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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时间:2024-07-26 13:07: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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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财政部 建设部 等


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
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资产,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国家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通的土地使用制度,以行政划拨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土地,企业、单位帐面无土地价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先后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
以及对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但大多数企业、单位仍然是没有土地帐面价值,致使企业、单位在组建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以及企业兼并中无法作价或随意作价、投资入股。同时由于土地资产没有与国有土地使用者的效益挂钩,致使土地的利用率相当低,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
现象相当普遍。还有一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未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情况下,就将本单位原无偿划拨、使用的土地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获取巨额收入,并将这部分收入 纳入各自的“小金库”,使国家蒙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对土地进行全面清查、估价入帐,并加以? 嘤芾硪咽圃诒匦小U舛杂谕贫母锟殴ぷ骱妥黄笠稻疲呦蛏缁嶂饕迨谐【茫俳窬玫姆⒄褂凶攀种匾囊庖濉>咛灞硐衷谝韵录父龇矫妫阂皇怯欣诓榍甯髌笠怠⒌ノ皇褂猛恋氐氖亢图壑盗浚约叭芰浚欢怯欣诩忧客恋毓芾恚浦雇恋刈什牧魇В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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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土地清查估价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和国家土地管理
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划》等法规以及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估价的政策、办法,认真组织进行。
三、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与范围
(一)在清产核资中进行土地清查估价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的权属、界线和面积,进行土地登记,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完善土地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制度。
(二)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的范围:
1. 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
2. 凡在清产核资产已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企业、单位,经审核土地权属用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土地清查登记,只进行土地估价,凭原登记证明办理清产核资中有关土地清查登记事宜;
3. 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外方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要查清中方投入土地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4. 企业凡已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其它企业、单位举办国内联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股份制企业的,要查清国有企业投入土地资产的股份(投资数额)和面积。
四、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与程序
(一)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的组织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全国清产核资机构统一领导,各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本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财政、建设、房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中央企业、单位的土地清查估价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的清
产核资领导小组协助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施。
(二)清产核资土地清查估价的工作程序
1. 土地清查登记的工程程序:
它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五个阶段,先由企业、单位自查、申报,然后由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划》进行审查,做好权属调查、地籍勘丈,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位置、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达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
楚。在此基础上,经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全面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企业、单位据此填报清产核资有关土地清查报表,并由其各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级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备案。
少数企业、单位因特殊情况如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等,暂不能领取土地证的,清查后由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暂按企业、单位自查数填报统计报表,待清产核资后期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解决。
2. 土地估价的工作程序:
这次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估算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土地估价实施细则、方法、标准和审批程序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订。有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企业、单位的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
审定,并报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备案。
3. 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总结与制度建设
在土地清查估价工作中,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地要在清查估价工作过程中,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完善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为建立、完善全国性土地资产的管理制度打下基础,创造经验。



1994年5月13日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于1999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的报告,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国土、计划、建设、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保障编制经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工作人员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编制经费,并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遵循国家和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
序,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九条 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十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趋势分析;
(二)土地利用目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方案;
(四)各类、各区域用地控制指标;
(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六)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区域布局;
(三)土地利用区的划分和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五)土地利用指标的分解;
(六)预留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的阶段目标;
(八)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公布到村、到组。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目标,用地结构,耕地保护指标,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近期重点建设用地安排等内容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生态建设所需退耕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理及未利用地开发指标和其他用地计划指标。
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市、区)以及乡(镇)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在该年度内批准机关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指标分年度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 禁止毁坏森林、草场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当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项目不得
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规划,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经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测系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案件,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的用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用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4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4〕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实施细则

  为规范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任务

  (一)评委会组成: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评审委员会设二个小组:资格评审组、技术评审组。资格评审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对商务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技术评审组对技术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
  1、资格评审组由房改办、建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监察局、政府办、法制办、发展中心等部门和法律专家组成,共11人。负责对投标人的资格(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企业信誉、履约能力)进行评审,验证投标人提交的资格文件是否属实,对商务标书进行审议和评分。
  2、技术评审组由技术专家(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同等专业水平)组成,由规划局、建委、人事局、国土局、财政局、监察局、房改办提名并经房委会批准共30人组成专家库,在每次评审时随机抽出5人,负责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二)评委会主要任务:
  1、在评标前充分了解和熟悉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内容、评标实施细则;
  2、在评标过程中,如需要投标人对其标书做出澄清或解释,可通过招标人指定的联系人向投标人提出要求;
  3、按照评标原则、评标实施细则,分别对投标人的资格、商务标书、技术标书、附件等内容进行审议和评分。

  二、评审、评标办法

  (一)投票为记名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制,票数不得多于投票人数,否则投票作废,重新投票。
  (二)评审、评分工作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评审,资格评审合格后,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投标人投交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后,进行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审议和评分。
  (三)对同一投标人的技术标书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评分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为该投标人的有效评分。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有效得分之和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最高者中标。如得分相同,技术标书得分高者中标。
  (四)技术标书评标打分原稿需经评审组成员签字,并交招标人存档保存。

  三、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资格评审。该项评估由资格评审组进行。
  评估标准:
  1、主体资格。投标人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2、开发能力。投标人在过去的三年内累计房地产项目开发量达到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3、管理能力。投标人确定将持有资质证书等级高且富有经验的房地产开发管理人员作为招标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成员,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4、履约能力。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记录,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重大违约是指单项合同违约赔偿金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事件。
  5、法律方案。投标人承诺接受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和条件,资信状况良好,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主要条款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不能更改的条款和条件。
  6、企业诚信。如果投标人在过去二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效投诉在2%以下,没有因不诚信行为受到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则被认为通过此项评估。
  在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交证明文件,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
  以上资格评审内容如有一项没有通过,则不通过资格评审。

  (二)技术标书评估,满分为30分。该项评估由技术评审组进行。
  评估标准:
  1、总平面规划布局,5分。要求总平面规划布局符合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满足规范要求,在满足技术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合理优化。
  2、环境设计,满分5分。要求小区内部道路、停车、建筑、小品、绿地系统等布局协调优美。
  3、建筑立面和空间组织,满分3分。要求建筑立面设计、空间组织有个性特色,并与周边环境协调良好。
  4、配套设施齐全,满分3分。要求投标人组团配套设施项目齐全、布置合理。
  5、户型和户型组合设计,满分5分。要求投标人户型面积设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户型组合设计合理优化。
  6、结构、建筑、材料品质等设计说明书,满分5分。要求简单明了。
  7、施工组织方案,满分为4分。要求投标人建议的施工组织方案体系完善、内容全面、措施可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要求。

  (三)商务标书的评估,满分为70分。该项评估由资格评审组进行。主要评估投标人投交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
  各投标人所投报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最高销售价格,投标人有效销售价格评估计算:SPx=70×[1-(Px-Pm)/Pm]2
  其中:SPx为投标人X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得分:Px为投标人X建议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价格;Pm为通过评估的最低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通过以上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两个方面的评估,评估结果相加后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