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物价局 等
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计委”
(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等各种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中小学教学设施建设、规划的开发小区按规定进行综合配套开发的免交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1)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土建、水电、征地及拆迁费)计算,贵阳市8-10%,其余县、市6-8%。生产经营用房取上限,民用房取中限,其他用房取下限。
(2)不便于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按投资总额3%征收。
第四条 凡需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建登记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征收标准核定缴纳金额。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付款凭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费由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五条 配套费征收,必须由收费单位向同级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印制的收费收据,按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
第六条 收取的配套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条 配套费收入作为城市建设的补助资金,由市、县建设部门编制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计划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 配套费由于城镇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配套费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不能超支和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奖金、福利支出。
第十条 地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配套费使用的监督,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的。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8月4日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推动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祖国服务,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在学校和部队全面施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可以根据条件施行。
第三条 本标准的施行工作,由体育运动委员会主管。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应会同教育、部队等部门督促所属施行单位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卫生部门应负责卫生医务监督工作。
学校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同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紧密结合, 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部队应把本标准的施行工作列入训练计划。
第四条 施行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体育场地、器材、设备,各地体育场(馆)要创造条件建立辅导站和测验站,为体育锻炼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二章 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 体育锻炼按年龄(学生按年级和学段)分为四个组:
一、儿童组9-12岁(小学3-6年级);
二、少年乙组13-15岁(初中);
三、少年甲组16-17岁(高中);
四、成年组18岁以上(大学)。
第六条 体育锻炼、测验的项目设五类(锻炼、测验项目表附后)。
第三章 测验和标准
第七条 施行单位应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测验。测验规则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八条 参加者必须按所属组别,从每类项目中各选择一项参加测验。五类项目的测验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的起止期,学生自秋季开学至第二年暑假结束日,其他人员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 测验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五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测验成绩评分表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公布。
第十条 达标等级分及格、 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级标准 250分至349分
良好级标准 350分至449分
优秀级标准 450分至500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计其达标等级:
1.未能在一年内完成规定的五类项目测验;
2.有一类项目的测验成绩低于45分。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施行本标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该单位的领导机关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凡是达到及格级标准的高考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证书,连续二年以上(学校为一个学段)达到优秀级标准者发给奖章。
优秀级标准证书、奖章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制定,委托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发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一日发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条例》同时废止。
附:
锻炼、测验项目表
第一类
儿童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 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少年甲组 50米跑;25米计时往返跑;10秒25米往返跑100米跑(男女同)
成年组 50米跑;100米跑(男女同)
第二类
儿童组 1分钟跳绳(9-10岁);400米跑;2分钟25米往返跑;100米游泳;500米滑冰(以上11-12岁)(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3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1000米滑冰(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1000米跑;1500米跑(以上男);800米跑(女);4分钟25米往返跑;200米游泳(以上男女同)滑冰(男1500米、女1000米)
成年组 1500米跑;1000米跑;1500米滑冰(以上男);800米跑;1000米滑冰(以上女);200米游泳(男女同)
第三类
儿童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成年组 跳远;跳高;立定跳远(以上男女同)
第四类
儿童组 掷垒球(25.42厘米);掷沙包(0.25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掷实心球(2公斤);推铅球(3公斤)(以上男女同)
少年甲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成年组 掷实心球(男女均2公斤);推铅球(男5公斤、女4公斤)
第五类
儿童组 爬竿;1分钟仰卧起坐(以上男女同)
少年乙组 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15公斤、女10公斤)
少年甲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
女12.5公斤)
成年组 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举重物(男20公斤、女
12、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