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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8:2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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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科委 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司(局)、人劳司、财务司,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指导科研单位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健康发展,推动科研单位分流人才,调整结构,转变运行机制,出成
果、出人才、出效益,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2〕国科发改字第5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地方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协同科技主管部门和人事、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其所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单位)试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
1.纯收入增长率:用于反映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纯收入
纯收入增长率=(—————-1)×100%
上年纯收入
纯收入=事业收入-成本(费用)-税金



事业收入包括承担纵横向项目收入、产品收入、技术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不包括国家拨给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科研设备、大型基建专款等。
成本(费用)包括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劳务费、原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设备购置使用费和折旧费,以及院(所)管理费、研究室和车间管理费、销售费用等。
2.上缴税金增长率:用于反映单位上缴国家税金的增长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上缴税金数额
上缴税金增长率=(————————-1)×100%
上年上缴税金数额



3.科技投资效益率:用于评价单位的科技资金投入和效益产出水平。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科技投资效益率=————————————————
前三年科研生产成本(费用)平均值
×100%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指技术成果、技术转让收入、成果转化为产品的收入及其联营收入。
4.社会效益考察指标:
主要考察单位完成国家纵向任务的情况,由主管部门评议打分。
(二)科技水平指标
(1)科技成果情况:用于反映单位的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的储备情况。根据获奖情况,科技成果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和单位级4种,科技成果情况积分根据成果的级别和计分标准(见表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科技成果水平积分=∑(成果级别等级标准分×成果数量)

表一 各类成果单项计分标准表
------------------------------
| 等级| | | |
| 分数 | 一 等 | 二 等 | 三 等 |
|级别 | | | |
|---------|-----|-----|------|
| 国 家 | 80 | 50 | 30 |
|---------|-----|-----|------|
| 省 | 40 | 20 | 10 |
|---------|-----|-----|------|
| 地 市 | 15 | 10 | 5 |
|---------|-----|-----|------|
| 单 位 | 3 | 2 | 1 |
------------------------------

(2)知识产权情况:用于反映单位理论学术水平及其积累情况。知识产权项目包括:专利、著作(包括计算机软件)和论文。知识产权情况积分,根据不同项目及级别和计分标准(见表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知识产权水平积分=∑(项目级别标准分×项目数量)

表二 知识产权单项设计标准表
--------------------------------------
| 知识 | 专 利 | | 论 文 发 表 |
| 产权 |---------| 著 |-----------------|
| 状况 | | | | 国际 |国家一|国家一| 其它 |
| | 获得 | 购买 | 作 | 刊物 |级刊物|级刊物| 刊物 |
|----|----|----|---|----|---|---|----|
| 得分 | 50 | 10 | 30| 15 | 10| 3 | 1 |
--------------------------------------

(3)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用于反映单位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和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前三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数
成果应用率=------------×100%
前三年科技成果累计数
(三)科研后劲指标
(1)事业发展基金年增长率:反映单位用于事业发展后劲的资金储备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事业发展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年增长率=(---------1)×100%
上年事业发展基金



(2)人均自筹固定资产及其增长率:反映单位用其收入完成固定资产储备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自筹固定资产原值总额
人均自筹固定资产原值=-------------
本年职工平均人数
本年人均自筹固定资产原值
人均自筹固定资产增长率=(-------------1)
上年人均自筹固定资产原值
×100%
(3)超前研究投入比率:反映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中用于超前研究开发的投入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超前研究投入总额
超前研究投入比率=----------×100%
当年纯收入总额



(4)人均培训费增长率:用于反映单位对人才储备的资金投入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培训投入总额
人均培训费=---------
当年职工平均人数
本年度人均培训费
人均培训费增长率=(---------1)
上年度人均培训费
×100%



(四)精神文明建设考察指标
主要考核单位领导的决策管理水平、领导班子的团结勤奋情况、各部门管理状况,以及是否出现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安全事故情况。由主管部门评议打分。
三、年度考核办法
(一)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试行期间改革发展总目标,提出各项考核指标基数,与主管部门签定《试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合同书》,报同级科技主管、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由各主管部委批准,报国家
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二)单位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认真组织本单位年度各项工作,年终由单位认真自评。填报考核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接受主管部门的核定。
(三)主管部门应对单位年终报表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评分标准打分,凡总分达到800分及以上者,即为考核合格;8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年度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附后。
(四)各项考核指标基数的确定。除公式中已说明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见第四条(一)中的相关内容外,均以上年年末数字为基数,增加或减少均以上年年末基数为准。
四、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经费自收自支的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办法,挂钩的主要指标一般采用单位当年实现的经济效益(当年纯收入与上缴税金之和)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原则上应以单位上年实际完成数剔除特殊增长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后加以核定。少数单位的经济效益指标,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受影响的,也可以前三年平均实际完成数为基础酌情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由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审定。


