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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5:41: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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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2年10月9日,国务院

同意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来华访问、洽谈贸易、进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旅行游览的外国人大量增加,这对促进我国四化建设,增进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对他们在我国内旅行适当放宽限制是必要的。今后随着形势的发展,还会逐步增加一些开放城市或地区。大量外国人来华,会给我社会治安和保守国家机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也会混进一些敌特分子乘机进行搜集情报等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做好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单位,都要切实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有重要军事设施的地区,应划为非开放范围。各部门接待人员向外国人介绍情况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不准许外国人摄影、录像的地段或部门,要事先向陪同人员和外国人宣布。对外开放城市,要把社会治安进一步整顿好,加强住宿登记和户口管理工作,外事干警和技术设备不足的地区,应充实加强,切实做好对外国人的安全和国家机密的安全保卫工作。

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简化外国人去各地旅行的审批手续,本着既要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又要有步骤地适当放宽对外国人旅行限制的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开放地区应具备的条件
1、有开放价值,能吸引外国人去的名胜、古迹旅游点、风景区或有对外贸易、文化、科技交流的大、中城市;2、社会治安稳定,交通情况良好;3、有接待条件(包括翻译导游和住宿、汽车、副食供应等);4、非军事禁区。
二、开放地区的审批手续
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大军区同意,报国务院批准,作为全国对外开放地区;凡因自然灾害或重要军事行动等原因,对某些开放城市或地区需要封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地区的开放或封闭的审批工作,由公安部承办并汇总公布。
三、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1、甲类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不办旅行证,不需事先通知。现确定为二十九个市、县: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秦皇岛市
太原市 沈阳市 长春市 哈尔滨市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杭州市
济南市 青岛市 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武汉市 长沙市 广州市
佛山市 肇庆市 南宁市 桂林市
西安市 成都市 重庆市 昆明市
路南县(石林)




2、乙类地区(见附表):是指除甲类地区外,已经对外开放、控制开放和新增加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仍需办旅行证,一般均可批准。
3、丙类地区:是指一般性非开放地区,有外国人经常去考察、进行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地区。这些地区,可准许有关的外国人前往,但要办旅行证。这类地区的名单,由各大军区审核同意,公安部汇总通报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掌握。
4、丁类地区:是指除甲、乙、丙三类地区以外的其它非开放地区。外国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去这类地区的,接待单位要事先征得前往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的同意,然后向公安机关申领旅行证,方可前往。
四、甲、乙类地区内如有重要军事设施,则应划为非开放范围。
五、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的旅行,一般按本规定办理。必要时,视有关国家对我驻外人员的旅行是否限制而采取对等措施。
六、外国人旅行,除北京到天津之间允许乘自备汽车外,其他地区不准乘自备交通工具。
七、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的活动,接待单位或有关人员应按事先规定的路线和范围安排,不得随意改变。
八、凡在非开放地区选定与外国合资、合办、考察项目,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先要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其中在一个大军区范围内的,应征得所在大军区的同意;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的,还应征求总参谋部的意见,尔后按规定报批。
九、外籍华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按一九八O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取消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旅行限制的请求》的规定办理。
十、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单位,都要做好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段和部位以及国家列为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不准摄影、录像的,应事先向陪同人员和外国人宣布。
十一、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
乙 类 地 区
-------------------------------------------------------------------------------------------------------------------
已经开放、控制开放的地区 | 新增加的开放地区 | 各省、自治区确定的开放点
----------------------------------------------------|---------------------------|----------------------------------
河 北 石家庄市、承德市、涿县、遵化县(东陵) | | 平山县(西柏坡,岗南水库)、
| | 赵县(赵州桥)、遵化县(沙石 | | 峪)
| |
山 西 大同市 | |
内蒙古 包头市、呼和浩特市 | |
辽 宁 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 | 锦州市、丹东市、辽阳市、|
| 营口市、本溪市 |
吉 林 吉林市 | 安图县(长白山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 大庆市 | 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 |
| 木斯市、伊春市 |
江 苏 徐州市、扬州市、常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 | |
淮安县、宜兴县 | |
浙 江 绍兴市、宁波市、温州市、德清县(莫干山) | |
安 徽 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青阳县(九华山)、| 蚌埠市、屯溪市 |
黄山游览区 | |
福 建 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厦门市 | | 武夷山游览区
江 西 南昌市、景德镇市、九江市(含庐山)、井冈山 | 彭泽县(龙宫洞) |
县 | |
山 东 烟台市、淄博市、泰安市、曲阜县、垦利县 | |
(胜利油田) | |
河 南 安阳市、新乡市、林县、巩县、信阳市(鸡公 | | 三门峡市、新乡县、辉县、禹县
山) | |
湖 北 沙市市、襄樊市、咸宁县、均县(丹江) | 宜昌市、江陵县 |
湖 南 岳阳市、衡阳市、湘潭市、湘潭县(韶山) | 衡山县(衡山游览区) |
广 东 | 深圳市、珠海市、江门市、 | 清远县、新会县
| 海口市、南海县、中山县、 |
| 顺德县 |
广 西 柳州市、武鸣县、宾阳县、桂平县 | 梧州市、兴安县 | 北海市区、灵川县(青狮潭水
| | 库)、邕宁县(五圹公社)
四 川 乐山市、万县市、峨眉县(峨眉山) | 新都县、灌县、眉山县、忠 |
| 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 |
| 县、大足县 |
贵 州 | 贵阳市、镇宁县(黄果树) |
陕 西 延安市 | 咸阳市、临潼县 |
甘 肃 兰州市、嘉峪关市、酒泉县、敦煌县 | |
新 疆 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吐鲁番县 | | 喀什市、库车县、阿克苏县
| | (只限登山队途经、食宿)
-------------------------------------------------------------------------------------------------------------------
注:河北省遵化县东陵七、八、十一月因有军事活动,不对外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1975年)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海运合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意大利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两国国际通商港口之间或第三国的货物和旅客运输。
  经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双方航运企业各自经营的、悬挂其他国家国旗的商船可以投入本航线营运。

