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5号
关于发布《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的通知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
为实施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加快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决策,认真落实我部“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西部地区建设条件,针对西部地区公路规划、设计、施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经过部组织专题研究,从技术的角度提出了《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发布 公路 技术 政策 通知
附件:
西部地区公路建设主要技术政策建议
第一条 为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西部地区大开发战略决策,落实交通部“加快西部地区公路发展总体规划”,根据西部地区的建设条件,并针对西部地区公路规划、设计、施工中存在的共性和特性问题,从技术角度提出指导性的政策建议,促进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实现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西部地区公路建设方针是以发展为主题,以国道主干线、西部省际通道与农村公路为重点,全面推进各层次公路的建设,实现西部地区公路交通面貌明显改善的第一阶段战略目标。
第三条 西部公路建设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以资金可能为基础,以需求为依据,以效益为目标,抓住西部开发的机遇,提高公路网的通行能力和通达深度,对于具有通道功能的重点路段,在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选用上应有前瞻性。
第四条 应提倡全寿命分析的思想,统筹考虑建设与养护管理全过程,在建设中坚持速度、质量、安全、成本、环境相协调,以求得预期的投资效益与使用效果,推进西部地区公路建设快速、健康的发展。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重视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计与运营管理,适时推进公路交通安全性评价,提高公路的交通安全水平。
第六条 公路建设中应考虑国土资源综合利用,通过对设计与施工方案的比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并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保护方针,防止出现先污染再治理的情况,促进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应在统筹考虑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特点,做好公路网规划,保证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严肃性。应重视跨省区通道技术标准的衔接,干线公路过城镇的方式以及农村公路的通达深度和晴雨通车水平。
第八条 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论证确定公路工程项目的功能、标准与规模以及老路利用;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重点做好工程地质勘察与环境影响评价等项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周期和经费,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与质量。
第九条 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深度的要求,应高度重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加强对基础资料的分析审查,加强对不良地质路段治理的预研,以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
第十条 应开展对公路沿线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的调查和监测,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灾害的影响程度,采用全寿命成本估算,确定设防目标,有针对性地提出综合防治预案。
第十一条 应认真执行国家与行业相关的公路工程标准与规范,鼓励研究制定地方性标准。在标准的使用中,应克服片面追求高标准或教条化采用指标的倾向,应综合考虑安全、质量、环境与投资等因素,合理选用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 在线位选择中,应重视地质、生态因素,既要注重对地质不良路段的避绕,又要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还要考虑路线对沿线经济的促进和拉动作用;应把走廊带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近远结合、综合利用。
第十三条 总体设计应明确指导方针、设计原则、指标体系以及各专业间设计界面与衔接方式;提出运营期工程结构的耐久性、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养护维修的可行性、防灾减灾的有效性等问题的解决方案;优先采用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建设方案。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近期交通量不大时,可以按照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计划。整体式路基不得采用分幅分期修建方案,分离式路基的分幅分期修建应在一次设计的基础上,提出便于与二期工程衔接的配套措施,保证项目一期工程的有效利用和整体功能的实现。
第十五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利用原地形,避免深挖高填;高填方或土石混填路堤,应切实做好压实度控制;冻土、黄土、盐渍土、沙漠、湿地等特殊土质,应采用有效措施保证路基强度与稳定性。
第十六条 提倡因地制宜选用路面材料和结构形式。应重视基层与面层压实度控制和层间粘接。在水泥资源丰富的地区鼓励采用水泥砼路面,但应加强基层与面板的施工质量控制。对于农村公路可采用简易路面。
第十七条 应合理控制边坡高度。高边坡应针对不同地质情况进行专项设计。高边坡施工应按照自上而下、防挖结合、严格控制爆破强度的原则,重视坡顶的卸载、坡体的加固、坡脚的支护,并加强施工监控。边坡防护形式应与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相结合,尽可能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应高度重视公路防、排水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根据当地降水强度和地形地貌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设计,使其具有足够的汇水、导水、排水功能,保证路基及边坡的稳定性,提高公路的防灾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在试验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地方性材料和工业废料。重点工程的材料应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气候环境下的耐久性问题。在特殊土质路基处理与路面工程中宜有针对性地采用土工合成材料、土壤稳定固化材料、改性材料等新型材料。
第二十条 倡导选用成熟的桥型;推荐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桥梁;桥梁结构计算应采用成熟的理论和方法,确保结构的可靠性与耐久性。采用大跨、高墩和异型桥梁方案时,应重视对关键结构、关键部位的细部设计,应做多方案比较;桥梁设计,特别是山区深谷高墩、高架桥设计宜采用便于养护和少养护的结构体系;对于一般桥梁,鼓励采用标准化设计。
第二十一条 桥梁施工应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推荐采用标准化、装配化施工等桥梁施工技术;加强现场检测,特别是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大跨径桥梁或特殊重要桥梁应进行施工阶段的施工监控和运营阶段的结构安全监控。
第二十二条 山区公路应重视隧道方案的选用;通过对隧道标高、平面位置以及长隧道和隧道群方案的比较,控制隧道建设规模;隧道设计应考虑地质、地形、排水、通风、施工及运营安全等因素;隧道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实施,逐步完善;隧道洞口设计应以保证行车安全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 隧道施工应强化地质超前预报、围岩变形监测及信息反馈工作;在高海拨、寒冷地区,应重视隧道结构与路面的防冻与保温;重视改善隧道内施工环境,加强施工通风、防尘、降噪;应制定确保隧道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制度、措施和预案。
第二十四条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建设应服务于车辆安全运行及管理需求。收费系统设置应统筹考虑并以节约、高效为原则,高速公路应实施联网收费;通信中心宜集中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地区,服务区设施宜适当简化,间距可适当加大;在特殊气象环境、长隧道等区段应设置监控系统;山区公路应加强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工程设计中应重视土石方平衡,取弃土场应有设计并与水土保持措施统筹考虑;公路绿化要注重实效,鼓励采用乡土树草;路侧绿化应注意与绿色通道建设、边坡防护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全过程中,应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突出抓好工程总体设计、关键部位设计、材料控制及设计与施工工序控制,保证工程的内在品质和结构的可靠性、耐久性。
第二十七条 应在重点工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究,切实解决工程中的实际问题,形成具有西部特点的公路交通成套技术。
第二十八条 应贯彻“稳定、培养、引进相结合”的人才发展战略,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培养适应公路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
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办[2013]33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财政部工作规则
财政部
2013年5月23日
附件:
财政部工作规则
(2013年5月8日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财政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财政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财政职能。
三、财政部工作的准则是,依法理财,为民服务,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财政部部长、副部长(包括中纪委驻部纪检组长,下同)、部长助理要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财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财政部的工作。副部长、部长助理协助部长工作。
六、财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财政部日常工作由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部长、部长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部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财政部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八、部长、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副部长、部长助理要及时向部长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部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部领导进行通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应送相关部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存查。
九、实行部领导AB角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部领导为A角,协助工作的部领导为B角;A角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角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三章 依法行政
十、财政部及各司局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一、财政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建议,起草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制定、修改或废止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二、财政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制定财政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财政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制定的财政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三、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
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财政规章应及时向国务院报送备案。
十四、提请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审议的财政规章草案,由条法司审查或组织起草。财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条法司组织办理。
财政部立法工作按照《财政部立法工作规则》、《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财政部各司局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六、财政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七、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改革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税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财政规章等重大决策,由财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财政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以及各司局提请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政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十九、财政部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章 政务公开
