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8 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
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
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
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
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
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
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
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
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
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
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
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
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
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
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
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
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
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
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
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
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
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
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
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
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
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
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
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
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
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
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
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
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
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
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
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
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
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
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
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
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
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
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
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
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
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
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
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
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
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
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52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部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物价部门对矿产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征收。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采矿登记划定 (核定)的矿产资源范围。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临时性、季节性采挖、销售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源补偿费由购买矿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扣缴,交征收管理部门。
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在企业的管理费中列支。
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办法:采矿权人销售原矿的,按原矿的销售收入计算;采矿权人销售精矿的,按精矿的销售收入计算。砖瓦用粘土和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20%计算。采矿权人自行加工使用原矿的,按原计算销售收入;经选矿后加工使用的,按精矿计算销售收入。
原矿、精矿价格按国家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
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已核定开采回采率并可以计算、核定实际开采回采率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按上述公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未核定开采回采率或者难以计算、核定实际开采回采率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确定为1。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按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 (包括代缴人,下同)向管辖的征收部门缴纳。
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申报表一式2份,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由采矿权人和征收部门各留存1份。
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申报表》核定的金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应当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经征收部门审核后,以银行转帐方式直接向当地国库或者国库经收处办理缴库手续;无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征收部门办理缴库手续。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度缴纳。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本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终了后30日内缴纳本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结清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二条 中央与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省所得部分与市、地的分成比例为2∶8;省与民族自治州及黔江地区的分成比例为1.5∶8.5。市、地、州所得部分与县 (市、区)的分成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但市、地、州所得部分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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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计划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具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减缴、免缴条件的,由采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征收部门一式4份;征收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采
矿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采未经矿产资源储量审批机关评价的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不得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的理由,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在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未获批准前,应当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经批准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已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征收部门退回,或者抵缴以后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经批准免缴矿产资源费的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向征收部门报送矿产品产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清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 各级征收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情况进行统计,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统计报表,报上一级征收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检查、取录采矿权人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所依据会计帐目、票据及其他资料,有权进入生产场所查证有关资料,并对上述资料保密。
采矿权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由征收机关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4月1日起计算。
199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