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时间:2024-05-30 21:2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收缴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通知
文化部


经过“扫黄打非”和音像市场的集中治理,全国音像市场明显好转,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量迅速提高。但是近来音像市场出现了一批成系列的非法录音制品。这些非法录音制品生产批量大,分布地域广。不法分子作案手法隐蔽,大多冒用国有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名称,编造中国标准
音像制品编码和引进文号,很多非法录音制品包装精美,有的还贴有激光“防伪”标识,给一般消费者和音像市场稽查管理人员的鉴别带来了困难,严重冲击了正版录音制品的出版发行。对这些成系列的非法录音制品要坚决收缴,对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这些系列非法录音制品的活动要
坚决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迅速组织音像市场稽查管理人员,集中收缴非法录音制品。凡在市场上发现《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中列入的录音制品,一律予以收缴销毁。对经营这些非法录音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各地要抓住收缴行动中掌握的线索,追根溯源,挖出地下录音制品生产线,捣毁其地下运输和销售网络,取缔制作、复录、批发和零售非法录音制品的黑窝点和集散地。
三、各地要将收缴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重大案件,要及时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
附件: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

附件:系列非法录音制品查缴目录
1、“中图公司”系列。没有出版发行单位名称,没有ISRC编码,彩封正面贴有“中图公司音像”激光防伪标志,背面贴有条码标志,带盒正反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起封条上写有“中国图书进出口深圳公司总经销”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孙悦 都市女情精选》;
(2)《杨林 纯情女郎经典》;
(3)《满堂红 九七群星齐贺岁》;
(4)《刘德华 热情金曲大放送》;
(5)《范晓萱 好想谈恋爱》(马来西亚瑞华唱片企业(马)有限公司出版);
(6)《BEYOND DELIBERATE》(马来西亚瑞华唱片企业(马)有限公司出版);
另一“中图公司”系列,没有出版单位名称,没有ISRC编码,没有引进文号,带脊有“polydor”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彩封多写有“中国总经销: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7)《周华健 弦犹在耳演唱会》;
(8)《周华健 金曲精选》;
(9)《王靖文 live in concent演唱会》(上、下);
(10)《黎明 真情演唱会》(上、下);
(11)《刘德华 开心的马骝 白金精选》;
(12)《陈惠娴 心满意足》;
(13)《陈惠娴 超白金演唱会》(上、下);
(14)《叶倩文 真心》;
(15)《巫启贤 我感觉不到你》;
(16)《梅艳芳 雄霸乐坛十年金曲》。
2、“新歌音像”系列。写有“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或“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或没有出版单位名称,带脊有“新歌音像”图形标志,部分音带带脊还有“滚石唱片”图形标志,彩封贴有“滚石唱片 授权卡带原版引进”圆形标志或方形“新歌音像”激光防伪标志,带盒有
铸塑“新歌音像”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戏王之王》(第1、2集);
(2)《罗百吉 神圣舞会》;
(3)《罗大佑 经典歌声》
(4)《假日倾情》;
(5)《情丝万缕》;
(6)《叶倩文》;
(7)《96陈慧娴演唱会》(二);
(8)《凯丽金 浪漫经典》;
(9)《影视歌曲经典》。
(10)《andy lau 因为爱 刘德华》。
(11)《俏佳人》;
(12)《找我吴奇隆》。
3、“领先唱片”系列。“领先唱片公司”发行,彩封贴有“值得收藏的声音 领先唱片”方形标志,带脊有“领先唱片”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领先唱片公司发行”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乱世佳人》(“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2)《门当户对 情歌对唱经典》(同上);
(3)《1997 最新排行榜》(同上);
(4)《TOP1997 国语年度票房总冠军》(同上);
(5)《刘德华 十全十美黄金版》(第一辑)(“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6)《潘美辰 情歌精选集》(同上);
(7)《成龙 风情万种龙行天下》(同上);
(8)《陈惠娴 雪映美白 金装版》(同上);
(9)《张信哲 台湾最骄傲的金嗓子》(“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
4、“艺能唱片”有限公司印制发行,“厦门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和带脊有“飞碟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艺能唱片”字样,贴有条码标志,有ISRC编码,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张学友国语特辑》;
(2)《张学友粤语特辑》;
(3)《陈百强不朽金曲选特辑》;
(4)《齐秦黄金精选》;
(5)《姜育恒金曲精选》;
(6)《理查克莱德门 情系世界篇》;
(7)《THE ROLLING STONE.STRIPED》;
(8)《BONJOVI THESE DAYS》;
(9)《成龙超级精选》。
5、“深圳金钻”出版发行系列。有的写为“深圳金钻音像公司出版社”,有的写为“深圳金钻唱片公司”,有的冒用其他音像出版社,彩封贴有钻石形状的激光防伪标识或者带脊有“飞碟唱片”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郭富城 望乡》(“青海音像出版社”出版);
(2)《成龙 九五新歌专辑》(同上);
(3)《陈惠娴九五新歌专辑》(没有出版发行单位);
(4)《95之声 大创新》(没有出版发行单位);
(5)《五虎争霸》;
(6)《创世纪 金曲精选》;
(7)《北京原创冠军榜》。
6、“滚石唱片公司”出版发行系列。彩封正面贴有“滚石唱片,滚石授权,原版引进”圆形标志,黄色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字样和条码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郭峰 移情别恋》;
(2)《郑钧 赤裸裸》;
(3)《张信哲 最新国语专辑》;
(4)《崔健 一无所有》;
(5)《麦克尔·杰克逊 危险》;
(6)《好歌王 九七》。
7、“环宇动音”制作有限公司制作,“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系列。彩封贴有“环宇动音”图形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环宇动音”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环宇动音制作有限公司”字样和“环宇动音”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音乐超级大市场》;
(2)《蓝色多瑙河舞曲》;
(3)《音乐电波》;
(4)《好女人》;
(5)《浪漫吉它与乐队经典》。
8、“(中外合资)深圳丽声唱片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丽声”图形标志,带脊有“丽声”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中外合资)丽声唱片公司”和“丽声”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罗文 光辉的一页》;