(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
1.新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为基础,适当加减不合理工资支出,补发前年的工资以及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对执行国家调整工资等各项政策的翘尾工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按国家规定应减少工资的各种因素后作为本年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人事部门商财政部门审定。
(三)挂钩方法,主要采用工资总额与单位实现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办法。工资总额大于实现经济效益的单位,不宜采取此办法。可采取其他办法,如工资含量或按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限额提取工资等。
(四)挂钩浮动比例的审定,要以同行业平均水平为依据,并考虑单位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和工资水平等情况,从实际出发,体现合理差别。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控制在1∶0.3-0.7之间,即经济效益每增长(下降)1%,工资总额相应增长(下降)0.3%至0.7%。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经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
(五)为了避免片面追求单一的经济效益指标,鼓励单位全面发展,将单位年度综合考评所得总分作为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依据,即总分达到800分的合格单位,其工资总额不增不减,以800分为基础,经济效益增长的单位,综合考评得分每增减50分,挂钩浮动比例
相应增减0.025个百分点;经济效益下降的单位,综合考核评分每增减50分,挂钩浮动比例相应减增0.025个百分点。具体增减幅度如下表:

工资总额挂钩浮动幅度表
-------------------------------------------------
工效挂钩\ 综合| | | | | | | | |
浮动比例 \ 考核| 600 |650 | 700 | 750 |751 | 850 | 900 | 950 |1000
系数(百 \ 得| | | | | | | | |
\分点) \分|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下 |—601 |—651 |—701 |849 |—899 |—949 |- 999 |以上
经济 \ | | | | | | | | |
效益情况\ | | | | | | | | |
---------|---|----|---|----|--|----|---|----|----
经济效 |—0.1 |—0.075 |—0.05|—0.025 | 0 |+0.025 |+0.05|+0.075 |+0.1
益增长 | | | | | | | | |
---------|---|----|---|----|--|----|---|----|----
经济效 |+ 0.1 |+ 0.075 |+ 0.05|+ 0.025 |0 |- 0.025 |- 0.05|- 0.075 |- 0.1
益下降 | | | | | | | | |
-------------------------------------------------

