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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时间:2024-07-04 06:2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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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于2004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04年5月10日

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运作政府采购资金的情况;
  (二)运作财政资金的投资、担保、资产经营等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分配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等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分析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税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审计机关提供有关共享税、地方税征收管理情况和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的月报、年报等材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组织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条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中有责令上缴违法违纪资金事项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足额上缴财政;拒不上缴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决定,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拨款中扣回。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邯郸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唐若昕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邯郸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人口系指:
  (一)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二)有生育能力的育龄人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管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分类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一)在用工单位工作的,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由已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受雇从事家庭劳动的人员或其他闲散人员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并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七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建设、房产、房管、民政、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遵照本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成由前款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2名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建立单位内部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和社会举报制度,实行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用工单位以及流动人口居住的单位或房主,应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同所辖区域内的单位、部门和房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有关单位或人员发现流动人口外怀孕时,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
  (二)出具全省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等待遇;
  (五)安排、审批生育指标、统计出生人口;
  (六)密切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纳入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工作;
  (五)收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及实施具体奖罚;
  (六)每季对育龄人口进行一次计划生育执行情况的检查;
  (七)每月向常住户口所在地通报流动人口详细住址和每季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第十一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离开户口常住地和外地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必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准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一)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二)计划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计划外生育、非法收养、早(私)婚、早育及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受处罚的。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本市申请办理暂住户口、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照之前,必须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有生育计划的同时交验《准生证》。
  经现居住地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后,合格的应进行注册登记,并换发《邯郸市流动人口婚育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补办。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未持有《邯郸市流动人口婚育证》的流动人口不得办理以下有关证照和提供便利条件: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二)劳动部门不得办理务工许可证;
  (三)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暂住户口;
  (四)交通部门不得发给营运证明;
  (五)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筑许可证或注册手续;
  (六)用工单位(含私营企业,下同)及个体工商户不得录取雇用;
  (七)房管部门、房地产开发单位及私房主不得出售或出租房屋;
  (八)文化部门和商业单位不得租让摊柜、摊点和经营场所。
  (九)宾馆、旅店等服务行业不得长期留住。


  第十四条 凡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口,从第一次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起,每人每月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三元,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已采取绝育手术的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鉴定后可予免交;夫妻双方在一起的,按一方征收。


  第十五条 育龄妇女分娩,一律凭本省统一印制的《准生证》或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查验后签字盖章的《准生证》,对无《准生证》要求分娩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和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检查监督和年度考核,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属实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临时居住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拒不按规定接受孕情检查的,从下达通知之日起,每推迟一天处十元以上罚款。
  (二)拒不按规定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从下达通知之日起。每拖延一天处二十元以上罚款。
  (三)计划外怀孕的妇女,未到指定手术点按时施行补救措施的,从下达通知之日起每拖延一天处三十元以上罚款。超过规定日期十天仍未补救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四)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含非法抱养,下同),从生育年度起至批准生育年度止,对夫妻双方每年分别按本人两个月收入以上的金额处以罚款。
  (五)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全部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金额处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不低于计划外生育当月起前推一年纯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金额处罚,但不得低于其经营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全部收入的1.5倍。
  (六)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不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全部收入的金额处罚;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不低于计划外生育当月起前推一年纯收入的金额处罚,但不得低于其经营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全部收入的2.5倍。
  (七)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标准,加处一倍以上的罚款。
  计划外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增加一个孩次均按上一孩次的处罚标准加处一倍以上的罚款。
  (八)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从生育年度起至批准生育年度止每年分别按本人两个月收入的金额处以罚款,但不超过三年;对生育第二个子女和婚外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比照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标准给予罚款。
  (九)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比照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罚标准给予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比照计划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处罚标准给予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后,应将处理结果通知被处罚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因违反本实施细则,在一地已受到处罚,在另一地不得以同一事实再次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应接受所在辖区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对拒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和雇主应暂停其工作,个体劳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暂停营业。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按本实施细则十九条规定处理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雇聘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解除用工合同或辞退;公安部门应注销其暂住户口;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部门三年对其不得再办理营业执照或务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除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外,每例对用工单位或雇主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房主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村(居)民委员会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雇聘、留住无《邯郸市流动人口婚育证》的流动育龄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责成其限期督促流动人口补办。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动员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按计划外生育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用工单位对计划外怀孕的流动人口,只作解雇处理,而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视为用工单位有计划外生育,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罚。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后转移和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每例处以五百至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含个体门诊)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中无《准生证》的孕妇,私自接受分娩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每例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五百至三千元以下罚款,并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例处以五百至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出具或骗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和《邯郸市流动人口婚育证》的;
  (二)偷取节育环的;
  (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四)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的;
  (五)滥发生育指标的;
  (六)假做节育手术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他人生育的,除对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外,对责任者给予与生育者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每发现一例对部门或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的罚款,对行为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因领导失职,导致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以及弄虚作假、谎报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两年内不得评先、升级达标,对主要领导人、当事人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殴打计划生育有关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当事人及管理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处罚,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给《结论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邯郸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经团的全国基层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团中央常委扩大会议审议,现决定印发试行。

