划,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招标等相关手续。
  五、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窗口单位在实施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时,对造成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漏审的,将按照《鹤壁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市地震局服务窗口在联审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建立联合审批情况日登记制度,每日到有关审批窗口了解、通报情况 , 协调好联合审批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 年 5 月 14 日印 发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


  9月16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通知说,总局科技司组织审查了以下六项技术文件,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予以发布。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

  GD/J020-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1-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直放站放大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2-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音视频编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3-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紧急广播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4-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数据广播文件发生器与XPE封装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5-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电子业务指南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该六项技术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104880253.doc
     2、《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直放站放大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104880648.doc
     3、《移动多媒体广播音视频编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00400601.doc
     4、《移动多媒体广播紧急广播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16490625.doc
     5、《移动多媒体广播数据广播文件发生器与XPE封装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16490670.doc
     6、《移动多媒体广播电子业务指南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1649077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