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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20:4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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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别建立的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个人住房资金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住房资金要坚持现有资金划转和逐步增加个人投资比重的原则,把用于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的资金集中起来,使分散无序的资金成为集中统一有序的资金,确保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房改和住房建设。

第四条 住房资金的来源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投资;

财政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的资金;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房产部门直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和代管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

产权单位出售公房的统筹收入;

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和经营收益;

收取的住房房产税;

其它可纳入住房基金的资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用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

自管和委托代管房的折旧费;

用于自管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

自管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金补贴资金;

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按规定取得的住房优惠贷款;

从税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

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改资金;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拨的房改资金;

单位住房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集资建房款;

可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的其它资金;

(三)个人住房资金的来源

个人购买的住房债券;

住房公积金;

个人用于建设和购买住房的储备资金。

第五条 住房资金的划转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划转。市政府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投资,按年度计划内的投资额如数划转到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由财政、税务等部门收取的用于住房建设的税收资金按资金管理渠道如数划转到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其它各项资金均按实际发生的数额划转。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划转。属于住房建设和改造的自有资金,由企业按年度计划的投资额自行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住房折旧费,按现行财务规定提取后全额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住房维修费、管理费,按年度实际数划转到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从留利或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全额划转;其它资金可按实际数额列入单位住房基金。

(三)个人住房资金按职工实际存储的数额单列个人专户。

第六条 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住房资金全部用于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一)城市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公积金;

支付直管房有房产部门代管房维修和管理费;

支付住房困难户建房的专项贷款和拨款;

支付公有住房的改造和建设;

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

自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归还建房贷款;

交纳单位住房公积金;

住房建设;

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三)个人住房资金的使用范围:

职工个人按房改规定的期限存入的住房资金,按存入额资金由银行全额划给个人。

第七条 住房资金的管理

(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原住房资金渠道的核定和划转,并分别列入各项住房基金。

(二)市住房资金的存贷款金融业务分别委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

(三)原有建房投资和用于住房的支出,按投资和支出金额计入各项住房基金,暂维持其来源渠道。预算内的有关支出纳入财政统一的预算科目。

(四)原有用于公有住房维修和补贴资金的划转,要接受资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全部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户,专项使用,统一管理,权属不变。售房单位取得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在十一日内按规定的比例向财政机关缴交收入。拖延、少缴、漏缴的由财政机关给予处罚。

(六)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债券等房改资金,由房改办负责提出年度资金投向和工程项目计划,经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执行。

(七)住房资金的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以及会计制度,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市计划、财政、银行、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住房资金的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定负责实施并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办公厅,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增加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国务院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一局。
  办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政府信息公开、文电收发运转和国徽印鉴管理、信息、档案、公文核稿、文印、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办公厅保密、《国务院公报》和《国务院大事记》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商务、银行、审计、国资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林业、旅游、气象、证券、保险、电力监管、扶贫、供销、贸促及港澳经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国防、外事、政法、民族、监察、机构编制、民政、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知识产权、宗教、参事、机关事务管理、港澳台侨、法制、地震、自然科学基金、妇女儿童、残疾人工作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联系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宣传、统战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
  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安全生产、信访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五)督查室。
  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有关中央机关联合开展的督查工作;组织拟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司局的经常性督查工作。
  (六)电子政务办公室。
  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和机关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建设、技术与安全保障,以及中南海北区有关会议、活动的多媒体技术服务;组织开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负责国务院办公厅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
  负责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
  (八)行政司。
  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和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
  (九)财务室(副司局级)。
  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相关制度,承办机关政府采购计划、合同审批工作,监督机关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务院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国务院秘书长1名、国务院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信访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已实行两年。各地通过年检,有效地加强了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年度及今后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年检对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检对象为上年底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分支机构。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包括私营企业登记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其中重点为:
1、企业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
2、企业的实有资金和雇工人数的变动情况,盈利企业是否留足生产发展基金。
3、是否有非法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的商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出租、转让、出卖、骗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等违法违章行为。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重新登记。
三、年检方法及要求
1、年检采取私营企业自查和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相结合的办法。企业须如实填写《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逐户对企业进行检验。
2、对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度验讫”的戳记。戳记规格、加盖位置由各地自定(戳记和前款所称报告书、表上的年度均为上年度)。


对年检不合格的私营企业,要区别情况处理。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按年检核准的事项办理变更登记,或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重新登记;对手续不齐全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和其他法
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私营企业逾期六个月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按自行歇业处理。
3、年检结束后,各地须于五月底以前向我局个体私营经济司上报《私营企业年检基本情况表》及分析说明和其他材料。
4、各级登记主管机关须将年检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四、《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按我局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文件印发的格式执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和《私营企业年检基本情况表》按本文附件执行。
五、我局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及其填写说明
2、《私营企业年检基本情况表》
(略)



199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