二十、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财政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一、财政部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财政部网站、财政部文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二十三、财政部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四、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财政部条法司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十五、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六、财政部及各司局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财政部领导同志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二十七、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司局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十八、财政部办公厅要行使部内督办职责,负责对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批办件,国务院交办件,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委会办件,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部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各司局办理情况。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财政部实行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部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列席。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讨论决定财政改革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财政部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财政部内设机构变动、正处级以上公务员的任免及奖惩;
(五)其他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的议题和其他与会人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由党组秘书负责。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一、部务会议由部领导和各司局、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
(三)通报经济和财政形势;
(四)讨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审议财政规章草案;
(五)部署重要工作等。
三十二、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领导和部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
(二)讨论决定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审议财政规章草案;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监察部派驻监察局局长列席部务会议和有关部长办公会议。
三十三、部领导专题会议由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部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三十四、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提出,经办公厅汇总后,报部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会议纪要由办公厅起草和编号、部长签发。
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财政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厅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部长审定后发布。
部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部内相关单位负责,办公厅协助。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部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起草,办公厅统一编号,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
三十五、财政部领导不能出席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党组书记)请假。各司局领导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党组书记)报告。
三十六、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以保证领导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三十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工作需要,召开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办公厅和有关司局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三十八、财政部各司局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会议计划。要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简化形式,厉行节约,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原则上不许召开计划外会议,确属需要,由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部领导和主要部领导批准。未经主要部领导批准,各司局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地方财政厅(局)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财政部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财政部收到的重要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呈报有关部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司局办理。
四十一、以财政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公文,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财政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国务院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司局及分管部领导应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二、在公文办理中司局之间应加强协调,主办司局要主动会签相关司局。如意见有分歧,主办司局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主管部领导,由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协办司局应及时将协调或裁定情况报分管部领导。
四十三、财政部各司局按部领导分工报批公文。以财政部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须由部领导签发。
四十四、由部长或其他部领导签发公文的权限分别为:
(一)由部长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主办的联合发文: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财政部令,财政部公告;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上诉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财政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预算的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的涉外事项和政策性宣传稿件;财政部内设机构变动和司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处分等。此类公文先由分管部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二)由副部长、部长助理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会办的联合发文:外部门主办会签我部的上行文,回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公文,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批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分配和下达,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事项,对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及由财政部主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一般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应诉有关法律文书,年度会议计划批准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涉外事项和政策性的宣传稿件,财政部编报的《财政简报》及增刊、《财政上报信息(综合)》、《财政动态》和《财政监督要情》等。其中,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批复,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分配和下达,分管部领导签发后,报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阅发。外部门主办我部会办的联合上行文,一般也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属部长助理分管的,签批意见后报任党组副书记的副部长签发),并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阅发。如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部领导决策的,由分管部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后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四十五、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国际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外,各司局对外正式行文均须以财政部办公厅名义制发,由制发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的报其分管部领导核签。
四十六、财政部各司局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财政部公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部文件、部函、部党组文件、各司局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要进行复核,其中上行文须经办公厅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时,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
第九章 工作纪律
四十七、财政部领导及各司局必须坚决执行财政部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财政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财政部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财政部工作要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部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事先要报国务院同意。各司局长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办公厅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报部领导批准。
四十八、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财政部领导和司局长离京外出,要严格按《关于部领导和机关司(局)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或休假等请示报告的制度》(财办发〔2003〕106号)办理。
四十九、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财政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五十二、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三、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四、财政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方面规避招投标、内幕交易、接受商业贿赂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对越权办事、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五十五、财政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财政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六、财政部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不陪同。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七、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和要求参加的会议外,财政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方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五十八、财政部派出机构、部属事业单位、部主管社团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