《纲要》是“八五”期间以至九十年代团的基层建设的总纲。团的领导机关要结合实际,依据《纲要》部署、指导和考核基层建设,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战线团的基层建设特点,制定《纲要》实施细则,使《纲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团的基层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纲要》,按照《纲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使团的基层建设走上规范、持续、稳定的发展轨道。

各地贯彻实施《纲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团中央。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
(试 行)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林、牧)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加强基层建设,活跃基层工作,是共青团完成各项任务的根本保证。

共青团基层建设必须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新时期团的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团要管团”的原则,按照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要求,全面建设基层,推进基层改革,把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健全、职责明确、作用显著的坚强集体。为此,根据党章、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团委是基层单位团的领导机构,在基层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合格团委建设标准是: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班子整齐,按期换届,思想作风过硬,工作制度健全。

(二)执行党的政策好。贯彻党的方针,围绕中心任务,照顾青年特点,反映青年要求,参与民主管理,发挥助手作用。

(三)主导作用发挥好。履行团委职责,统筹规划工作,抓好支部建设,指导支部工作,培训支部干部,考核支部工作,所属团支部合格达标率90% 以上。

(四)各项活动开展好。主题鲜明,组织周密,调动支部积极性,活动面大,注重实效。

(五)活动阵地建设好。开展活动有阵地,工作经费有保障,经费、阵地管理使用好。

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是全团工作的基础。合格团支部建设标准是:

(一)有班子。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支书称职。

(二)有制度。“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支部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团课制度)健全落实,团员教育、管理工作正常,组织生活注重质量,发展团员坚持标准。

(三)有活动。各项活动坚持经常,团员青年参加广泛,形式多样,各有特色。

(四)有作用。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发挥团员模范作用,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支部建设成为青年核心。

基层组织要根据上述标准,加强自身建设。松散瘫痪的基层组织要通过整顿,健全组织,配好干部,开展活动;自身建设具有一定基础的基层组织,要提高工作水平,努力达到合格标准;自身建设基本达到合格标准的基层组织,要巩固工作成果,争创先进团委、团支部。

二、基层组织设置

基层单位要根据团的工作需要和团章规定的团员人数建立基层组织。

基层组织设置,要本着有利于正常开展团的各项活动,有利于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团的积极分子培养和团员发展,有利于团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原则,适应改革开放条件下青年劳动组合方式的变化。可以与行政区域或组织对应,也可以打破行政区域和组织的界限,实行条块结合,允许多种形式并存。

新建和改建的基层组织要及时明确与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保证党组织对团组织的领导和团的系统管理。

三、基层干部的选拔和配备

基层干部是基层建设和各项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条件,履行团章规定的民主程序,选拔和配备基层干部。

基层团委、总支、支部负责人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第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二年。下设团委的基层团委每届任期可为两年到三年。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不经协商和民主选举随意指定基层团组织负责人。

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按同级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兼职书记、副书记,也应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岗位津贴。农村团支部书记应与村级相应组织负责干部报酬相同。

企事业单位应按不低于青年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团的专职干部,青年人数在300人以下设团委的单位,也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乡镇、街道和完全中学至少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一至二名,初级中学学生人数500人以上的,也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高等院校学生人数2000人以下的校团委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三至五名,2000人至4000人的应配备五至七名,4000人至8000人的应配备七至九名,8000人以上的还应酌情增加;系团委(总支)应配备团的专职干部一至二名。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基层组织的工作机构,不得把基层组织的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四、基层干部的管理和使用

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同级党组织管理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管理。

上级团组织协助基层党组织管理基层团干部的职责是:加强基层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协助基层党组织选拔、配备基层干部;实施基层干部的培训;协助解决基层干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做好基层干部的转业输送工作。

上级团组织应主动向基层党组织提出基层团干部任免、调动的意见和建设。基层党组织在任免、调动同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时,应与上级团组织充分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基层干部的管理可采用目标管理的方式,以考核为中心,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客观、准确地掌握和评价基层干部的素质和政绩,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和意见反馈基层党组织,把考核结果和基层干部的使用结合起来。

