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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废止)

时间:2024-07-09 11:15: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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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贾治邦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工作制度。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质量考核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指导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逐项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落实到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若被修订、修正或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时作出调整。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章需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解释的,应逐级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执法工作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等内容在其办公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行政审批、许可、登记的,应当公布办理条件、程序、期限等。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批准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履行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并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举报、控告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除不具备回复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实施本单位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过失过错责任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过部门法制机构复核,并在30日内向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确认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范围和职责;



(三)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争议;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审查;



(五)负责和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六)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七)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和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受理、查处有关举报、控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行政执法机关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没有完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的;



(二)对执法违法直接责任人未予查处的;



(三)本机关发生重大执法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违反行政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由监察、司法机关查处。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或违法委托,造成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不当,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劳务或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违法行为的;



(六)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行为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下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省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国务院驻陕单位依照本办法施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修改为:“车辆载运危险物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

林退发〔2007〕5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作。2006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陕西省看望慰问干部群众时,到延安市安塞县沿河湾镇碟子沟村视察了退耕还林现场,就退耕还林工作嘱咐当地负责同志,要坚持不懈,巩固成果,争取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延安的山川更加秀美,农民的生活更加富裕。2007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在甘肃省看望慰问干部群众时,又视察了定西市响河梁退耕还林示范基地,看到远近山梁上都已种上树木,昔日的荒山正在改变模样,总书记十分欣慰。他对当地干部说,要下更大的气力,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防沙治沙等工作,努力遏制生态恶化趋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总书记连续两年春节期间视察退耕还林工作,充分肯定了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效,并对巩固成果、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作出了明确指示,是我们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行动指南。温家宝总理对退耕还林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退耕还林要“巩固成果,确保质量,完善政策,稳步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退耕还林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全局高度,为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退耕还林工程经过8年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基层干部群众把退耕还林工程称为“最合民意的德政工程,最牵动人心的社会工程,影响最深远的生态工程”。总书记连续两年春节期间视察退耕还林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高度重视,充分说明了退耕还林工作的重要性。各地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深刻领会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做好退耕还林工作,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新农村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意义十分重大。作为工程实施的主管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担负着十分重大的历史责任。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统一到总书记的要求上来,开拓创新,下更大的力气,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坚持不懈地做好退耕还林的各项工作,为促进现代林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大力加强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的森林质量
退耕还林的补植补造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从全国核查结果看,目前各地历年完成造林任务需要补植补造的面积在10%左右。特别是2006年以来,一些工程省区灾情严重,退耕还林已有的建设成果损失较大。各地要克服困难,抢抓春季造林时节,组织做好补植补造工作。要全面掌握需要补植补造的具体数量和地块,周密安排,将补植补造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退耕农户;要抓紧做好种苗准备工作,确保种苗供应的数量、质量和品种;要加强补植补造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检查监督。要切实通过补植补造,全面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造林成活与保存率。
“三分造,七分管”。当前已经形成的退耕还林成果绝大多数还处于幼林和未成林阶段,工程区大多自然条件差,许多地区常年干旱。同时,随着工程区植被的迅速恢复,病虫鼠兔害问题随之加剧,森林防火任务也加重,抚育管护工作更加重要。各地一定要克服种种困难,切实把抚育管护工作落实到位:一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创新管护机制。进一步明确管护责任,在明确林地权属的基础上,按照“谁退耕、谁管护、谁受益”的要求,将政策补助与管护成效挂钩,加大对退耕还林合同和责任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完善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创新管护机制,确保管护成效。二要分类指导,搞好幼林抚育。对生态脆弱、坡度大的造林地块,抚育时不能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对相对平缓的造林地块,允许采取林药、林草间种等模式,提高农民抚育管护的积极性。对经济林要在不影响生态效果的前提下及时实施除草、追肥、修枝、嫁接等抚育作业,确保实现预期效益。三要抓好森林火灾和病虫鼠兔害防治工作。把退耕还林的防火和病虫鼠兔害防治纳入当地森林“三防”体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三、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
及时颁发林权证,是依法保障退耕农民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各地一定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按照全国退耕还林工作会议和年度责任书的要求及时完成确权发证工作。要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发证行为。要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坚决杜绝出现“一地两证”现象;要严格按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发证程序和确权依据,反复公示申请登记的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要把确权发证进度质量纳入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各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林权登记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人员培训,配备必要设备,保障所需经费。
四、严格管理,把国家政策补助足额兑现到位
要着重抓好3个环节。一要规范档案管理。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千家万户,遍布山头地块,政策兑现期长,成果长期管护的任务非常艰巨。对此,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配备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证卡、声像等材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切实加强对基层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大力提高县、乡两级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大力推广应用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二要严格检查验收。要强化对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到位,确保检查验收结果真实可靠。县级自查结果是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要从维护中央巨额投资效益出发,认真组织开展好县级自查工作,同时不定期对县级自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在县级自查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要一查到底,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工程县,林业项目和资金要坚决调控,对违纪违规人员要严肃处理。三要及时兑现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加快退耕还林资金拨付进度,减少资金滞留时间,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稽查。规范兑现程序,执行退耕还林公示制度,禁止冒领、克扣。政策兑现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随意抵扣、变相兑付等行为,严禁村、组代签代领,确保将钱粮如数兑现到退耕农户,坚决维护农民利益,取信于民,确保退耕还林政策落实到位。
五、落实配套措施,切实帮助退耕农民解决好长远生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必须落实好各项配套措施,切实解决好退耕农户的吃饭、烧柴、增收等长远生计问题。要积极协调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到位。配套措施的落实,关键在县一级。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落实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把国家现有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禁牧舍饲等项目资金与退耕还林工程紧密结合,用在真正需要解决问题的地方,用在刀刃上,真正发挥巩固成果的作用,真正实现这一政策的目的。还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安排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等项目资金,创造性地开展各种配套措施建设。今后,退耕还林必须在基本口粮田、吃饭问题等配套措施已落实的地方推进,没有留足基本口粮田的地区、配套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成果巩固有问题的地区,一律不得再安排新的任务。
六、强化责任,确保退耕还林工作健康推进
退耕还林关系到广大退耕农民的切身利益。随着工程的深入推进,一些地区退耕还林案件呈多发态势,社会影响恶劣。防范工程建设中出现重大问题,确保健康推进,关键是落实责任。要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和监督检查建立行政问责制。重点要落实好四个方面的责任:一要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和各级政府负责制。按照“巩固成果,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我局与各工程省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年度工程责任书,各地要逐级分解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作为责任主体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加强考核和检查监督,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要落实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负责退耕还林工程组织实施是《退耕还林条例》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履职尽责,依法行政,不辱使命。要切实承担起作业设计、种苗生产供应、组织施工、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抚育管护等一系列职责和任务,严把设计关、种苗关、质量关和检查验收关,确保工程健康实施。三要落实各有关部门的责任。退耕还林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多部门共同承担的任务。要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明确分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好发展改革、财政、粮食、农业、水利、西部开发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四要落实退耕农户的责任。要通过检查验收、兑现政策和确权发证等环节,落实好退耕农户的责任和权益,使之成为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的直接责任主体和受益主体。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要及时掌握实情,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定期通报各地履行退耕还林目标责任制情况。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把群众的利益放到第一位,及时做好来信来访和案件办理工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案件的查处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全程跟踪、及时通报。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任务分配情况、检查验收情况、政策兑现情况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退耕农户和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和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搞假整改的,要彻底查清、彻底纠正,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
各地区、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指示,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尽快传达到基层,落实到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第一线。要及时将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向我局报告。


国际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