(2)《姜育恒 一世情缘》;
(3)《林一伦 黄金十年》。
9、“中外合作新娱乐有限公司”、“内蒙古音像出版社”联合制作的“新娱乐”系列。彩封贴有“新娱乐”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新娱乐”图形标识,带盒正反面有铸塑“新娱乐”字样,起封条写有“新娱乐”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1997流行火》;
(2)《范晓萱 音乐小摩女》;
(3)《龙凤争妍》;
(4)《中国名曲 将军令 步步高 彩云追月》。
10、“永新影音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永新影音公司发行”和“永”字字样的圆形标志,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金曲宝库》;
(2)《劲爆龙虎榜》;
(3)《酒醉的探戈 邓丽君纪念专辑》;
(4)《国语三大红星 宝岛情歌》。
11、“南方新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系列。彩封印有“新文化”字标,带脊有图形标志,所有写有“南方新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均为非法音像制品,已发现的包括:
(1)《孙悦 心情不错》;
(2)《群星尽显风采》;
(3)《中国巨星金歌榜》;
(4)《最新排行榜》;
(5)《黄安 爱与喜欢之间》。
12、“星宝音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湖南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星宝音像”图形激光防伪标志,带盒正面有铸塑“星宝音像”字样,带盒背面有铸塑“星宝音像制作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星宝音像”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音乐之城 卡拉OK》(二);
(2)《传情美少女》;
(3)《好歌好男好女》;
(4)《开心时刻》。
13、“新疆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没有引进文号和出版编号,带脊有骆驼形状图形标志,有的没写出版单位,已发现的包括:
(1)《张学友 吻别·情网》;
(2)《潘美辰 欲罢不能》;
(3)《郑智化 落泪的戏子》;
(4)《爆棚金曲排行榜》。
14、“珠海华声磁带厂”印制发行系列。没有出版编号和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1)《四大天皇歌星大挑战》;
(2)《宝丽金轰天绝唱特辑》;
北京电影学院音像出版社出版的:
(3)《台湾潮》;
(4)《红歌星争霸天下》。
15、“科艺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福建省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带盒背面有铸塑“艺科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和“EMI百代”字样,起封条写有“EMI百代”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97MTV音乐网》,出版编号为:ISRC—CN—E17—96—471—00/A.J6;
(2)《拥抱97 好歌大放送》。
16、中外合作“华美唱片有限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华美唱片”图形激光防伪标识,带盒背面有铸塑“华美唱片”字样,起封条上有“华美唱片”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宝丽金 九七回声 国语专辑》;
(2)《酒井法子 爱的心情》。
17、“新星音像公司”出版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提供版权系列。音带起封条上写有“新星音像XINXING YINXIANG”字样,带盒有铸塑“新星音像”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包括:
(1)《欧美怀旧经典》(第一辑,第二辑);
(2)《佳人有约》。
18、“白金音像”系列。“沿海白金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带脊贴有“白金音像”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十全十美 绝版》;
(2)《范晓萱春跳跃精选》;
(3)《张学友 不老的传说》(编码为ISRC CN—E32—96—542—00/A.J6)。
19、“中国音乐家华声音像集团”发行,“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没有引进文号和出版编号,已发现的包括:
(1)《草蜢 忘情森巴舞》;
(2)《红尘有爱》。
20、“(珠海)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印刷发行,“西藏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彩封贴有“海岸”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字样和“海岸”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海岸娱乐有限公司”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野人+闪电的士高 霹雳疯狂版》(文录进字第308号,IS-RC CN—G11—97—352—00/A.J6);
(2)《97顶尖中文混音的士高》;
(3)《凯丽金瞬间》;
(4)《流行乐坛 浪漫俏佳人》。
21、“香港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提供”,“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系列。写有“广录音进字第942号”,已发现的包括:
(1)《韩宝仪 金曲集 曾经为你最后一次回眸》;
(2)《韩宝仪 金曲集 喜上眉梢》;
(3)《韩宝仪 金曲集 无缘再相会》。
22、“天乐音像”系列。“南海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天乐音像公司”总经销,彩封贴有“天乐音像”图形标志,带脊有“天乐音像”图形标志,起封条上写有“天乐音像”字样,已发现的包括:
(1)《林翠萍 经典金曲》;
(2)《麦科·杰克森 音乐年鉴》(第一辑);
(3)《黄家驹 早期作品精选》(二)。
23“宝星唱片”系列。“中外合资宝星唱片有限公司”提供协助,“西藏音像出版社”出版,彩封贴有“星宝唱片”激光防伪标识,带脊有“星宝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星宝唱片”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刘欢 好风长吟》;
(2)《叶启田 爱拼才会赢》。
24、“明珠音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海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明珠”系列。彩封贴有“明珠”激光防伪标识,已发现的包括:
(1)《真我男人》(“文音字1202号”);
(2)《许茹云 高胜美 影视名曲 一帘幽梦》(“文音字1296号”);
(3)《横扫全城 Hi—Fi跳舞精选》(“广录进字第1104号”)。
25、“宝石音乐”系列。“台湾宝石音乐有限公司”提供协作,“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带脊有“宝石音乐”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宝石音乐”字样和“宝石音乐”图形标志,已发现的包括:
(1)《宝石一号》;
(2)《超级大排行》。
26、“明星唱片”系列。“深圳明星唱片公司”出版发行,彩封贴有“明星唱片”图形激光防伪标志,带盒背面有铸塑“PolyGram深圳市明星唱片公司出版发行”字样,起封条上也有相同字样,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有:
(1)《台语金装 珍藏版》(1)。
27、“华星娱乐有限公司”提供,“中外合作文心制作有限公司”发行,“内蒙古音像出版社”出版系列。带脊有“华星唱片”图形标志,带盒背面有刻印“华星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字样和铸塑“华星唱片”图形标志,彩封背面有条码标志,没有引进文号,已发现的有:
(1)《不老的传说 学友》。