基层团委书记,是党员的,一般应吸收参加同级党委,是党员未参加党委的,应按照党章规定,列席同级党委或同级党委常委会议。企业基层组织负责人应依法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高等院校团委书记按规定应是校(院)务委员会委员。农村行政村团支部(团总支部)书记,是党员的可以通过选举参加行政村党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不是党员的一般应吸收参加村民委员会。

基层专职干部要专职专用,基层兼职干部应保证每周有四个小时以上的时间从事团的工作。

五、基层干部培训

基层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青年工作专业知识为主课,以岗位职务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实施,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的业务工作能力。

支部、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接受团干部基础级岗位职务培训,由团县委和县级基层团委按照“团干部基础级岗位规范”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中学和下设团总支、团支部的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副书记应接受团干部一级岗位职务培训,由省、市级团校和相应的培训机构按照“团干部一级岗位规范”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

特大型、大一型企业和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及在校生规模在三千人以上的高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由中央团校负责培训。其余下设团委的企事业单位团委书记由省级团校负责培训。

要加强各类团校和包括团干部电化教育培训机构在内的团干部培训基地建设。要建立基层干部培训制度,逐步把基层干部的培训与使用结合起来,保证基层干部在任职后的规定期内接受岗位职务培训,并及时接受相应的知识更新补缺培训。要积极争取把团干部培训纳入党政干部培训规划,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六、团员发展

团员发展必须全面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努力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积极培养,协调发展。

基层组织要制定团员发展计划,建立青年积极分子名册和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指定团员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要举办青年积极分子培训班,对他们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吸收青年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有关活动。中学团委要办好中学生团校,加强团前教育,搞好团队衔接。要求入团的青年,须经过团组织半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方可被吸引入团。未经团组织培养考察的青年,不得突击发展入团。

发展新团员必须坚持团员标准,保证团员质量。对于申请入团的青年,团支部在培养教育的基础上,从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在认为其已具备团员条件时,再吸引入团。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团员标准。

发展新团员必须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入团手续。要求入团的青年须向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团员二人介绍,填写入团志愿书,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团委批准后,才具有团籍。新团员必须进行入团宣誓。团组织就及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

基层组织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团员发展工作,在保证团员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团员数量的相对稳定和适度增长。农村的团员发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努力使农村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15% 。

七、团员教育

团员教育是提高团员素质的主要途径。团员教育要围绕共青团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事业接班人的总体要求,目标明确,内容规范,方法科学,保证质量。

团员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增强团员意识,即:增强团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政治意识;正确参与团内和社会管理监督的民主意识;团员权利与义务平等一致的意识;遵守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法制意识;高于一般青年的模范意识。其中特别要注重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和模范意识。

根据团员教育基本目标的要求,团员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团员在了解国情的基础上,加深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认识,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和国际敌对势力的“和平演变”,积极投身改革开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三)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团员了解团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明确团员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模范作用。(四)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团员学习和发扬雷锋精神,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抵制各种腐败现象,移风易俗,破除迷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五)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本知识,自觉遵纪守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正常民主程序,参与团内管理与社会监督。

团员教育要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方针,要对团员提出高于一般青年的要求,增强团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旗帜鲜明地向广大团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要以基层团委为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团员轮训。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丰富的实践教育活动。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优秀共青团员的先进事迹,激励团员学先进、赶先进,使广大团员成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勤奋工作的模范,刻苦学习的模范,遵纪守法的模范,树立新风的模范。

八、团员管理

团员管理要以团员证制度为核心,按照《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基层团委和团支部的职责,建立分级管理责任制。

基层团委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并每年修订《团员登记册》,掌握团员队伍的数量、分布及流向,搞好团员统计,管理团员档案。(二)通过团员证接转团员组织关系。(三)了解和掌握外来团员的情况,安排他们参加团支部活动。(四)规定本单位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的时间、条件和程序,指导团支部做好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工作。城区基层团委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应达到95% 以上,农村基层团委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应达到90% 以上。(五)评选优秀共青团员,向优秀共青团员颁发荣誉标记,并进行表彰。(六)严格执行团的纪律,严肃慎重地做好对违纪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七)负责团员证的颁发、补发、收回、注销、办理团员超龄离团手续。(八)收缴和管理团费。

团支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团员花名册》,掌握团员的基本情况和数量变化。(二)按照规定的数量每月收缴一次团费,并在团员团费收缴卡上予以记载。(三)按照上级团委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认真搞好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四)吸收外来团员参加团的活动,管理外来团员。(五)做好评选优秀团员和对违纪团员的组织处理工作。

