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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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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实现建设“大临沂、新临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审计局是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县、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级管辖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和房产、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之外、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限额以上或被市政府列为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赠建设的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或外商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的公益性项目;
  (六)与本条第(一)至(五)项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市审计局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市审计局确定。
  审计机关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三章审计方式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过程,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对其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可以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以采取直接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必要时也可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其审计方案由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本级财政支付审计费用;
  (二)在审计核减额或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预算执行、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内容;
  (二)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二)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
  (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提供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决算和财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有关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作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机关审核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一)对未取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二)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额5%-10%的罚款。(三)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罚款。
  (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的,收缴其收益,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一)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
  (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
  (三)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有违法违规事项的,由审计机关暂停其审计任务,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临沂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5〕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区县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相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高对改制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核审批效率,加快我市国企改革步伐,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5〕103号)的决定,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现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规格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罗仰鹏同志任召集人,钟展南、欧阳志鸿、苏耀光副市长任副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林宏城、翁镇希、刘远珍、李楚平同志,以及市府办、市国资委、财政局、经贸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局、监察局、中级法院、人行汕头中心支行、总工会等单位领导为成员。非固定成员单位视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李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中级法院各派1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按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主要议题
  (一)传达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的指导方针,学习领会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汕头实际,研究制订推进我市市属国企改革的思路和工作部署。
  (二)通报市属国企改革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改制资金缺口、土地处置、破产清偿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事项
  1、按规定权限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按下述权限分别审批:
  (1)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300 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改制方案,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初审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2)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含500万元)-800万元、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100(含100万元)-300万元的改制方案;涉及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核免企业拖欠财政债款事项的改制方案,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批。
  (3)改制企业净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下、或者出让产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费用缺口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划拨土地转出让应补交地价款返拨、不需要地方财政核免企业所欠债项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审批。
  2、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和核销100万元以上的请示事项。
  3、审查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协议、合同等文稿。
  三、会务工作
  (一)呈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协调的会议材料,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并由承办单位于会前送达有关领导和参会单位。
  (二)会议决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稿由市国资委起草并呈报联席会议主持人签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形式制发。
  (三)会议决定事项需以正式文件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制文。
  (四)会务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和2009年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已向国务院报告。为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

2008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同心协力做好工作,基本完成了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2009年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任务艰巨,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工作,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积极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隐患治理年”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国务院安委会作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部署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包括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内的实施意见。各省(区、市)及时下发文件,明确职责分工,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据统计,2008年全国11944座(次)尾矿库企业排查出一般隐患29520项,已整改27621项,整改率93.6%;排查出重大隐患815项,已整改592项,整改率72.6%;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200项,落实治理资金54379万元。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87人组成5个组,对河北等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先后督查159座尾矿库,查出安全隐患801项。针对发现的隐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企业提出了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和责令停产整改等要求。

(二)吸取“9.8”事故教训,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治理了一大批隐患。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9月11日召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会,吸取事故教训,部署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9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转发了《通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117号),分别要求各级安全监管、国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采取强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9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28个省(区、市)分别印发了《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08〕28号),要求抓紧治理197座危库、166座险库和757座病库。

2008年9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做出部署。按照统一部署,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开展检查。通过大检查,基本摸清了尾矿库底数:核定全国尾矿库为12655座,较大检查前增加3665座。其中: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5199座,正在申请办理1746座,在建1907座,已闭库1950座,应停用1853座。基本查清了尾矿库安全状况:12655座尾矿库中,有危库613座,险库1265座,病库3032座,正常库7745座。基本掌握了尾矿库下游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地、重要工业设施等情况,建立了尾矿库档案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强化了治理工作。据统计,企业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大检查中共查出尾矿库一般安全隐患55957项,已整改47498项,整改率84.9%;查出重大安全隐患4886项,已整改3067项,整改率62.8%。

(三)严厉打击了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组织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建立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一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擅自加高坝体的,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据初步统计,全国共依法取缔关闭尾矿库1415座。

