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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2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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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得到及时认真的贯彻执行。现将《通知》转发于后,供参考。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各级劳动部门要同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劳动部办公厅。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这三部法律得到及时、认真的贯彻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是为适应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这三部法律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劳动体制改革,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预算法》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干警学习这三部法律,充分认识这三部法律对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要准确领会这三部法律中规定的基本内容,并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其正确实施。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要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分别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报复陷害罪立案侦查。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立案侦查,严肃查办。对于用人单位违犯《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或体罚、欧打劳动者,构成伤害罪的案件;或者违犯《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构成防害公务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好批捕、起诉工作,并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玩忽职守、受贿等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农业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维护南繁基地生产秩序,保证南繁任务完成,促进农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是指每年10月至第二年5月全国各地、各级科研单位、种子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到海南省三亚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等地,从事农作物育种、种子生产和纯度鉴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南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业部和海南省政府联合组成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和海南省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农业部农业司、农垦局、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种子集团公司,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农业厅、农垦总局、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计划厅、科技厅、水利局、粮食局、三亚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亚警备区、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组织研究南繁工作方针和南繁管理的政策法规。
2.研究制定国家南繁基地的建设规划。
3.统一协调、管理南繁工作。
4.督促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政。
第五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南繁办),成员单位有农业部农业司,海南省农业厅、公安厅、农垦总局、三亚植检站、三亚市农业局、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局、乐东黎族自治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派处级干部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海南省农业厅派处级干部担任,由海南省农垦总局派一名干部担任副主任,三亚、乐东、陵水农业局各派一名主要领导任办公室成员。南繁季节,国家南繁办在海南省三亚市集中办公,处理南繁管理日常事务(三亚、乐东、陵水农业局的成员,代表国家南繁办处理本市(县)内的南繁管理工作,可不在三亚集中办公)。国家南繁办职责是:
1.执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南繁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2.研究提出南繁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议,并对南繁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3.对南繁管理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与各省南繁领导小组(指挥部)及南繁所在县(市)南繁领导小组的联系,协调省间南繁单位、南繁单位与南繁所在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南繁正常工作秩序。
5.调查研究南繁工作中的政策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意见。
6.承办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省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南繁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长由主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种子管理站主管站长担任,南繁季节在南繁基地设立派出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省南繁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对本省申请南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出具《南繁资格审查证明》;
2.南繁季节负责组织和管理本省南繁工作,协调本省南繁单位与外省南繁单位及南繁所在县(市)有关部门的关系;
3.认真完成国家南繁办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南繁基地所在县(市)政府要把南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南繁管理工作纳入农业局、公安局及有关乡镇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范围。县(市)设立南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农业局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水利局及各有关乡(镇)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及海南省有关南繁管理的政策法规,搞好本县(市)南繁基地的建设和规划,全面负责管理本县(市)的南繁工作;
2.按国家规定收取并管好、用好南繁管理费,审核签发《南繁许可证》;
3.负责解决南繁生产灌溉用水;
4.查处“无证南繁”和抢购、套购南繁种子的行为;
5.负责本县(市)南繁基地的治安管理,保护南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认真完成国家南繁办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南繁基地所在乡(镇、场)设立南繁管理办事处,成员由乡(镇、场)主管农业的主要领导和派出所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地点设在乡(镇、场)派出所,其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南繁基地社会治安,保障南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南繁基地正常的生产秩序;
2.办理南繁人员《暂住证》;
3.协助南繁单位落实南繁生产用地;
4.处理南繁单位与承担南繁的单位(农户)之间租地合同、繁(制)种合同纠纷及繁(制)种隔离区的矛盾;
5.协助县(市)南繁管理小组查处无证南繁和无证收购南繁种子的行为;
6.完成国家南繁办和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村委会、农场生产队职责:
1.负责本区域南繁用地安排和南繁育种隔离区的设置;
2.协助南繁单位与法人单位(村民小组)签订南繁租地或繁制种合同,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协调处理南繁人员和当地农民之间的关系,搞好南繁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防止家畜、家禽践踏南繁地块,损害南繁生产;
5.制止“无证南繁”行为;协助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查处哄抬种价及抢购、套购南繁种子等扰乱南繁工作正常秩序的单位和个人。