九、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是共青团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方面。基层团组织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推优工作。

提高团员的政治素质,坚定广大团员对党的信念,是做好推优工作的基础。基层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团员加深对党的认识,把加入党组织作为自己更高的政治追求,自觉地用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靠近党的组织,积极要求进步。

基层团委要主动协助党组织认真搞好对团员中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积极分子进行比较系统的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端正入党动机。要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定期考察和了解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鼓励他们发扬成绩,克服缺点,不断进步。基层团委应将对团员中党的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基层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具备条件的积极分子,应有计划地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在党支部和上级团委领导下进行,一般每年推荐一次,或按党组织的要求推荐。具体步骤是:召开团员大会,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提出推荐标准;团员酝酿推举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党支部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填写推荐表报上级团委。上级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团支部向党支部正式推荐。团支部书记由上级团委直接向有关党组织推荐。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要以基层团干部和一线青年生产技术骨干为重点,团组织要注重对他们的培养和考察,在具备条件时优先向党组织推荐。

基层团组织要在党的组织的指导下,建立并落实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制度,明确团委和支部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推荐工作程序,使党团组织的工作紧密衔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

十、组织生活

组织生活是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团员自我教育的具体形式,是加强团的思想建设的重要途径。团支部是团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单位。组织生活的核心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三会两制一课”。

要坚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保证组织生活质量。

要定期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凡需要经过全体团员讨论的问题,都要召开支部大会,提交全体团员进行讨论,统一认识。对需要形成决议的问题,应发扬民主,团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要根据支部工作需要,经常召开团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团委工作安排,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布置和总结支部工作,研究和解决支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发挥支委会在支部工作中的核心作用。

要指导团小组开好团小组会。组织团员讨论支部工作计划,对支部工作提出建议,执行支部的各项决议。要开好团的民主生活会,密切联系团员的思想实际和表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团员履行义务情况,督促团员在本职岗位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团员教育评议是团的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一般应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团员学习有关文件;团员进行个人总结;召开团小组会或团员大会开展民主评议;评选本年度优秀团员;团支部为优秀团员、合格团员办理注册手续;对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进行教育,限期改正错误;对个别不合格团员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团委审批。基层团委要把团员教育评议和年度团籍注册作为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严格团的纪律、严密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提前做出安排,培训团的干部,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掌握政策,确保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基层团委要建立团课制度,根据团员教育计划和团员思想实际,定期为团员讲授团课。有条件的基层团委应采取团课形式,对团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使团员教育经常化、系统化、规范化。

十一、活动阵地与经费

活动阵地是活跃基层工作的重要条件。基层组织要把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团的工作规划,切实搞好阵地建设,为基层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依托。

活动阵地建设要遵循“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基层组织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活动阵地。基层团委一般应建立由团组织管理和使用的活动场所,作为团员青年的学习和文化活动中心。团支部应建立“青年之家”或与党组织共建“党团活动室”,也可与民兵等其他组织共建活动阵地。

基层组织要加强活动阵地管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活动阵地的作用,利用活动阵地,开展青年的思想教育、文化科技培训和各种娱乐活动。活动阵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纳入基层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内容。

基层组织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巩固活动阵地建设成果,提高活动阵地建设水平。要职极争取党政拨款,同时,基层组织可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经营自助活动,扩大经费来源。农村团组织应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建好经费基地。

十二、团的活动

开展活动是基层工作的重要形式。基层组织要配合党的中心,照顾青年特点,开展独立活动,发挥团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使团员青年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起作用。

根据共青团的社会职责,基层组织应主要开展以下活动:(一)思想教育活动。要根据青年特点,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团员青年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二)生产建设活动。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团员青年开展生产突击、劳动竞赛、项目承包等活动,发挥团员青年在生产建设中的突击队作用。(三)科学实验活动。要以增强团员青年的科技意识,提高团员青年的技术素质,动员和组织团员青年向科学技术进军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普及科技知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急需的的青年人才,促进科技科技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四)社会公益活动。要发扬雷锋精神,把立足本职学雷锋与服务社会学雷锋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各种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活动,培养团员青年乐于奉献的高尚品德,促进本地区本单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社会监督活动。要组织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共青团监督岗”等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活动,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廉政建设中发挥监督作用。(六)文化娱乐活动。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青年需求,陶冶青年情操,活跃团的工作。

