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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时间:2024-07-22 03:28: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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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补选马万祺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84年5月31日




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6]138号

各上市公司:

《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已于6月29日颁布并施行。为使各上市公司更好地深入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六)》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现就深入学习《刑法修正案(六)》事宜通知如下:

一、 深刻领会《刑法修正案(六)》对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高度,做出了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全面规划,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此次刑法修正案的制订和审议通过,是继全面修订《公司法》、《证券法》之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进一步健全了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资本市场的重视和支持,表明了国家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决心。

《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多项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容,对于全面提升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规范运作意识,加快解决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必将产生深远影响。《刑法修正案(六)》针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掏空”上市公司和市场操纵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刑罚标准,这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预防和抵制违法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严格对照《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内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刑法修正案(六)》不仅仅是一项刑事处罚的制度安排,更是支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是协助上市公司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保障。各上市公司要认真组织对《刑法修正案(六)》的学习,对照《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自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对《刑法修正案(六)》的学习,要将认识统一到提高自身素质、忠实勤勉尽责、运用制度安排预防和抵制犯罪、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高度上来。通过学习深入领会《刑法修正案(六)》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律水平。

(一)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是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各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不断提升资本市场的吸引力。

(二)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纵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通过违规担保、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各上市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各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对于新发现的占用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完善相关制度,防范和抵制市场操纵行为

各上市公司应完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资金安全管理等制度,不得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不得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自觉抵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三、以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六)》为契机,抓紧落实清欠工作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影响了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和效率的提高,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则,于情不宥,于理相悖,于法不容。存在资金被占用问题的上市公司要以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六)》为契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在今年年内解决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中国证监会将会同司法机关,细化执行《刑法修正案(六)》的相关程序,完善监管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联动效率,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将依法惩处。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1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有效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五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井将结果报省市人民政府;规划期的其它年份,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经批准跨县市区的易地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国家、省级、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接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