1997年5月19日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档案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服务网络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加强档案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市、不设区的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收集和管理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的档案机构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对开发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八条中介机构从事档案业务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和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十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定期调整档案进馆单位名册,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进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移交档案。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在其撤销或者合并后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一并移交符合要求的机读目录以及与档案有关的实物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进馆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提前移交档案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进馆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年度评估,按照规定对档案综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凡下列涉及本市的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相关文件材料: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的活动以及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活动;
(二)承办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
(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活动。
前款规定的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中形成的文件、照片、录音、录像及友好城市或者国际交往中赠送的纪念品等档案资料,应当在活动(事件)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综合档案馆可以为无锡籍或者曾经在无锡工作过且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人员建立人物档案:
(一)国际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三)在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全国著名的社会各界杰出人士;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专门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档案检查。
第十七条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和鉴定、评审同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明确归档要求,检查验收档案资料,出具归档情况材料。
第十八条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和产权变动时,其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档案属本单位所有,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保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报送目录,并书面告知变动情况。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依法终止的,档案交原中方(内地)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条综合档案馆负责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散存档案。
征集的散存档案既是文物又是图书资料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归属。
第二十一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适合向社会即时公布的文件及时送同级综合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并提供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但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开放和查阅的档案除外。
第二十二条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未经所有者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他人利用或者擅自公布;利用或者公布捐赠的档案,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捐赠其所有的档案。
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受捐赠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鼓励个人建立私人档案。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依法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期登记和移交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同时责令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紧急避险制度在刑事立法层面的依据,但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往往存在理解的模糊性和适用的不确定性。