基层组织开展各类活动,要认真设计,精心组织,力求做到主题鲜明,形式活泼,团员青年参加广泛。通过生动活泼的活动吸引、团结、教育青年,使基层组织建立起与广大团员青年的密切联系,增强团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十三、制度建设

基层工作制度是基层组织的工作规范。建立和实施基层工作制度是实现基层工作稳定发展,提高基层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基层团委和团支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基层团委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一)团委工作例会制度。团委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定期召开团委会,布置总结团委工作。过好民主生活。(二)团支部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明确支部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定期对支部工作进行考核。(三)团员证管理制度。根据《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单位团员证管理细则,明确团委、支部在团员管理中的各自责任,搞好本单位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四)团员教育评议制度。规定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时间、步骤和方法,对团支部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时间、步骤和方法,对团支部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提出具体要求。(五)团课制度。制定团课计划,明确团课的内容、时间、形式及授课人员,对团员参加团课提出要求。(六)团支部干部培训制度。根据基础级岗位职务培训要求,规定本单位团支部干部培训的内容、时间、方法和目标。(七)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制度。根据党委要求,规定推优工作程序,制定推优工作计划,明确团委和支部在推优工作中的职责,保证推优工作质量。

团支部主要应建立以下制度:(一)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制度。明确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团小组会的任务、时间和程序,保证团支部生活正常。(二)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按照上级团委的安排,从团员的思想实际出发,制定团员教育评议计划,提出团员教育评议的时间、步骤和方法,严格要求团员参加教育评议活动。(三)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根据上级团委的要求,提出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的时间、步骤、方法和对团员参加团籍注册的要求。(四)团课制度。因地制宜地确定本支部团课的内容、时间、形式,对团员参加团课提出要求。

基层组织要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基层工作规范化。上级团委要检查基层组织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的情况,并纳入对基层工作的目标管理。

十四、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基层团的建设,以党建带动和促进团建,是搞好基层团的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结合党建加强团建的基本要求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纳入党建总体格局,突出团的特点,落实团建任务。

团的基层组织要努力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团的建设纳入基层党的建设的总体格局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目标管理,使团的建设与党的建设工作有机结合,配套进行。(一)把团员队伍建设与党员队伍建设相结合。借鉴党员思想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开展团员教育,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二)把团干部队伍建设与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将团干部 选拔、培训、管理、输送纳入党的干部管理体系,积极协助党组织加强团干部管理,提高干部队伍思想和业务素质。(三)把团的阵地建设与党的阵地建设相结合。依托党校办团校,党团组织共建党团活动阵地。(四)把团的活动与党的中心工作相结合。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中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结合党的建设加强团的建设,要从团的实际出发,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团的工作发展需要,确定团的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以党建带动和促进团建各项任务的落实。

十五、基层建设的考核与表彰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工作的考核和表彰是推动团的基层建设发展的有效措施。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建设的考核,由其上一级团委负责。上级团委要以“合格团委、合格团支部建设”标准为基本依据,从本地工区、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实施工作目标管理,每年进行一至二次集中考核,并对经考核达标的基层组织进行表彰。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工作的考核和表彰分为两个层次,即“合格团委”、“合各团支部”和“先进团委”、“先进团支部”。凡达到“双合格建设”标准的基层团委和团支部,由上级团委认定为“合格团委”或“合格团支部”。团的建设与工作全面发展,成绩突出的基层团委和团支部,由上级团委评定为“先进团委”或“先进团支部”。负责考核的上级团委,应建立基层团委或团支部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其同级党组织汇报。

对基层团委、团支部工作的表彰每年进行一次。

十六、领导机关抓基层的职责和方法

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领导机关的重要职责。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思想,坚持“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的工作方针,努力推动基层建设发展。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领导机关要担负起抓基层的职责。(一)要按照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构思制定基层建设发展规划,根据党的要求和团的性质、任务,把握基层建设方向,提出切合实际的基层建设的措施,并努力落实到基层;(二)要研究和指导基层建设,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研究和解决基层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对基层建设实行分类指导;(三)要加强团校建设,全面实施基层团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建设基层工作骨干队伍;(四)要积极争取党政部门的重视支持,落实基层建设的政策规定,解决基层建设中的实际问题,为基层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五)要坚持和完善领导机关联系基层制度,密切与基层组织和团员青年的联系,了解基层,增强领导机关决策的科学性和工作的针对性。

各级领导机关要树立“全团一盘棋”的思想。领导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都要服务于基层建设这个全团工作的大局,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形成建设基层的合力。团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考核,对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考核,都要把基层建设和基层工作活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努力形成各级领导机关齐心协力,共同建设基层,服务基层的局面。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团的基层建设,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