综合考评得分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据此调整工效挂钩浮动比例。
(六)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指标基数核定后,在工效挂钩期间一般不予改变。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如遇不列情况,可按工效挂钩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基数。
1.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必须安排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增加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连同翘尾数一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单位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使用后,在按该项目计划增加人数,核增工资总数基数的同时,参照该单位人均效益水平合理增加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3.单位合并、撤销或职工成建制划出、划入,按上年决算数的人均效益水平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七)实行工效挂钩单位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和清算,由主管部门核实各项挂钩指标和综合考评指标完成情况,并对应提效益工资数额进行审核,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兑现当年效益工资。没有完成挂钩效益指标的单位,工资总额要相应下浮。
(八)工效挂钩单位使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新增效益工资中支付,不再另行列支计算。
(九)工效挂钩单位安排使用新增效益工资要留有余地,新增效益工资的发放应适当控制,结存的效益工资可作为工资增长基金(工资储备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欠。
五、工资总额与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办法,除实行自收自支外的其他单位,应采取工资总额与承包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挂钩的具体办法可参照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和财务部门制定,但原则上其工资浮动比例应低于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
六、附 则
(一)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三条考核指标及一条考察指标的基础上,可增添具有特色的附加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
(二)由各地方、各部门,每年将实施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三)本细则由国家科委、人事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年度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表
附:
-----------------------------------------
标 准 | 考核指标 |考核评分| 具体考核办法
----|---------|----|---------------------
|纯收入年增长 | | 达到考核指标基数得200分,指标每
经济 |率 |200 |增加(减少)1%,加(减)10分
|---------|----|---------------------
|上缴税金增长 | | 达到考核指标基数得50分,指标每增
效益 |率 | 50 |加(减少)1%,加(减)10分
|---------|----|---------------------
|科技投资效益 | | 若指标等于1,得50分,指标每增
300 |率 | 50 |(减)0.1,加(减)10分
----|---------|----|---------------------
社会 |完成国家任务 | |
效益 |情况 | 50 | 由主管部门考核,评议打分
30 | | |
----|---------|----|---------------------
科技 |科技成果情况 |100 | 达到考核指标基数(出具证明)得
| | |100分,指标每增(减)10分,加(减)5分
|---------|----|----------------------
水平 |知识产权情况 | 50 | 达到考核指标基数(出具证明)得50
| | |分,指标每增(减)10分,加(减)5分
|---------|----|----------------------
200 |科技成果转化 | 50 | 指标等于70%,得50分,每增
|应用率 | |(减)1%,加(减)5分
----|---------|----|----------------------
|年科学事业发 |100 | 达到考核指标基数得100分,指标每
|展基金增长率 | |增(减)1%,加(减)10分
科研 |---------|----|----------------------
|人均固定资产 | 30 | 达到考核指标基数得30分,指标每增
|增长率 | |(减)1%,加(减)5分
后劲 |---------|----|----------------------
|人均培训费增 | 30 | 达到考核指标基数得30分,指标每增
|长率 | |(减)1%,加(减)5分
200 |---------|----|----------------------
|超前研究投入 | 40 | 达到考核指标基数得40分,指标每增
|比率 | |(减)、1%,加(减)6分
----|---------|----|----------------------
|领导管理水 | 30 | 根据试点单位书面总结报告,用开座
精神 |平、班子团结等 | |谈会等调查形式,定性评议打分
文明 |---------|----|----------------------
建设 |超计划生育和 | | 没发生得40分,发生其中任何一次减
70 |重大人身伤亡 | 40 |20分
|事故 | |
------------------------------------------



1993年12月4日

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1996年9月28日

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

合肥市政府第40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居工程,系指纳入国家住房建设计划,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工程建设,应坚持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以小区开发为重点,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解困相结合。
  第四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计委根据年度安居工程建设指标,负责下达安居工程前期准备计划和开工计划。
  市建委负责安居工程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申报程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直、省直、外省在肥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执行房改政策,其中住房公积金到位率100%,均可申报安居工程项目计划。
  第六条 申请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60%。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报告。由市房改办汇同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房地产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市安居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市计委编制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八条 凡列入市安居工程规划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自筹资金和建设用地落实的前提下,其自筹资金的50%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安居工程专户,其余资金按工程进度足额到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由市计委在上级核定投资计划内,下达安居工程前期准备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九条 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对于规划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小区,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居工程小区初步设计,报市计委组织审批。
  第十条 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建设单位持自筹资金到位证明,专业银行配套贷款计划以及规划图、施工图,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开工。市计委在上级核定的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内,下达项目开工计划。
  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开工和市计委下达项目开工计划应同时抄送市房改办、市建委。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市计委、市建委市房改办和市统计局报送基建统计报表和分阶段建设资金到位报表。
  第三章 建设与销售
  第十二条 市建委会同市房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努力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
  安居工程建设应尽量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被纳入国家安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优惠政策;不得高价转租、高价出售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住房峻工后,一律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中低收入标准由房改办制定,报市政论审批后执行)家庭出售,不得有盈利。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户。
  具备上款条件的职工或单位持单位证明向市房改办申请购房资格,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证。凭资格证向安居工程建设单位购买。建设单位不得将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给无安居工程购买资格证的职工或单位。单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向职工出售时,由房改办统一审批。
  第十七条 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第十八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改办、房地产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行、工行等有关部门对安居工程住房出售成本价审核确定,由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一律由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土地部门办理划拨手续,相应减免费用。
  第二十条 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人防工程费,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白蚁防治费、市场交易管理费、招标费,减收水电气增容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用于本人居住用房,免交一次性契税、营业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十二条 职工居民购买安居工程住房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向有关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购房抵押款(抵押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纳入计划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承办安居工程的金融机构申请房改资金、委托贷款或安居工程信贷资金贷款。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承办安居工程金融机构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进度提供贷款,贷款一律实行抵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房改办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