  第 二 条
  1. 对于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及其船员在另一方领海航行、或进出港口、或在港内外停泊时,在执行海关、检疫、港口规章和手续,在港口和锚泊地系泊、移泊、装卸和转载货物以及船舶、船员和旅客所需各项供应方面,缔约双方应以真正同等对待的共同愿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2. 上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双方任何一方因参加或将参加关税同盟或类似组织而给予或将给予有关国家的利益,优惠、特权与豁免。

  第 三 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港口设备,包括码头、岸上和水上的装卸、堆存和助航设备以及引水服务等,应按照最惠国的待遇,供给另一方船舶使用。

  第 四 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和缔约一方本国船舶合法保留的引水、捕鱼等其他活动。但缔约任何一方商船为了卸下从国外运来的货物和旅客或装载货物和旅客运往国外,而由对方的一个港口驶往另一个港口时,不作为沿海航行。

  第 五 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缔约任何一方的商船在对方领海或港口发生海难或遭遇其他危险时,缔约双方对遇难船舶、船员以及船上货物和旅客应相互给予一切可能的救助和保护。

  第 六 条
  缔约一方对另一方签发的船员证件,应予承认。中方为“海员证”,意方为“航海证”。
  持有这种证件的船员,当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按所在国现行的规定上岸。
  驶抵缔约另一方港口船舶的船长或由他指派的代表有权会见船舶所悬国旗国家的外交和领事当局。

  第 七 条
  双方船舶的国籍,应根据任何一方的主管机关按本国法律规定颁发、并足以证明该轮确已在缔约一方的一港口登记的证书和其他文件,相互予以承认。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只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颁发的吨位证书或标明船舶吨位的国家文件,意大利共和国有关当局将予以承认,不须重新丈量。
  同样的,意大利共和国的船舶,只要持有意大利共和国主管机关颁发的吨位证书或标明船舶吨位的国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当局也将予以承认,不须重新丈量。
  未持有缔约任何一方国家吨位证书的船舶,在支付税款时,如有必要可按当地国家规定重新丈量。
  如缔约双方的丈量制度有实质性的差别,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经过调整的计算方式。

  第九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指的商船在另一方港口的一切费用,均依照该方港口的现行法令规章予以征收。
  缔约一方的航运企业免付在对方港口获得的货物和旅客收入的所得税。

  第十条
  任何一方在对方收入和支付的费用,均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为适应两国贸易发展形势,处理本协定生产的共同关心的一切问题,在一方的要求下,双方主管部门指派专门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进行会晤。

  第十二条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必要的法律手续,并于相互通知之日第三天起生效。本协定在生效十二个月后,如缔约任何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可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杨  杰           卢 比 斯
        (签字)            (签字)
  注:1972年11月15日中国外交部通知意大利外交部,1975年1月15日意大利外交部通知中国外交部,已履行了本国的法律手续。因此,本协定于1975年2月14日生效。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9〕8号)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部分公司和银行、保险
系统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公司应掌握以下原则:
第一,国家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授权其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并以行政管理职能为主,或定为行政、事业编制,明确为行政、事业性质的。
第二,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一直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几次调整工资都是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范围的。
第三,经费由国家财政部门参照机关行政经费标准,从本单位利润或其它经费(如事业费、基建投资费等)中核定的。
以上三项应同时具备。此外对刚由国家机关改为公司,目前尚处于筹建、过渡阶段,不具备按企业办法调资的,也可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范围。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精神,确需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国务院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公司,须经人事部门审查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审批。
需列入企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公司,由劳动部门审批。
三、具体意见
(一)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国务院直属局级以上公司是: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 国家农业投资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林业投资公司
国家能源投资公司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国家交通投资公司 中国包装总公司


(二)列入企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公司是: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
光大实业公司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中国烟草总公司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三)银行、保险系统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范围。
(四)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银行、保险系统及部分公司,凡经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并兑现了工资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可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增资办法办理,其他人员按机关的增资办法办理;奖金除银行、保险系统和成立时已
明确为事业单位性质的少数公司按现行规定不变外,其余均按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
(五)凡此次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单位,今后在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上,都必须严格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制度执行,不能按企业单位的制度执行;凡列入企业单位调资范围的,按企业的制度执行,不得按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1990年5月26日