  紧急避险作为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只有在充分理解其本质含义,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规定,并具体结合其构成要件,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正确的理解和使用。

  一、避险起因: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

  现实发生的危险是指法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或者说法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司法实践中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现实发生的危险是否包括自招危险?自招危险是指由避险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招致的危险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因为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避免的危险必须不是因避险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危险,作为排除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对于行为人避险这的人性本能应当予以宽容的态度。问题在于,行为人因故意乃至重大过失所招致的危险,其后果无论大小都由无任何过失的第三人承担,明显是不公平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理由是紧急避险只针对偶然发生的危险,而不包括因行为人自身的故意或者过失所导致的危险。即“只有当合法权益遭受不能规则于自己的损害危险时,行为人才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但从紧急避险的制度安排上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将自招危险排除紧急避险的相关条款,且如果对此一味的否定紧急避险的成立,也不利于较大合法权益的保护,违背刑法的立法目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认定为紧急避险。对于意图利用紧急状态而招来的危险时,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对于因偶然的事实而招来的危险,则需要通过对合法权益的比较、自招危险的情节、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认定紧急避险只须判断是否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并不对危险发生的原因进行判断。换言之,无论行为人是因故意还是过失的自招危险,都有认定紧急避险的可能。在重大合法权益面临威胁时,更应当允许紧急避险的行为存在。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行为,但产生了超出预想的严重危险,出于保护较大权益的目的,可以认定为成立紧急避险。例如:张三在公园游玩,故意挑逗狮子,狮子被激怒而冲出铁笼追击张三,张三迫不得已踹烂旁边住户李四的房门,并躲入李四房间内。很明显张三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但行为人出于不法目的而故意招致危险,并欲借此危险而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时,则否定紧急避险的成立。例如张三去李四家做客,意图破坏李四摆放在客厅中的名贵花瓶,于是故意挑逗李四家的宠物狗,宠物狗被激怒追击张三,张三佯装躲避,便将名贵花瓶撞倒摔碎。很明显,对于张三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避险时间:现实危险正在发生中

  只有在危险现实发生时,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法益正处于紧迫的威胁之中,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紧急避险是在存在现实的危险时实施,这里的现实危险是否包括可能受到发生危险状态的威胁?即可能存在危险状态但不存在现实的危险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正在发生危险状态的威胁,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就是紧急避险”。 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紧急避险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单纯的面临危险的威胁时,如果并不能对法益产生现实的损害可能,那么行为人此时的行为在刑法上应评价为假想避险或避险不适时,这更符合刑法的解释原理和适用原则。

  三、避险前提: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不得已是指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司法实践中疑难点在于如何理解“不得已”,即怎样认定行为人当时的行为是否是出于“不得已”。毋庸置疑,刑法之所以规定紧急避险并将其视为排除犯罪性事由,就在于紧急避险行为虽然也损害了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但实质上保护了更大的利益。在认定行为人当时的行为是否是出于不得已,应立足于是否保护了更大的合法利益这一根本上来,同时司法人员应置身于当时的紧急状态下,客观的评价行为人能否以不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方式排除危险。如果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排除危险,但其却采取了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方式,或者虽然行为人采取了侵害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明显不能排除危险,这显然不符合“不得已”的标准。例如,李某是货车司机,一日其在道路上运输货物过程中,突遇前方道路塌陷,于是李某迅速将车辆左转,遂撞向了旁边的百货店,使得百货店损失惨重。我们在评价李某将车辆左转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得已”的行为时,应置身于当时的事发现场,全面思考李某除了将车辆左转外,是否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如果没有,显然应认定其行为是“出于不得已”的行为,如果当时李某可以及时刹车或者将车辆向右转,完全可以避免危险且不会侵犯其他权益,那么其车辆左转的行为俨然不属于“不得已”的行为。