三、南繁程序
第十条 南繁单位和个人每年在8月中旬前向本省南繁领导小组上报南繁计划,内容包括南繁作物、面积、地点、起止时间、人员数量等。
第十一条 各省南繁领导小组对申报南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南繁资格审查证明》,并汇总制定本省南繁年度计划,每年8月底前报农业部农业司。
第十二条 农业部农业司汇总各省南繁计划后,形成全国南繁年度计划,由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三条 南繁报到手续的办理:
1.南繁单位凭《南繁资格审查证明》和《植物检疫证》到国家南繁办报到,由国家南繁办和海南省三亚植检站(合署办公)共同签发《南繁准繁证》;
2.凭《南繁准繁证》到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理《南繁许可证》,并交纳南繁管理费;
3.凭《南繁许可证》和南繁人员《身份证》到乡(镇、场)南繁管理办事处办理《暂住证》;
4.凭《南繁准繁证》、《南繁许可证》、《暂住证》到南繁所在地村委会、场(队)安排南繁用地。
第十四条 南繁所用的是大片土地,应由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协议,南繁单位再与村民小组协商签订合同书;南繁所用的是小片土地(1~2个农户),南繁单位可与农户直接协商签订合同。
南繁单位与村民小组或农户签订的合同书一式三份,报南繁所在县(市)农业局、村委会(农场)备案。
第十五条 南繁期间,海南省三亚植检站要将办理《南繁准繁证》的南繁单位及时通报给三亚市、乐东县和陵水县植物检疫站,做好田间检疫安排,南繁单位要主动与海南省三亚植检站联系,协助完成田间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南繁种子运输前,南繁单位凭《南繁准繁证》和“产地检疫证明”到海南省三亚植检站办理《植物检疫证》。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凭《植物检疫证》办理南繁种子调运手续,并优先安排运输,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截留和扣压南繁种子。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南繁基地,由农业部农业司下达年度南繁用地计划及地租指导价,优先支持科研育种、纯度鉴定等工作。

四、南繁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国家南繁办经费由农业部列入专项资金,农业司负责对使用结果审核。
第二十条 南繁管理收费标准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按南繁面积交纳,由南繁基地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在南繁单位报到办理《南繁许可证》时统一收取,使用“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凭据”。
第二十一条 南繁管理费原则上按3:4:3的比例分配到县、乡(镇、场)、村委会南繁管理单位使用,主要用于南繁工作管理和南繁治安人员协调处理南繁工作及查处南繁治安案件。南繁管理费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南繁人员办理《暂住证》费用按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南繁植物检疫费按《植物检疫条件》规定标准执行,南繁生产田灌溉水费按海南省物价局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南繁收费项目,除本办法规定的南繁管理费、植物检疫费、暂住证费外,未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南繁名义乱收费。

五、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在南繁管理和维护南繁基地社会治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和海南省政府联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南繁基地的生产秩序,稳定南繁租地价格,南繁季节在海南省适宜南繁的范围内,除租地直接进行农业生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向他人转租土地,充当掮客,违者一经查出,由国家南繁办报所在地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本规定履行南繁报到手续办理《南繁许可证》的南繁单位和个人,由南繁所在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南繁单位不得违反合同拒收制种农户的种子。如发生此种情况,由国家南繁办召集制种单位所在省(市、区)南繁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南繁准繁证》和《南繁许可证》由国家南繁办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南繁办负责解释。


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遏制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通知



建安办[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市政工程、人工挖孔桩施工(维护)中毒重大事故较多,除我部《关于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5]50号)通报的浙江省宁波市和湖北省仙桃市两起中毒事故外,部分地区又接连发生中毒重大事故:

  2005年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西山咀镇工业与城市污水合排应急工程,1名施工人员在打通闭水试验封堵时中毒,另3人在营救过程中也相继中毒,共造成4人死亡。

  2005年9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四季美景水木轩5号楼工程,1名施工人员下到桩孔内作业时中毒晕倒,另外3名施工人员陆续下井施救也中毒晕到,共造成4人死亡。

  2005年10月4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东沙河污水干管工程,1名施工人员下到管道中检修水泵时晕倒,另6人立即进行抢救也晕倒,共造成3人死亡。

  分析市政工程施工(维护)中毒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在污水管网作业中,未经检测下水井有毒气体或检测不清即下井作业;二是涉及人工挖孔桩作业中,施工人员下井前不进行毒气检测或检测方法不当,或通风措施不满足要求,盲目下井作业;三是发生中毒事故后,由于缺乏救护知识及防毒救护用具,其他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伤亡人数增加。

  各地要认真吸取上述重大事故的教训,按照建办城[2005]5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大预防施工中毒事故的措施力度。对于涉及到市政污水管道(井)、人工挖孔桩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中毒的工程,施工(维护)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工地现场负责人要在作业人员进入市政污水管道(井)等作业环境前,认真向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毒用具。经仪器检测井下空气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并经工地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下井作业。同时,要采取可靠的通风措施,保证作业面的安全条件。在作业过程中,要安排专人对作业人员实施作业监护,一旦发生中毒事故,要按照预案科学施救。

  二、认真制定完善施工(维护)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各地要认真研究市政工程施工(维护)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指导施工(维护)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企业结合工程特点,定期组织演练。同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抽查复核,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

  三、明确市政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办城[2005]50号文件的要求,严格对市政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市政工程建设和运行单位(含承担具体运行维护工作的市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排水企业)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组织市政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养护维修工作。

  四、强化施工(维护)人员防护救护知识的培训教育。各市政施工(维护)、地基基础及其它施工企业,要强化对从事市政管道(井)、人工挖孔桩作业的施工(维护)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培训教育的重点是《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以及个人防护和救护的基本方法,通过培训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盲目施救造成施救人员伤亡。

  五、限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设备。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逐步限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施工(维护)中毒事故多发地区和广东、湖南等南方地区要及时发布公告,率先淘汰人工挖孔桩等易造成安全事故的施工工艺。同时,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防止施工中毒等重大事故发生。

  六、严格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于至今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但不再从事进行施工活动的,应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除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严厉处罚外,应立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对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限期内多次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