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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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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的通知
商合函〔2003〕154号
2003-11-03 1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引导企业在投资前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别地区选择和行业选择,促进我国境外加工贸易的发展,我部在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东南非洲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总人口2.8亿,年外贸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由于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调整,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该地区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各国政府在降低关税、减免税收、放松外汇管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特别是对工业制成品进口征税较高,对散件进口征税较低的关税政策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东南非洲国家与美国、欧盟签署了一系列优惠贸易安排,各国之间也签署了各种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协议,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02年,我国同东南非洲地区之间的外贸总额为48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24%,但只占该地区贸易总额的5%。截止到2002年底,经批准我在该地区直接投资项目450个,中方投资额4.5亿美元。其中,纺织服装类加工贸易项目16个,中方投资额3699万美元。

  经过综合评估,《目录》推荐了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的重点国别名单: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莱索托、纳米比亚和博茨瓦纳。这六个国家基本具备政局稳定、文化包容、对华友好、市场比较规范的投资环境,都制定有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目录》列举了这些政策的主要内容,并提供了查询详细内容的网址索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方及企业参考。《目录》是指导性的,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前还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可行性研究。

  附件: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印章)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在东南非洲地区开展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类投资国别指导目录


一、肯尼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基本完善,有30多个法律法规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出口加工区法案》在减免企业所得税、利润汇回、免征进口关税、外汇管制、基础设施建设、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⑴。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现有纺织服装厂100多家,大部分来自国外投资。劳动力资源丰富,素质较高,工人平均工资每小时0.65美元,有完善的劳动法规及规范的雇佣制度。
3、双边合作⑵: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我在肯设有"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2002年,我对肯纺织服装出口6566万美元,已批准设立一家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⑶、欧盟《科托努协定》⑷、东南非洲共同市场⑸、东部非洲共同体⑹。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羊毛、西沙尔麻等原材料生产加工。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3、关联行业:绣花、水洗、包装等。


二、埃塞俄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投资法》规定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资本货物免除进口关税,对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对合资企业参股比例、所得税减免和利润汇出也有优惠措施。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原有基础较好,有一定的发展优势,现有一定规模的纺织厂9家,服装厂5家,主要供应国内市场,少量出口欧美。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1998年统计平均为0.32美元/小时。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
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
4、双边合作:两国已签订投资保护协定,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埃纺织服装出口2682万美元。截至2003年6月,尚未批准设立中资纺织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产业
1、棉纺织业:印染、梭织。
2、服装制造业:衬衫、休闲服等成衣加工。
3、关联产业:投资辅料厂、生产钮扣、拉链、线、橡皮筋等。


三、马达加斯加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免税区出口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利润税减免;项目设备材料进口税、关税、消费税减免;出口产品免交出口税。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技术较先进,基础设施较完善,有较多外资企业投资服装加工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廉价,最低工资为每月32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 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东部非洲共同体、印度洋委员会、印度洋地区合作协会。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马纺织服装出口2041万美元。已批准设有2家中资服装企业。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厂
2、服装制造业:服装成衣加工,如羊毛衫、羊绒衫、牛仔服、运动衣、内衣、衬衣、T恤等。



四、莱索托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工业园区投资服务完善、简便;进口设备免税,用于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免进口税(7)。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较好,技术先进,设施配套,有外资纺织企业70多家,主要生产牛仔服装和针织服装,产品全部销往美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平均月工资100美元。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8)、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9)。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莱纺织服装出口1134万美元。已有华人华侨开设的4家服装加工厂。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棉纺织,牛仔布斜纹布纺纱、织布及印染;针织业,针织布纺纱、织布及印染。
2、服装及其他纤维品制造业:服装制造、制鞋。
3、关联产业:服装辅料、纸箱、塑料袋、绣花。