(四)认真开展地震灾区尾矿库安全环保督查工作。2008年5月23日,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和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工作的函》;6月1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环办〔2008〕35号),对地震灾区尾矿库的安全、环境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5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派驻专家组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协调函〔2008〕132号),向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四省(市)分别派驻4个安全生产指导专家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抗震救灾、防范次生事故和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进了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尾矿库分级属地监管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二是完善了联合执法机制。福建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完善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三同时”审批等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局面。三是强化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山东省2008年9月举办全省140个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研讨班,省政府分管领导就尾矿库安全监管作专题报告。四是严格了准入制度。云南省实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等“七个一律”过硬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六)加强了日常监管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安全隐患核查和督导整改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银岩锡矿山尾矿库存在重大隐患问题进行了核查处理。根据核查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广东省政府印发了《隐患整改指令》(安办整管一〔2008〕1号),请广东省立即责令该尾矿库停止运行,并认真排查治理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该尾矿库下游居民绝对安全。经协调小组多次跟踪督导,该隐患已于2008年底前整改到位。此外,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六督查组有关专家反映的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山铜矿所属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核查。对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衙分公司尾矿库中库“4.6”泄漏等7起事故进行跟踪督导,有力地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二是认真组织编制《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2008年2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报送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8〕25号),部署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各地上报尾矿库隐患工程项目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

三是努力营造关心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利用工作简报、《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中国安全生产》、《安全与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报道尾矿库整治工作的最新进展和相关信息,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四是严肃查处事故,严格了行政问责。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严格问责,对一些领导干部采取了必要的组织措施。成立了国务院调查组,全面展开了调查工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了相应措施,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尾矿库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各类小库多,安全、环保基础薄弱。全国12655座中,四、五等小型库12122座,占总数的95.8%。这些小型尾矿库绝大部分存在六个方面问题:一是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部分尾矿库设计存在一定缺陷。二是未认真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未按程序设计或规范标准建设和生产,未依法履行竣工验收、闭库程序。三是没有年排放计划,超设计能力排放尾矿现象突出。四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五是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六是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针对性不强,防汛抢险物资配备不足。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一是部分市(地)、县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还不落实。二是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展缓慢。全国只有5199座尾矿库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总数的41.1%。三是部分尾矿库关闭措施不到位,存在以停代整、以停代关、以关代闭问题。一些废弃、停用尾矿库仍存在无人监管现象。四是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工作的一般仅有1-2人,县级平均不足1人,乡镇基本没有尾矿库安全监管人员。五是联合执法效能较低。

(三)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多,整治难度大。经初步的安全度鉴定,全国有危库、险库、病库总数达4910座,占总数的38.8%。这些尾矿库普遍存在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裂缝现象严重、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重大安全与环保隐患。这些隐患治理投入高、难度大、周期长,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四)非法、违法尾矿库仍然存在。一是部分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尾矿库仍在非法运行。二是未批先建、安全设施尚未验收的尾矿库擅自生产。三是有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也在违法生产。

(五)治理进度缓慢。由于部分企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三、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09年3月4日,协调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提出了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一)深化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深入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落实治理责任,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加大力度推进尾矿库隐患治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具体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治理和消除隐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程序办法,建立尾矿库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二)着力“打非治违”,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督促各地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企业,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要求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三)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到基础扎实、手段科学、执行有力、工作有效;严把筑坝工艺关,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努力把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一是根据尾矿库的规模、危险程度,督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二是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换发证工作,加快颁证工作进度,确保颁证质量。三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要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四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五是完善尾矿库数据库,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六是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要求,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强化责任追究。

(五)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排渗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编制适用培训教材,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地方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监管尾矿库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中介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尾矿库设计、评价和施工等工作质量。强化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媒体、互联网的作用,及时报道各部门、各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典型经验和典型做法,曝光存在问题,引导和督促各地把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六)大力推广适用安全技术。一是大力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控技术。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搞好宣传贯彻,率先在二等以上尾矿库推行。二是积极推行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制定引导扶持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经济政策,努力减少尾矿库数量和库内尾砂(浆)存储量。三是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库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配备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安全设施。

附件:全国尾矿库基本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0519/60364/files_founder_3082518598/293932008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