  四、避险意识:为了保护相等的或者更大的合法利益

  避险意识是由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同时认识到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规避危险。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具备避险认识,即没有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或没有认识到只有损害其他较小的或者同等的合法利益才能规避危险时,只是单纯的无意识的实施了避险的行为,且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的,属于典型的“偶然避险”,从刑法的立法本意看,偶然避险也应属于紧急避险。如果行为人误认为存在现实危险而实施了所谓“避险”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事实上不存在现实危险,则属于避险认识错误,应认定为“假想避险”,并结合其主观方面,可能是过失犯罪乃至间接故意犯罪。例如前例,李某在驾车运货途中,误以为前方道路塌方,遂将车辆左转致使百货店遭受损失,事实上前方并没有道路塌方的危险,此时便应认定李某行为属于“假想避险”,结合案件事实在分析李某是否能够预见、是否应当预见,来认定李某的主观罪过。当然如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则属于意外事件的范畴。

  另外,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避险意志而实施了行为,即并非因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也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如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五、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按照这种观点,那么为了保护同等价值的权益而实施的避险行为便应认定为避险过当,并据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时,也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例如,在发生森林火灾,为了防止火灾蔓延,不得已砍伐树木形成隔离带时,如果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只要有10米宽的隔离带即可,行为人却下令大量砍伐树木形成50米宽的隔离带。尽管所保护的森林面积远远大于所砍伐的森林面积,但不能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其次,不得已损害同等价值的利益时,也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例如陈某携带祖传的玉石去朋友家中做客,途中在于劫匪打劫,陈某为避免玉石被劫走,便迅速将玉石隔着围墙扔进旁边的居民院子里,但将院子里主人养的名贵宠物犬砸死。设若玉石和宠物犬价值都是两万元,即价值相等,这时其行为也不能认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也不能否认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充其量认为这种避险行为不具有实质意义,因为其并没有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减少,并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由此,司法实践中只要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超过所避免的损害,且足以排除面临的危险,就应认定其超过必要限度。在衡量所保护的价值和避险侵犯的价值大小时,一般可以判读标准是: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进行价值大小比较。

  需要考虑的是,能否通过避险行为牺牲一个人的生命用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固然“生命是人生存的基础,是所有利益的根源,具有根本的不可侵犯性。人得生命不应作为任何目的的手段,因此也不能作为维护他人生命的手段”。 但问题在于在行为人处于紧急状态下,在只有牺牲一个生命才能保全其他生命时,如果不允许实施避险,明显不能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也不符合紧急避险的立法初衷。实践中如行为人为保护自己或者亲友的生命,特别是多数人的生命,而不得已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应肯定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排除犯罪的成立。

  六、避险对象:针对其他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对象不许是为保护的合法权益之外其他合法权益,这一点毋庸置疑。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研究的是对反击动物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即对动物的袭击予以反击的行为究竟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一般而言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故对动物侵害的反击一般认定为紧急避险。但同时要注意区分,动物袭击可分为动物野性的本能袭击和受人有意驱使的袭击,如果行为人针对动物野性本能的袭击的反击,则属于明显的紧急避险,如果是动物受人驱使的袭击,则此时的动物应视作不法侵害人侵害他人的工具,对其反击应视作正当防卫即使是不法行为人驱使他人饲养的动物发动的袭击,也应如此认定,因为动物是不法侵害人自己所有,还是第三人所有并不影响反击行为性质的认定。

  七、避险主体:一般的自然人

  只要行为人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要件,且为保护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均可以作为紧急避险的主体。另外,刑法明确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恰恰相反,其所谓的的“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行为人“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如何定性的问题。例如,绑架犯徐某绑架了张某的儿子,并要求张某抢劫附近银行的巨额现金,否则就杀害其儿子。张某为挽救自己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此时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有观点认为张某的抢劫行为不应认定为紧急避险,理由是如果认为其属于紧急避险,则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那么银行职员便不能对行为人张某实施正当防卫,而银行职员并没有忍受张某抢劫的义务。且绑架犯徐某意图通过张某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抢劫意图,故可以认为张某分担了徐某的行为,所以不应单纯的认定为紧急避险。因为此时的行为人张某除了实施抢劫外,并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儿子遭受杀害的现实危险,换句话说,行为人张某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银行职员若对张某反击,则属于对抢劫犯徐某的不法侵害的紧急避险。

  注释

1 张明楷:《刑法学》2007年8月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189页。

2 谢伟雄:“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适用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02期。

3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242页。

4 张明楷:《刑法学》2007年8月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1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