五、纳米比亚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外国投资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出口加工区企业可免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生产资料和中间产品进口关税,可设立外汇帐户,将利润自由汇出(10)。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纺织业基础薄弱。外资纺织服装企业不多,主要生产针织面料服装,出口美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失业率为35%,工人工资低于中国。
3、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东南非洲共同市场。
4、双边合作: 2002年,我对纳纺织服装出口910万美元。已设立一家小型中资服装企业,生产牛仔服和背包。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利用当地棉花,设立轧棉厂。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衬衫、裤子、运动衫。
3、关联产业:纸箱厂、电脑绣花厂、服装附料厂。


六、博茨瓦纳

(一)投资环境简况
1、外资政策:制定了一整套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发展制造业,多数行业对外开放,在所得税、关税、外汇管制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优惠待遇 (11)。
2、纺织业基础和劳动力市场:博纺织服装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现有纺织服装企业1280家,其中外资企业30多家,规模较小,没有纺纱、织布和印染企业,主要是牛仔服和针织毛衣出口欧美。劳动力平均月工资110美元。
3、双边合作:两国已签投资保护协定,已建立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2002年,我对博纺织服装出口879万美元,现有3家中国大陆纺织服装企业。
4、加入区域组织和优惠贸易安排情况:世界贸易组织、美国《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欧盟《科托努协定》、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部非洲关税同盟。
(二)推荐投资行业
1、纺织业:针织恤衫。
2、服装制造业:羊毛衫、牛仔装、夹克、衬衣、手套、运动服、休闲服、钓鱼服。

注释:
(1)详见肯尼亚网站: http://kenyaweb.com/economy/ipc
(2)详见商务部网站国别地区库:
http://www.mofcom.gov.cn/gbdqk.shtml
(3)包括纺织服装产品在内的4600多种产品可免关税免配额出口美国,详见美国The Office of Textile and Apparel:
http://otexa.ita.doc.gov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http://www.ustr.gov/regions/africa/agoaguides
(4)原《洛美协定》的继续和发展,对非洲40多个国家制成品进入欧盟市场提供优惠待遇,详见欧盟在线:
http://europa.eu.int/comm/development/body/cotonou
(5)由东南非洲20个成员国组成,成员间免除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6)由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组成,成员国间零关税,对外统一关税,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7) 详见莱索托网站:http://www.lesotho.gov.ls/lseconomy
(8) 由莱索托等5国组成的自由贸易区,详见中非经贸网:
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9) 详见中非经贸网:http://www.chinae-africa.com/fzgk/gjzz
(10) 详见纳米比亚贸易和工业部网站:http://www.mti.gov.na
(11) 详见博茨瓦纳网站:http://www.gov.bw/business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测人发〔2012〕79号 2012年11月22日



局所属各单位: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12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做好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 70号)和《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测人字〔2007〕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的总量限额内统一调控管理,实行条件控制、动态管理、按岗聘用。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享受所聘岗位待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标准。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优中选优、能上能下,注重实绩、成果和贡献,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关键岗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兼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因工作确实需要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条件为: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能力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1。

(五)具有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被评为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

第六条 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领军人才。

(四)其他对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国家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聘用方式。当符合条件人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总量时,由国家局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局党组直接研究审定岗位聘用人选;当符合条件人数超出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准总量时,由国家局组织开展竞聘。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局发布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通知。

(二)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国家局所属有关单位组织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推荐意见。

(四)国家局人事司对上报人选进行复审,确定参加竞聘人员。

(五)国家局人事司聘请专家组成聘用委员会开展竞聘工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不超过岗位核准总量的聘用建议人选。

(六)国家局党组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七)对确定的拟聘人选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八)公示无异议后,由拟聘人选所在单位履行聘用手续。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申报材料:

(一)人选所在单位推荐函。

(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

(三)人选近三年工作业绩报告。

(四)人选业绩、论文、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聘期管理,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 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拟聘人选所在单位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标准,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考核办法及要求,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科研成果、重大项目、创新创造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经国家局党组认定后予以低聘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应按政策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

(二)调离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的。

(三)提拔担任国家局党组管理职务的。其中确因工作需要,经国家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在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内工作关系发生变动且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继续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调入单位与其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聘期结束时间与原聘用合同一致。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国家局党组批准后予以解除聘用合同,且在后两个连续聘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思想道德品质差,丧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

(二)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谎报荣誉、称号和成果,骗取聘任资格的;

(三)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在处分期间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十六条 原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未能继续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及落聘人员情况,聘用到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四个聘期以上的,或原聘用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但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如不能继续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经国家局党组核准后可保留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提工作业绩报告的内容真实性,由申报人员本人负责、所在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国家局以往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人事司负责解释,并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刑法的域外效力辨析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发表时间:199804

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角度来说,无论依据何种标准,刑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年版,第80页。)而公法就其空间效力而言具有严格的属地性,这一直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同。然而,近年来,经常会听到有关公法域外效力的议论,有学者甚至撰文探讨刑事法律冲突问题。(注:例如,《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5年第2期发表的《刑事法律冲突一般理论初探》。)这说明,对刑法的域外效力及有关问题,极有必要重新加以审视,这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什么是法律的域外效力?这是首先需要澄清的问题。
按照国际私法学的观念,法律的域外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前提,因而也是全部国际私法问题的关键。 难怪18 世纪末叶的学者高西(Cocceius
)曾把国际私法称为“法律的域外效力论”(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针对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含义,有学者曾说:“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本国人,而且也适用于在本国境外的本国人和在本国境内发生的、然后转移到本国境外的法律关系”(注:姚壮、任继圣著《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页。),并指出:“国际私法中所讲的法律冲突,也正是在这些法律的域外效力得到别国承认的前提下发生的。”(注:姚壮、任继圣著《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4页。)这是笔者目前所能看到的关于法律域外效力含义的唯一解释,恐怕也表达了一般人的看法。我们不妨以此为基础,作一些分析。


首先,从语义上讲,所谓“域外效力”,是指在本法域以外产生作用。一项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即意味着它可以超越该法律制定者的管辖范围(jurisdiction)而对有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影响,简言之,就是可以在本法域以外调整有关的法律关系。


其次,从实质上讲,所谓“域外效力”,应是指在本法域以外被适用。一项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即意味着它可以被该法律制定者管辖范围以外的司法机构用于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简言之,就是可以被外法域的司法机构适用于有关的法律关系。


最后,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才可以说,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是在内国产生法律冲突的前提。因为,只有当一项法律可以在本法域以外调整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时候,或者,质言之,只有当一项法律可以被外法域的司法机构所适用,以调整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时候,才会出现对该有关法律关系,到底是适用该项法律,还是适用法院地法的法律选择问题,而这个问题正是法律冲突问题的核心。这从结果方面逆向证明了我们的上述分析是正确的。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可以在其制定者管辖范围以外被当地司法机构适用的状态。而所谓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则是指一国通过立法或司法的方式接受或认可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情形。前引定义的明显缺陷,是没有说明一国法律是由外国司法机构适用于有关法律关系,才可谓“域外效力”这种情况。


在刑法领域,并非经常见到“刑法的域外效力”的提法,这个问题往往是被放在刑法的空间效力里面加以讨论,而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刑法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个方面。论者在述及刑法的域外效力问题时,常常以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为例(注:为了便于说明问题,这里仍以1979年《刑法》条文为依据。参见注③引文,第54页。),具体涉及这样两条:其一,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有关罪,而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5条)。其二,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6
条)。类似的规定,在各国刑法中都不难找到,论者以此为据而称刑法也具有“域外效力”。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从立法者本意来说,这种规定旨在惩治在外国的本国犯罪者和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权益,是以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为根据的。它只是为本国司法机关对有关涉外刑事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提供依据,并指明本国司法机关在对涉外案件进行审理时应适用本国刑法,而无意于使本国刑法在外国被适用,或者使外国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适用内国刑法。这显然与前述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含义大异其趣。


其次,事实上,也没有哪个国家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尽管是涉外刑事案件——时适用外国的刑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不同。在民事审判中,按照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规定,本国法院可以适用外国民事法律作为准据法,进行案件审理;而在刑事审判中,没有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会以外国刑法作为定罪和量刑的根据。”(注: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第三,有学者以前引我国1979年《刑法》中“但书”的规定,来说明“我国刑法也是附一定条件地承认外域刑法的效力的。”(注:见注③引文,第54页。)对此,笔者是有疑虑的。我国《刑法》的上述两条,目的在于阐明我国法院在审理与我国有关的涉外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中国法,至于“但书”里的规定则一方面表明了我国对于犯罪地所在国属地管辖权的尊重,另一方面说明了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它不能被理解为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时要适用犯罪地所属国的刑法来定罪量刑。既然如此,便不能认为我国刑法附条件地承认了外域刑法的效力(域外效力)。如果这样来理解法律的域外效力,那就意味着除非公开声明否定某国某项法律的效力,否则,任何法律都当然具有域外效力。因为按照这种理解,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正是指法律的属地效力,而属地效力是一切法律都当然具有的,属地原则更是确定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基础,其他如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不过是补充。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第7条关于属人管辖原则的规定,去除了原《刑法》第5条中“但书”的内容,
从而使我国刑法直接适用于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的一切犯罪行为,而没有任何先决条件,因而在这一点上便无所谓“承认外域刑法的效力”可言了。
此外,我国1979年《刑法》第7条的规定,
也被论者视为“从侧面说明我国刑法也是有限地承认外域刑法及外域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影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影响力实质上就是效力)”。(注:见注③引文,第54页。)对此,笔者仍不敢苟同。首先,该条前段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这种规定已经再清楚不过地说明,我国在法律上不承认外国法院的既判力。外国的刑事管辖权同我国的刑事管辖权往往是矛盾的,甚至是不相容的,不能以外国刑事管辖权,取代我国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只适用本国法,外国判决在我国看来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具合法的效力。其次,该条后段规定:“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种规定表明,我国在对罪犯进行处罚的时候,是考虑到了罪犯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这个事实的。这种考虑,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符合我国刑罚教育、改造、挽救罪犯的宗旨,而不能被理解为是对外域刑法的效力和外域法院的既判力在法律上的承认。(注:参见注⑦引书,
第294~295页。)

通过以上对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含义和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刑法,至少在现阶段,是没有域外效力的;刑法的空间效力中关于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的内容,与其称为“刑法的域外效力”,毋宁称为“刑法的涉外效力”,因为它们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适用问题,而不是刑法在本法域外适用的问题。“刑法的涉外效力”,这种提法可谓既恰当准确,又避免了概念混淆。



既然刑法无域外效力,那么,刑事法律冲突便无从谈起。因为,按照国际私法(冲突法)学的观念,所谓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冲突的出现,除了应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各国(民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存在歧异等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民事)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并且各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这种对法律冲突及其存在条件的理解,也为主张刑事法律冲突的论者所接受。(注:见注③引文,第52—53页。)然而,无须说,在无域外效力,亦无所谓承认域外效力的情况下,刑事法律冲突是不可能出现的。


不妨指出,有学者在探讨刑事法律冲突问题时,无论是论及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还是论及刑事法律冲突客观存在的理由,都常常提到各个独立互异的法域“竞相要求适用本法域的法律”的情况。(注:见注③引文,第52—53页。)这恐怕是一种误解。因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以各个独立互异的法域承认他法域法律的域外效力为前提,如果各法域竞相要求适用本法域的法律,那实际上意味着把他法域的法律排除在外,依据属地原则,各法域都只会在本法域内适用自己的法律,而根本不会考虑他法域的法律的域外效力。这样,几个相关法域的法律,根本没有对同一法律关系同时进行管辖,而由受案法院或当事人作出选择的可能性。所以,在各法域竞相要求适用本法域法律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产生法律冲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